1、小公民走进大殿堂编者按:2004 年 8 月,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 正式进入审议程序。随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敞开立法大门,先后举行了十多次听取立法建议的座谈会,并在媒体上公布该条例草案,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在这股民主立法的热潮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一批中小学生的参与。上海人大的这一创举,赢来了一片叫好之声,但也有一些人士对此提出质疑。为全面解读这一事件,本刊特刊发上海人大月刊记者朱琦采写的相关报道,并配发两篇观点迥异的评论,希望以此启发读者对于民主立法更深层次的思考。 2004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政大厅迎来了一批小客人。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你们是主人,理所
2、当然应该有你们的参与。 ”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夏秀蓉一番简短的开场白,拉开了一次意义特别的座谈会的序幕。庄严的国徽下,20 名应邀参会的中小学生童言无忌,与在场的“大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倾心交流。在中国立法史上,这番长幼平等对话的场景,还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立法者的意外:孩子不欢迎“减负”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愿望,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 曾设计了一系列减轻过重课业负担的条款。然而让立法者意想不到的是,未成年人对此并不“领情” 。 曹杨二中学生葛恩泽率先发问:“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之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 ,那么,怎么才算擅自 , 教学要求又怎么定义?” 此
3、语一出,立刻激起共鸣。市北中学学生任天补充说:“如果教学要求指的是课本上的内容,那么近几年的中考中,很多内容都超出课本范围,让我们这些学生如何应考呢?”任天的同校学生赵欣佳更是直言不讳地表示:“我觉得规定太严密了,就像给老师戴上了紧箍咒 ,搞得老师思想负担很重。在教学活动中,最了解学生的是老师,现在的规定等于绑住了老师的手脚,让他们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学活动,否则就可能背上违法的罪名。 ” 小学五年级学生黄欣悦进一步披露说:“我们班 100%的同学都在外面补课。 ”这一事实令立法者陷入了沉思,让“大人”们更意外的是,与会的 20 名中小学生几乎都认为:给自己增加一点压力并非坏事,一味禁止补课
4、也不现实。 控江中学高三学生徐文凯的意见就颇具代表性:“我们现在都面临着中考或高考,势必要接受高强度的学习,补课实际上并不是老师的心愿,而是一种已经渗透到家长、学生心中的观念。只要人才选拔制度不改变,补课是难以禁止的。就算校园内禁止了,大家也会千方百计寻找校外补课的渠道。 ”赵欣佳更是说出了一番独特的观点:“条例草案规定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给钱是有偿,那么送礼、和老师建立人情关系算不算有偿呢?不在自己的学校里,在别的学校、在家里补课就可以了吗?草案这样规定,很可能使补课更加隐蔽。 ” 用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学生减负,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 的一项尝试。然而,该条例草案公布以来,对于一
5、系列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条款,一直存在着不同声音。如今,来自未成年人群体的真实心声,促使立法者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些更加深层的问题:学生减负,是否符合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在内的最广大群体的利益?学生减负,除了单纯的立法手段外,是否应该更寄希望于教育体制的根本改革? 孩子们的心声:父母要尊重隐私 “隐私保护的范围应该扩大,不光是信件,而且还应该包括电话、手机短信、日记、上网等等。条例草案中对隐私保护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如果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我们怎么才能有效保护自己?难道要爷爷奶奶告爸爸妈妈吗?”不时抢得“话语权”的市北中学学生赵欣佳,挑起了另一个敏感话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有了心事会向
6、谁倾诉?家长、老师?也许都不是,而是知心的好友,甚至网络上一个虚幻的朋友。在实际生活中,家长能否以监护者的名义毫无约束地了解孩子的隐私,已成为孩子和父母间对立的焦点。 为了了解孩子们对隐私问题的真实看法,立法者当场举行了一次民意测验:“如果把条例草案修改一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了解他们的隐私,但不得公开、披露,你们有何意见?” 曹杨二中学生葛恩泽再次打了“头炮”:“家长对我们往往是管制大于疏导,他们只会把自己的想法强制于我们,所以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取决于自己,我们有权利决定是否把自己的隐私披露给监护人或老师。” “那还要监护人干什么呢!”葛恩泽话音刚落,不同的声音
7、立刻冒了出来。 “其实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不是一点都不能让家长知道,但问题是,家长不会用正确的方式来对待,不能冷静地思考,总是火一下子就冒上来了,又打又骂,处理得很冲动。 ” 伴随着孩子们的阵阵议论,焦点逐渐指向了监护人的教育方式。其实许多孩子也理解,家长需要了解自己的思想状况,以便正确引导自己的行为,但他们反感的是,家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自己。 在这番争论的背后,其实还隐含着一个法律问题,即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谢天放向同学们作了解释: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成年人的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法律规定,18 周岁以下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
8、受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因此,父母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但不得向他人披露。 倾听了孩子们的意见后,立法者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关键在于监护人的处理方法是否妥当。因此,可以考虑在条例中增加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教育的义务,但要学习正确的教育监护方法。 立法的选择:寻找和谐的保护方式 2004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细心的人们发现,与最初的草案文本相比,这部正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已融入了社会各种群体的声音,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留下的烙印。正如一位名叫张伟浩的学生家长所言:“最终通过的条文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平等对话的
9、结果。 ” 比如,对于最有争议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问题,条例既倡导全社会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设计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保护条款,同时为了防止“保护泛滥化” ,也强调了监护人和教师的教育知情权。而禁止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的有关规定,则完全源于未成年人的“创意” ,10 月 10 日举行的未成年人座谈会上,许多学生就明确反对公布成绩排行榜的做法,因为这种司空见惯的成绩排名制度对不少学生造成了严重伤害。孩子们的处境和呼声引起了立法者们的极大关注,最终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未成年人立法意见的举措,很快在全国引起反响。有舆论认为:和谐,是这个时代推崇的生存状态,未成年人保护也不例外。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性立法,寻求的正是教育取向与保护方法相协调的社会和谐。 这样的社会和谐,无疑应当成为中国未来立法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