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问责制实施的困境和完善路径目前,国内对国有企业问责的重点依然在于其绩效,但是,对国有企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故和事件进行问责已经刻不容缓。 一、国有企业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国有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14。 第二、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国有企业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上级管理部门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15。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比如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
2、执行听取国有企业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严重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实际中目前人大对国企的问责还没有先例。 第三、目前的国有企业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国有企业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四、垄断者的身份
3、使市场的问责惩罚机制失效。多年的国企改革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脱掉了国企的外衣,留存下来的国企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16。垄断就意味着可以以一定程度控制市场。因此,市场往往对这些企业的业绩难以作出准确的评判,市场所具有的客观的问责机制并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问责制没有建立起来。尽管现在多数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建立起来了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分权制衡制度。但是其实施效果却很不理想,甚至这些制度成了花架子或摆设,更糟糕的是它有时还成了推卸责任的一个工具。在管理层面,国有企业中总是存在着两类行为:一是“乱作为” ,即不经民主决策而私自拍板,不按制度、程序办事,甚至
4、带头违规、违纪等;二是“不作为” ,认为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或者浮在表面,办事不认真,不深入,不得力。抑或庸碌无能,不思进取,绩效平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扭曲的现象,根源在于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是由政府选拔的,他们仅向政府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官员负责17。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故事,某个国企领导在任期间不仅没有把企业搞好,而是相反,甚至把企业搞垮了,而他或他们非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被调任其他更重要的岗位。 第六、对普通员工的问责制没有很好的履行。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制度的特殊性,企业对不合格员工的辞退权一直难以落实,事实上对员工的问责实际上无法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而员工是各类活动的基础,不
5、当活动引起的恶性事件不对员工进行处理实际上无法真正落实问责制,仅仅对一些较为明显管理人员处理不但有失偏颇,同时亦没有抓住实质。仅用一些经济惩罚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也起不到最重要的预防作用。 二、对国有企业问责制完善路径的探索 (一)加强和创新企业内部治理模式,建立恶性事件处理及评估机构 在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尝试建立国有企业任前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要求对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岗位安全与应对危机知识,提高企业应对各类恶性事件的能力,把参与各级责任培训纳入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的必要条件和程序加以考核、奖惩和任免。在大型国有企业可以实施企业重大事件调查制度
6、,设置专业的机构来评估事件责任,专门负责评估事件社会影响、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涉及事件中各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大小、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如国资委设立事件责任认定机构,通过设置专家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确定所属国有企业恶性事件中的责任,向上级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及原因,同时该机构还应该负担起对被管理企业的各个岗位责任进行日常监督的职责。 (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管体系,依法问责 我国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还没有专门完整的成文法,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依据主要为一些党内约束条例和部门出的一些规章,不但法律监管目标不明确,而且很多事件的处理都缺乏法律依据20。不可否认的是,国有企业是我国现
7、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的监管法律空白并不利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迫切的需要全国人大针对我国现在国有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国有企业实行约束,使得国有企业出现恶性事件后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来问责,这样不但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较好的理解问责意图和结果,而且可以使得被问责对象心服口服,避免出现当前常出现的问责后难以令社会公众满意,被问责对象亦不满意的矛盾现象1。(三)明确划分权责界限,明确责任主体 欲问责必先明责。权责分明、职责明确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为此,要花大力气解决国有企业中长期存在的职能交叉、机构重叠等问题。要在厘定部门职能、合理
8、配置权力的基础上,将责任细化、量化到企业组织内部的每个岗位和每个人,使权力和责任一目了然,使各级企业公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知道自己的具体权限和责任,切实解决问责对象不清的问题。同时,要着力解决权责不对等、权责脱节等问题。在目前的体制结构下,对某项恶性事件具体负责的官员可能并不拥有完整的权力,因而出现了“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局面。其结果,如毛寿龙所言:“很多工作并没有完整的领导权力,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就很可能出现有权力者不负责任,负责任者没有权力的问题。 ”因此,要按照“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原则,不断优化权责关系,使各级企业管理人员所掌控的企业权力与他们所应承担的经营责任、法律责任和道
9、德责任密切联系起来,坚决杜绝有权无责、权大责小及权小责大等权责不对称现象。 (四)推进国有企业事件处理信息公开,吸引公众参与事件评估和处理过程 及时的事件处理信息公开,不但有利于缓解社会公众的关注焦虑,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公正。往往由于国有企业在恶性事件处理中不公开处理信息,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从而不得不加大问责力度来平息社会公众的怒火,从法律上来说这对问责对象并不公平。并且,在事件评估和处理过程中还可以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评估和处理意见的提出,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想法,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专业的责任坚定,设置事件新闻官,及时公布事件处理的信息。积极的信息公开同时还可以
10、展示一个负责的企业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而吸引公众参与恰恰可以体现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理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五)利用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兴起,让社会公众监督国有企业 渤海湾漏油事件最先由知情人士通过微博透露,中石化“天价酒”也是知情人士通过微博透露,这显示出网络和微博等新兴媒体在国有企业中的独特监督作用。一系列的事件通过网络首先曝光说明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利用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来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过程中,积极利用群众不但符合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同时可以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使得国有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运作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牢记自己的职责。 三、结论 目前国有企业在恶性事件预防中并无有效地预防机制,同时恶性事件处理的结果也很难令国有企业的所有人社会公众满意。因此,如何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积极建立起一套有效地权责体系,在发生恶性事件后可以准确的追究责任,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法律体系;在社会公众层面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体系;在管理层面引入人大监督都应该是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是本文由于缺乏实践资料,以及由于人大特别调查程序自建立以来从未启动,因此,理论上的方法可能会在实际实践中暴露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