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了十年冷板凳的遗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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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坐了十年冷板凳的遗产税尽管尚无明确迹象表明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时间,但专家指出,厘清遗产税的本质和目的是当务之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社会利益格局相对稳定。谁是穷二代,谁是富二代,已经相对固化。谈到如何化解这个问题,他认为首先要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其次是改变人们财产性收入结构;再次是调整我国的税收结构。他特别提到,税制改革要在大家都有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迟福林认为,就目前而言,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应该是比较成熟了,建议尽快出台 遗产税是政府赋予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权利。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

2、如果要继承这笔遗产,必须先按被继承人死时这笔遗产的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税,随后才有权继承遗产。遗产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古董、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所有有价资产和收益。有些国家对所有这些遗产征税,有的国家则只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遗产征税。遗产税的纳税人各国规定也不统一,有的规定继承人是纳税人,有的则规定被继承人是纳税人。如果被继承人是纳税人,那就意味着死人是纳税人,所以,极个别国家对遗产税的另一种通俗叫法是“死人税” 。 2013 年 11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推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相关财税改革涉及公共

3、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被视作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于是坐了十年冷板凳的“遗产税”话题,再次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据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该院对全球 188 个国家的信息进行了收集和检索,发现目前全球有已 114 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 61%。 那么,新中国成立后的前 50 年为什么一直未能开征遗产税呢?根据国内遗产税研究学者刘佐 2006 年撰文指出,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的 30 年,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个人的经营性财产很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平均主义加供给制式的分配制度,从表面上来看,

4、人们拥有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大,而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占用的财产却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是无法通过税收加以调节的。加上过去经济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和苏联财税理论界“非税论”的影响,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一度受到严重忽视,遗产税问题自然就摆不上议事日程。 直到 2000 年,我国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于是,2004 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但并未获得通过。在今年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中央继而又提出了“研究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问题” 。 尽管尚无明确迹象表明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时间,但专家指出,厘清遗产税的本质和目的是当务之急。 目前中国的经济形

5、势显然与十年前今非昔比。一方面,在许多专家眼里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人均 GDP 已进入中上等国家水平,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尤其是中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开征遗产税的政治必要性已经显现,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十分尖锐,因而,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具备。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专家认为,遗产税虽已被很多国家所采用,但争议不断,甚至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停征了遗产税,比如中国的香港地区,就已于 2006 年取消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以下者的头上,背离了“劫富济贫”的初衷。此外,减税也是国家或地区吸引资金或人才的重

6、要手段。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此前表示,就目前来说,征收遗产税面临着许多不可逾越的阻碍。 “想要缓解贫富差距,最重要的还是初次分配时的公平。而且,我国本来就属于较高税负的国家,公众对于税收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开征新税种,除了经济成本,一定要充分考虑政治成本。 ”根据中青舆情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以年轻人为主的网民中,64.1%反对征收遗产税;23.5%的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无依据。 由于遗产税被定义为一个解决贫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有益补充。因此,遗产税的起征点和税率是关键。起征点显然不应该偏低,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放在富豪的下延比较合适。当

7、然,富豪财产标准应予量化。税率不宜过高,否则就容易“泡汤” 。遗产税并非一个大众化的税种,应定性为一个小众税种,只能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绝不能面向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征收。 遗产税作为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之一,有考虑利用起来的必要性。但目前遗产税开征仍比较困难,不但时机不成熟,真正操作起来也应慎之又慎。征收遗产税必须建立在对潜在纳税人财产进行真实评估的基础上。而目前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都亟待完整。即使以房屋财产税作为征收突破口,在房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如何估值以防止出现可能的不公平和寻租现象,如何避免该收的人收不上,将税负转移到中等收入群体,都是难以回避的课题。 此外,征收遗产税必须建立在法律可靠地保证义务与权利的对等前提之上。而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制度建设空白需要填补。也就是说,开征遗产税还需要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一方面,是财产登记制度。已有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另一方面,是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进行估值,需要逐渐提高有关方面的管理水平。只有这些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开征遗产税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可操作层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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