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管窥农民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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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管窥农民权益保护【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和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表现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势。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少地方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行。本文旨在分析土地流转发展情况,并着重对当前土地流转情况进行阐述,以期展现出目前我国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现状。 【关键词】农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 一、问题提出 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问题日益严峻,土地流转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土地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农民在土地流转时

2、的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另外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严重缺失,土地是农民获得收入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承载生存保障、社会保障的功能。尤其是在土地二级市场,土地流转的巨大收益是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土地流转市场规则体系、流转机制不完善,造成农民土地权益严重受损。 当前,土地流转正在成为解决我国农村问题的主要方面,通过土地流转使得农村土地有效的向种田能手、大户集中,提高规模效益,通过土地流转使得零碎土地集中化、成片化便于大田耕作,通过土地流转使2得村民集中居住,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的集约化程度。土地流转过程中,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3、,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外部规模,即农民在资金、技术、购销等农业生产之外的经营领域推行规模经营,以期获得的外部规模收益来抵补土地规模不足造成的农业生产者的低收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然而在流转的过程中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严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如何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体制保障农民的权益?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对农民土地流转现状进行阐述,以期获得应对之策。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早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出现,纵观其发展,不同时期由于政策的不同,土地流转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不同阶段表现出

4、不同的发展态势和特点。 首先在 1949 年到 1953 年,这个阶段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在此期间进行了新中国第一次土改,农民得到了土地,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直接结合。由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前提,于是出现了土地租赁、买卖等形式的流转土地的现象。但是受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即新中国刚成立,生产力水平低下,土地兼并情况严重,土地流转发生的范围和频率相当小。 第二阶段从 1953-1978 年,公社化运动推进集体所有制阶段。国家通过农业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形式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3发第二次土改。公社化运动使得农地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成为集体所有,农户仅仅剩下劳动权和收益权,所有

5、权和经营权统一收归合作社。在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政策下,土地流转不可能发生。 第三阶段就是 1978 年至今。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核心是土地政策的调整。由于当时中国现实状况的要求,提出了在全国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制度使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土地流转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因而逐渐出现了置换和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但是流转的规模小、频率低,并未引起理论界的注意。直到 20 世纪80 年代初,发达地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土地流转比例加大,出现了租赁制、两田制、股份制等形式。到 80 年代末和90 年代初,土地流转开始在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大量出现,主要

6、形式是集体组织出面,推进土地规模经营。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流转,基本保持在 1%-3%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全国平均农地流转率在 5%6%,发达地区的流转率在8%10%,有些县市流转率已达到 20%30%,内地的流转率在1%2%。90 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土地收益的低下,使得一些地区出现了撂荒的现象。村组织要进行调整,再加上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加,使农村土地流转在中西部地区有所增加,农地流转开始受到理论界的密切关注。到 21 世纪初,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相关的农业政策的变化,如:第二轮承包,农业税费等方面的变化,土地流转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

7、、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流转的比例并不高,整体在 10%左右,4但区域之间的差异大,东部地区超过 10%,中部地区多在 5%10%之间,而西部地区低于 5%。当前农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拍卖、 “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等。农地流转价格低且较为混乱,没有统一的地价标准;且土地流转多为农户的自发流转,自发流转的承包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 60%左右,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起重要的中介作用。在新的政策引导下,农村土地流转将会朝着规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8、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配置上加大引进市场机制的力度,其着眼点是最大限度保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新型土地制度必将会对农村、农业的发展,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农民权益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这涉及到体制机制方面的矛盾,因此来讲,推进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任重而道远。由于土地流转造成不少农民失地,失地农民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知情参与权等多种权利的丧失。我国业已出现的农民失地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多种土地权利遭受不同程度侵害、限制或者被完全剥夺。 当

9、前,各地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假借农地流转名义将农民的承包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还有的以“反租倒包”名义收回农民土地,间接的使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共给、流转又缺乏第三方监督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很容易在5农地流转过程中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在城郊的农民,由于土地二级市场的巨大收益诱惑,不少地方官员就铤而走险,以极低的价格买回农民土地,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剥夺了农民对土地增值的收益。比如说,在云南省东北一个村,征用土地 850亩,让渡给投资商的价格是 15 万元/亩,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是 28000 元/亩,而农民获得的仅 900

10、010000 元/亩,大约是土地出售价格的 6%。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张家岗村,80 多亩耕地早在 2001 年即被工业园区征用,可 3 年过去,按规定每亩小麦 600 元和每亩玉米 400 元的青苗补偿款,村民仅拿到每亩小麦 300 元和每亩玉米 200 元,依据杨凌示范区土地局所规定的每亩 37000 元的土地征用费和安置补助费,至今还未到账,村民未曾得到分文。在其他环节如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同样存在,截流、扣缴土地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刘守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J.求是,2003(5). 2王小映.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3(10). 3谭术魁.农民失地及其附属权利的丧失J.财经科学,2006(1). 4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J.中国法学,61999(5). 5刘洪彬,曲福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农业经济,2006. 作者简介:孙晓明,大学本科,现就读于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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