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准入管制的探讨摘 要 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并非一个新兴行业,但至今发展缓慢。本文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机制是阻碍行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原因。学界给出的关于准入管制的主要理由是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金融行业,而金融行业事关国家命脉,因此需要管制。本文即是从这一角度入手,论证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并不存在金融行业所特有的功能和风险,理应开放市场,创造一个更有利于竞争和创新的环境。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准入管制 金融 系统性风险 作者简介:冯大纲,台湾铭传大学法律系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0-02 作为 21 世纪的朝
2、阳产业,融资租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空前发展。各国在融资租赁产业都给予特别扶持政策。然而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2011 年全国的融资租赁总额仅为 9300 亿元,2012年 10 月国家统计局出台的最新的数据显示,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市场渗透率估值仅为 6%。对于一个从上世纪 70 年代末就开始发展的行业来说,为何截至今日行业规模依旧如此之小? 笔者认为,造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这一现状的一根本原因在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管制,尤其是资本准入。这一管制将诸多的中小投资者阻拦在了行业之外。融资租赁行业是否属于金融行业决定了能否对其适2用相关的金融监管的制度。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及优点
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出租人仅仅提供资金,获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将租赁物借予承租人使用,收取相应租金。因为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担保能力较低的公司进行交易。即使承租人未能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也能够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1 起诉至司法机构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再次出租租赁物或者在二手市场买卖租赁物进行套现,减少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方违约带来的损失。 其次,灵活、方便、快捷。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弥补了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资质
4、过低、审批时间过长等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合并了融资融物两个环节,从缔约谈判开始到获得租赁物仅需几个星期的时间, “出租人实行一站式服务 ,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特别是在采购特定设备须层层审批的情况下,更能提高效率。 ” 再次,融资租赁减少了承租企业初始的投入成本。以企业融物为目的进行诸种融资方式相互之间考量的话,融资租赁的初始投入是最小的。以国内某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为例,承租人在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仅须缴纳等值于设备总价 10%的定金,就可以成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获得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其余几种融资方式均是全额融资。这样一来,企3业就能减少一次性投资带来的巨大的资金压力,增加企业的资金流转效率
5、。因此,企业可以以较少的资产进行生产活动,并为自身创造利润。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准入管制的现状 我国现今的融资租赁公司分成三类,由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审批要求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依据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年) 。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 1 亿人民币,并且必须实缴。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3)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依据
6、的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美元。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设立主要依据的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该达到 17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准入管制的不同看法 学界和实务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的看法褒贬不一。一部分人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管制的必要的。他们的理由依据主要在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不够完善,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而融资租赁行业经4营风险过高,因此需要行业准入的机制防止融资租赁市场鱼目混珠。另有一些人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管制是不必要的,其理由有:首先,融资
7、租赁行业并非是一个金融行业,仅仅是一个服务行业,对于一个服务行业的管制是没有必要的;其次,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风险是各种商业活动普遍存在的,并且该行业中存在的风险与银行业等金融行业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四、金融行业的概念及风险 所谓金融行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金融”的概念:广义金融指的是与物价有紧密联系的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短期资金拆借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通常以国际金融概括的这诸多方面在国际之间的存在等等;狭义金融指的是有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即主要指的是资本市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是最典型的三个金融行业。 金融行业具有两个特性:第一,金融行业的经营管理是以货币为
8、媒介的资本管理方式;第二,金融交易的关系表现成一种信用关系。 同其他行业一样,金融行业存在着诸多的风险。但这些例如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汇率风险等其实在各个行业都存在,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释政府监管。 笔者认为,这需要从金融行业的特性入手。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最大的不同是,一家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是从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或者投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借贷给不特定的公众或者从事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等。这样的交易特性意味着,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会成5为社会上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资金流转的媒介,整个金融行业也会因此积攒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全社会的资本积累规模,将资金交给真正需要资本发展自身经济的企业
9、或个人,提高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 正是因为金融行业与整个社会资金流转之间的关系,金融行业具有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行业发展的好与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对于闲散资金的利用。笔者认为,这是导致监管,尤其是准入管制的最根本的原因。 准入管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利用资金的门槛将一些不合格的、或者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阻拦在行业之外,使行业自身有能力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短时间的流动性危机,以防止公众对金融行业丧失信心。以银行业为例,如果没有资本金的准入机制将不合格的投资人摆脱在行业之外,不合格投资人极易推动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金融产品,一旦这些产品出现巨大利空消息,导致(金融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跌甚至价值
10、消灭,会使得银行的存款人疯狂挤兑,以防因为银行的流动性不足导致自己的储蓄化为乌有。如果没有之前的资本金的准入机制的保证,银行可能会由于准备金太少而无法应付挤兑等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迅速破产。由于银行业内是允许银行之间同业拆借的,一家银行的破产也会使得其他银行的储户对行业本身产生信任危机而疯狂挤兑,因此一家银行的倒闭很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流动性不足,产生系统性风险,使行业濒临崩溃边缘,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而金融机构是工商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一旦其发生危机,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 五、对融资租赁行业特性的分析 6笔者在查阅各种资料时发现,有人将融资租赁合同与附条件的银行借款合同相比较,认
11、为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银行附条件的借款合同中,贷款者与借款银行就贷款原因进行商定,一般由银行直接将钱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设备直接提供给贷款人,贷款人在支付完本息之前,银行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附条件的借贷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是不可分离的,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其实并非是资金,而是租赁公司自身的资产(设备) 。但是在附条件的借款合同中,银行和供应商之间是不存在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只存在于借款人与供应商之间。实际上是银行代位借款人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所以,银行提供给借款人的实质上是钱,而非物。 其次,基于上述原因
12、,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只要还清本息就可以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借款人的目的即是设备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无法获得设备所有权的,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出租人是有权收回租赁物的,因此承租人的目的指向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最后,融资租赁相比于银行面向的行业和企业范围更大。我国银行一般不接受小额放贷,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会租赁低至十几万的设备给企业。 因此,将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成是银行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是不合理的,并不能够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诸多问题,融资租赁并非一个7与银行借贷相似的金融行为。要判定融资租赁行业是否是一个金融行业,不仅仅是从行业本身的交易方式来判断,更重要的是结合行业本
13、身可能涵盖的某种需要监管的风险,即融资租赁行业是否具有系统性风险。 首先, (如果放开管制的话,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一样,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资信等做出实质性审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公司可以以手头上的现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等资产作浮动性抵押,以一定的杠杆率向银行贷款。 其次,在我国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年) 建立起来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允许同业拆借的,那么如果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同业拆借是否能成为准入管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同样不能。同业拆借一般是有闲散资金的公司将其短时期内用不到的资金流转给急需资
14、金的公司。以银行为例,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可能会因为一家银行的破产而造成蝴蝶效应,而融资租赁公司的同业拆借不会给整个行业带来风险。首先,没有人会去融资租赁公司“挤兑” ;再者,当一家公司将其多余资金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之前,公司管理层会对另一家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资格等做出自己的判断,并且一家公司会以自身拥有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作浮动性抵押,降低同业拆借的违约风险。 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并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也就无须适用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 六、结语 8融资租赁行业并非金融行业,没有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所以不存在任何准入管制的理由。我国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管制实际上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
15、阻碍了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这种准入管制,不仅增加了现有行业的优势地位,减少了行业内部的竞争,也降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全面开放的融资租赁行业并不会导致整个行业的衰落或者市场混乱,反而会增强企业之间的竞争,促使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绩效来获得更高的利润,防止被行业淘汰。 参考文献: 1周茂清.融资租赁:高门槛拦阻朝阳产业的跃升.中国经济导报.2011 年 4 月 26 日第 B05 版. 2吴琳琳,付克华.“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传导及防范机制研究.中国经贸导刊.2012 年 3 月下版. 3徐海燕,罗士俐.我国融资租赁业准入制度评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6). 4王醒男,张自力,王晓雷.金融学.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年版. 5郑联胜.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问题.浙江金融.2005 年. 6李俊慧.经济学讲义(下).中信出版社.201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