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以胭脂为视角看清代刑事司法审判制度及实践【摘要】清代文学家蒲松龄所著聊斋志异中有胭脂一文,这是个悲剧故事但终以喜剧结局。在欣赏完蒲松龄先生文学巨著之时,笔者也发现许多关于清代司法审判中的做法,基于此,本文将以胭脂为视角,探究清代刑事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实践。 【关键词】清代刑事审判 古代诉讼文化 婚姻观念 胭脂一文讲述的是少女胭脂爱上了年轻秀才鄂秋隼,闺友王氏自荐为媒,此事被王氏的相好宿介得知。宿介久慕胭脂美貌,于深夜冒充鄂秋隼潜入胭脂屋内,欲行非礼,遭胭脂力拒。宿介夺得胭脂绣鞋后来到王氏家中,无意中将绣鞋失落于王氏门外。无赖毛大拾得绣鞋,并偷听到宿介与王氏谈话。数日后毛大夜入胭脂家,误闯入其父
2、房内,搏斗中将其父杀死。胭脂向官府告发鄂秋隼曾夜闯其室,鄂秋隼被屈打成招。后济南府复审,又将宿介拘审。宿介上书申冤,山东提学怜其才,终巧设计迫使真凶毛大供认。邑官遂为媒,令鄂秋隼迎娶胭脂为妻。从胭脂原文的故事情节发展看,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的整一流程。 一、清朝地方死刑案件的审判司法审判制度的环节 (一)地方程序 命案发生后,由地方州县开始初审,而后按级别逐级审转复核,呈报至督抚。 “逐级复审制” ,是清朝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程序:徒刑以上2(包括徒刑)的流刑、充军、发遣、立决、监候死刑案件,都必须由州县初审,再详报上一审级知府复核,知府再详报上一审级按察司,按察司再详报督抚。由此,
3、地方的刑事案件一般均需经过县、府、司、督抚四级。 (二)三法司程序 各省督抚具题的死刑案件,经过内阁票拟,进呈御前,照例是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 ,将案件批到刑部。 “三法司核拟”不过是形式,主要由刑部“主稿” ,即拟定好处理意见的谳语,抄送院、寺,轮流“画题”,即三法司堂官分别判定上一个“题”字。而后由刑部尚书领衔以三法司名义回奏皇帝。 (三)皇帝拥有最终裁决权 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般由地方督抚向皇帝具题后,皇帝饬发刑部三法司合议,结果题报皇帝裁决。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立决或者监候。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全部结束。对于监候类的案件,最后还须经秋审和朝审大典复核。复核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
4、可矜和留养承祀。在本案中,先是地方官员对于本案的审理,邑宰将鄂秋隼屈打成招。后济南府吴南岱复审,又将宿介拘审。而后宿介上书申冤,山东提学施闰章怜其才,最终巧妙设计迫使真凶毛大供认了案件。 正因为清代审转与会审制度的存在, 胭脂这个案件中才会出现 “往来复讯”以及“移案再审”等情节。单纯从制度上讲,我们就能看出清代司法审判体系的详尽和慎重。有学者评价说:中国有关死刑案件3的上诉制度,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杰出成果。尽管中国古代的上诉制度也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相对比较复杂,某些规定过于烦琐,形式化的因素较多,而且这一制度的实施肯定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尽管如此,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毕竟创建了一种“正当程序” ,
5、而这种“正当程序”是值得中国人骄傲和自豪的。 二、对作品中适用刑讯的分析 (一)法律规定适用刑讯的前提 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规定刑讯的前提是“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者,准夹讯” 。 (二)作品使用刑讯的情况 (见下表) (三)审判人员适用刑讯的状况(如下表) 三、判决中的婚姻问题 正如笔者在开篇所提, 胭脂是个悲剧故事,但以喜剧结局。本案的判决中出现了“仰彼邑令,作尔冰人”的内容,之后“邑宰为之委禽,送鼓吹焉” ,胭脂和鄂秀才成婚。本案涉及的是人命大案,适用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所作的判决也是刑事判决。然而为何在刑事判决中出现了有关民事的媒人问题?而二人
6、的婚姻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 (一)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的依据 本案刑事判决中附带的民事判决是,县令要为胭脂和鄂秀才做媒。为何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出现如此内容,这和中国古代诉讼文化紧密相关。传统社会刑事诉讼判决强调“依法判决” ,而民事诉讼判决则强调“情理审判” 。传统社会一方面要求官吏依法定罪,不得违法徇情;另一4方面,为了体现统治者的仁政德化,加强法律与民心的融合,也主张“法顺人情” 。所以不管是何种诉讼,都要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以及道德教化的运用。 本案缘于胭脂对鄂秀才的一见钟情,在侦破案件后,施公认为此乃“风流雅事” ,在双方历经苦难后,何不成人之美。一来结合了“法顺人情” ,
7、二来也成就了一段佳话。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出现了民事判决的内容也不足为奇。 (二)民事判决的内容非法 虽然刑事判决中可以附带民事判决,但该民事判决的内容却不合乎当时法律规定。违反“居丧期间不得婚嫁” 。居丧婚嫁主要是从孝道的观念去禁止的,子女对父母的孝不仅在于生前,更在于死后。本案中,胭脂与鄂秀才初次相见时,鄂秀才还在为妻子服丧,案件的审理应该持续了一段时间,所以当两人成婚时,鄂秀才的服制应该已满。胭脂的父亲被杀,胭脂应处于为父居丧期间,作为在室女,服丧期间为三年。适时正为胭脂的服丧期,根据“居丧期间不得婚嫁”的规定,民事判决出现了巨大的法律漏洞。 门第观。门第观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观念上的反映。
8、 “士庶分野” 、“门当户对” 、 “良贱禁婚” 、 “士庶不婚” 、 “良贱禁婚”等内容充斥法律条文。作品中,胭脂之父为“牛医” ,鄂秀才之父为“孝廉” ;鄂秀才本身属于“士”的行列;本案发生地点在对门第观念非常重视的山东省。因此,在门第观的影响下,两人未必能成婚。因此,综合“居丧期间不得婚嫁”和“门第观” ,基于法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双重影响,民事判决的5内容是非法的。 综上,尽管在刑事判决中出现民事判决有一定依据,但是二人的婚姻其实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反观胭脂的一连串奇之又奇的巧合,构成了千古奇冤,也凸现了一批活灵活现的人物形象。蒲松龄先生就是这样以夸张、烘托、辛辣、尖刻之笔,塑造着他作品中人物的丰满性格,同时也揭露和鞭挞了封建科举制度、法律制度的黑暗与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