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解决路径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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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解决路径探究摘 要 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词汇,它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代和法治环境的变迁,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基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权保障的加强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都使得人们意识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遏制这一制度几乎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和盼望,而要想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合理的方式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刑讯逼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悠久,要想在短期内完全的根除并不切乎实际,根除刑讯逼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 刑讯逼供 刑事侦查 非法证据 作者简介:郑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2、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88-02 通常对于刑讯逼供的定义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从定义上来看,刑讯逼供这一法律现象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漠视,企图通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使其在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所犯过的甚至是没有犯过的罪行,这也是造成了许多冤家错案发生的原因。在刑法上,我国刑法第 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从我国刑法的这一立法定位上来看,刑讯逼供在我2国是一项犯罪行为,从立法的角度上就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冤家错案的重要原因

3、之一。实践中就有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著名的冤家错案都使得人们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现象的发生都有引起其发生的原因要想从根本上根除这一法律现象就必须科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由来以久,其所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分析所采取的角度也各有不同,以下主要是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于刑讯逼供的原因进行论述: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刑讯逼供的原因 从立法原因的角度分析刑讯逼供可以在源头上找出这一法律现象所存在的原因和不合理性。 1.立法背景。在原先的法治环境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一大弊端,刑讯逼供做为一种程序性的法律现象并没有得到太多的重视,

4、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的设置也相对于程序法更为完善,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救济。同时从立法的大环境上来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治才有了比较显著的进展,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犯罪活动猖獗,当时的刑事政策主要是以“严打”为主,为了争取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就大打折扣,刑讯逼供现象多有发生,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 2.在法律设置上,我国刑法第 247 条?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这一犯罪,但是对于刑讯逼供这概念的外延界定并不明确,这也就为刑讯逼3供现象的发生了留下了很大的漏洞,首先在其主体上主要规定为司法人员,而在实践中,警校实习生、非司法人员的协警人员都参与到刑

5、讯逼供中,对于这类主体的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置问题并没有明确。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教唆这类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获取非法证据。其次是对于刑讯逼供这一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的表述并不完整,刑法 237 条的规定中并没有列举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这为刑讯逼供的人员逍遥法外留下了隐患。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 43 条规定中的证据制度不完善,为刑讯逼供留下了可钻的空隙。虽然刑事诉讼法严禁了“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但是并没有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进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也往往难以对于自己所受到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举证。 (二)司法

6、实践中的合法程序缺失是刑讯逼供的又一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行为,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人作为一种趋利性的动物,往往会选择成本最小而最为便捷的处事方式,在司法活动的漫长进程中,刑讯逼供在众多的侦查取证手段得以选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刑讯逼供这一侦查手段在侦查过程中效用显著且使用较为便捷,其次在于这种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以下主要是从刑讯逼供的司法原因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传统的法律思想的残余往往容易催生刑讯逼供行为。 (1)有罪推定思想的反复适用和无罪推定思想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办案4的侦查人员在获取一定的案件线索之后,往往容易先入为主的

7、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罪的推定。在进行主观推定的前提下通过引诱或者其他的暴力手段来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按照既定的假设作出有罪的供述。这一传统的侦查方式传来已久,在许多的历史文献甚至是影视作品中都多有出现。也正是这种先入为主的办案思想的根深蒂固,迫使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侵犯公民权益的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 (2)口供定罪的办案方式由来以久。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的西方国家,口供这种证据刑式都曾经被予以很高的评价,我国自古就有“无供不录案”?的诉讼原则。在西方国家,口供也有“证据之王”的美称。这些都足以证明在人类所使用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多元的情况下,口供这种证据方式有很高的价值,在这种口供主导案

8、件结果的模式下,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口供则成为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工作重心,刑讯逼供成为了办案的最佳路径。直到今天,口供仍然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欢迎,刑讯逼供的行为也就频繁出现。 2.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也是刑讯逼供的一个诱因。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力是办案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在现今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体制中,还存在许多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口供情节,只注重办案的结果,无视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同时,对于人权理念的缺失,无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抓住一点案件线索就先入为主,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主观定罪。 3.侦查的绩效机制是刑讯逼供的温床。侦查机关的

9、工作绩效是侦查人员办案的主要驱动因素。侦查绩效是侦查人员工作评价的标尺, “破案5期限”是侦查人员的紧箍咒。由于刑事案件的侦破是社会稳定的重大大因素,无论是受害人、社会大众还是上级领导都无时在关注案件的进展,特别是一些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办案压力。在破案的巨大压力下侦查人员经常会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口供,取得案件的进展。效率和公正原本就是矛盾,侦查的绩效机制所追求的高效率往往会滋生刑讯逼供等违法的行为。 4.侦查技术的落后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元化和高科技化。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目前

10、在司法方面的投入并不多,相应的侦查技术和设备更新慢,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明显。现有的侦查技术和设备于侦破案件的须要相矛盾,这也就导致了在无法运用新的侦查技术和设备的时候,侦查人员只能够依赖口供的方式来破案,刑讯逼供的行为也就频繁走入人们的视野。 5.刑讯逼供的法律救济不足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1)刑讯逼供行为难以取证。一方面,刑讯逼供的行为往往发生在盘查、留置和第一次询问的时候,这些时间段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外其他人很难介入,审讯活动并不对外公开。另一方面,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加以规制之后,司法工作人员不再直接采取传统的肉刑暴力的方式进行

11、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方式也更加的不留痕迹,这也就给刑讯逼供的举证带来更大的困难。 (2)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刑讯逼供行为至今仍旧猖獗的原因。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有权进行侦查取证,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侦6查的时间和地点相对封闭,很少有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外的人介入。另一方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不力。这种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力度不足的行为,放任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刑讯逼供的解决路径 在司法文明进一步发展的今天,人们都认为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一个主要因素,刑讯逼供不仅仅有违法律的规定,也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践踏。刑事侦查如

12、何才能够做到既使得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得到制裁,又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既能够实现实体的正义,又能够保障程序上的合法。不同的学者都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以下主要针对刑讯逼供所产生的原因,提出几项对策以禁止刑讯逼供的行为: (一)在立法上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完善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同时,以法律的刑式规范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对于侦查行为进行适时监督的模式,形成案前预防、案中监督和案后及时救济的循环链,将刑讯逼供的监督问题落到实处。 (二)在法律思想上 要坚持无罪推定

13、,将沉默权引入现有的侦查机制。在司法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无罪推定作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侵害的武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刑讯逼供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司法工7作人员应当摈弃“有罪推定”和“口供定罪”的法律思想,切实做到严格的遵守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在没有作出正当的法律判决之前,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三)在司法投入上 国家应当对于侦查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加大投入,司法侦查活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体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稳定。对于侦查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是国家财政不可回避的责任。刑讯逼供行为所带来的对于司法公正的冲击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不可挽回的,只有不断的更新

14、技术设备,加强对于侦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才能够杜绝刑讯逼供的行为,还法治社会一片净土。 (四)在司法队伍的改善上 不仅仅应当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要想既能够在办案期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又不采取违法的程序,就必需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技能和法律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司法工作人员的选取上要考虑这些因素,另一方面,对于现有队伍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五)在刑讯逼供的救济上 遏制刑讯逼供的任务也任重而道远。在救济方面首先要将案前将刑讯逼供行为排除在外,加强侦查活动的透明性。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或律师进一步引入到侦查活动中,在透明的环境下

15、进行侦查活动。其次,在侦查活动中,引入及时介入侦查的制度。对于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案件,监察部门可以在同一时间内介入检查,开展调查工作,保存8已有的证据。最后,在刑讯逼供案件出现后,要加强法律的惩处力度,将惩处工作落到实处。 刑讯逼供不仅仅与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也极大程度的损害了人权。在司法文明和侦查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的今天,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刑讯已经基本达成了学界的共识。仅仅为了一时的破案效率和社会稳定而牺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造成冤家错案是为长期的不稳定埋下伏笔。只有真正的还原案件真像,惩罚应当惩罚的犯罪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由来已久,要想在短期内就将其完全根除实属不易。在认识到现有的法治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分析刑讯逼供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和解决路径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参考文献: 1何源渊.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 2邢建平.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湖南师范大学.2006. 3刘晓勇.刑讯逼供现状、生成原因及解析.吉林大学.2005. 4韩德明.刑讯逼供主观成因和控制刑讯逼供心理学对策.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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