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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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摘 要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步骤与环节。我国虽然从 2003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是相对单一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日渐显露出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方案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王洁,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4-02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主流方向。我国从 2003 年开始在六省市内局部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及至 2012

2、年,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正式的立法在全国开始实施。为了切实了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笔者利用暑假的时间在长沙等地的司法所进行了调研,现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现状分析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

3、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矫正方案的实施中比较普遍的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人员经费不足使得矫正方案难以实施。以长沙县司法所为例,社会矫正中心下有二十三个司法所,除城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人数基本上符合国家要求,农村的司法所还存在着“一人所”情况,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经费上,虽然政府规定一个矫正对象 600 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这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 2.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千篇一律。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基于矫正对象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在操作中

4、原则上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和教育计划。但是实践中,矫正工作小组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甚至于最后发挥作用的仅只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其他人不愿参与或者参与热情较低,这使得个案矫正方案并未落实到实处,客观上形成了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案最后都是千篇一律。 3.社区调查制度工作没有完全落实。社区调查制度,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能否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一项调查制度。其直接关系到能否对特定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在我们考察的一些社区矫正调查报告中,这些报告内容简单,往往只有几个简单的问题,应付了事,而且调查对象3主要是矫正对象的家属,很难说具有代表性。而这样一种结果,往往直

5、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其后矫正方案的制定,最终影响到矫正效果。 二、造成基层社区矫正实施现状的原因分析 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精辟的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犯下的罪行。 ”社区矫正刑罚的价值除了报应,也不失之功利,是兼具教育为核心的人道主义价值的体现。而没有矫正的社区矫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些地方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之所以不理想,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是因为: (一)缺乏充分社会基础 社区矫正是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刑事政策模式的体现。社会介入是社区矫正的内在需求。但在实际情况中,社会力量未充分参与到矫正过程中。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的冷漠导致了社会教育和社会帮扶两大社区矫正功能的

6、削弱。而社会力量之所以对社区矫正的冷漠,一是由于我国的重刑观念的盛行,另外一个原因是市民社会发展尚不充分, “志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在志愿资源开发的问题上,社会矫正的社会宣传也是不足的。社区矫正缺乏社会基础是一个综合且复杂的原因,需要一个过程来解决。 (二)社区矫正的专业性不强 我国社区矫正的专业性不强一是表现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上,没有专门的矫正官员。设立缓刑官和假释官是西方社区矫正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可我们国家在确定社区矫正的时候并没有采取这一做法。大多数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既无专门学历背景要求,也无专门的录取4制度,负责工作的人员来自各行各业。这是对我国社区矫正及其不负责任的

7、做法。而且司法实务存在着诸多一人司法所,矫正人员不足,此就更加阻碍了专业矫正的发展;第二则是表现在司法所的承担着诸多的业务,社区矫正仅仅是其任务之一,矫正机构的专业性不强。在某些地方的司法所往往难堪上级下发的任务,疲于奔命,就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则体现在我们国家没有专门的特殊的有针对对象的矫正制度。我们在实践中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办法。对于青少年是这样管理,对于中老年人也是如此矫正,千篇一律,并没有运用社区矫正个案矫正的方式来开展相应的工作。 (三)工作文档中心主义 工作文档中心主义是指工作的中心放在文字档案上面,而不是来自实践的具体的工作过程。里面蕴含了两个含义:一是工作的要求追求仅仅是符

8、合上级下发文件的表层意思要求,不追求实际;二是在工作的过程中最关心的是材料的整理,而不是具体的工作的落实。工作文档中心主义,是我国基层司法所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其难以有效的反映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现状及造成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必须要壮大社区矫正实施的社会基础 在我们调查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到,80%的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还比较陌生,但在我们对其进行解释以后,大部分人还是表示愿意接纳5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在自己做居住的社区进行矫正,并愿意作为志愿者帮助其改掉恶习,使其重新走入社会。因此壮大社会力

9、量,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既能适当解决社区矫正人员不足的问题,又能使被矫正者与社会有了更多的互动,在关怀中得到感染,从而洗心革面,重新走入社会,创造自己的价值。 (二)必须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不仅在于需要壮大,更在于应该专人专事以及相互的配合。此外,社区矫正项目的单一也是一个极大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立与社区工作人员的吸收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保持单一的矫正项目,吸收各类专业的工作人员,会导致人员闲置的问题,同时对财政的支出也是一个挑战。相反,如果无法吸收专业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项目的增加与细化也是很难实现

10、的,因此,作者认为社区矫正项目的优化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应该同时进行,在设计矫正项目的同时预留出该项目的工作职位。 (三)改革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制度 针对于社区矫正文档主义问题,笔者个人认为,改革进一步改革社区矫正实施工作的考评管理制度,对工作质量的评断不应该只看档案和资料是否补全,而应该从工作的各个方面出发来制定个人考核的内容,从矫正效果来评断工作业绩。只有把每个细节都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杜绝空文档主义,才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把个案矫正落实到实处。 6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意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3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监察出版社.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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