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韩国网络实名制发展脉络及思考摘 要 韩国网络实名制作为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一次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其发展产生发展到失败的过程虽然短暂,但是给予了其他国家特别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经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倡导下,个人信息保护理所应当以法治为基石,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而网络实名制不应该成为时代的主流。 关键词 韩国网络实名制 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简介:王绪慧,华中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70-02 一、韩国虚网络管理立法概述 韩国在 1995 年通过了
2、电子商务通信法 ,将管理互联网的权限委托给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用于审查“危险的通信信息” 。韩国互联网管制的原则是以立法为先导,而在立法方面实行互联网专门法规与普通法律相结合的方式,以电子商务通信法为基础,以其他的专门法规为核心,其他普通法律为辅助。 韩国历来重视互联网安全,早在 1996 年4 月就根据信息推进法成立了信息安全中心,2001 年出台IT 基础设施保护法 ,并在同一年将韩国信息安全中心更名为为韩国信息安全局,该局的作用是负责监控整个韩国的互联网安全状况;2004 年建立“国家2网络安全中心” ,负责分析来自国内外的可能对韩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类信息;2009 年,成立网络安全战略
3、理事会,主要负责保护企业信息和行业机密信息的任务。 韩国一直讲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并通过出台新的法律以及对原相关法律的修订,形成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体系,在此背景下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 二、网络实名制发展历史 韩国早在 2002 年就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但是当时仅限于政府网站。2005 年 1 月,网上流出一份“X 档案” ,记录韩国 99 名影视红星以及新出道的模特的大量个人信息的文件流入民间,这份文件包含了影星的性取向等隐私信息,严重侵害了艺人的隐私、尊严和个人形象。2005 年 7月,韩国著名主持人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水身亡,有人借此事在论坛上对林秀卿散布人身攻
4、击和诽谤的言语。这一系列的事件引起了韩国人的反思,同时也意识到网络社会亟需法律的规制。国会在此基础上开始一步步推进全国的网络实名制。而真正催生网络实名制的是韩国影星崔真实自杀案件,2008 年韩国影星因为网络流传其深陷高利贷的传言而自杀,此后两名女粉丝和艺人相继自杀。 这一些列的事件导致了韩国实名制的合法地位,2008 年网络实名制正式推行,而当时韩国执政党也准备新增“名誉损害罪”和“网络侮辱罪” ,即出台“崔真实法” ;2009 年网络实名制范围扩张到访问数量超过 10 万的 153 家主要网站。 从此,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网民在注册和评论之前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网络实名
5、制实施后网络管理发展情况 3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时间并不长,但是相关调查显示实名制的立法目的并没有达到。2010 年 4 月,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发表了一份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的论文,文中称网络实名制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从 13.9%减少到 12.2%,仅降低了 1.7 个百分点。很多人都认为这是韩国政府为了控制言论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外界则认为韩国实名制的真正诱因是打通虚拟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的通道,使政府获得虚拟社会管理的绝对权威。 这种情况持续发酵,最终恶化。2011 年 7 月,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大约有 3500 万网名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一事件让韩国人民和政府
6、意识到网络实名制的巨大危害。因此,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在提交给李明博总统的 2012 年业务计划中,将停止实施了四年的实名制计划,彻底检讨在线身份证制度。 而宪法法院法官在 2012 年 8 月 23 日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反了宪法,这意味着韩国作为第一个尝试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网络实名制全面失败。 四、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2011 年最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催生了韩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实行的是二元保护结构,所谓二元保护结构是指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分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公共部门的法律主要是韩国 1994 年制定的公共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 ;而非公共领域
7、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散见于信息通讯网利用促进信息保护法 、 信用信息的利用及保护法等法律,二元结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导致非公共领域缺少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因此韩国开始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在 2011 年 9 月 30 日4正式实施,一元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出现。 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一套健全的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救济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建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对所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事前预防制度,个人信息被侵害以后提供诉讼途径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其次设立了个人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公共机关的个人信息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引入个人信息泄露通知以及申告制,还建立
8、个人信息团体诉讼制度。韩国这种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模式是韩国虚拟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法律。 五、网络实名制失败后的思考 (一)法治社会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基础 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无论是宪法基础还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基础都是以隐私权为出发点,而德国则以人格权为基础。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 Warren 和 Brandeis 在论隐私权一文提出,作者认为个人的思想、感觉、情感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在立法机关没有干预的情况应该成长为法官的一种常态的能力。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也规定了美国人自由保护的宪法基础,也被认为是隐私权的法律来源。“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美国隐私权由消极隐私
9、权向积极隐私权转化,产生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 。 德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是信息自决权理论,民法基础是人格权理论 ,德国 1983 年的“人口普查法案”确立了德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宪法原则信息自决权。人格权萌芽于不平等的身份制,经过文艺复习以及启蒙运动的洗礼以后,资本主义政治环境下实现了法律人格5的形式平等,1896 年德国民法典已经对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人格权发展到现在,已经实现了实质上的人格权平等。 其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即美国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是以特殊的人格权为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随着技术的发展,虚拟社会的出现,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现
10、实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化与个人是可以分离的,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它所包含的原理和最终目标都体现于人格权的保护上。而这种人格权是存在于信息平台之上的,处于信息社会法律和道德的中央。 ” 1990 年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 条规定:“本法之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于因个人资料的传输造成人格权的侵害” ,这说明德国此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对于其基础理论已经非常明确,即以人格权为虚拟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民法基础。 (二)对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韩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最终以宣告失败为结果,网络实名制被宣布违宪以后, 个人信息保护法迅速出台,对公共机关和非公共领域
11、的个人信息实行全方位的保护,这意味着韩国在未来不会再实行实名制。对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网络实名制是一个不可能的命题,美国纽约时报曾说:实名制是一个恶心的政策,只需要“隐私威胁”这一个理由就够了。对于我国来说,在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以后很多学者倡导要效仿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事实上,从2002 年起,我国就在逐渐实行网络实名制;2010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十五讲专题讲座,在关于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报告6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网路域名、IP 地址、登记备案和接入服务管理,同时要严防有害信息的传播扩散。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虚拟社会管理网络立法普遍缺位的情况下,不适合实行网络实名制。首先
12、,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在于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保护权利人不会因为匿名信息收到伤害,但是韩国网络实名制已经证明实行实名制不会对这目的的实现有多大推动作用;其次,网络实名制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而我国民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事前防御、事中保护、事后救济的法律大多空白或者粗糙无可行性。实名制必然要泄露个人的基本信息,这其中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一旦信息泄露将会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例如 2013 年 10 月份,如家、汉庭等酒店个人的开房记录被曝光,个人的入住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询,这是一次较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但是并没有引起民众的多大警觉。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在
13、此种情况下实行虚拟社会的普遍实名制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注释: 艾云.韩国互联网信息安全治理结构.特点.信息网络安全.2007 (12). 王金义,杨晓东.韩国加强国家信息安全的主要做法.保密工作.2011 (8). 李姗敏.韩国网络实名制兴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苏州大学.2013.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2). 7周至美.韩国网络实名制破产记.资治文摘:综合版.2012(2).38-40. 朱景.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http: int. nfdaily. cn/content/2012r01/19/content_3671
14、1818. html. 2012. 康贞花.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特色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Warren S D,Brandeis L D.The right to privacyJ.Harvard law review,1890(5). 齐爱民,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甘肃社会科学.2004.3. 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法学评论.2002 (1).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