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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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摘 要 依法治国是国家构建社会文明的重要措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中是作为核心基础的,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源在于以宪治国。但在我国,虽然宪法的地位是在其他法律之上,可是对宪法的权威意识不够注重。因此,对于宪法的权威保护在于设定宪法监督,这是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此种制度的设定或制度不完善,则国家无法顺利完成法治建设。但我国宪法监督的设立不具备司法和专业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运作问题,不能有效并且合理保护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我国参照别国设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重新构造具有合理化和司法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宪法监督司法化应采用普通法

2、院模式较为理想化。此模式具有两项优点:一是在我国使用此种方案不会使政治体制发生改变;二是此项方案依靠的是现代司法运作原理。当然,要推行宪法司法化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解决宪法司法化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推行迈入发展的过程。关键词 宪法监督 司法化 法治 作者简介:曾莹,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66-02 要想使宪法监督具有司法化,前提条件在于分析宪法司法化,如果2无法确定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就无法制定出合理并且正确的宪法监督司法化。宪法监督中具有司法化是当前宪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

3、不具备司法化和专业化,长期坚持着“议决和执行统一”的政策,使我国机关单位和部门除了具有自我监督功能外,也具备监督其他部门的功能。这种监督方式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并且明显带有职权和理想主义,缺点已逐渐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在当前,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提高宪法监督的力度,可以说是研究宪法并执行的重中之重问题。在二零零一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一项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而公布了一项“批复” ,此批复规定了在宪法保护的教育基本权利被侵犯时,侵犯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此批复的发布,引起了国内各界强烈的反映,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项批复是宪法司法化制定的基础,会引发我国宪法诉讼的浪潮,可以促使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建设。

4、但是,司法宪法化只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开头,并不代表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监督司法化,进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路程还比较远,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要做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设立具有合理化和实际化。 一、 宪法司法化的价值 (一)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治国是国家建设的必然措施,是国家进步的标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明确了国家治理方针为“依法治国” 。在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依据”写入宪法中,这象征着我国法治建设迈进新的时期。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法律至上,当法律和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在个人之上。而由于宪法在法律中的地3位,因此,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以宪治国。宪

5、法是法律的根源,是法律精神的实质体现,也是法律精神转换成实体时的载体。 (二)我国宪法实施状况 虽然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则,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宪法的实施情况却不是太好,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宪法的实施体现不出法律特性,宪法无法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诉讼环节。按我国的实际国情来讲,虽然部分案件可以采用宪法条款,但是又加入了其他法律的因素,这就使宪法的法律效果被湮灭,宪法无法有效进入司法程序中。第二,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宪法监督是伴随宪法的制定而诞生的,以世界发展历史看,宪法监督的发展经历了:专业化、完善化、司法化。虽然我国对于宪法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受外

6、在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有效的实施。第三,宪法没有权威性。虽然在建国初,我国成功制定出了一部好的宪法,但是在实施中却遇到极大阻碍。在文革时期使宪法处于有名无实的地位,虽然在文革结束后改变了宪法的地位,但宪法还是具有左倾主义思想。直到在八十年代重新设立了宪法,使人们认为宪法可以确立权威性。但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宪法的权威性依旧不高。普遍表现在人们认为宪法高高在上,对人民群众来说是遥不可及的产物,因此无法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宪法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宪法与司法解释的不相合问题是我国当代宪法对国家配置产生的影响,与实行宪法审查国家不同。在实施宪法审查制度的国家里,对宪法的解释是法院的职能,宪法解释和司法解

7、释是统一的,法院具有审理关4于宪法案件的职责。对于宪法来说,法官对宪法十分看重,这就使宪法或立法制度的解释职责归于法院。从实际情况来讲,在司法审查时不应只在程序上来进行,需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司法审查的保障权利与民主理论具有共同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不会因为行使司法审查而产生矛盾。 在一九九五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刑法和宪法之间关系的批复,对宪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作出了解释。虽然此批复在刑事案件中比较适用,但会使法院的审批收到影响,在客观上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不认同。根据目前的观点来说,一九九五年的批复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具有极大的缺陷。首先,在法律的适用性和司法关系上来说,法律在未适用

8、时而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是非正式解释。另外,按照最高法院的职能来说,最高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构,职能就是执行法律,而不具备法律的选择性。在当今全球范围内没有哪个法院有权利决策法律在案件中是否适用。第三,宪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基础,在特殊性上不具备法院适用宪法的阻碍。宪法的实施依靠部门的贯彻,宪法仍将会是法院进行裁判案件时的根本依据。 司法审查的诞生是源于机关意识和人民意识的差异性,而宪法的设立是在于人民的意志。因此,在国家权力机关中需要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的保障权力。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违宪的情况下,需要融入对宪法的理解才能行使维护法律的权力。从这一点上来说,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必须要由一个机关单位

9、来进行,否则,会对某一种行为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差异。如果法院只有宪法监督职能而没有宪法解释权力,则5会使案件无法得到公平处理。我国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所以被分开,在于人们将宪法当做政治上的一种,而不是将宪法看作法律体系之中。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宪法监督达到司法和专业化需要阐明宪法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往往将宪法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融合在一起。其实,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职权,对其他国家部门和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察;而宪法监督在于,它属于专业性活动,是根据法律特定的国家机关为宪法的实施作保障行为,对国家立法等活动

10、判断是否进行宪法审查,并且对违宪的人或事进行纠正措施,重要的情况下会采取制裁手段,两者之间具有极大的差别性。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宪法监督在本质上具有差异。人民代表大会是被领导者为领导者监督,而宪法只是一种专业化的司法动态。按照民主集中制度内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由人民自主选择而产生的,受人民的监督,只对人民负责,国家行政部门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种阶梯式的构架,使行政行为具有极大的阶梯式关系。宪法监督则是一种专业化司法动态,核心针对是否违宪问题进行判定和处理,具有极强的司法和法律职责。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宪法监督在

11、监督范围上也具有不同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监督范围较大,大到对国家部门和社会企业进行监督,小到对公民个人进行监督。而在宪法监督上,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6公民进行宪法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宪法监督在处理方式上具有明显不同点。目前,在我国的宪法实施的实际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在于听和审,可以对国家部门及社会企业团体进行询问或罢免,可以组织团队进行监察,接受公民及组织团体的信访。而宪法监督的处理方式在于以法律形式为基本监察制度。 宪法监督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脱离出来,可以形成全新的体现,同时也使宪法监督走向司法化和专业化。需要注意,当宪法监督具有司法化和专业化时是无法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平等

12、,它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维持保护自我的机制。监督具有单向和双向以及多向功能的,如果不具备这样功能则会使国家机构之间没有均衡和限制。在单向监督中,国家机构体系就是金字塔模式,站在金字塔顶部的机构没有限制,则违宪或违法没有人能裁判,最终使国家逐渐走向没落。 对于宪法而言,制定宪法比实施宪法简单。目前,我国宪法经历了四次修宪法案,使宪法的规定性逐渐得到完善,而在其他方面关于宪法的建立却负重致远。对于司法审查制度在上文中提到的局限性,使我国在建立宪法监督司法化制度上是不宜采取此类方式的。虽然我国的法律在某些方面类似其他国家,但需要参照其他成功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国家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进行相

13、关的修补和改正,这才是一项合情合理的选择。当然,参照他国的经验不能照搬上来,要结合宪法监督的司法化和专业化的特性,在实践中融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设定。虽然任何制度的确立都达不到完美的地步,但对于宪法的完善需要我国几代人共同去完善,在艰难的道路上慢慢前行,走出当前宪法面对的困难,7这无疑会使我国宪法得到蓬勃发展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刘嗣元.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院报).2010(25). 2王超,周菁.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东南学术.2012(21). 3许昱.对我国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实施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辨析.中国政法大学.2011(24). 4陈云生.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探索反思与选择.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9). 5朱佳丹,张伟.我国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现实机遇.湖南公案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 6贾鹏宇.宪法司法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路径.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7徐灼,吴国民.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其司法化.传承.2012(12). 8王生智.宪法司法化:审理部分媒体侵权诉讼的新思路.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15). 9刘首明.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评书.中国政法大学.2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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