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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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 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 财产仅仅指“物”

2、。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 系的具体范围: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财产流转关系

3、,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

4、分离。 平等性质。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 民法的调整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2 通过“确认”的方法 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

5、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 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

6、。对于违法行为的制 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范。 【 民法的本质 】 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范(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范(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 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

7、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是人法 民法作用在 于规范“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通过这种规范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

8、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3 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民法在社 会公共利益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 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

9、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 原则的要求: 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 “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

10、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意思自治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 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 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 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

11、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 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 诚实信用原则 】 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4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它要求: 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

12、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 公平原 则 】 公平原则的含义: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公平

13、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平等主体

14、之间的法律关系。 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场合下的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

15、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 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包括:物;行

16、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种民事权利;某种民事义务。 【 民事权利 】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 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 标准 类别 概念或特征 体现利益的性质 财产权 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双重性质,但基于人身权取得)。 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作用: 积极方面: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需他人行为的介

17、 入。 消极方面: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 权利人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 抗辩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分类: 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绝对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 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 义

18、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又称对世权或对事权)。 相对权 相对权(对人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特征: 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使其实现权利。 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 其他分类 按民事权利间的依存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权利产生的原因,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利。 6 【 民事义务 】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民

19、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 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公民、法人违反 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私人间的社会关系,即私的关系,按照平等原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

20、侵犯对方权利时,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 ,以使受损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得到恢复。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免除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追究。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由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免责条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当事人也可以协商。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事责任分类: 按

21、责任发生根据,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产生的责任,或被管理人拒绝补偿管理人的损 失而产生的责任)。 按有否财产内容,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分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按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人数,分为: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按责任的构成,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则的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执

22、行定金罚则等。 【 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导致的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7 事件。即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主要有: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即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 事实行为 。即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

23、理;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民事行为。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本质作用: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律确认自然人的民事 法律地位。现代民法无一例外地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表现:在民事主体资格上,公民和公民之间无任

24、何差别;我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受到不法侵犯,有同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同等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内容的广泛性。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 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提前条件和可能性。它本身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

25、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某些民事权利及其具体内容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 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不可以放弃、转让,他人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 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可依法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

26、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资格。 8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法律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民法确认具备一定心理条件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不具备一定心理条件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参加民事活动,有利

27、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年满 16周岁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 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28、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主要目的: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的条件: 失踪的事实(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杳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半年)。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法律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代管人的选择: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人的权利: 保管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 ; 有权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 有权以代管人的身份行使失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参加民事诉讼等。 代管人的义务: 应依法履行代管职

29、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代管人的利益;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利益,他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意义:为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护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 失踪的事实(自然人 离开住所,音讯杳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失踪达 4 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失踪达 2 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序。 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公告期为 1 年)。 宣告

30、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发生与9 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 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如果失踪人事实 上并未死亡,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如果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经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发生法律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被宣告死亡引起

31、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 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则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该收养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在收养人以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 监护 】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

32、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的目的: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应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不得滥用监护权,恶意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方式: 法定监护。即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即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委托监护。即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 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33、。 遗嘱监护。即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要件: 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民事权利主体 法人 【 法人的概念、本质和条件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或者说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商品经济(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 独立利益)。法人制度的目的: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0 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

34、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表现: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其组成人员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即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以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表现:成立社会 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合法;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表现: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法人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不同法人组织之间在各自财产上相分离。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

35、人组织的名称是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法人组织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法人财产。 【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 法人的独 立责任,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对外所欠的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投资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

36、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正反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 法人制度的意义 】 从 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法人制度使资本得以大规模的集中,资本的组织形式更趋于社会化,从而能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从企业角度。因为投资和经营相分离,培育了职业经理阶层,强化了资本运作的效率,提高了资本的获利能力,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资风险因此而大大降低了,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 投资者可以把自己

37、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投向各个不同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破产,并不导致投资者全部财产的损失 。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股份转移风险。 建立法人制度的理论依据:商品经济的存在是法人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只有商品经济才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 【 法人的分类 】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承担的职能的性质,分为:公法人、私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 社团法人(人的组合)。即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财团法人(财产的组合)。即为一定的目的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 划分意义: 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组合; | 财产的组合)。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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