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诉法下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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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行民诉法下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与思考摘 要 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方面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建议这一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适用的监督方式终于有了法律上的“名分” 。但是此次立法对检察建议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适用程序、具体规则等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因此需要对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期达到预想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检察建议 法律效力 适用程序 作者简介:牛幻梦,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5-02 一、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述 (一)

2、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检察建议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是在 199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许多规范性文件中对于检察建议都有所涉及,但是直至 2009 年 11 月17 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中才对检察建议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但概念界定所采用的是最为泛化和广义的定义模式,难以发挥统一概念体系的功能,导致理论交流和实践操作无法展开。 鉴于此种情况,在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2的基本原则以及检察监督的制度功能,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的监

3、督活动中,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对具体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时,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对人民法院提出监督建议,从而使人民法院进行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 14 条的规定,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故检察建议首先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另外,与民事抗诉相比,以建议的方式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以及错误的裁判进行法律监督,让法院自行纠错,体现了检察建议非讼的特质。其不必然要求法院进行抗诉再审的法律后果,也体现其在一定程度上的柔和性。当

4、然,作为检察院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检察建议理应包含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现行法律虽未在这一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赋予检察建议此项性质也是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起检察建议的功效。 (三)民事检察建议的特点 1.民事检察建议具有便捷性的特点。法律对于民事抗诉的规定条件比较苛刻,有严格的条件、程序以及次数上的限制,检察机关往往难以启动抗诉程序,但是对一些诉讼程序中确实存在需要予以纠正的错误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不仅能够使得错误可以得到及时纠正,也避开了民事抗诉的程序限制,更好的调动检察院对民事诉讼3活动的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2.易于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

5、。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检察监督手段,弥补了以往仅能申请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进行抗诉监督的方式,同级监督更有助于错误的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3.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十分宽泛,将人民法院的更多诉讼行为纳入到了检察监督范围。除了民事抗诉针对法院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的范围外,增加了对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监督范围的扩大以及监督内容的增加为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下检察建议的评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中于第 208 条和 209 条对民事检察建议进行了规定。笔者通过对

6、法律条文的解读,进一步对民事检察建议进行制度评析。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规定 1.规定了民事检察建议的种类 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 208 条和 20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院依职权提出的检察建议,另一种是检察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而提出。 第一,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出的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第2 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4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

7、款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了地方各级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可以对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同时也表明检察建议方式仅能在同级检察院和法院适用,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仍就只有抗诉一种方式。另外,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报上级检察院备案的规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谨慎态度。 第二,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提出的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

8、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至此,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但是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只有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而得不到有效的回复的情况下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另外,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次数法律也相应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应当以一次为限,这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影响诉讼的效率。 2.明确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权,在5第 208 条第 2 款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错误裁判,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起检察建议后,紧接

9、着又在第 3 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样以来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也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在一般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该立案而不立案,应保全不保全、超标查封等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在法院的调解程序中,若存在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的情况,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另外,诉讼活动除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活动外,也包含非诉案件中的诉讼活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新增加的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程序问题,因此检察建议的方式在非诉程序中也应得到适用。最后,执行程

10、序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部分,也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之中。这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的一般规定第 235 条中也有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的手段 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检察监督的职责,有效的提出检察建议或者行使抗诉权,民事诉讼法 2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即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的权利,与此同时,将了解情况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上升为一种法定义务。 (二)现行民诉法下检察建议的制度评析 6民事诉讼法不仅以立法的形式将检察建议纳入

11、其中,并且给检察建议的种类、适用范围、监督手段予以法律上的相应规定。尽管如此,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仍谓是刚刚起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问题,如缺乏适用程序规定、制作不规范、法律效力不明确导致采纳率低等情况不断出现。 首先,检察建议缺乏适用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提起、审批程序、证据调查、登记备案等均无相关规定,使得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程序紊乱,检察建议由谁提起,提起后是否需要审批,以及是否需要登记、备案,如何进行登记备案等问题大量出现。 其次,检察建议的制作规范问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监督的一种形式,代表的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建议的质量也决定了检察监督的效果。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

12、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制作不规范,制发过于随意,调查分析不深入、指出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建议内容空洞、操作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等情况。 最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现行民诉法仅规定何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对建议的法律效力和法院收到建议后的处理方式,以及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建议的法律后果均未规定。作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缺陷的。实践中,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检察院可能因为缺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提出不能解决任何的问题,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会受到影响。 7三、民事检察建议制

13、度完善的思考 为了使检察建议能够发挥其应有效用,就要在法律现有的规定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相关配套规定。 (一)健全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 首先,应完善检察建议的提起及审批程序。检察建议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起,民事检察建议即应当由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制作,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经检委会讨论后方可发出。其次是证据的收集调查方面。在检察建议制发前要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来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做到对案件情况充分了解知悉的前提下制发建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过程中要合理的运用权力,仅能针对违法行为问题,切忌随意扩张调查范围,调查过程中也应

14、当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严格的执行检察建议登记、备案。检察建议应当由办公室统一的负责登记、编号、盖章,并报研究室备案。同时,还要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提高检察建议的制作水平 检察建议的质量决定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一份内容针对性强、说理充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更容易是被建议法院接受和采纳。因此,必须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说理性和可操作性。一份好的检察建议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的陈述被建议法院在具体案件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方面存在的错误。二是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和“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8法院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

15、此,检察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查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确实充分的论证。三是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于所发现的问题,努力找到问题的症结,提出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四是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承办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被建议法院进行沟通。最后要加盖检察机关公章。 (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 为切实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就要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未落实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方式即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对于法院忽视检察建议、不履行答复义务,应作出相应规制。详言之,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有关法院应当在特定的期限内作出

16、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有关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的特定时期内将不同意见答复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也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复查。检察院进行复查后,认为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认为检察建议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建议。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及时与其同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同级人民法院应督促下级法院认真采纳检察建议;认为检察建议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参考文献: 1韩静茹.民事检察建议刍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 2田海鑫.略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建议.重庆交通大学学报.92012 年 8 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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