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治与法治的整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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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摘 要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够雄厚,科学技术不够发达。走法治之路面临着立法、执法、守法的三重压力,法律的价值难于真正实现,推行法治的条件还不成熟。一方面,中国的传统道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旧的道德体系已经瓦解,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善,以致出现了人们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调整作用弱化的局面。本文对德治与法治的整合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德法并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8-03 转型中的中国迫切需要实现道德的规范化,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道德,迫切需要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迫

2、切需要进行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正义的、法治的、有爱心的社会。 一、中国法治的现状及其原因 首先,法治的片面性、局限性还体现在:第一,法律规范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第二,法律不是一切社会关系领域都需要法律调整的,事实无法确定的,不能用法律调整。大家知道,我们有两句话是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你事实不能判定,你的法律没法用。 ”比如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第三者插足,就无法界定什么是插足。事2实上不好解决的,就不能使用法律,第三,法律是概括的,一般地规范,但事实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又是特殊的,概括的一般的规定使用在千变万化的事物中,法律不能自已生效。第四,法律还受

3、到经济的、政治的、传统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各个方面都是影响法律实施的,最后,关键还是在人,法治本身存在着缺陷是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单纯地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次,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民主建设的时间较短,商品经济缺少法治环境的保障。革命建设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多是由行政政策来实现。新中国建立以后,苏联的法学对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模式影响巨大,这种模式下,政治手段和道德的结合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政策大于发展,没有以通过法律来完善新社会秩序,法律效力不足。法治的完善是无法通过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来实现的,法治应该是由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共同孕育出来的。因此,传统人治模式清算不但不彻底,而且还变相

4、得到了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积极改革旧的经济政治体制,这对我国法治环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可见,单纯推行“法治”的条件还不成熟。 再次,西方的文化体系对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挑战,我国的经验还不丰富,难以构建出完善的现代法治体系。当前,全球经济化的发展不断加深,我国的法治建设更是离不开世界法治化的发展,法治化建设是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我国规范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对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进行了借鉴,并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如知识产3权法 、 反不正当况争法等,这对解决我国无法可依的局面有着积极意义。虽然我们积极借鉴西

5、方的先进法律技术体系,但是对于如何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对法律实施有利的,能够较好的解决现实问题的法治体系还缺乏足够的回应能力。尽管我国不断的探索具有现代性的法律法规制度,不过却还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人情大于法情、权力大于法律的现实问题,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 二、法治与德治结合的依据 (一)古代“德治” 、 “法治”的借鉴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者就提出了要用德治和仁政来治理国家的思想,要以“仁德”去取代刑罚,关键是以德服人。但是这种德治的重心是人治,因而失去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作保障,统治者的政权必然会走向灭亡。后来法家主张法治,通过严峻的法律来维护国家专制集权统治关键是强化法律的权威。但是

6、这种单纯的法治虽然有利于专制国家的统治,但是长期下去就容易导致内乱。历史证明,单纯的“德治”和单纯的“法治”不足以治理国家,只有“德法同治”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同样采用法德并举的治国模式。这是历史给予我们的选择,也是由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共性决定的。法律和道德可以很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当社会的道德是遵循大多数人的共同需要的时候,尤其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时候,就会变成法律法规,但是还是带有道德特性,所以容易让人混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同样采用法德并举的治国模式,只是它和我国古时候的社会等级之爱以及统治者的法的专制的德4法兼备具有

7、明显的不同,当前的德法共治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这是历史给予我们的选择,也是由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共性决定的。 人们的社会行为是由法律和道德来共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功能是一致的。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一种道德对社会上的大部分成员都需要的时候,尤其是对统治阶级具有重要的作用的时候,就会变成法律行为,但是又没有完全脱离道德的约束,更有可能被许多人以道德标准来看待,而不是用法律法规来遵守。但是一旦有人违犯了它并产生了严重的结果,其行为就会被作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例如,诚信问题,它原来是一条基本的道德要求,但在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不讲诚信到一定程度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和道德的重要

8、关系 1.法律和道德具有共性,能够调节人们的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而德治也有同样的作用,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是不能够持久的。法律影响道德,道德支撑法律,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国家治理。法与道德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首先,法与道德的起源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 “德”字本义为心里产生的正直正义、公正的体验,即所谓良心。道德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维持。阶级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对某些规范进行强制执行,就严生了法律, “法”字象征公平、正义,在社会控制体系中保持与“德”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其次,法的制裁功能与道德的约束功能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

9、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即法律是5道德的下线,甚至是底线。最后,法的激励功能与道德的赞赏功能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表现为法律对道德上线的支持作用。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和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赞赏已不足以支持时,法就会适时地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 2.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第一,法律对道德建设有引导作用,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培养和巩固作用,当人们还不知道应该怎样做才合乎道德时,法律可以引导的行为习惯,并加以固定,形成法律条文。第二,不少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依靠道德来解决,并且,保证司法公正。人们的行为规范是受道德的约束,通过人们的良心的驱使,最大限度的让犯

10、罪率降低,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让社会管理成本更低。 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提高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以及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能力。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法与道德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首先,法与道德的起源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 “德”字本义为心里产生的正直正义、公正的体验,即所谓良心。道德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维持。阶级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对某些规范进行强制执行,就严生了法律,“法”字象征公平、正义,在社会控制体系中保持与“德”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其次,法的制裁功能与道德的约束功能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法律是道德的

11、最低标准,即法律是道德的下线,甚至是底线。最后,法的激励功能与道德的赞赏功能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表现为法律对道德上线的支持作用。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和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赞6赏已不足以支持时,法就会适时地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是我国推行法德并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依据。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构想 首先,道德对立法的支撑。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我国要想实现法治就必须一开始就要重视立法。依法治国就是为了建设更加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依据的法律必须要是良法,实际上依法治国就是用良法治国。

12、 其次,道德对司法的支持。有法可依、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的现状来看,还有很地方都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司法的公正一直受到司法体制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司法主体问题则是主要的原因,而司法不公的本质原因就是司法者缺乏职业道德。公正的基础是道德,没有道德公正就无从谈起。实际上,司法者的理念中蕴藏着公正,原因是他们对司法公正的砝码能够增减平衡。法律的科学运用主要在于人及其职业道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够做到司法公正,司法的公正程度也是司法者道德水平的体现。司法者必须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才可

13、以做到司法公正,司法者必须要能深刻的理解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以正义感来实施司法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法的正义。并且在司法时,司法者要对法律的正义性进行正确的理解,要在司法中深刻体现法的正义,让法律能够为社会7的公平正义而服务。 再次,道德对守法的支撑。要想让公民的道德向好的方向发展,那么就需要以德治为教化手段,道德寓于守法中,就是要公民以道德义务的角度来守法。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法可依,那么我们必须严格监督好司法环节,让公民具有更高的守法意识,但是前提是道德的支持。道德能够促进公民自觉的形成守法观念。法律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所以,道德应该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支撑,道德能够让

14、公民加强社会行为自律,将法律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道德氛围的提升需要公民普遍具备守法意识。我们要不断进行舆论宣传和榜样宣传,以此来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创设良好的道德环境,让社会的道德感更具有影响力和感召力,让全国人们都能受到好的思想作风的熏陶,最终发扬高尚的道德风尚,使社会能够形成良好的风气和习俗,自觉的消除和抵制腐朽、黑暗、消极的东西。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环境为社会的守法意识的提高具有长期的促进作用。我们要注重道德的作用,不断强化道德建设,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深远性的意义。 四、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 (一)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相结合 1.道德的法律化的含义就是在法

15、律中融合道德,以此来规范公民道德,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具体来说,要在法律调整的时候考虑到某些道德问题,通过法律来规范义务的道德,使其在法律中成为禁止性规范。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这样的道德是最为基本的原则。比如对杀人、8盗窃、抢劫等的禁止。法律要调整一些道德范围的问题,比如家暴、婚外恋,这些涉及道德的问题,通过婚姻法的修订来调整。道德要通过法律内化,这是法律的目标和理念,要是法律不能让道德内化,那么就无法实现外在的道德需求。如:婚姻法中规定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些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另外,法律要道德化,就是人们在法律的约束中自觉遵守道德,做到法律至上,使人们对法律的

16、权利和义务有正确的认识,用法律实践来指导道德行为。法律的建设和实施要用道德作为指导原则,通过思想宣传,获得人们在道义上和舆论上的支持。并且,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道德来弥补其局限性,并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难度,为法律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法律的道德化”的含义就是让人们意识到法律也是需要遵守的一种道德,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权利义务意识,以及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主要有:第一,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的发展,有些原来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道德问题,现今已不再受法律调整。例如:破坏军婚罪:以前法律规定凡是与现役军人妻子通奸,就够成犯罪。现在则不受法律约束,而只将其看成是道德规范本身

17、调整的问题。第二,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道德意识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的观点与评价” ,两者的内容和作用机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对人们的行为从道德观点上进行评价和由法律意识上进行评价常常是同一的,像公平、正义、合理等等都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标准。第三,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9的创制、实施。法律的实施要依靠国家强制人的保证,但更主要的是借助经常的、大量的思想组织工作和广大民众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在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检察、审判活动中,道德思想的指导有着极为重要的

18、意义。人们不能用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但道德规范却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第四,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道德会弥补法律的不足;崇尚道德,着重思想影响,会降低交际成本。如:通过“德化” ,人与人争执减少。 (二)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 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依靠道德约束来降低其执行难度,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道德教育,使社会出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可以减少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减轻因法律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所带来的压力,并节省人力和物力。另外,不道德行为可以通过道德教育来减少发生概率,人民大众会从道义上给予法律支持,让法律更加顺利的实施下去,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我

19、们忽视道德教育,就会给法律的调整力度的加大带来影响,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 (三)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让公民知法、守法以及提高立法、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道德修养,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守法的良好运行机制 提高法律意识并非轻易之事。就全民族文化素质来看,中国的“文盲”还很多,那“法盲”自然也很多,所以,我国注重普法教育,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各种图片资料,举行各类法制讲座,实行干部10学法合格证制度。用制度保证来提高政府官员的素质;对生活在社会最低层、占全国人口数量最多、文化水准最低的农民来说更应该注重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另外,由于执法者的道德品质对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推行“法治”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现代中国社会已经不是道德本位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经济的建立都不能依循于家族的道德,更不能寄希望道德能解决一切问题,寻找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点与转换点,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衔接与配套,解决道德与法律的新整合,是构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秩序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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