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再思考摘 要 两高三部发布两个证据规定以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问题越来越引起立法者和学者们的极大关注。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确立,反映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化、文明化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一个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基本态度。本文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提出相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首先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定,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分析,总结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现状,进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 人权 作者简介:陈振华,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
2、14)05-246-02 一、引言 证据规则以及刑事案件的取证、证据效力等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完善、改革的热点领域,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饱受诟病的内容。2010 年 5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文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一定程度上讲,对于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为制定统一的证据法迈出2了艰难的但也是积极的一步,使众多刑事诉讼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找到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走向科学和完善的突破口,受到了学
3、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应当看到,推动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高我国刑事司法水平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价值和意义自不待言,但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杜绝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等梦魇,其作用究竟能有多大,我们还应当理性看待。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但因侦查人员在获取该证据过程中违法,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考量,法庭认为该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而不得将之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排除的司法准则。从本质上讲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国家保护人权
4、与打击犯罪两种职能之间激烈博弈的集中体现。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详尽地、甚至可以说是繁琐地规定。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只能从现有法典的只言片语中去抽象和寻找。如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3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
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但现有法律规定最大的缺陷在于,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具体执行,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完全排除, “毒树之果”是否应予抛弃等等。从根本上讲,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得过于笼统和模糊,对于司法实践规范作用不强,甚至有被规避和虚置的倾向。这也就造成了近年来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频频出现,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一次次遭到质疑,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无法避免的忧虑。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对于从根本上杜绝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实现保障犯罪人基本人权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国正处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法治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的关键时期,可以想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社会整体而言,价值几何!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充分肯定。 我国的传统法律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长期以来重视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甚至漠视了个人利益。这种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五千年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的既有厚重的文化积淀,也有根深蒂固的落后观念。长期以来在人民群众乃至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中形成的,来源于“包公断案”等朴素司法观念而形成的重
7、4口供、轻程序,不打不招等错误的思想观念,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传统观念成为了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借口,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当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提高国家司法科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司法实践中,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侦查机关过于依赖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口供在事实上已成为“证据之王” 。陈瑞华教授指出“目前侦
8、查程序的特点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 ” 这种口供情节,往往成为造成错案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制约我国刑事侦查科学化水平的最大障碍。犯罪,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不可否认,国家机关同犯罪人的斗争,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矛盾之一。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侦查技术、不断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水平,是减少和制约犯罪的正当途径和有效因素。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克服口供情节,从一个侧面督促侦查机关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水平。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
9、规则,是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表征 5对每一个普通市民都给予平等的人权保护和同样的人文关怀,是文明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的一项最主要职能。 “刑事诉讼常常表现为被告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对抗关系。由于政府力量的强大和个人力量的相对弱小,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被告人诉讼人权保障问题成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点。 ”由此可见,通过刑事诉讼的制度构建,往往能够折射出国家对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反映出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文明程度。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最直接的作用恰恰在于彰显出国家和社会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尊重,避免对于市民生活的过度干涉。因此,确立和构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是社会法制化、
10、民主化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表征。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完全不存在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这是对于我国立法现状的误读和曲解,有关内容前面已经提及。但是,如果说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恐怕难以服众。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包括 2010 年五部委颁布的两个规定 )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严密性、科学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最为系统、执行最为坚决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在强制排除的基础上,附加一定的例外,但对例外规则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限制。我
11、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说是一鳞半爪,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6则的一次梳理和明确,但这只是迈出了积极的一小步,对于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刑事侦查过程的有效监督等等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还属于空白地带。与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程要走。 其次,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 1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 14 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
12、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明显可以感知到,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较明确地规定了排除,但对于出言词证据以外的比如物证、书证,却没有明确规定排除,更准确地讲,对于物证、书证是要求予以补强,这只能说是一种权宜之计。 再次,对于“毒树之果”没有涉及。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对于毒树之果问题并没有提及,这无疑是我国非法证据规则中的一大漏洞。 ”虽然“毒树之果”理论受到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质疑,甚至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地最为彻底的美国,也对其提出了例外,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从本质上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毒树之果”理论对
13、于从根本上抑制非法取证,彻底打消侦查机关打擦边球的思想,却具有重要价值。我国立法中对于通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的效力问题未加表态,无疑是一种缺憾。 五、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7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完全确立,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其价值不可轻视,逐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应当进一步摒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建立更加合理的诉讼模式。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颁行,使我国刑事诉讼摆脱了强制权模式的束缚,逐步转向更加合理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但是还应当看到,现有的诉讼程序,依然存在很多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子,司法实践
14、中还很难形成控辩对抗、裁判居中的“三角模式” 。辩方始终是法庭上的弱势方。这也是我国之所以难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障碍。因此,构建起合理的诉讼模式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 第二,通过宪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基本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通过宪法明确该项规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嫌疑人免受非法侵害。美国宪法第四、五、六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均明确规定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具体规定,从而在根本上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我们也应当合理借鉴,通过宪法,进一步明确该项制度对于刑事诉讼实现公平、正义、人权保护目标的维护作用。 第三,探索和确立
15、合理制度,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以美国为例:律师的在场权、米兰达规则、 “毒树之果”等等制度规定,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庞大体系。使得被告人(嫌疑人)权利在各个层面上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缺乏其一,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实现。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立8法实际来看,对于侦查过程的律师参与权、被告人的沉默权、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在司法活动中构建合理的制度支撑,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此外,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不合理的观念仍大行其事,对于刑事侦查不合理的考评机制等等,都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
16、良性运转,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变成了一朵不结果实的花。只有彻底摒弃这些错误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注释: 董健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载武汉公安干部学校学报.2010(3).62. 王丽芬,从“余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内蒙古龙农业大学学报.2010(6).16. 孙爱东,余祥林案急促司法改革.河北法学.2005(2).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7. 胡志中.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7. 仵胜楠,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亮点与不足.法制.2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