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发展对两个犯罪空间形成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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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介发展对两个犯罪空间形成的影响摘 要:媒介是运载和传播信息的工具,它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犯罪。犯罪不是天生的,而是受到环境和其他许多因素影响的。电子媒介时代的兴起和不断发展使犯罪形成了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并存的状态,扩大了犯罪的空间和时间。两个犯罪空间在媒介发展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将会带来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关键词:媒介发展;两个犯罪空间;危害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35-02 作者简介:韦玮(1992-) ,女,贵州毕节人,贵州民族大学 2012 级本科生。 一、两个犯罪空间的初步形成 两个犯罪空间

2、分别是指犯罪的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虚拟空间是以电子媒介为依托的另一个犯罪空间,如:电话诈骗、电视诈骗、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等。 在口语传播、文字传播和印刷传播时代犯罪的空间仍然在现实中,犯罪是人对人,人对物的直接侵害,作案工具也简单。而进入电子传播时代以来,犯罪对人和财产的侵害开始蒙上了虚拟的色彩。作案人对受害人的侵害需借助一定的介质和空间。这样的介质和空间使得作案人不会直接暴露在受害人面前,也不会影响作案的成功率,这让犯罪分子屡试不爽。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就是电话诈骗。 贝尔等人在 19 世纪 70 年代研制出电话,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通讯和交流,但是却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开启了犯罪虚拟空间的序

3、幕。目前,利用电话进行诈骗的手段已多达 20 余种。其中,大陆居民 2014年因电话诈骗损失 107 亿,80%赃款在台湾提取。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假的身份信息注册电话号码,行骗成功之后便可丢弃,使得警方在追查时困难重重。 电子传播媒介兴起时,电话作为新的媒介出现,成为了新的犯罪手段,在而后电子传播媒介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以跨地域、跨空间为雏形的两个犯罪空间开始逐步发展扩大。 二、两个犯罪空间的发展 电子媒介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形成,使得人们的生活无不打上电子的烙印,仅仅几年时间,人类社会就进入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网络空间的存在使得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增加到“现实空间

4、”和“虚拟空间”两个平台。 (一)从移动式犯罪到终端固定犯罪再到移动终端犯罪 在传统媒介时期犯罪的主要场所是现实世界。此种环境下的犯罪大多是移动式的,这种移动是针对犯罪分子本人的活动来说的,犯罪分子一般在实施完犯罪活动之后会立刻更换位置,犯罪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多数群体或个人。但是,自从电子媒介开始兴起,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从最初的电话犯罪、电视犯罪发展到网络犯罪。 在网络犯罪发展的初期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固定的 IP 地址进行犯罪。犯罪分子固定下来对不确定的大多数网民实施侵害,实现了从移动式犯罪到终端固定犯罪的转变。不过,这种犯罪固定终端较容易被查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着犯罪分子。但是,随着电子

5、媒介时代,或者说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直接地改变了犯罪发生的手段和方式。智能手机的发展和移动上网技术的日臻成熟,犯罪可以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行为,因此,犯罪又由固定终端转向了移动终端。从移动式犯罪到终端固定犯罪再到移动终端犯罪的过程事实上加深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并存的犯罪状态。较之前的电话犯罪,网络犯罪更加复杂,受害群体更广泛,侵害的利益也更多。 (二)社交软件成犯罪新工具 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越来越为我们生活所需,大批的社交软件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犯罪的无孔不入也让这些社交软件成了新型的犯罪工具,使得犯罪的虚拟空间扩大,两个犯罪空间的危害性也更大。 社交软件的犯罪主要是针对软

6、件本身功能而言的。当今社会最为人们所知的移动社交软件非微信莫属。微信的注册用户早在 2013 年就已经突破了 3 亿,现在版本已更新至 6.2,实现了文字、图像、语音的更好融合,还加入了视频、钱包等新功能。新技术和新功能的进步让我们有了更好的生活体验,但是,这些新功能却成了犯罪分子抓住犯罪时机的新工具。利用微信进行的犯罪多种多样,其中以诈骗、传播黄色图片、录像和赌博为主。2015 年,警方就破获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活动,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十余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 300 余人,涉嫌赌资累计 1000 余万元。 电子媒介的发展本应是好事,却在犯罪分子手中成了负

7、面的滋生物,从一个犯罪空间到两个犯罪空间,构成了犯罪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加,让犯罪多了寄生的可能,带来的问题也更多。 三、两个犯罪空间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的范围更广 传统媒介时代的犯罪是在现实空间中进行的,所有的一切都是可以触碰的。然而,随着电子媒介时代的到来和兴起,网络的虚拟性为我们构筑了一个看不见也摸不着的虚拟空间。在这里人们的一切都可以进行虚构和伪装,并且很难被发现,是犯罪理想的温床。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并存使得两个空间的犯罪得以叠加,增加了犯罪的广度。再加上网络本身跨地域和跨时间的特点,犯罪能侵害的客体就更加广泛了。 犯罪的范围更广不仅仅体现在犯罪客体的增多上,还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广泛

8、性上。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让接触新媒体的人越来越多,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都沉溺其中。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 35 岁以下,未成年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我们现在处于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是媒介发展的其中一个阶段,它使得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二)虚拟环境让取证更难 与现实空间的犯罪相比,虚拟空间的犯罪具有更强的隐匿性。现实空间中的犯罪有犯罪现场,而虚拟空间中的犯罪是在数字化的网络中完成的,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有实在的犯罪现场。另外,虚拟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凭着一张网络身份(ID)证来实现的,但在注册 ID 时填写的资料不一定是真实的,所以犯罪分子的身份相对隐

9、蔽。同时,犯罪分子还可以通过不同的匿名服务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一来确定犯罪人的位置就很难。 媒介的发展确实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它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社会各界对媒介的研究和关注很多,但是对于媒介发展与犯罪的关系却关注得很少。媒介的发展不可能只到今天就结束了,未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如果我们不重视这个问题,就会像现在这样,立法明显滞后于媒介犯罪。我们应当给予媒介和犯罪相应的思考,找到其中的规律,加强立法,防范于未然。 注释 大陆居民去年因电话诈骗损失 107 亿,80%赃款在台湾提取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3. 于志刚.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J.法律适用,2013(11):21. 刘静坤.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解释J.法律适用,2013(11). 参 考 文 献 1大陆居民去年因电话诈骗损失 107 亿,80%赃款在台湾提取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3. 2于志刚.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J.法律适用,2013(11):21. 3刘静坤.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解释J.法律适用,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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