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SA为基础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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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 CSA 为基础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摘 要】 本文将 CSA 的概念引入到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中,首先通过总结 CSA 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其次分析了以 CSA 为基础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障碍因素,最终构建出基本框架,为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CSA;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一、 CSA 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 CSA(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 的简称) ,即社会生态农业。CSA 的核心思想是以社区为基础,市民广泛参与,农民和市民双方都自觉树立尊重环境,支持安全、健康、环保的本地化生态种植生产过程。 (一) 有利于促使绿色化农业生产

2、系统性的形成 CSA 的模式以自然耕种为原则,生产全程施用有机肥或长效肥,拒绝使用化肥、农药,不使用转基因技术,采用轮作或间作的种植方式,使得生产过程趋于绿色,从而有效保持土壤的肥力和再生产能力,降低了市场化的农业生产体系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因而对绿色化农业生产系统性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 有利于缩短食物流通价值链,促进农业和社会资源有效利用 这种模式可以使市民和农户之间建立友好的利益合作关系,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期间的生产费用,与生产者共同参与生态农业种植的订单式生产。实现了生产和消费的有效对接,降低了中间商业环节成本,使得农民的生产和市民的消费更具计划性,有效规避生产端和消费端的

3、双重浪费风险的发生,缩短食物流通价值链,使得社会资源得到良好节约和利用。 (三) 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补偿实践 CSA 思想能够有效凝聚参与生态种植的农民和市民,从其共同利益出发,不断推进被认同的 CSA 建设进程,为农业生态补偿的最终实践创造良好的参与氛围。 二、 以 CSA 为基础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障碍因素 (一) 政策因素 农业生态系统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最大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态系统能否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应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但是,CSA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小众群体,其与政府的谈判和协调成本高,地方政府还未将其列入长远的发展考虑范围,在政策

4、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 CSA 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贡献度,因此,将 CSA 作为补偿客体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二) 市场调整受制于资金限制 市场调整机制是指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市场机制或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侵入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化学物品投入大、农业生产利润不足以农民实现合理的环保投入。同时 CSA 因保护环境而使农业生产投入大量成本无法通过国家给予少量的补贴来弥补。作为主导的基层政府出于本地财政创收和本人政绩的需要,不严格控制生产者的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甚至给某些农业生产者寻租的机会。这

5、样就导致了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运行的恶性循环。 三、 CSA 为基础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在农业这一特定环境下的应用,其基本框架包含:补偿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 、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支付模式构成了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 明确补偿主体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是生态补偿行为的参与者和实施者,主要包括公共主体和其他主体两大类,具体而言,就政府及相应的组织机构特殊的经济职能和地位来说,政府应成为农业生态补偿的公共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市场、社会和个人。 (二) 补偿客体 CSA 为当地农业环境的维护和恢复,采取优良措施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方式生

6、产,在智力、人力和财力等方面做出了直接的贡献,因此,CSA的这些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等)损失应得到一定的补偿,故 CSA 是农业生态补偿的受损者之一。以 CSA 为基础,将 CSA 作为补偿客体之一,能够有效地解决单个农户在研究与实践中会出现的问题,如个体的谈判能力不足、公共产权难以分割等问题,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并易于操作。 (三) 补偿范围 生态补偿的范围是主体和客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明给“什么”提供补偿。农业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农业生态系统保护者的激励、对受损者的补偿。 1.对于维护良好农业生态环境的绿色生活行为,包括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沼气工程、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的

7、开发利用; 2.对于维护良好农业生态环境的绿色生产行为,包括对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减少使用甚至不用、适应当地环境的耕作方式、低副作用的农业替代化学用品的研发使用等;3.对为维护生物(包含物种资源)多样性、农业可持续性的地方农业文化(农业本土知识)等。 (四) 补偿方式与支付模式 有效的补偿方式与支付模式能够使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作起来。首先,应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为维持生存对生态环境进行的破坏;其次,政府还应采用多种渠道,如财政转移支付、银行贷款等,对参与 CSA 生产的农场为恢复农业生态系统,而增加投入成本的农场主进行补偿及鼓励;最后,可以利用项目管理实施以 CSA 为补偿对象的农业生态补

8、偿,即运用项目支持或项目奖励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生态农业技术项目安排到农业环境治理中,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补偿,其目标是形成本地区的良性生态系统和生态循环,实现 CSA 的自我发展机制。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基于生态补偿视角的农村水资源与环境二元互利共治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3YJA790115;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农业生态安全补偿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HB09BLJ005。 作者简介: 李思靓,女,1982 年出生,辽宁沈阳人,河北农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农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丽. 我国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2010.1 2 陈锦其. 浙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意义和完善策略研究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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