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探讨【摘要】本文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指标及工作流程,对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中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的数据要素进行了分析,对将要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宗地;土地权属界线;数据库;拓扑关系 中图分类号:G250.74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文件精神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
2、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2 工作内容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建立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以村为调查单元,以二次调查中所建立的权属信息数据为参考,采用实地调查、勘界测量、图解坐标的方式对扎赉特旗的集体土地进行界线调查和测量,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经数据整合后,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 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
3、、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3 工作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4 搜集调查区资料 (1)图件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 1:10000 正射影像图,2011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2)
4、数据库资料(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3)权属调查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期间完成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电子权属界线,各种集体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土地征用、征收等资料,其他各种相关权属资料) 5 数学基础及计量单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国家 1980 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中央子午线 123。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 1:10000 比例尺。图形分幅采用梯形分幅,分幅和编号采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执行 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二级分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长度单位用米(m) ,保留 2
5、 位小数;面积量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 ,保留 2 位小数;面积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公顷(hm2)保留 2 位小数,亩由公顷直接换算,保留 1 位小数。 6 技术流程 表 1 技术流程表 7 权属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技术规定,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是被连续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由同一农(牧)民集体所有
6、权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它集体所有权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国有土地按照使用权分宗。原则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为准,不用指界。村界内相应国有土地不单独设立宗地,只需在相应的集体土地宗地中扣除国有土地面积。本次调查国有宗地不立表,不签字,只在数据库中体现。有争议的土地按双方各自所指的界线划出争议区,设为争议宗地,填写争议原由书,争议双方签字盖章。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
7、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按调查工作计划发放指界通知书 ,并通知农(牧)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及相邻农(牧)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权属界线进行核实或到现场指界。土地权属界线调查时,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村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为该农(牧)民集体法人或指界委托人,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权属界线调查,原则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为准,没有纠纷的界线不用指界签字。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现场调解
8、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争议宗地处理。如一方指界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暂以另一方所指认界线作为双方权属界线。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缺席者如有异议,其有权在 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视同缺席。为实现本次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资料,本次核实和调查完成后,由农(牧)民集体法人和指界人在土地权属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签字、盖章确认。新的土地权属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采用双边协议方式填写,所有界址点与界址点之间均需要位
9、置和权属界线走向文字描述、双方签字盖章、图幅号和界线附图等。 权属界线的明显变化处(拐点)及两个以上权属界线交叉处,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对于部分特殊的,无法在实地准确定位的界址点(如渠中、沟底) ,可不设置界标,但要在双方的共同指认下在工作底图上标出。界址点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左上右下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注记字头向北标注。根据实际需要,在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中对特殊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描述。以调查行政村为单位将各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号、宗地面积、各种地类图斑、界址线位置和相邻行政村关系的实
10、际调查情况,绘制到正射影像图上,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各指界人在各种相关权属文件签字盖章。8 地籍测量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测量的主要任务是对所调查的每一宗土地进行测量,以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地籍测量的内容包括: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测量、面积计算与面积统计汇总、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已采用 1:10000 比例尺进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查。本次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采用 DOM 数
11、据以 GPS-RTK 测量方法、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法、图解法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权属界址点的细化、明晰测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测量是依据调查底图,利用图解法或交会法获取坐标。对于调查底图有明显地物及清晰界线可辨的界址点,指界在图上标绘,图解坐标。对于界线和界址点在调查底图上难以判断确认的,使用 GPS-RTK、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角度或距离交会法测量。 9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包括应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处理、管理、交换和分析应用的基础地理要素、土地权属要素、土地利用要素、栅格要素,以及房屋等附加信息。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基本比例尺为 1:10000,空
12、间参考为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 3 度分带,1980 西安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系统,坐标前加带号。数据库要素分层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开展调查时应参考数据库建库标准,制定数据采集的要素分层方案,从源头控制数据质量,数据格式采用 ArcGIS MDB 或 VCT 格式。数据库各空间要素应满足基本的拓扑关系,数据库中须按照建库标准的要求逐项填写属性,各属性项填写齐全、正确、符合逻辑。空间要素及属性完整进入数据库后,应进行适量数据域属性数据的集成处理,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10 质量检查 调查员应严格按照地籍调查程序进行地籍调查,并依照地籍调查的相关规定认证审查权利人
13、提供的各种资料。在外业调查工作结束后,工程处的专检人员对外业调查工序进行检查。并由公司质量管理处的检查人员逐宗地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为:权源资料是否齐全、合法;调查表填写是否合格,权利人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界标设置是否合理,宗地草图绘制是否符合要求;权属调查资料是否齐全。地籍测量的检查内容包括:观测过程中的各种数据、手簿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界址点、地籍要素各项精度指标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地籍图内业和图件检查内容包括:地物和地籍要素的表示是否合理;数据是否符合要求,分层设色是否满足要求。 11 登记发证 确权调查登记发证政策性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国土厅有关规定
14、和政策运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在确保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来源合法,四邻无争议的前提下方可颁发集体土地证书。 在初始登记或清理登记工作中,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其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登记、换发证书,均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无需进行公告。其他宗地登记事项,经审查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 15 日。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由镇政府发布,采用现场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以社区、行政村为单元制作,在公告涉及的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及居民居住集中地张贴发布。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填写审批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注册。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异议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土地登记相关公告发布后,对公告的各种发布方式形成必要的录像、照片、原文等资料归入地籍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12 结束语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规范”的原则,通过依法确权发证,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