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三)(接上期)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是排斥土地流转,而是有利于土地流转。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只有流转起来才能提高效率。有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双方才敢于流转,才能较长时间流转。引导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方向,这一点应当明确。2012 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例已达 21.2%,优化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但也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定指标、下任务,甚至变相强迫命令,存在着求大、求快的倾向。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步伐相适应;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导向而不是行政干预;土地流
2、转的目的是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搞非农产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政府主要搞好指导和服务,绝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这是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一点也要明确。为此,要加快研究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 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就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必然是规模农业,提高农业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有 2.6 亿农户,户均耕地不到 5002.5 平方米,这样的规模显然难有高的效率。但土地规模经营不能脱离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说到底还是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从我国资源禀赋和当前工农就业收益看,一年两熟地区户均耕种3335040020 平方
3、米,一年一熟地区 6670080040 平方米,就有规模效益。未来如果全国农户户均耕地规模达 33350 平方米,全国有 3600 万农户就够了;如果户均规模到 66700 平方米,则只需要 1800 万农户,那么剩下的 2 亿左右农户就得另寻出路,这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我们既要看到方向的明确性,也要看到过程的渐进性。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将共同构成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规模经营也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土地互换,等等。采取何种形式,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最终让农民选择。规模经营还要把握好“适度” ,规模过大
4、也会出现边际效益递减。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发展的势头。与传统承包经营农户“小而全” 、兼业化的经营方式不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从事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高,能够优化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目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还处在
5、起步阶段,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明确界定各类主体的标准及登记办法,制定出台相应倾斜政策。当前重点是围绕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障碍,在税务登记、农业补贴、资金奖补、项目建设、金融服务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强扶持,不断提高其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从各地实践看,在种植业方面,既合乎方向又合乎国情的新型主体,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基本经营制度“稳中求进”的典型代表,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因此也是新型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应重点培育。同时,要实事求是,切忌拔苗助长,人为“垒
6、大户” ;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引导其发展。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绝不能排斥、忽视农民,不能排斥、忽视千家万户的承包经营农户。这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农民处在“三农”的核心地位,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解决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农民问题。如果只是实现了规模,解决了农业问题,而把众多农民排斥在外,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隐患。我们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但应着眼于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共生、共舞、共赢,而不是取代农民。对那些只“代替” 、不“带动”农民的工商企业,应加以引导和规范,有的还要对其经营行为加以限制。要研究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
7、准入和监管制度。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现代农业发展早已超出单纯的农户生产范围,领域由产中向产前、产后不断扩展,分工分业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并快速成长,已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多个领域。目前,全国公益性服务机构已达 15.2万个,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 100 万个。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路径。越是
8、规模经营,越需要社会化服务;越是市场化程度高,越需要社会化服务;越是新型经营主体,越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下一步,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公共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这两年,公益性服务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机构基本建立,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与中央的要求、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差距,服务能力、经费保障、人员素质、体制机制等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与挑战。下一步,要在全覆盖、有保障上多下工夫,重点在那
9、些具有较强公益性、外部性、基础性的领域,经营性服务组织不愿干、干不了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要在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方式上多谋新路,在人才引进和考核激励机制上多动脑筋,重点搞好区域疫病防控、产品质量监管、土壤环境监测、农民技术培训等服务。 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经营性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公益性服务的不足,更好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农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 GDP 的比重已达到 12.7%,而我国仅为 2.3%,农业经营性服务业还大有潜力可挖,大有文章可做。下一
10、步,要研究制定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各类服务组织,在农产品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环节,以及农机、种业、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要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化服务组织一般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个具体领域、品种或环节,从事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其服务渠道和模式相对成熟,服务水平较高,经营有效益,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要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等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
11、建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要抓紧在全国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市,从培育主体、拓展领域、创新方式等方面加强指导,探索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机制。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实践中,应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必须巩固和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着眼于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牢牢把 13 亿中国人的饭碗端在自己手里。二是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真正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得到农民的支持和参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必须坚持从国情和农情特点出发,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解决农业问题与解决农民问题相统一,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结合。四是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稳定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粮食生产“九年增” 、农民增收“九连快”,证明中央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政策稳、人心稳,农业稳、社会稳,要坚持党在农村政策的基本取向不动摇,与时俱进推进政策体系的适当调整和完善创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