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六名下岗职工为选举权打官司“如今社会,分房委员会第一,村民委员会第二,第三才轮到选举委员会。 ”这虽是一句玩笑话,却也实实在在地反映了社会上不少人不重视选举权的心态。 最近,在首都北京,有 16 位下岗员工却为自己的选举权走上了法庭。这起我国首例公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选举权的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选举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咋就不管呢? 现年 38 岁的王春立曾经是北京民族饭店的一名员工。1998 年 11 月30 日,民族饭店与王春立等 34 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可是,早在10 月份,王春立等下岗员工与民族饭店的其他职工一起在单位进行了选民登记,11 月 20 日选区签发了选民
2、证。 1998 年 12 月 15 日,北京市新一届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投票工作如期举行。可是,直到 12 月 17 日,王春立等 34 位下岗职工才听说选举早在两天前就结束了。而他们的选民证却始终没有发下来,也没有人通知他们投票的时间,他们更没有机会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王春立和另外 15 位员工认为他们在离开饭店前在单位进行了选民登记,就是在民族饭店登记的合法选民。但在他们与饭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民族饭店既没有向其发放选民证,又没有通知其参加选举,已经使宪法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受到了侵犯。事后,他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些工人提出,我们在饭店工作多年,以往
3、参加选举都是有组织的。选民证提前发到每个人的手中,由班组长通知每个人投票选举的时间。现在我们一看到电视中犯人受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心里头就酸溜溜的,因为只有犯人、精神病人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饭店解聘了我们,还在政治上歧视我们,难道下了岗的工人就应该低人一等吗? 于是以王春立为代表的 16 位下岗工人决定联名状告原工作单位北京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 万元。 1999 年 1 月 21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9)西民初字第 82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王春立等人要求民族饭店承担其未能参加选举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
4、求,依有关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王春立等人想不通,触犯了刑法要坐牢,违反了民法要赔偿,报纸杂志上天天在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什么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法院就不管呢? 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和法无明文规定等因素,王春立等人很难请到律师为他们打这场官司。几经周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决定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韩嘉毅等三位律师免费代理诉讼。 韩嘉毅律师说,美国和战后日本等国采用的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来保证宪法的实施,意大利、法国则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审理违宪案件,法国还设立宪法委员会保障宪法的实施。而我国的法律对违反宪法的案件
5、如何处理尚无明确的规定。 本案所涉及到的政治权利是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重要的公民权利,这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这其中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等多项权利,一旦公民的这些权利被侵犯,那么侵权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 如果法律诉讼和司法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那么公民将面临着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权利无法实施,无法得以保障的状况。今天此案涉及选举权,将来涉及批评权、平等权、建议权怎么办? 杨占武律师认为,对于这样的案子,我国目前还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但没有并不等于法院就不该管,就现在已经了解的案情看,公民
6、的选举权确实是被剥夺了,民族饭店在做选举工作时出现的失误与造成的这种后果有直接关系,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有损失后果,有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也就构成了诉因,有诉因就应有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 这个案子如果处理不好,后果十分严重:作为员工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法律救助,说明这一渠道不够通畅,人们会逐渐对法律失去信心;另外,下岗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应该受到保护,宪法赋予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旦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不仅他们的这种积极性会受到挫伤,宪法的权威性也将受到挑战。 此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北京民族饭店认为,民族饭店作为企业,他们的职责只是协助选举委员会工作,根本没有
7、资格也不可能侵犯公民的选举权,所以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从 11 月 19 日到 12 月 18 日,饭店一直张贴着选民办公室公布的选民榜,王春立等 34 名下岗工人榜上有名。这说明所有员工的选民资格和选举权都得到了肯定。而且,按照规定,选民榜同时公布了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应该是对选民最有法律效力的一种通知形式。 民族饭店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于这起案件,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及到选举的条款,只有第 164 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所做的处理决定,可以于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而王春立等 16位工人提起的
8、诉讼,既不是选民资格争议,又在选举结束之后,显然无法适用此条款。处理此案的关键是要看这些员工的权利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 关键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 1999 年 4 月 2 日,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这场诉讼的意义已经完全超出了案件的本身,它涉及到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是这部大法目前却没有与之相关的诉讼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是导致公民在认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告状无门的主要原因。 在国外,有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宪法法院,一旦公民发现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到宪法法院寻求保护。
9、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江伟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名单案件,但这起案件不同于选民名单案件。此案是诉单位,而选民名单案件是诉选举委员会。但是,公民接受司法保护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 16 名员工的请求,应当是针对没有发选民证而造成不能参加选举的后果责任。此类案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并不等于法院就不能受理。作为一个法官,应该有一个宪法和法律上的理念。这个案子根据宪法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规定精神,都可以管。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不可能没有的。否则公民要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只有自力救济,岂不是又回到人类早期时那个办法吗? 中国政
10、法大学教授许清提出,在政治权利当中,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受理此案重要的是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权是人权的最高保障,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具体怎么处理要看案情,主体、客体、事实都有了,就可以立案。这类案子法院过去为什么不受理?是因为我们的法制不够健全。去年我们参加了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这标志着要和国际上接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应松年委员认为,这件事的直接责任在民族饭店,工人下岗后经济上受到了影响,在政治上又受到歧视,后果就很严重了。选举委员会也应审查、核对,程序上可以参考选民名单案件的程序处理,法院也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答复。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补救对待这个案子,绝不能一脚
11、踢开,这反映对老百姓政治权利是什么态度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丙珠说,以前破坏选举的案子有,但为了选举权利打官司这还是第一次。 原来老百姓对选举不重视,给了我票,我也不去投。为什么呢?因为老百姓对人大代表的选举不感兴趣,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很感兴趣。这个案子很有意义,能提高大家的公民意识、政治意识和当家作主的意识。民族饭店搞选举工作的人是有责任的,所有选民都应该发给选民证,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要保护公民权利。这不仅仅是一个选举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政治权利的问题。 北京大学教授刘家兴提出,这个案子需要新闻单位给予关注。究竟怎样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一个严肃问题。这个案子将会产生很大影响,无论
12、从侵犯政治权利还是从侵犯人身权利来说,法院对此案都应该受理,现有的法律依据就是两个,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名单案件,这本来不应该规定到民事诉讼法里,因为它不是民事案件,但我们没有宪法法院,同时,考虑到政治权利也是身份权,所以放到了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另一个选举法上有,要求对造成后果的赔礼道歉,造成的损失、费用,应当赔偿。 索赔 200 万元多不多 人们都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王春立等下岗员工向被告提出了 200万元的索赔要求。那么,应当如何衡量政治权利受侵害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政治权利能不能转化为经济赔偿的问题,确实是一个新的课题。 原告方认为,民族饭店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总要有个补偿吧。
13、侵犯一般的民事权利还要赔偿,更何况是神圣的政治权利。再说,确实精神上也受到了创伤,其实就是要给大家一个交代。 有人提出,索赔 200 万元不为多。一个歌星名誉权受侵害能获赔几十万元,为什么这么多人神圣的政治权利受到侵害就不能多获得些赔偿呢?侵害公民的政治权利就是对公民的一种歧视,会给公民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刘家兴教授认为,有关单位应对造成的后果赔礼道歉,造成的损失、费用,应该赔偿,是不是要赔 200 万元需要考虑。法院也应通知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江伟教授认为,此案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应当是针对没有发选民证,造成不能参加选举的后果责任进行,这个责任能不能叫精神赔偿仍值得商榷。怎么能要
14、 200 万呢?政治权利和物质有一个比价吗?政治权利不能转化成金钱,这样淡化了人权。 1 月 22 日,工人们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 月 3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是否该由法院受理进行审查,法院称之为程序诉讼。在双方代表各自陈述了理由后,法庭宣布将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是否立案进行合议。 1999 年 5 月 1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下岗职工们表示,他们还要向全国人大反映,维护自己政治权利的路一定要走下去。京都所的律师也表示,只要工人们维权的路一直走下去,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步子就不会停止。 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意识的发展,而法律的产生往往是通过个案的突破形成普遍性的规范,这是社会的进步,是立法的规律。每一次的突破都将在国家的法治建设史上留下意义深远的一笔。 王春立等人为自己的选举权而战的确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