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人的真实身份伪造身份证等普法四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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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以本人的真实身份伪造身份证等普法四则以本人的真实身份伪造身份证 编辑同志: 我家将户口迁出原址后,未能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三个月前,我丈夫身份证遗失补办时,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称由于我们一家已不是该辖区的常住户口,故不能补办。我丈夫不得已便以他本人的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暂住地地址,出钱让他人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随后,他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了中国银行长城卡。申领信用卡后,他曾多次透支消费后又存款入账。不久前,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伪造的身份证。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甘肃 方敏 方敏读者: 你丈夫因户口从原址迁出后无法落户,造成身份证丢失后户籍管理机关不能为其补办。在这种情况下,他伪

2、造了身份证。身份证虽然是伪造的,但该证上记载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编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却是真实的,不存在因使用该身份证实施违法行为后,无法查找违法人的可能。他在使用银行信用卡时虽有透支,但都能如期归还,可见他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身份证遗失后无法补办,日常生活中需要不断证明自己身份的不便。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因防卫造成施害者死亡,是否负刑事责任 编辑同志: 我妹妹从山东农村到某沿海城市打工。一天深夜,岳某和刘某来到我妹妹所在的女工宿舍找同宿舍的小丽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小丽不予理睬。岳某和

3、刘某即强行进入宿舍内,与小丽发生了争执,殴打并要强奸小丽。我妹妹上前劝阻时与他们发生撕扯,刘某将我妹妹的上衣钮扣拽掉,致其上身裸露,并用一根铁挂锁欲击打我妹妹,我妹妹顺手抓起一把水果刀扎伤刘某的胸部,致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请问,我妹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山东 吴立军 吴立军读者: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4、,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岳某和刘某在深夜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小丽,并动手撕扯你妹妹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两位女性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你妹妹是受到侵害的防卫者,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刘某。在刘某用铁锁欲加害你妹妹时,你妹妹在面临刘某的继续加害威胁,持刀刺向刘某,其目的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你妹妹的防卫行为是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网上数字图书馆可否收集各种图书供人阅览 编辑同志: 我

5、单位是广东的一家图书馆,属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为了适应信息时代广大公众的需求,有利于作品的再次开发利用,我们单位投入资金,在网上建立了“中国文化数字图书馆” ,准备收集中国的各种文化图书供人阅览参考,读者付费后即可成为网站的会员,可以在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但我们听人说,对他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作品,我们不能随便将其收入数字图书馆中,否则就是侵权。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广东 傅飞 傅飞读者: 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有阅览资格的读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因此,这种接触对

6、作者行使著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而数字图书馆作为企业法人是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数字图书馆未经许可在网上使用他人的作品,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妨碍了作者依法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著作权,是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从信息网络上获得作品。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据此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 因此,未经作

7、者同意,你单位不能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他人的作品,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解除婚约后必须返还订婚财物吗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武警战士,今年春节他回乡探亲时与韦家小女儿小玲订婚。在村里长辈的主持下,我们与韦家签订了婚约合同书 。我们交付给小玲人民币 3 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对、金戒指两枚,共重十两。过了一年,我儿子复员后,向韦家提出了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但韦家以种种理由推托,我们双方发生了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解除与韦家的婚约,并要他们返还收受的人民币和金首饰等物,但遭到拒绝。请问,我们有权要求他们返还财物吗?辽宁 卢大海 卢大海读者:

8、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对订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结婚登记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当然,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法律也不禁止,只是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罢了。所以,婚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就会产生是否返还的纠纷,此纠纷法院应予以处理。你们给予韦家的金钱和首饰,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做出的有条件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由于韦家以种种理由不同意结婚,使得你们家给予财物时所附的条件(结婚)就不能成就。 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这样一来,韦家在解除婚约的同时,应当返还收受的财物。你们要求韦家返还财物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在有婚约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结婚目的而赠与另一方一定财物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尚未生效,解除婚约时应将财物返还。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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