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亟待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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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P2P 网络借贷亟待规范提要 本文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概况、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存在风险及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等政策建议,为促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 年 11 月 29 日 近年来,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 P2P 平台)迅猛发展,成为众所关注的新热点。笔者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情况调查,发现其中存在坏账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既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网贷平台客户利益保护,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建议明确监

2、管主体、实行适度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突破信用瓶颈,积极解决现实突出的风险问题,促进网络借贷发展。 一、网络借贷发展基本情况 P2P 平台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和一定的交易制度聚集小额资金,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达成小额资金供求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调查,目前 P2P 平台公司存在“三无”状态,即无立准入门槛、无监管部门机构、无行业标准。建立 P2P 平台只需工商执照和工信部门备案,无注册资金限制,无行业管理制度,无机构监管(全国只有温州贷属温州金融办监管 1 例) 。 但是,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

3、 ,既满足了不为传统金融机构接纳、希望获得小额贷款、愿意承担较高利率的需求,又积聚了不满足现行存款利率、担心房市、股市投资风险、希望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民间资金注意力,成为突破长期“金融压抑”的新生事物,受到广泛关注,取得迅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全国 P2P 平台超过 200 家,贷款规模约为 500600 亿元,比2011 年增长 300%以上,可统计线上业务借款余额近 100 亿元,投资人超过万人。同时,据第三方统计平台“网贷之家”初步统计,到 2013 年底,我国 P2P 平台将近 1,000 家,年交易额约 1,000 亿元。 但在

4、快速发展的同时,P2P 平台行业也出现了湖北天力贷、优易贷、淘金货、众贷网、网赢天下、非诚勿贷、银实贷、宜商贷、东方创投、川信贷、力合创投、钰泰财富等多家 P2P 问题平台。 二、网络借贷平台流程及风险控制 运作流程:(1)出借人流程。网站注册身份认证寻找贷款标的(即借款人发布的借款请求,有些网贷平台还推出优先自动投标工具,例如人人贷近期推出的“理财优选计划”可以进行自动投标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2)借款人流程。网站注册提供身份证明、资产财务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提出申请(包括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平台对借款人信用审核出借者全额或部分投标资金计划中标或流

5、标(如资金筹措期满仍未能集齐资金,该项借款计划流标)借款成功,网站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借款人按约定方式向出借人还本付息。 风险控制:以几家典型平台公司为例,拍拍贷:平台将借款人部分资料展示给出借人,出借人做出判断并决定是否投资,同时配有相对严苛的本金保障规则;红岭创投: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关注创业并附带加盟模式;宜人贷:线下运营与线下审核;人人贷:引入“实地认证” 。 三、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问题 (一)信用风险。据调查,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 P2P 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从线上准确、快速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个人资产财务状况证明(如工资卡流水、房本车证等)

6、;二是 P2P 平台公司之间并未实现借款人信息共享,难以防范借款人超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向多个 P2P 平台融资。目前,P2P 借贷年利率多为 13%-20%,如果加上服务费、管理费、认证费,综合年化利率在 30%左右,远高于实体经济一般毛利率(10%) ,因此,容易导致呆账、坏账。 (二)非法集资风险。目前,P2P 平台公司突破资金不进账的底线,演变为非法集资。如 2013 年 7 月,重庆金融办、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等 5 部门对 5 家 P2P 平台公司联合调查结果显示(以下简称重庆联合调查结果) ,有的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

7、达 1,000 万元以上,有的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非法法集资 3.34 亿元。有的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4,200万元,有的平台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平台不再是中介角色,通过对期限、金额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 (三)法律风险。一是触及法律底线。据 P2P 公司一般操作模式显示,部分平台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出现 1 个借款人可以获得多个投资者资金的情况,触犯了 2010 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是隐私易泄露。有的平台公司,为了惩罚

8、借款逾期,甚至公布借款人隐私信息(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信息) 。因此有违法之嫌;三是风险贷款平台无“法”责。目前,P2P 公司基本操作多为“撮合”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 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是追款者,并无法定责任,若单笔贷款数额小,投资者可能自动放弃追索。 (四)信任危机。一是问题公司频频出现。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 2012 年末,可统计 P2P 线上业务借款余额高达 100 亿元,投资人超过 5 万人。但据初步统计,2013 年

9、 10 月全国共有 20 家P2P 平台倒闭或出现提现困难。2013 年 8 月,深圳“网赢天下”在上线4 个月后关闭,欠债达 1.8 亿元,占成交额的 23%,这些问题公司显然重创投资者信心;二是个人隐私容易暴露。据 P2P 网贷平台官网介绍,借款者往往要求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P2P 平台虽然采用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但借款人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三是平台信息不透明。部分问题公司未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披露资金用途、投融资项目、平台公司审计年报;四是个人隐私可能被泄露。P2P 平台不够保密,或受到侵犯,借贷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隐私可能

10、泄露。 (五)洗钱风险。目前,我国反洗钱制度只涉及金融机构,P2P 平无反洗钱义务,无相关专业培训,无基本的业务技能,无识别客户身份的手段。因此,P2P 平台公司不审查资金来源的行为未受到监管,可能成为洗钱和高利贷工具。 (六)挪用资金风险。P2P 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借贷资金并未即时进入借贷双方账户,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由平台掌控,如果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代放贷款,则在内部控制失效、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行为。 四、网络贷款平台风险形成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建立 P2P 平台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由电信部门登记管理,其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11、,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管理,但 P2P 平台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关系贷款人资金安全,从放贷活动角度看,似归银监部门管理,从资金流动角度看,又似归央行管理。因此,行业监管部门并不明确。温州地区率先规定 P2P 平台由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其合法性并不充分。 (二)缺乏市场准入标准。建立 P2P 平台只需工商注册,通信管理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无异,市场准入标准并未因涉及大量的民间资金交易而定明确标准。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P2P 平台业务涉及大量民间资金交易,与金融市场相关,但其业务种类仍简单定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没有从民间金融安全着眼制定业务操作规范,难以防范

12、操作风险。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根据我国现行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无权要求 P2P 平台建立征信管理制度,也没有向 P2P 平台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P2P 平台之间客户信用信息也不能共享。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目前,P2P 平台公司退出管理是按一般公司对待,没有明确的监管方从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角度要求 P2P 平台公司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五、政策及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参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明确地方金融办作为 P2P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指导、监督、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原则。一是

13、信息中介原则。P2P 平台应定位于信息中介角色,要求发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不得非法集资原则。P2P 平台不得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不得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否则,P2P 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应负法律责任;三是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原则。P2P 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四是透明公开原则。P2P 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 (三)制定P2P 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应为:一是加强用户识别管理。应对

14、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二是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三是要求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四是明确各方在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禁止平台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五是P2P 平台要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可参照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金额20 万元、人数 30 人) )坚持小额分拆配比;六是平台应有风险控制机制。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引入担保。 (四)倡导行业自律

15、。2012 年 12 月 20 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 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整合信用资源。全国性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组织应建立会员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机制,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同时,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管理系统对接。建议完善征信管理条例 ,将 P2P 平台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管理,实现信用数据共通。 主要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 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 2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2011.6. 3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州大学学报,2011.6. 4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高层视点,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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