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工作视角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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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诉工作视角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摘 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不仅仅要依法履行控诉职能,还应当以恪守客观义务为己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本文拟结合公诉实际工作,分析和探讨我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并适时提出检察官更好履行客观义务的若干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出值得参考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 公诉人 法律监督 客观义务 作者简介:黄艳梅、何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33-02 公诉人的“客观义务” ,是指公诉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义务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

2、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豍最能体现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是,检察官要对有利被告之情况加以调查;如果依法庭审理时所得的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书见解的拘束。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形成发展和基本内涵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最早诞生于 19 世纪中后期的德国,后来在法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亦获得发展,并在有关法律中得以确认。 如 1877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查明有罪的情况,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另外,在奉行当事

3、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英美等国也日益重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大法官萨瑟兰在伯格诉合众国案中指出:“美国检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政权,他应当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作为自己的目标,检察官应当确保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从这个特别的、有限的意义上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具有双重目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 ”这段话清楚地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不仅为了追诉犯罪,更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具有普适价值,因而得到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

4、倡导。豎例如 1990 年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 13 条规定,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1)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其他形式的歧视;(2)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对嫌疑犯有利还是不利。 ”直观地说,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且两者不可偏废:一是追诉犯罪;二是考量被追诉者的利益。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种理念或原则,其品质独特,主体就是检察官。在近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检察官是刑事侦查的主导者,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下进行侦查活动,警察客观义务在理论上不作为突出问题来对待;法官是司法官

5、,其本性就是要公正行使职责,因此客观义务对法官来说是不言自明的。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直接的义务就是在法律的底线之上努力维护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在对待当事人上没有倾向,保持“客观” 、 “中立”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其中立性远不及法官的居中裁判,尤其是在行使控诉职能时更易产生角色冲突,因而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协调检察官角色和当事人地位的冲突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履行客观义务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 在检察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考核的影响,导致职侦案件一旦立

6、了案,普通刑事案件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容易形成不能撤案,尽一切可能起诉的传统办案思维。在这样的执法要求和执法思维的影响下,公诉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不能真正地履行客观义务。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公诉人对这方面的证据的审查和补充更加重视,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公诉人首先采取的是驳斥、抵触的态度,只有在尽一切可能也不能驳斥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因而,在公诉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迹象时,不收集或者消极对待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如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原因之一就是公诉人无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消极收集和对待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二)审查

7、起诉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实践中,一些公诉人在没有完全满足上述起诉条件之下就提起公诉,往往因证据不足造成需要在庭审环节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或者被宣告无罪,公诉人在作出起诉决定存在主观随意性。公诉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类型不同分为存疑不诉、微罪不诉和法定不诉,三种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后果完全不同,公诉人准确适用法律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才是践行检察官客观义务。实践中,为了保证不出现“错诉” 、 “错捕” ,将一些应当起诉的案件作不起诉决定,或者应当存疑不诉和法定不诉的案件作了微罪不诉决定,虽然同样是不起诉决定,但是这种随意性对犯罪嫌疑人名誉和生活的影响巨大。 (三)未充

8、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程序权利 虽然学术界某些学者提倡检察官“当事人”主义,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官行驶国家控诉权时,更多地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平衡社会法益。客观义务要求公诉人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控诉的对象,一方面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不受侵犯,还要充分行使。犯罪嫌疑人权益中最重要的就是辩护权,而其辩护权的行使主要赖于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应此对辩护人权益的保护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司法实物中,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后往往出现“翻供” 、 “翻证”现象,而目前大量刑事案件主要赖于言词证据, “翻供”、 “翻证”现象对公诉人指控犯罪造成许多障碍,所以公诉人容易对

9、辩护人印象不良,在办理案件对辩护人一些合理的辩护意见不重视,或者更甚者在一些敏感案件以刑事政策或者侦查需要这种宽泛的理由阻碍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 三、完善公诉人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建议 (一)强化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侵犯人权的行为 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就是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任何与人权相悖的司法理念都应当受到摈弃。强化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就是要求公诉人不能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视为一句空话,而是真正以实际行为树立这种执法观,杜绝滥用职权、侵犯诉讼参与人人权的司法陋习。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义在于规范国家行为,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最容易被侵犯,也是最值得

10、关注的。公诉人履行客观义务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不受侵害,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被追诉人能够合法地行使自我救济的权利;二是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国家机关非法侵害;三是保障被追诉人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关押;四是保障被追诉人与辩护人之间会见、通信的权利。强化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引导公诉人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防止执法过程中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行为;有利于树立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结果更容易为民众理解和接受。 (二)全面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在执法中保持客观公正,最重要的在证据的审查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要求公诉人对案件证据应当全面审查,重视辩护人、诉讼代

11、理人的合理意见,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和线索应当一视同仁。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中,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和“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当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不仅特别加重了检察人员对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的注意义务,而且要求检察人员在起诉书中的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故意隐瞒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重视有利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仅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使公诉人在指控犯罪保持客观,真正达到平衡法益的效果。 另一方面,公诉人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排除采取非法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公

12、诉人指控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那么用来指控犯罪的手段,即我们所说的证据也应当是正义的。当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牺牲程序正义收集来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再贯以“正义”的名号来使用。公诉人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即使是在起诉后发现的非法证据,也有义务主动向法庭提出予以排除。只有加强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才能保证公诉人真正履行其客观义务。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进一步加重公诉人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这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逐渐加重公诉人执法过程中的客观、公正义务。 (三)建立检察官独立履职的保障制度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要求公诉人在履行职务

13、过程中保持客观、公平,不受其它干扰因素的影响。公诉人履行检察职能除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外,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这需要建立保障公诉人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系列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公诉人独立履职,需要排除来自检察机关外和内部的不当干扰。一方面,为了保障公诉人执法不受其它机关、部门的不当干扰,可以改革司法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司法办案经费和人事权应当由中央或者省一级相关部门核准和负责,远离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公诉人执法不受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当干扰,可以建立公诉人独立办案的一些机制,如主诉检察官制度,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范围的职权,在该职权范围原则上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不予干预。 注释: 陈永生.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人民检察.2001(9).11. 孙长永.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检察.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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