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知研究摘 要 虐待儿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儿童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加强法律的监管同时有必要提高社会各界人群对儿童虐待的认知度。对儿童虐待的认识度和关注度越高,社会就越可能为预防儿童虐待,进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 儿童虐待 认知 儿童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闫新新,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76-02 根据已有的研究发现,儿童虐待是一个在各个文化背景和制度背景的国家都可能以一定比例发生的现象,只是发生率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中略有不同。中国也不例外。不过,
2、对儿童虐待的认知则是另外一件事。对儿童虐待现象的认知度越高,社会越可能在预防儿童虐待,为儿童提供保护等方面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提高对儿童虐待现象的认知程度,是预防儿童虐待、为儿童提供有效保护的第一步。 一、儿童虐待仍然是一个视而不见的隐性问题 在中国,针对儿童的暴力和虐待,仍然是一个隐性的社会问题。即尚未被人们意识到是“问题”的问题。虐待儿童,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利,使得儿童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中国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目前都不关注虐待儿童问题,虽然从医学界开始研究虐待儿童算起也有近 20年的历史了,但是始终没有形成气候或氛围。针对儿童的暴力,特别是家庭中的暴力,人们往往认为是理所当然,视
3、而不见。因此,当务之急,还是要提高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识,把隐性问题变成显性问题。以便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更好的解决儿童虐待问题。 (一)对“虐待儿童”的理解和处理 中文对“虐待”的解释是:凶狠残暴地对待人。中国法律对“虐待罪”的规定是: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在 2001 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界定虐待比家庭暴力严重:“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构成虐待。” 在中国,大多数儿童和父母都普遍把“虐待”看成比“家庭暴力”严重的犯罪行为。家庭暴力是违法(可能导致犯罪) ,严重的或不严重的、长期的或短期的、好意的或恶意的伤害行为都会构成家庭暴力。而构成虐待行为,不仅要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经常性和较严重的伤害后果,而且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只要动机是为了孩子好,出于管教目的而打孩子不算虐待。正因为如此,当出现父母打孩子被以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虐待罪判刑的案例时,社会公众和学术界都认为这属于“家庭暴力” ,而从来不会提到“虐待儿童” 。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医院,大部分医护人员承认,当他们面对一个受伤的儿童时不会考虑是虐待儿童。但
5、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现在的状况有所改变,比如北京的医务人员如果怀疑严重受伤、可能死亡的儿童在家里意外死亡,警方也会介入调查儿童是否受到家人的虐待,不过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儿童死亡或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对非常严重的案例根据刑法处理,其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被作为管教或体罚而接受。因此,在国人眼中,虐待儿童是极少发生的情况。 (二)特定的文化传统影响人们对儿童虐待的认识态度 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家长”一词本身就隐含着亲子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虽然封建家长制已经不存在,但是家长观念和家长作风依然常见, “不打不成才” 、 “棍棒底下出孝子” 、 “打是亲,骂是爱”等传统观念根深蒂
6、固。虽然这些说法已经受到专家学者的批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因此,中国父母常把打“自己孩子”视为家庭教育的一部分,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曾经做过一期节目,讨论“不打不成才”的话题,没有得出对与错的结论,最后现场不少人认为“打”与“成才”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基于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对虐待儿童才有这样的认知和态度。中国法律规定一直家内家外有别,认为家庭是私领域,只有孩子受伤害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公共权力一般不干涉,以家庭稳定为大局。在现实生活中,正因为虐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刑法才规定,没有造成重伤和死亡的虐待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
7、民共和国刑法第 260 条)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第 98 条) 。实际上,儿童难以“告诉” ,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干预,这就使得很多虐待案例不为人知。因此法院审理的虐待罪案件也很少,一般都是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的伤害后果才被法律干预。 二、不同类型人群对儿童虐待的认知 至于什么是“儿童虐待” ,不同身份类型的人群会有不同的认知态度。虐待儿童,即对儿童的“不当对待” ,包括遗弃和忽视、暴力、虐待、剥削等四种类型的行为。在中文中,虐待是一个比较书面化的概念, “打骂”则更为口语化。我们对专业人士,如医生、警察、教师等受教育
8、程度比较高的人, “儿童虐待”的概念比较容易理解,尚可接受。但是对于农村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人群,如老人、家长、儿童等,对“儿童虐待”的概念比较陌生,他们只熟悉“打骂”这样的概念。在现实中, “儿童虐待”是一个尚未引起社会关注的现象,这也就使得“儿童虐待”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一)家长对“儿童虐待”的认知 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家长接受这样的观念:只要为了孩子好,对儿童的体罚是可以接受的。对于“在孩子不听话的时候,是否可以采取打骂或罚站、罚跪、饿饭的方式教育孩子?这些现象是虐待儿童吗?这一问题,很多家长认为,一般家庭生活中的打骂,是对子女的教育,不能算做虐
9、待或”不当对待“。从家长的角度认为,他们都赞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点,不认为这样的教育方式是儿童虐待。所以,普遍的看法是, “打是一种关爱,是一种教育” , “打孩子是自家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 ,当人们听到父母骂孩子“你去死吧”这样的词语,也认为是家长的教育方法问题,打骂是一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不算是虐待。 对于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这一现象,家长的看法有一种共同的取向,认为教师体罚学生“是老师的一种工作态度和教育方式。罚站或罚学生打扫卫生都是可以接受的。老师采取这样的行为也是为了孩子好。相反,一些老师现在对孩子放任不管,是不对的。 ”可以看出,教师打孩子是不会受到谴责的,父母认为这是老师对孩子
10、负责,不会被认为是教师虐待儿童。 (二)医生、国家干部和公安人员对儿童虐待现象的认知 对于一些专业人士,他们对“儿童虐待这一词汇有一定的理解。经研究发现,一些共青团干部,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医生和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使用带有严重侮辱性的词汇辱骂学生,或者家长的某些行为给孩子造成心理和精神伤害时,就算是虐待。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不利,抹杀了孩子的天性无疑也是一种虐待。儿童也是有人格尊严的“人” ,如果说打一个成人是错误的,那么打儿童也是错误的。儿童在法律上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特别是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实施以来,这种保护力度越来越大,虐待儿童本身就是对你儿童人权
11、的践踏。 一些共青团干部认为,团委的主要职责为团结与服务青年,强调青少年的自我保护,主要服务和关注的群体是 12-35 岁的小学生和青少年。没有专门的部门对 0-12 岁的儿童提供管理和服务。因此,共青团对儿童虐待也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极其严重的打骂,如打伤打残,才算是儿童虐待,而且虐待应当具有一个连续性和打孩子的动机问题。而如果在教育过程中抹杀孩子的天性,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就也应该算是一种教育虐待。 (三)教育部门和教师对儿童虐待的认知 对于学校里是否真的很少出现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体罚一般视情节而定,比如罚抄作业也要视数量而定,而且罚站是一般老师都会
12、采用的方法,不应当算作虐待。偶尔骂学生的行为也不能算是对学生的虐待,还有扭学生耳朵,或者偶尔留校,中午不让回家,一般也都是有原因的,不算是体罚,也不是虐待。他们所认为的体罚事件,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比如将孩子打得身上有伤,被家长告到教育局。一般也不会出现儿童虐待的现象。 一些受过系统教育学熏陶的老师,对儿童虐待有自己的理解,认为现在几乎没有虐待儿童的现象。他们认为,儿童虐待就是家庭暴力,在学校中不存在。打骂孩子的现象,在家庭里普遍存在。如果对孩子进行一些辱骂性的词汇,一些受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系统训练的教师认为,这是对孩子心理上的一种伤害。 (四)儿童自身对虐待的认知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生理卫生以
13、及儿童权利等知识教育,儿童自身对于“儿童虐待”概念的理解表现为:儿童多视父母的打骂行为为正常行为,自己做错事情了就应该被父母打骂。儿童自身并不认为自己是受到了虐待。个别儿童也只是从老师那里听说,父母打骂儿童是虐待行为,违法。然而,当自己受到父母打骂或者看到其他小朋友被打骂时,也不会认为父母有错,更不会认为父母的行为是虐待儿童行为。 经过对儿童的询问表明,儿童都不喜欢被打骂。对于家长的行为,一个女孩很明白地说,虐待就是家长打小孩。另一个男孩说,虐待就是打、骂、饿饭。对于在学校里发生的虐待,大多数儿童认为,上课不听课,调皮,老师罚站都是自己做错了事情该罚。 “儿童虐待”对有些儿童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
14、概念。 三、结语 在我国,儿童虐待现象是存在的。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人们对“虐待儿童”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普遍观点认为,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即有明显可见伤痕,打骂有一定频率,具有长期持续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和身体伤害,才能被视为虐待。如果由于身体伤害造成了心理伤害,也应该被视为虐待。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性的打骂和体罚儿童,都不认为是虐待。 由此可见,儿童虐待问题尚未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大多数人认为儿童虐待现象很少,不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与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有关系。在目前的认知水平下,儿童虐待现象不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即使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打骂和虐待,目前的法律制度尚不能够对受虐儿童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如果有儿童虐待案件的发生,除非造成了严重后果,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虐待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提高社会各界人群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这也是预防儿童虐待的第一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 3张旭.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刘娟娟.儿童虐待问题研究概述.青年研究.2008(2). 5马韵.儿童虐待: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问题.青年研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