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合理性“三公”消费现状分析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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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非合理性“三公”消费现状分析及对策摘要:目前,我国“三公”消费还存在支出不合理的现象,财政资源浪费严重。本文通过对非合理性“三公”消费现状的分析,指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提高我国“三公”消费的监管效率,改善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关键词:“三公”消费;监管失灵;合理性 一、我国“三公”消费现状分析 “三公”消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上产生的消费。由于财政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对于“三公”消费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 “三公”消费不仅数目惊人,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情况,一些单位、个人滥用职权,浪费国家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我国“三公”支出的合理性亟需改善。 2011 年以来,我国开始公布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支出。据 2011 年公开数据显示,2010 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消费支出合计 94.7 亿元。2012 年 6 月财政部公布,2011 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3.64 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国(境)经费为 19.77 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为 59.15 亿元,公务接待费为 14.72 亿元。2012 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仍高达 79.84 亿元。 “三公”消费规模难控、监管低效,一方面是科目设置的不合理性,预算编制

3、的滞后性和粗放性,加之上下级监管部门、同级政府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实施“三公”消费监管的难度随之增加。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对于监管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公然抵抗监管的行为缺乏较为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和处理意见,一些单位、个人铤而走险,浪费国家财政资源。 二、 “三公”消费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财政支出的监管和约束还缺少相对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财政支出监管、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少有较为明确、可靠的规定,因此缺乏法律指导的财政监管工作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履行其职责。 (二)预算编制体系不合理 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预算编制

4、体系不够合理,预算编制、审核的周期与财政实际支出的周期不一致,往往会出现“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情况,从而使得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效力。此外,由于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的存在,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盲点,这就使得一些单位、个人趁机浪费国家财政资源,满足个人私欲。 (三)地方监管积极性不高 由于地方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工作开展的成本相对较高,且针对监管工作的绩效考核不到位,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实不规范、不严肃,地方监管部门在面对繁重的工作往往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即使发现了的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碍于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一些监管部门也会装作视而不见,从而使得地方“三公”消费监管

5、工作很难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四)监管奖惩措施落实不到位 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对于监管中出现不同问题的奖惩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对有问题的单位、个人做出的处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进而使得相应的惩治措施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处罚措施难于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一部分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挥霍国家的财政资源。 三、 “三公”消费监管机制优化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三公”消费监管尚处效率低下、监管效果不明显的状态,而只有通过建立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中央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三者之间的监管机制,才能够均衡各方利益,最终建立起高效的“三公”消费监管制度,从而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使其发

6、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是基础 要提高“三公”消费的监管效率,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针对“三公”消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随着监管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根据实际工作中反馈的信息,不断使法律条文具体化、细致化,弥补体系中的漏洞,避免机会主义行为。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三公”消费行为,必须对“三公”消费的主体、内容、范围和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 (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体系是前提 目前,我国预算编制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体系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三公”消费的监督效率。对

7、于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调整预算编制周期,使预算执行的时间与预算编制、审批的时间相匹配,防止预算编制工作流于形式,避免出现“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情况。二是要将预算编制细致化、具体化,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将政府的预算编制细化至款、项,对于金额、影响较大的事项附注文字说明,有助于减小信息不对称,降低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加大了地方政府违纪行为的风险。三是调整预算科目,缩小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上,改变过去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的管理办法,要求参照预算内资金管理模式,建立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将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监督体系中

8、。 (三)加强地方监管部门的建设是关键 作为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切实加强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是提高“三公”消费监管效率的关键。 “三公” 消费监管时间紧、任务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地方监管部门需要一支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的团队来加快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吸收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理论指导,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监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组织进修、交流等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审计、会计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工作的速度与精度,以应对日趋繁重的监管任务。 (四)实现监管职能的转变是重点 首先,地方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的预算监督要从程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

9、。对于“三公”消费的监管不应仅仅着眼于支出的合法性,还应该注重实现消费支出的效率提升。对于地方政府的“三公”支出监管,应在保证支出的用途、资金的去向合法的同时,更深一步评估财政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对于“三公”消费应当量入为出,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标准来对政府的“三公”消费开支予以约束,从而避免政府工作中铺张浪费、注重排场现象的出现,促进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还应着力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者相结合,侧重发挥过程监督的强大作用,通过加大对“三公”消费支出过程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尽早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从而避免国家财政遭受更大的损失。 最后,要

10、进一步拓宽“三公”消费的监管领域,对于目前地方监管的空白区域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的工作部门,要加快速度将其纳入地方监管体系中,使其支出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 (五)强化监管奖惩机制是推手 “三公”消费一直以来都是贪腐的温床,为了提高我国政府的廉洁程度,改善财政支出的效率,中央应提高对“三公”消费的关注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及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及奖惩力度,通过强化奖惩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进而推进实现整个监管利益链的激励相容,督促地方政府、地方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实行监管。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要将“三公”消费监管工作的开展成果纳入地方政绩考核指标中并赋

11、予一定比例的权重,以引起地方政府对于“三公”消费监管的关注与重视,促使地方政府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纠正自身在财政支出中的违纪行为;二是要对“三公”消费问题实行“领导问责制” ,对于公然抗拒地方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通过“三公”消费谋求个人私利的组织领导一律给予严肃处理,以此来提高地方政府失职与违纪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其违纪的倾向,同时提高各部门领导的责任意识,降低管理缺位导致的道德风险;三是要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效率给出明确的标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对于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或故意包庇情况

12、的监管部门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以加强地方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四是要加大奖惩力度,提高任何通过“三公”消费违纪行为中饱私囊的机会成本,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实现对不法行为的“零容忍” ,从而起到“杀鸡骇猴”的作用。 (六)加强政府财政信息披露是根本 由于在监管的博弈中,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在与监管对象的监管博弈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一情况直接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全面确立政府财务报告的对外报告制度,加大对政府财政收支信息的披露,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政府收支情况的透明度,降低监管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和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促进“三公”消费监管机制的良好运转;另一方面,

13、加大对政府财政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发动社会公众,借助于人民的监督力量,可以使中央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更早更快地发现地方政府的违纪行为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此外,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举报还有助于实现对“三公”消费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三公”消费监管的效率。 (七)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是重要保证 要提高“三公”消费的监管效率,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网、报刊、电视、热线电话等多媒体信息渠道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引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力量,借助多方力量配合中央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实行监管,可以形成有效制衡地方政府与地方监管部门的社会外部舆论与监督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不良之风。

14、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央纪委监督网站,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予以调查,但针对“三公”消费问题的信息渠道仍然有拓宽的空间,人民实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还亟需扩展,信息系统有待完善,通过建立中央监管举报信箱、中央监管热线电话、中央监管举报网站等渠道,形成对“三公”消费违纪行为的合围之势,从而实现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三方监管力量的整合,更有效制约地方政府在“三公”消费问题上的行为与决策。参考文献: 1高兴武,林臻桢.“三公” 消费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 2012(11). 2叶勇,刘敏.我国非合理三公消费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J.廉政文化建设,2013(02). 3魏健馨,史展展,刘丽. 浅析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法制与社会, 2009(16). 4姚君宁.发挥审计职能 强化预算监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 5刘笑霞.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构建基于财政透明度的考察J.当代财经, 2007(02).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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