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城镇化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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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城镇化建设与经济法创新思考内容摘要: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城镇建设。城镇建设是包括城镇的经济、民主政治、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多个环节,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提出深入研究的课题。其中经济法律制度创新就是产生在法律领域的新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阐述中,城镇建设首先要实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在这个思路上,要实现从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变,从强制性制度的变迁转变到诱致性制度的变迁,从经济政策转变到经济法律等三个方面转变。 关键词:经济法 城镇化建设 经济政策 从关系经济转变到契约经济 现代城镇化建设意味着其经济发展合作模式要从传统关系经济过渡到企业经济,利用良好的契约精神和合同

2、约束,提升城镇化建设效率和有效性。 (一) 城镇经济中关系经济的基本特点 关系经济是传统经济运行的机制。我国素来是一个熟人型社会,因而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主要是依赖于关系经济,利用各自的关系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在一种大家默许的环境与氛围下合作与发展,而这人情关系经济在最初的改革开放以及城镇化过程中具有良好资源集聚和集中配置作用,但是其本身在长远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关系经济导致政府寻租泛滥和政府管理失效等现象的发生。由于长期存在人情、熟人社会的缘故,国家资源过度掌控在部分人手中,由此造成了经济发展效率低下、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从而无法真正形成有效的区

3、域经济可持续性发展,而要想从根本上实现发展和深化改革,就要通过对培育市场、将关系经济向契约型经济转变来促进经济统筹,推动经济发展。其次,关系经济在市场上交易成本比较高,由于对于外来更加具有竞争力、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以及外部资源的拒绝,从而造成内部资源的消耗,同时交易限制和寻租现象以及不合理的暗箱操作,加剧了交易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量经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同时由于关系经济具有隐蔽性和专用性的交易信息,不利于合理配置资源,导致竞争秩序和自由流动不能正常运行。 (二) 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化的创新思路 城镇经济实现变革的重要途径的关系经济向契约经济转变,其不仅和经济法有内在关联性,又给经济法赋予了新的

4、使命。是未来城镇化建设重要的手段与方式,其未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是构建促进城镇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要改变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经济,真正遵从市场经济发展原则,以契约化作为导向。契约化的城镇在关系经济中包含着培育型和促进型制度变迁的途径。不仅仅是引入竞争原则,利用更加合理而高效的社会资源形成与提升良好的资源配置,更为重要的是将政府在传统经济中的地位进行重新定义和转变,更多的是发挥政府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而非是传统市场发展的主导地位。同时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市场的特殊性,改变原有规则,用促进和培育市场的立法来保护城镇经济的发展。二是构建适合城镇市场发展的金融、税收、财政法

5、律制度,要以契约化作为导向。对于传统人情集资和非契约形式下的资金筹措与担保方式进行改革,以市场化制度,通过合理的金融渠道对资金筹措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从而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接轨的市场金融体制,由此除了要鼓励区域金融机构提高对于企业放贷之外,未来要进一步建立发展票据贴现市场、短期融资债券、资金拆借等城镇金融市场体系。三是构建城镇法律制度的主体要以契约性为导向。经济活动无论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为主体,都必须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制度,避免传统人情社会下的随意性,一切真正以契约、以合同为合作准绳,对于政府而言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彼此合作的基础与保

6、障,从而为他们在市场建立、解散、运作或者相关的义务和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从强制性变迁转变到诱致性变迁 城镇化建设意味着制度的变迁,而要想有效实现制度变迁,就必须要改变传统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制度变迁方式,从过去强制性变迁逐步过渡到诱致性变迁,从而更好的促进城镇化建设速率。 (一)经济法传统模式的制度变迁 政府主导和经济改革的相对性,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建设中体出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点。首先表现为政府是经济法的供给主体,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其次经济法的制定是建立在非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政府意志高于法律意志。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经济法的基础,其根源是国家对利益的追求,体现出利益性和阶级意识性。而上述行为无疑与

7、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于政府职能的需求相违背,对于现代政府职能而言,其本身不再是经济发展主导,应该从过去主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协调各区域经济发展职能,提升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性,同时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二)城乡化建设中制度变迁的创新思路 1.从互补角度审视国家经济立法和非正式、城镇地区经济调整的关系。首先是鼓励农民和农村组织提升他们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现代城乡发展过程中,改变他们传统的农村身份,给与他们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福利待遇,由此充分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为现代城乡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劳动力。其次是国家经济立法要包括规范性引导,要真

8、正以法律制度对现有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行为予以约束,国家立法在适用性上承认其优先性。再次经济立法要包括兜底性原则,政府要对部分产业以及行业,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良好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予以破产或是赔偿兜底,从而保证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对于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需要从动态性的角度重新进行审视。传统法律将经济法和商法分为不同法律制度,忽视了两者间相互的影响和联系,随着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制供给日渐增多,能够实现制度变迁。一方面政府要合理增加民商立法,以经济立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对于企业、个人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在技术上将传统民商法的理念和原则引入经济立法中来实现内部改造。以投资法和产业法对经

9、济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从经济政策向经济法律转变 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是人情化、熟人社会合作方式,其虽然具有良好的人情基础,但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不利于合作的长远发展和责任认定。因而,未来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逐步改变过去的经济发展思路和观念,改变过去单纯以经济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思路和模式,转而实现以法制化与经济化双重模式的全新发展模式。 (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现状 由于农村经济本身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发展都相对落后,政府和农民群体都没有意识到轻法律、重政策的发展方式所带来的弊端,因而在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过于依赖于人情和彼此之间的熟悉程度进行合作,缺乏必要性的规范化、契约化的约束方式。与此同时,针对三

10、农问题开展的新农村城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是总体而言并没有真正实现城乡差距的缩小,没有真正结合现有农村居民的知识结构、技能素质以及主体观念而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由此无法充分发挥政策和农村劳动力的优势。由此,无疑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长远的农村经济建设与规划。 因此,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农村经济建设现状,必须要认真反思传统农村经济规划的错误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不利局面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真正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从三农问题以及其形成背景等实际因素出发,采取更为合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不再是单单依赖于传统经济政策导向下的农村经济发展,而是以多元化、更加细化的发展模式和政策

11、建议。过去的用政策协调和推动城镇经济建设虽然能够缩短时滞,但是层层细化、贯彻、落实加之政府和个人的影响,政策的实际效果经常不符合制定的初衷,这无疑与最初的农村经济建设理念相违背,不仅仅是发展的滞后,更为重要的是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带来了巨大的物力、人力的浪费,对于资源本就稀缺的农村而言,对于其长远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制约和影响。可以说农民在经济收入和地位上均是弱势群体,对于未来的政府而言,要想真正促进农村建设,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须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真正从农民角度出发,采纳他们的建议。 (二)经济法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新思路 1.建设法制化的责任机制和经济政策。首先责任主体要实现法制化。良好的法律制

12、度的保障才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因而对于任何规划还是政策性文件都要予以充分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要让其真正落实到实处,而非是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因而就需要通过经济立法在客观上加以明确,真正从细则上对其进行规范,由此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其次要将经济建设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法制化。真正以量化的经济发展手段与原则对于官员和地方政府的政绩予以考评,而不仅仅是到了出现事故之后的追究,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考评制度和经济建设标准化流程,以更加全方位的对现有的政府进行考量和评价。最后责任类型要实现法制化。政策责任是以内部责任为主体的行政责任体系。通过一整套完善的责任评价制度,以此更好的约束政府行为,提高官员的

13、责任心,借助于统一的立法标准和评判方式,以提升整体政府的服务与工作效率。 2.实行法制化经济政策实施和制定。实行法制化的目的有三,其一是多元化政策制定主体要被单一化的法律制定主体所取代。由此充分避免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避免了企业本身的寻租现象,从而真正能够让政府的抉择符合市场化发展需求,而非是仅仅为了满足某些人的利益,减少制定政策者因知识和信息的局限性而对政策加以干扰。其二是相对本位的政府机制将被中性的法律机制代替,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决策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自身的决策风险。其三灵活性的政策实施被强制的法律实施所代替,以此能够以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保证政策

14、的执行效果和实践性,实现城镇化建设高速率和有序性。 3.经济政策纲领和目标的法制化。农业法是 1993 年制定并于 2002年经过修改的,反映我国关于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其中的部分法律并没有充分反映在现代农业法或是相关法律中。例如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等战略转移以及农业税等问题,而上述问题需要未来我国政府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积极吸取教训和经验,利用好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实现我国现有城镇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避免了过去传统农村建设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全而带来的监督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无法可依、无理可据的现实,从而限制了我国现有城镇化发展速率以及效用。因而,未来

15、要进一步依据城镇化建设目标对现有法律进行优化,明确与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将不同法律制度进行融合与借鉴。 结论 城镇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展目标,城镇政治、文化、经济和环境保护都是城镇建设的一部分。经济建设是实务界和理论界最新研究课题。其中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属于法学研究领域。当前城镇建设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一场伟大变迁,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从经济关系到契约关系、从强制变迁到诱致变迁的过程中,用创新的思路对经济进行立法,以法律为保障,实现经济的飞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凯丰,董捷.新型城镇化建设与金融改革创新J.经济论坛,2013(3) 2.杨林.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些思考J.渭南政报,2013(3) 3.孙岩.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新经济导刊,2013(8) 4.尚柏仁.城镇化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乡村发现,2013(2) 5.马忠华.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措施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6.崔莉,李洪山,李静.网络治理视角下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J.商业时代,2012(7) 7.薛冬梅.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现状及其前景探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2(1) 8.吴康,姚志军.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解决公共服务供给短缺问题的新路径J.人力资源,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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