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遭遇色情陷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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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书记遭遇色情陷阱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火成金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会有这样一番离奇的经历。 事隔 3 年之后,火成金提起来仍气愤难平。 “嫖娼” ,屈打成招 火成金回忆说:“1996 年 4 月 16 日中午 1 时 40 分,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派出所两名联防人员闯入我家,谎称有件事请你去帮忙说明,很快就回来。 我到该所后即遭非法搜身,随身带的工作证、身份证、传呼机、365 元现金被一清而光,他们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连上卫生间也要跟人;在没有举报材料、也没有传唤手续的情况下,用打骂等强制性的手段让我招供嫖娼问题,对我进行了长达 10 小时的逼供。要我承认和一个叫王虹的女人在我家

2、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我说这是你们捏造、诬陷,因为我不认识王虹这人,根本没有的事。他们说不招也得招,不承认也得承认,他们这里还没有发生过进来不招供能出门的。他们一边大声辱骂,一边拳打脚踢,一位个子很高的男性向我腰部用力踏了两脚。就这样从下午 2 时到晚上 11 时,我被他们打得头昏脑胀、浑身是伤、筋疲力尽。我提出要回家,他们说拿来 5000 元就放你回去,笔录不搞也行。他们让我给家里打电话只许说送钱的事,不准说别的和给别人打电话。我只好给堂弟打电话借钱,堂弟便凑了 5000 元送来,交完后我说这么多钱你们拿走,还是请给我们一个收条,这话还没说完,又迎来一顿拳打脚踢。王所长气势汹汹地说:还没见过这样

3、难缠的人,你们给他搞上个收条。一会儿他们拿来早就编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说你们不是不搞笔录了嘛,他们说你这个人不搞不行。我请求看一下笔录,他们说你这个老东西,还有脸看自己的肮脏事。他们把第一面翻过,第二面上面用纸盖压,让我在下面空格处签字。他们用拳头不停地打我的头部,用脚踢我的腰部。就在这种暴力的威胁下,我抱着先保命出去再申辩的想法,在他们捏造的笔录上签了字,才逃脱虎口” 。 火成金于 4 月 17 日到医院检查,结论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1996 年 5 月 15 日检查时,又发现“腰 4、5 椎间盘突出(外伤性)”。 紧接着,兰州塑料工业总公司党委根据白银路派出所捏造的“嫖娼”

4、事实,上报下发了兰塑司党委(1997)第 017 号处分决定书,决定撤销火成金兼任的公司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建议撤销火成金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 与公安局打官司火成金开始告状。 1996 年 4 月 17 日他向兰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没有结果,1996 年4 月 22 日他又向市公安局领导提出行政申诉,仍没有答复。之后他又于1997 年 6 月 3 日、1997 年 6 月 25 日继续申诉公安局行政复议,但始终未得到答复。无奈之下火成金找到了兰州市人大。市人大经过反复调查,向兰州市公安局提出如下意见:一、案件的事实不清。原始讯问笔录写明卖淫妇女王虹家住西津东路某号,工作单

5、位在兰州塑料六厂。经我们了解,兰州塑料六厂查无此人。华坪新村派出所证明,该所管辖区的西津东路某号无王虹及户主王某某此人。档案中, 抓获卖淫女的经过不是当时的笔录,而是时过一年多后,于 1997 年 7 月 2 日补的,从讯问笔录看,讯问火的笔录在前,讯问王虹的笔录在后,且落款时间有改动痕迹。 二、传唤处理均不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除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可以口头传唤) 。白银路派出所两位联防人员到火成金家并未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骗他去该所,这种做法违犯了治安处罚条例之规定。火到派出所后,从其身份证

6、等证件已清楚火的身份,本该将情况反映给单位或其主管上级去处理,但派出所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纪律仍打人逼供。据我们了解,火于 4 月 17 日到城关区医院治伤情况属实。 三、城关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 4 月19 日对火成金警告并罚款 5000 元。4 月 22 日下午对火成金宣布了裁决书,报告中说火始终未提出复议和要求。但火 1996 年 4 月 17 日晚及时写了申诉书交给市公安局纪委,有 4 月 22 日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倪孝成在申诉书上的指示为证。报告中说火始终未提出复议要求,这与事实不符。 根据以上情况,火成金嫖娼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处理草率,且不合法律规定,火从讯

7、问后的第二天就已申诉,并去医院治伤,至今不服。我们建议:1.给予认真复查;2.加强对基层公安干警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及执法责任的教育。 然而,市公安局在 1998 年 7 月 10 日作出了“关于火成金嫖娼案件的调查报告” ,认定“火成金嫖娼问题属实” 。人大的调查意见终究不是法律文件,于是火成金只有与公安局打官司。 法律还我以清白 一个区的法院审判一个区的公安局,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经过多方努力,1998 年 11 月 9 日,城关区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火成金请求撤销城关公安分局处罚通知书案但系不公开审理。 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1996第 381 号治安管理处罚通知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19

8、96 年 4 月 16 日 21 时许,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在审查吸毒妇女王虹时,王主动交待于 3 月初的一天晚上,曾在居住在武都路的一名男子家中卖淫,得嫖资 50 元。经王虹指认带路,民警找到武都路 406 号 3 单元 201 室火成金的住所,并口头传唤火到派出所。经讯问火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并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 城关分局确认:火成金于 1996 年 3 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与卖淫女王虹发生性行为,事后给王虹 50 元钱,并答应给其调动工作。此行为已构成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一款的规定对火成金处以警告、罚款 5000 元的处罚。 原告火成金的诉讼

9、请求是: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1996第 381 号治安管理处罚通知书,返还罚款 5000 元;公开给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5 万元,医疗费 6000 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他的主要理由是: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但给原告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极大损失和痛苦,而且在政治上事业上造成严重后果。城关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口头传唤本人在前,查获卖淫女在后,行政罚款在前,处罚在后。以虚构事实,编造笔录,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残酷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城关分局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捏造事实,刑讯逼供,制造冤案,使无辜公民蒙受奇耻大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

10、明:1996 年 4 月 16 日中午 1 时 30 分左右,城关分局两名工作人员经城关区临夏路街道办事处中山路第五居委会主任廖秀清指认,找到火成金的住所后,以帮助说明情况,将火口头传唤到白银路派出所。以火涉嫌嫖娼,对其进行长达 10 小时的审讯。在强行要火交纳5000 元罚款,不打收条,在笔录上签字后,将火放回。4 月 17 日火成金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脑震荡,全身软组织损伤。4月 22 日上午火即向兰州市公安局纪委口头反映过该事发生的前前后后,下午火在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收到罚款 5000 元的收据,在送达回执上签过字后,即向兰州市公安局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对白银路派出所

11、拳打脚踢,逼他承认嫖娼问题,罚款 5000 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处理。尔后,火虽多次找兰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并向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部门反映、申诉,兰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答复,让火等着,但始终未作出答复。 关于卖淫女王虹的个人简历,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经查纯属虚构。兰州塑料六厂无王虹此人,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某号也无王虹和户主王某某(王虹父亲) 、母亲付某某。火成金嫖娼案件的两位主办人对查获王虹的时间、地点以及指认火成金家庭住址、传唤火成金的时间,各说不一,本案在庭审调查前,城关分局提供不出火成金嫖娼案件的有关立案、查破处理和据以立案的证据材料。虽对卖淫女“王虹”给予了“警告” ,但未

12、向“王虹”送达。 城关法院还认为: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在处理原告火成金嫖娼案件中未对“王虹”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进行全面查证。在火成金申诉期间,向法院起诉后,经市公安局、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本院查找,均查无“王虹”其人。在城关分局再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火成金嫖宿暗娼,证据不足。对查获“王虹”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口头传唤火成金的时间,由谁指认火的家庭住址等方面事实不清。且城关分局执行罚款在前、处罚在后。同时,在诉讼中提供不出应当提交的有关立案、查破处理的证据,亦未提交据以立案的证据材料,程序违法。 关于城关分局提出火已丧失起诉条件的问题,经本院核查,火于1996

13、年 4 月 22 日下午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当日即向兰州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诉材料。两年来火多次找兰州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从未停止过申诉的要求,亦未间断对其权利的主张。兰州市公安局也一直答应“要给答复,让其等着” 。等待未果的情况下,火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兰州市公安局未作答复的期间,视为时效中断。火提出申诉和要求变更被告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故火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998 年 11 月 16 日,城关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1996第 381 号治安管理处罚通知书,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城关分局给原告火成金返还罚款 5000 元。 2.驳回原告火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城关公安分局对判决不服,上诉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 年 12 月 16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 年 4 月 6 日,火成金几经周折,终于从城关分局法制科拿到了分局返还的 5000 元罚款。 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城关法院的一纸判决总算为老纪委书记挽回了名声,但前程却永远被断送了。更让他窝火的是肇事的公安人员竟无一人受到处罚,还有那名找不着的暗娼“王虹” ,到底基于什么理由诬陷一位纪委书记,可能永远是一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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