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与维权: 从二元对立走向和谐统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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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稳与维权: 从二元对立走向和谐统一摘要:维护社会稳定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维权是公民主张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是维权的保障,二者并不矛盾。然而,在基层政府治理实践过程中,往往将二者有意识的对立起来,结果导致社会更加趋向于不稳定,越维越不稳。如何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从维护公民基本权益出发,使二者从二元对立走向和谐统一,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维稳 维权 刚性维稳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社会矛盾凸现,另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这两大特点使维稳和维权成为执政者必须认真面对和谨慎把握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能否顺利转型的关键。从根本上来讲,维权与维稳是一致的

2、,二者互为前提,关系密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将二者对立起来的思维与做法,其结果是使得公民权益越来越得不到保障,社会在基层政府维稳的工作过程中越来越不稳。由此,政府应该转变工作思路,将维稳与维权统一起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问题的提出:维稳与维权的现实困境 维稳即维护社会稳定,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为了维持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做出的一项措施。温家宝总理在 2010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1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意味着没有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有经济的迅速发

3、展,不可能有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也不可能有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2所以,维稳从来都不是目的,只是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手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民众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大为改善,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矛盾的多发的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贫富差距的加大、民众诉求的无法满足、腐败现象蔓延、政府行政行为的失范,另一方面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与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使得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有增多的趋势。据统计资料显示,从 1993 年到 2003 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 73 万人增加到约

4、 307万人。2007 年已经超过 8 万起。2008-2009 年更是群体性事件频发时期,有学者把这个时期称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3。维稳是政府的政治任务,维权是民众的利益表达方式,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维权是维稳的目的,维稳是维权的保障,二者并不矛盾。然而,从近几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困境,即人为地把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以维稳为借口,压制群众的维权诉求,致使维稳工作陷入困境。如 2010 年四川省内江市“特警抢尸”事件,一起车祸的死者并非死于车祸现场,而是被到场的 120 出具死亡通知书拉到殡仪馆冷藏 5 小时后才死亡。市政府工作组与死者

5、家属展开协商,协商过程中,政府竟出动防暴警察从医院强行拉走张厚明尸体,并与死者家属发生肢体冲突。而对于此种行为,政府一名副秘书长解释称,调来特警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维权是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首先必须为公民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制度,其次公民须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并且对于侵权行为能自觉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制建设深入发展,公民意识的增强,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向政府和法律寻求帮助,这也体现出了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度。 在我国,基层政府对接着中国最广大的群众,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多

6、变的时代,需要政府协调好各方面复杂的利益诉求,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些事情处理不好,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如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就会成为不稳定的诱因。对于群众来讲,维权是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他们意识到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来源有可能是某种公权力的时候,他们一方面会对这种公权力进行积极对抗,另一方面他们会寄希望于更高一级的公权力或者法律。基层政府应该是一道压力“承重墙” ,在应对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时候,积极寻求问题的根源,尽力为群众解决问题,而不是把群众的利益诉求看做是所谓“刁民”的闹事行为,看做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根本因素。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受到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和

7、自身政绩形象受到破坏,在发生群聚事件的时候,往往采取压力行为甚至动用警力进行强制驱散。这种以压力体制为基础,按照中央政府要求,为地方实现当地的静态安定,不惜采取各种责任追究制,用社会稳定作为地方官员升降的力最主要指标,将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的思维,必然导致刚性维稳。 二、刚性维稳的结果是维稳压力越来越大 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凸现,为了使社会稳定为绝对目标,各级政府把“维稳”提高到一个无以复加的高度,为了强化的维稳能力,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成立专门机构,从组织结构和资源安排上加强维稳工作;同时,将维稳工作实效引入干部的考核中,从激励机制上提高干部的维稳动力。由此,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一个庞大

8、的“维稳”机构,投入大量的资源,过分依赖暴力机器,来维持社会的“刚性”稳定。由于一方面维稳思的手段缺少创新,成本极高,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基层政府没有把握好维权和维稳的平衡点,对于一切抗议行为都视为不稳定和混乱的来源,打着维稳的口号,采取一切措施对其进行坚决的压制与打击 , (比如法院不予立案、限制律师参与维权、禁止媒体报道等等) ,依靠“管、控、压、罚”等手段来进行维稳,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道路不畅,甚至被堵塞之后,公民必然要诉诸法律之外的途径,这已为现实所印证:近些年来,在传统维稳思路之下,政府越是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社会却表现出越不稳定的态势,暴力事件乃至群体性事件(包括特大规模的群体性

9、事件)频繁发生,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按照于建嵘的说法,刚性维稳是为了让执政者确保其执政权力的垄断,各种维稳政策措施都以此为出发点。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处于中央层面的执政者通过政治承包的方式,将维稳责任自上而下地层层分解给地方各级党政组织和官员。地方政府和官员,一方面为了应对来自上级的压力,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实现地区维稳经常不惜代价。即便如此,基层政权在面临原因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却往往力不从心,甚至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导致了更加尖锐的社会矛盾。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具体来看,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在利益驱使下与民争利,大量征地,暴力拆迁等等,成为地方矛盾直接根源。

10、我国推行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大部归属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不足,税源减少。征地拆迁不仅能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相互勾结、贪污腐败提供了可能性。当征地拆迁遇到阻力的时候,往往采取暴力措施强力迫使民众就范,结果就是我们从媒体、网络接连不断地报道中看到的,由于暴力拆迁出现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合肥一妇女遭暴力强拆被逼跳楼自杀、江苏如皋因拆迁发生自焚事件;武汉市八古墩强拆一家 3 口被殴打死亡等等。 其次,对于一些大型地方性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有环境影响的项目,政府宣传与疏导不到位,补偿不到位,忽视群众的利益诉求。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甚至全国出现了近百

11、个“癌症村” ,并引发了诸如山东东明事件、内蒙古锡林格勒盟事件、浙江东阳画水事件、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云南丽江“8.5”事件等等环境污染型群体性事件。对于此类事件,我们看到有一些共同点,那就是政府在引进一些大型生产项目的时候,对于有污染后果的企业的审查把关不够,即使是可以通过搬迁转移使污染不至于伤害民众健康,但是要么宣传不到位,要么拆迁补偿不到位,要么是根本就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当不可逆的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政府作为不力,企业不管不顾,最后,受污染损害的民众不得不选择自力救济,进行集体抗议。 再次,地方政府官员迫于上级压力与自身政绩和形象的塑造,以“稳定压倒一切”为一切工

12、作的前提,实行“压力维稳” 。一旦出现某些不稳定因素和事件,想尽一切办法,力图将事态平息下去,避免事态扩大化。当然,为了一方社会安定,出发点是正确的,然而,在这个该过程中却是为了维稳而维稳,不一定会考虑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以会“维稳”为借口,把一些有正当利益诉求的人当成“刁民” 、 “暴乱分子”殴打、拘留等等。这样就会更加激化矛盾,将政府置于事件的对立面去,造成维稳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最后,民众权利意识增强与网络信息化加速,使得一些看似简单的事态趋向扩大化。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意识和权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当人们意识到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无论对方是社会力量还是行政力量,都能够

13、积极行动起来捍卫自身权利。当自觉利益诉求无门,或对政府 与司法不予信任的时候,就会采取其他方式主张自身权利,如越级上访,集体抗议,静坐堵塞交通更等等。同时,由于网络对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网络信息的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的从网络上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也更方便人们在网络上进行交流,互通有无。当然,由于网络信息内容庞杂,信息真实性无从确保,也使得一些虚假捏造的信息广为传播,或者事情被过度渲染,以讹传讹而失真,使得一些本来简单的事态趋向扩大化。 三、把维稳与维权统一起来:从对立走向和谐 基层治理实践中,把握好维权和维稳的平衡点至关重要,政府要维稳,民众要维权,两者并不是矛盾的,表面上二者有冲突,其实

14、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维稳需要在保障老百姓个体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否则维稳就没有基础。老百姓是社会的权利主体,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主体服务的,只有维护老百姓的权利,执政才有合法性基础。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谈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维稳以及保障社会秩序是为了打击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是维权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对建设和谐社会缺一不可。 首先,通过政策调整,促进社会资源公平分配。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水平总量大幅提升,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的基尼系数

15、已连年超过国际警戒线水平。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积累,特别是当面对一些非法致富、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为的时候,民众更是表现出强烈的不满,社会紧张程度增加,一旦找到某个突破口,就会将这种不满情绪以极端的方式爆发出来。因此,应该通过政策调整,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建立均衡的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基本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促进社会资源在城乡、中西部、内陆和沿海之间的公平分配,以调整多年来政策倾斜所造成社会资源的城乡与地区差异。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民权益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第一个目标就

16、是:“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由此可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民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应在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将其与县政改革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考虑,改变目前法院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的管理体制,严禁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审理,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建立以法院裁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彻底改变行政权高于司法权的现状,突出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使法院不再是配合地方党政官员追求政绩的一个部门,而是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 最后,转变工作思路,将维稳与维权统一起来。从根本上来

17、讲,维权与维稳是一致的,维权亦是维稳,维稳也是维权。稳定是发展的前提,邓小平曾指出:“没有稳定的社会局面,就什么事也干不成” ,唯有实现社会稳定,才能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地方政府要转变工作思路,首先应该认识到群聚事件是公民主张自身权利的活动,而非针对政府的对抗性活动,群聚的目的,是希望政府对于他们的利益诉求,给予妥善解决,而非制造纯粹的社会动乱。唯有这样,才能够寻找到公民群体事件的根本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其次,当发生群众维权行为时,应该对事情原委进行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以政策疏导为主,而不是出警或者以其他压力方式予以解决,以免造成民众与政府情绪上的对立,

18、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把问题复杂化。此外,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效率不应当以群聚事件的发生与出现作为一项指标,毕竟一些群聚事件的出现带有某种的偶然性。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有绝对的公平,一个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民众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利益诉求。对于群体性的维权行为,笔者认为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关键是出现冲突事件之后,有健全的制度化的维权机制,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政府在抓落实过程中,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益,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这样的思路和做法去做的过程中,人们的抗议行动会趋于日常化,和平化,制度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民主表达机制会完善起来,每当有不公正发生,就会出现和平抗议,而各级政府应当去做的事情就是有效地解决这些抗议提出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唯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使我们的民主制度逐步走向至善。 参考文献: 1温家宝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EB/OL.2009-3-14. http:/ 2俞可平.动态稳定与和谐社会.J.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研究.2006(3). 3周忠伟.20082009 年中国群体性事件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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