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探讨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日、德等国家均附之以”非常上诉”的名称,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运作的结果是消化纠纷,为社会输出正义。然而这一理想的结果并不是每一次的程序运作都可以达到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出现非正义的结果。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过这次的修改,我国再审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修改决定对再审次数未做出明确规定
2、。司法实践中,如果一味的追求诉讼结果令双方当事人都信服或判决绝对客观公正,这无异于拿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作赌注。一个常识性的事实是,案件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诉讼程序无论如何科学也不可能将案件事实一一复现于眼前。我们所观察、叙述的事物受到了自身认识能力、周围环境状况、个人成见、一起倾向性以及律师对有关事物作出的技术描述的极大影响。我们只能根据这些并不周延的证据材料进行理性的推论,所以无休止地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而不断的启动再审程序是荒谬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司法制度最重要宗旨之一是解决矛盾。法院裁判具有的既判效力。再审程序只是一种有限的补救司法错误的程序。司法错误并不能等同于司法不公,人们
3、不应该把一切司法错误都归于司法不公之列。就程序不公而言,只是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规则或者说具有人权性质的程序保障,并非任何的程序错误都可归于程序不公。而有关实体公正的错误,则显然不能将法官于自由心证规则下的经过理性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民意法律允许下的通过自由裁量而运用的法律,亦归于实体公正与否的审查范围。因此,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可能对一切司法错误提供补救,只能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错误进行补救。其次,再审程序应当满足司法效率的法律要求。任何纠纷的存在,不仅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同时也表明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纠纷应当尽快得到解决,从而使不稳定的社会关2系尽快稳定下来。人
4、为的迟延以及繁琐的诉讼程序设计,必然消耗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必然带来更多的费用开支,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在公正、效率与安定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建立一个有限再审制度。选题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立法设计以及司法运作领域尚存在缺陷,一定程度上造成诉权行使的有效监控与制约手段不尽如人意,也为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个案件反复审判的情况屡见不鲜。本课题要通过对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以及两者的分析比较,从再审主体、再审条件、再审事由等方面出发,通过对国外民事再审制度的借鉴,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本课题旨在寻求程序公正和
5、诉讼效率的平衡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对诉讼效率的维护、对诉讼正义的满足、对诉讼经济的追求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固有效能的发挥。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基本内容1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11提起再审的主体12提起再审的事由13提起再审的时限2我国民事再审的无限性体现21提起再审的主体无限制22再审的次数无限制23提起再审的时间无限制24再审事由的规定过多涉及实体3关于各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和借鉴31美国的REHEARING和REVIEW制度32日本的再审之诉33法国对瑕疵判决的救济制度4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法律构想41调整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411取消法院作为主体发动再审的
6、主体412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范围3413细化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减少涉及实体的事由414限制再审次数415明确再审的时限416再审案件实行一次终审制417限制再审的审理范围42完善民事诉讼法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条文421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修改422第一百七十九条的修改423第一百八十六条的修改424第一百八十七条的修改425补充条文5结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论述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当事人通过再审缠诉现象遭到病垢。在整理重复再审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廓清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无限性这一概念以及它的外延概念。(二)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个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构想,并分析其现实
7、操作性和实践性。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本文拟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技术路线在大量查阅相关最新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紧抓我国民事再审重复提起以至无限次的主线,对相关难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检验所提出的完善的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建议可行性。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2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3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4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5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过程记录卡、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
8、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6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474月16日,第一轮答辩。85月7日,第二轮答辩。95月8日5月15日,后期检查。检查内容为答辩过程、成绩评判、各类评语表、答辩记录表等。105月20日,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装订要求,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教务办。五、主要参考文献1汪丽萍试论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2肖扬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3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潘牧天普通程序审限制度的缺陷与民事诉权的滥用,载学术交流20
9、09年第2期。5王斐弘诉权的维护及其限制,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6期。6陈育苗确立有限再审原则既判力理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冲突及出路,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7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追求及其改进,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5期。8周艳茹浅论民事再审模式的构建,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2卷第1期。9王国春通过程序设计提高诉讼效率,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10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11赵学敏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2期。12黄攀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载金卡工程经济与
10、法2010年第4期。13王寨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14范明志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5张海棠程序与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16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17汤维建、沈磊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8胡玉荣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载理论研究2010年第3期。519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20柯胥宁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思考,载法制在线2010年第3期。21MICHAELESOLIMINEDUEPROCESSANDENBANCDECISIONMAKIN
11、GARIZONALAWREVIEW,2005(5)4822PETERGILLIESSECTION52ANDMISREPRESENTATIONSTOACLASSPRINCIPLES,PROOFANDAPPELLATEREVIEWTRADEPRACTICESLAWJOURNAL,2007(5)20623吴京堂一起经过三次再审的侵权案件所带来的启示,HTTP/WWW9ASKCN/BLOG/USER/WU_TIE/ARCHIVES/2006/3447HTML2011年3月1日。24刘玉浅议民事再审事由,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6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探讨关于我国对民事再审制度的
12、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实行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该文主要从民事有限再审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就修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及现状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所谓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民事有限再审程序是继第一、二审必须程序之后,为纠正错案而设置的一个补救程序。它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象
13、民诉法中的督促、公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1。但是,我国再审程序所蕴含的一些旧的理念已与现代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凿枘不投,我们如果不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新梳理,大胆地改造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原来已有的特别司法救济功能便会受到抑制,就不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专门设立了民事再审程序,该章用十二个条文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从该章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1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1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5、(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提起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因提起主体不同,其理由也各不相同。2如前所引述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五种情形之一(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提起再审的对象
16、。从前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看,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属于再审对象。(四)再审审理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
17、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则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一审再审程序与二审再审程序是否读可以上诉,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再审可以实行一次终审,也就是一审再审,不能提起上诉。3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无限性的体现(一)再审的主体(管辖法院)无限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范锡祥认为,再审的主体是指有权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管辖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
18、案件再审提审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2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3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8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抗诉权的规定,致再审案件的管辖权呈多级化的无限制状态。(二)提起再审主体无限制对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学界一直存在置疑的观点。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寨华认为4,由于法律并没有颁布相关的一整套保证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要求应当得到审理的规定,致使当事人要求再审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要求再审,上一级法院往往会考虑到诸多因将该案件直接发回给原审法院,要求其进行审
19、理,如此一来原审法院仍然会按照之前的办法处理,那么当事人的请求无疑就会杳无音信。当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是,这样一来,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地位就会被破坏掉。由于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大多数情况下会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站在检察院支持的当事人一方,这样,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三)再审的次数无限制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没有规定可以再审几次,导致再审无终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和沈磊认为5,重复性诉讼是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诉讼行为,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其实质是对起诉权的滥用。将侵害既判力的诉讼纳
20、入滥用诉权的范围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和相同当事人反复提起诉讼,将会违背程序安定性的基本要求,使得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的功能严重削弱,私法关系将难以重归平静。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旨在增设再审的审级和次数,认为案件审理次数越多,就越能体现公正。但,再审无次数限制,只会增加腐败的渠道和严重破坏当事人现有安定。(四)再审的时间无限制陈娴灵认为6,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期限为二年,但是由于人民法院享有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力和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致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混同于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丧失后,可以更换名称提出申诉,法院根据申诉的情况审查,只要
21、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随时可以决定再审,而不管该裁判是何时生效,有无履行完毕。同时法律也未对检察机关抗诉期限进行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转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和依职权提起抗诉,完全4王寨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5汤维建、沈磊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6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追求及其改进,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5期。9不受原判生效时间的限制。三、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新构思有限再审要有效实现民事案件的有限再审,科学立法,完善监督,综合治理才是根本之策。如何实现有限再审,从启动再审主体范围、再审事由和再审次
22、数三方面来论述。(一)启动再审主体范围的限制国内诉讼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问题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建立检察院抗诉与再审之诉并行的格局。二是在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同时,限制检察院抗诉的监督范围,着力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完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途径,对检察院抗诉进行改造,并逐步取消。四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启动再审的唯一途径。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学敏认为7,我国应将现行三大主体启动再审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之诉发动,检察院启动再审为辅的再审模式。但依据持相反意见的西南民族大学黄攀峰
23、的观点8,应该保留法院启动再审,但要有所限制。由于我国特殊的司法国情,法院有着自我监督机能,而且在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之下,可以向法院寻求救助。但同时也应当考虑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和司法的被动性原则。故需要限制,最好是只涉及证据是否充分,涉及法律适用,还有裁判的正当性问题上,因为现实中也存在着恶意丧失,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这时法院按申请或依职权都有助于合法权益的救济。由此,还得设定严格的审查程序,方能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审判权监督过程中权力的过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吉瑞田的观点是9,是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权利之功能,畅通民事案件再审之渠道
2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习惯上人们又称之为再审程序。其次,缩小法院自行发动再审的范围,保持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最后,界定适合于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案件,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为确保司法公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二)再审事由条件及程序的限制按照胡玉荣的观点10,对再审法定理由的规定应如下程序方面的再审理由有7赵学敏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2期。8黄攀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9吉瑞田实现民事案件的有限再审,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4期。10胡玉荣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载
25、理论研究2010年第3期。10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不遵守回避原则,将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虽有时不一定危害实体公正,但是足以引起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公正的怀疑。2作出裁判的法庭组织不合法。审判权的具体主体不合法,更不用说该主体作出的裁判的公正了。3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判决只能通过开庭审理的程序才能作出,否则就失去法律意义。4未公开进行审理。这样会减少司法的公开性和司法的威严。5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没有通过法定代理人直接进行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该由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实体方面的再审理由有1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法院对案件的事
26、实要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后才作出裁判。如主要证据本身是假的,那么依此作出的裁判也难免有错。所以在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定案的证据不是真实的,故应提出再审之诉。2当事人有新证据一般不作为提起再审之诉的理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主要证据而败诉是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且原审中未发现的。这时,当事人可以在裁判生效后,以新证据提出再审之诉。3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决定已被撤销等。4裁判与另一已生效的裁判书或调解书抵触。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三)再审次数的限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学敏认为11,再审次数限制应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
27、月3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只能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也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并且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这些规定能在一定范围内遏制再审的不断启动,从而节省了法院的司法审判资源。但是这项规定也存在弊端,对抗诉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并对不同级别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再审次数进行限制。“一种争端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能成为程序的。”持11赵学敏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载学术
28、交流2010年第2期。11相同观点的柯胥宁也认为12,也有学者认为,明确再审次数,再审程序只能启动一次。如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育苗认为13,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得以同一理由或相同的请求事项重复发动再审是普遍的做法。对再审案件,应实行再审终身,也即再审程序只能启动一次。总之,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民事再审模式乃趋势所向。周艳茹14指出,审判监督程序运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复杂的,需从整个司法体制和诉讼理论层面上系统解决。再审诉讼模式的构建关系到整个诉讼体制效用的发挥,因此必须符合民事诉讼规律和价值观念。审判监督程序定位于司法救济补充程序,事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
29、既判力的维护和削弱是一对同时产生而又无法回避的矛盾,牺牲最小利益的以换取最大的价值实现是人们共同的理性追求。既判力根植于法的本质,依赖法律规范的制定。终审裁判一经作出既具有确定性、强制性,人们必须遵循和受其约束。但是,法并非是万能的,只是人们解决纠纷寻求救济的工具,法也有自身局限性,如因现实而滞后,因稳定而保守,因不能包罗万象而有限等,这些局限性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有限性,即所有案件的一体化遵循,为追求法制的统一而牺牲个案的正义不可避免,这也是法治代价的应有之义。当前审判监督程序运作模式的无限性严重削弱了终审裁判的既判力,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我们为
30、追求个案的公正而付出如此代价实在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事情。如何在追求程序安定性和克服法的局限性之间把握最佳结合是我们设计再审运作模式的立足点。四、个人观点简述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基础之上,“有错必纠”是民事再审程序的一个指导原则。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若民事再审程序频频起动,法院裁判的权威和稳定频频遭到破坏。错案也有大和小之分,大的错案,比如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确实存在极大的不公,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失,其纠正过来,我们是应当鼓励的。但是那些可改可不改的小的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并不会起任何影响的错案,并非一定要通过民事再审程序将其纠正过来。只要是遵守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来办的
31、,就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现实中,民事再审程序常会因为要纠正一点无关痛痒的小错误或者再审申请人以同一理由或同一请求事项,多次重复地申请再审而发生,这不仅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12柯胥宁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思考,载法制在线2010年第3期。13陈育苗确立有限再审原则既判力理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冲突及出路,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14周艳茹浅论民事再审模式的构建,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2卷第1期。12费,同时也是对法院裁判既判力的一种侵害。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有限再审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13参考文献1汪丽萍试论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
32、规制,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2肖扬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3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潘牧天普通程序审限制度的缺陷与民事诉权的滥用,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2期。5王斐弘诉权的维护及其限制,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6期。6陈育苗确立有限再审原则既判力理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冲突及出路,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7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追求及其改进,载学术探索2004年第5期。8周艳茹浅论民事再审模式的构建,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32卷第1期。9王国春通过程序设计提高诉讼效率,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
33、学版)2005年第3期。10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11赵学敏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2期。12黄攀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13王寨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14范明志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15张海棠程序与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16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17汤维建、沈磊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8胡玉荣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载理论研究2010年第3期。19李浩民事
34、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20柯胥宁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思考,载法制在线2010第3期。21MICHAELESOLIMINEDUEPROCESSANDENBANCDECISIONMAKINGARIZONALAWREVIEW,2005(5)4822PETERGILLIESSECTION52ANDMISREPRESENTATIONSTOACLASSPRINCIPLES,PROOFANDAPPELLATEREVIEWTRADEPRACTICESLAWJOURNAL,2007(5)20623吴京堂一起经过三次再审的侵权案件所带来的启示,HTTP/WWW9ASKCN/BLOG/USE
35、R/WU14_TIE/ARCHIVES/2006/3447HTML2011年3月1日。24刘玉浅议民事再审事由,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15本科毕业论文(20届)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探讨XVI摘要【摘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对瑕疵判决的救济制度,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再审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再审事由的笼统化等原因使得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多次再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使得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受到损害。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中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同时借鉴国外对瑕疵判决的救济制度,探讨建立一个有限民事再审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制度再审限制【ABSTRACT】THEC
36、IVILRETRIALSYSTEMINCHINAISARELIEFSYSTEMFORTHEWRONGJUDGMENTSHOWEVER,INTHECURRENTJUDICIALPRACTICE,THEGUIDINGIDEOLOGYOF“MISTAKESMUSTBECORRECTED”,THEDIVERSIFICATIONOFSUBJECTSWHOSTARTSTHERETRIALANDTHEFACTCAUSESFORSTARTINGRETRIALISNOTCLEAR,MAKEASIMPLECASEBEJUDGEDFORMANYTIMESTHATISNOTONLYAWASTEOFJUDICIALRE
37、SOURCES,BUTALSOAHARMTOTHEAUTHORITYOFAEFFECTIVEJUDGMENTBYANALYZINGTHESYSTEMOFCIVILLAWPROVISIONSONTHERETRIALSYSTEMANDDRAWINGONTHERELIEFSYSTEMSFORWRONGJUDGMENTSINFOREIGNCOUNTRIES,THISPAPERAIMSTOMAKEAUSEFULDISCUSSIONONESTABLISHINGALIMITEDCIVILRETRIALSYSTEM【KEYWORDS】CIVILPROCEDURERETRIALSYSTEMLIMITATIONS
38、TORETRIALSYSTEMIII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1(一)提起再审的主体1(二)提起再审的事由2(三)提起再审的时限2二、我国民事再审的无限性体现2(一)提起再审主体无限制4(二)再审的次数无限制4(三)再审的时间无限制5(四)再审事由的规定过多涉及实体5三、各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和借鉴5(一)美国5(二)日本6(三)法国7四、建立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法律构想7(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重建7(二)民诉法再审条文的立法建议10结语12参考文献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引言再审程序,既不是审理案件的一级程序,也不是民诉法中的督促、公
39、示催告等特别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1。纵观我国司法实践民事再审制度,其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初衷决定了同一案件反复多次审理的可能性。在民事诉讼领域,一个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但由于当事人个人某些观念的陈旧错误和维权意识的过分强烈,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不断抗诉上诉,法院不得不通过一审再审、二审再审这一次次审判监督程序重复审理同一案件,得出相同判决。当事人利用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是值得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公民行为,2但若再审制度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拖延时间、钻法律空子的工具,或者无知当事人发泄蛮横固执的途径,将纠纷拖入一道一道的司法程序,使得已经选举生效的案件,重新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40、。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诉权滥用的表现,不仅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耗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此得知,通过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反省,实行有限再审程序制度,应是我国今后程序法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于再审中寻求二者的绝对平衡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根据相对合理主义精神,按照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通过程序设计使公正和效率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适时突出诉讼效率。3对再审程序进行重新梳理,适当地改造,在保证原有的特别司法救济功能基础上,实现诉讼及时原则。这也是建立一个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必须遵守的准绳,确保公正同时尽量
41、减少再审的无限制启动。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再审制度是以对因生效受生效瑕疵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进行私权救济为程序目的而设置的。”42007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专门设立了民事再审程序,一共十二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提起再审的主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78条和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1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2张海棠程序与公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3肖扬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4杨秀清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
42、释,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2检察院均可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其中,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但条件限制比较严苛,如发现新证据、判决确有错误等等。(二)提起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因提起主体不同,其规定也各不相同。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是发现原判决或者原裁定确有错误,且应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种理由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要求,主要有证据上的缺陷、法律适用错误、管辖错误、程序违
43、法和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等。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枉法裁判等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相同。(三)提起再审的时限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随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生效两年之内,超过两年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在判决生效之后,无期间限制。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抗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二、我国民事再审的无限性体现先透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无限性的体现,撇开案件
44、的实体不予讨论,我们主要看此案的诉讼程序。本案1发生在大连保税区,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大丰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和大连保税区三太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三太中心)。大丰公司认为,三太中心没有经过其同意便将600平方米房屋擅自出售他人,是侵权行为。于1998年5月7日向大连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太中心返还其600平方米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大丰公司诉讼请求。大丰公司在法定15日上诉期间内,又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大1吴京堂一起经过三次再审的侵权案件所带来的启示,HTTP/WWW9ASKCN/BLOG/USER/WU_TIE/ARCHIVES/2006/3447HTM
45、L,2011年3月1日访问。3丰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新证据,1997年4月大丰公司与三太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1998年12月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大丰公司上诉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丰公司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一年后继续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大连市中级法院竟鬼使神差般地对这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裁定再审。经过再审开庭审理,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判决撤销大连开发区的一审判决和大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判决三太中心返还大丰公司600平方米的房款及占款期间的利息共计180万元。接下来,三太中心开始申请再审。首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不久,辽宁省高级法院通知不予立
46、案。三太中心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再审抗诉,同时,对大丰公司在二审诉讼提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鉴定,确认授权委托书是一份伪证。大连市检察院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辽宁省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大连市中级法院裁定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再审。2002年12月30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第二次再审判决,再次肯定了伪证授权委托书的证据效力,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判决维持第一次再审判决。案件已经经过了两次再审,按照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被驳回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行使抗诉权。三太中心于是再次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经过多方努力,高院立案庭决定对案件进行复查。高院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再
47、次对大丰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基本相同,确认授权委托书是伪证,裁定对本案进行第三次再审。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最后的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二次再审判决,维持大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大丰公司的无理诉讼。大丰公司与三太中心之间的纠纷算不上复杂,事实基本清楚,可是这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却是经过了一审,二审,三次再审,牵涉到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及三太中心和大丰公司双方当事人,从基层法院打到高级法院,历时整整七年,其中有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证据无理缠诉,也有
48、法院错判和检察院的疏漏,暴露了我国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它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充分体现实体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但它同时也造成了再审无限的现况。这一原则对既判力造成了4侵害,严重损害了程序的安定性。1稳定性和法律约束力、终局性是一个生效民事裁判的基本属性,倘若裁判不断被更改,会破坏确定裁判对当事人权益的明确状态,不仅仅对当事人的境况,也会使社会秩序走向紊乱。深度研究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笔者发现了以下造成无限次提起再审内在原因。(一)提起再审主体无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均可以成为提起再审的主体。本
49、案中,法院没有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仅仅是当事人、检察院提出再审,就多达四次,其中大连市中级法院驳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一次。首先,法院可以依职权发动再审,这并不符合处分原则。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以后,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提起再审申请,说明当事人是认可裁判效力的,这个时候法院不应主动提起再审。再者,审判权从性质上看是被动的,法官是中立者,不主动追究纠纷,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官始终是被动的。所以,法院不应违反其审判权的性质而主动提起再审。2其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范围需要限制。作为司法机关,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公法领域,不应该去干预民事私法领域,代替当事人发动再审程序,这会导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地位失衡,显然不合法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院多次抗诉,这有害于法院的终审权、民事裁判的既判力,有干预审判权的嫌疑”3。最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私权处分的权利,有权利在私权的范围内任意地行使其处分权。所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符合民事私法法理的。(二)再审的次数无限制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对同一案件再审几次,一定程度上导致再审无终审这一恶果。以上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被再审了三次,动用了庞大的司法资源,同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的结果跟一审判决相同,实在是得不偿失。众所周知,“重复性诉讼是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