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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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之思考摘 要 农村法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位置,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依法治国,根在农村。本文从法治在中国农村的重要作用,横跨中国农村的根基土壤,深刻剖析中国农村法治的困境成因及其问题,以此来畅想中国农村法治的发展出路,从而期望一个崭新农村在法治理念下迅速崛起! 关键词 农村法治 困惑成因 思考 作者简介:张思玉,郑州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理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9-02 一、推进农村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最为基本的问题。在 13 多亿人口中,有 9 亿多是农民。从这

2、个意义上说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全国所以的法治化。在农村实行法治就是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以保障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进而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子系统。 (一)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该规定,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鉴于农村,农业和农民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努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的法制化,为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就必然要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法治是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可是续发展的迫切需要。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呈现出“高投入、高产出、高代价”开放式循环特征。虽然这种生产方式满足的当前人民对于物质文化的需要,但不可避免的也危害了我国的生态家园。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靠法律。因此,对于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源制约因素,只有通过法律进行引导,调整和规范,才能促进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

4、型的循环农业,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推进农村法治是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农村法治建设是农村在新一轮发展中的重要制度资源。这种制度资源直接决定着其他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享用。制度建设总体属于软实力,软环境建设,法治是软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核心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发展需要对农村资源进行动员,要对农村社会加以有效管理、合理控制,非常需要有一定的手段,而法律作为这种手段可以加以保证和反复适用,对农村的塑造是可靠和有功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具有法治精神是农村获得发展的巨大潜在能量。 (四)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我过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各国的

5、一场经济大潮,猛烈地冲击着现有的世界经济体制。我国农村经济在全球化大潮中,也必然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国际经济法则。因此,健全我国的农业法制,使之与 WTO的要求和各国的同行做法相契合,是我国农业国际化的必然要求。正确运用世贸组织中农业保护条款,有利保护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将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中国农村法治现状剖析 (一)我国农村法治实践成效 20 多年普法为构建农村法治精神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通过 20 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广大农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初步实现了从启蒙教育发到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

6、质的跨越,初步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进而提高全社会法治管理水平的跨越,初步实现了从单一制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跨越。正是得益于普法教育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方略能够在农村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和接受。依法治理为构建农村法治精神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法治村,由农民在乡镇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自行制定“上符国法,下合民情”的村民自治章程,即号称农村的“小宪法” ,也是将国家法律与农村民情相结合,使国家法在农村生活中得到延伸,使农村现实民情得到国家的认可。从而推动农村的法治化进程。 构建和谐社会使构建农村法治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调解各种利

7、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推进农村化进程,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农村综合竞争力的有利保障。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也使城市法治精神构建工作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中国农村法治面临的主要困境 虽然法治在农村建设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且缺少一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有关农村的立法多是管理性的规定,而授权型规定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规定还不多,农民还难以从法律中直接看到自身的利益所在。 ” 农村法律主体法治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诸多细节多是依据西方的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借鉴西方的

8、法律模式而制定的,而我国自古有重德轻法的思想,这种轻法的思想被灌输给农民,并在他们心中留下烙印,使广大农民对法律这种形式冷酷,本质公正的社会工具产生比较普遍比较陌生,甚至有时产生一些抵触的情绪。 执法、诉讼在农村法治化进程中困难重重。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发生纠纷选择上法庭诉讼的仅占 18%。那么就意味着一大部分农民都不走诉讼这条路,可见农村的法治进程道路还异常艰辛。由于农村的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但执法任务艰巨、经费严重短缺等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律在农村的贯彻执行。 三、造成中国农村法治困境成因 从主观原因来讲,农村法治缺乏应有的物质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相比,增收缓慢,物质条件有限,当

9、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其选择了诉讼解决问题,但较高的经济成本却让他们选择转身离去,默默承受。 “当事人选择“公了”还是“私了” ,首先衡量的是打官司合不合算,即二者的收益和成本如何,至于我们常挂在口头上的“公平” “正义”则退居其后了。 ”最后由于缺乏应有的物质保障,相关配置不足,许多基层司法机关人员数量少,办案经费不足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招不来,留不住。低素质的法律工作者由于金钱的诱惑或者是熟人社会的连带关系,往往发生错案、假案。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也阻碍了农村法治的进程。从客观方面来讲,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而产生的二元经济结构也不利于农村法治的建设发展。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多向度的社会经济

10、现象: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城镇与乡村在所有制及其交换、分配、就业、赋税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在社会层面上,则表现为城镇与乡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劳动、社会保障、养老、福利等方面适用不同的政策。 某些糟粕的传统文化,乡土观念也束缚了农村法治的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某些原因,我国农村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农村,强调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统治,与法律所要求的建立法律至上,权力本位等法治理念相违背。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但这些制度与扎根于农村的社会文化往往发生冲突。 四、完善中国农村法治进程建设初步构想 如何加强并且完善农村的法治

11、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生活的法治化。通过对农村法治问题的考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农村法治化: (一)加快农村市场经济 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发展的根本保障。古语有云“衣食足而知礼节,仓禀足而知荣辱” 。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全面改变束缚农村发展的其他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加快农村的经济步伐,要进一步推广农村科技,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发展循环节约农业,尤其是本村的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强综合竞争力。还要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户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引导村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

12、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 (二)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全社会的均衡发展 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相比,还没有取得同等的民主政治权利,同等的市场主体权利,同等的发展权利等。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是以人权价值的尊重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人权的价值的维护与人权环境的改善”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我们村民实质意义的权利被伤的遍体鳞伤。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实行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从身份管理为主向职业管理为主转变;尽快消除对农民进入非农产业或城市的种种制度歧视,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城乡劳动力能够真正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由流动;要依靠城市辐射农

13、村,工业反哺农业,又要依靠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只有这样方面的改进和有机结合,才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正确选择。(三)将制定法与优秀的民间习惯有机结合 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说我们在诉讼等行为中,把习惯法作为审理或判决案件的依据,这样不但会破坏原有已建立的法治系统,甚至有让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回到封建时代之嫌。但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旧的秩序虽已经打破,但新秩序尚在创生。我们应看到法律发展本身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瞬间都面面俱到,而现实生活是鲜活而生动的;另一方面,法律的发展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发展相互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法律本身的

14、缺陷需要一定的习惯法介入。 应该承认梁治平先生所认为的“一个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构建起来的乡村社会秩序是存在的,乡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是有道理的。并且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至今中国广大农村仍处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尤其是在司法方面,还不能够深入有效地渗透进农村,进入农民的观念中。如此看来,国家应对习惯法保持一定的相容,政府在通过强行手段推进法治进程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这种互动与相容的复杂关系。 (四)必要的法制教育和培养足够的法律意识 在中国村民观念中,我们的法律强调的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我们法律学者所认为的权利本位。只有唤起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公

15、民意识,权利本位的观念才能深入人心。只有首先从精神、观念和意识着手,改变人心,而后才能改革政治法律,而当人心有,政令法律也有了改革,文明的基础才能建立起来。反之,村民法治观念的更新也可以促进立法,执法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积极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 在教育和启蒙村民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他们,努力培养村民的“平等意识”而非“专制意识” , “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 。告诉他们法律的权威有多高?只有法律意识的觉醒,才有维护法律的行动,才会有农村法治的快速发展。 五、结语 农村法治化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的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在法治化遇到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面对和解决,我们应该为这种文明的进程做出实质性的努力。只有不断完善农村法治进程,才能完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昌麟.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舒扬.现代城市法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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