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摘 要 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精神卫生法之中,体现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用以指导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和所处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基本原则之于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特殊意义。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更应该建立在反映该法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的理论基础之上;不仅要正视精神卫生工作进展滞后形势堪忧的严峻现实,回应社会实践对精神卫生法的强烈需求,还应尊重精神卫生防治规律,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时代潮流。 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实践需求 时代潮流 作者简介:万磊,法学硕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王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环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于已于 2013年 5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这无疑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同世界进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精神障碍患者人权保障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然而, “徒法不足以自行” ,立法难,法律实施更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作用不容忽视。确立怎样的基本原则不仅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的重要考量,也是精神
3、卫生法得以有效实施重要保障。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作一个框架性的初步探索,以收抛砖引玉之效。 一、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及其确立的必要性 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法律原则(principle of law)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豍有学者在综合分析了哈特、德沃金、张文显等国内外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之后,认为法律原则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中,作为法律规则产生的依据,其效力贯穿所归属法律的一切活动中,表达了所归属的法律的精神和根本价值倾向的指导思想。豎在法的体系中,原则的优
4、点和独特功能是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以及强稳定性,它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同一致性的重要作用,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还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因而是法的模式中必不可少的要素。豏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要言之,是指贯穿于全部精神卫生法之中,体现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用以指导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具有如下法律性、普遍性、特殊性和基本性等特点。 如所周知,任何法律都有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正是由于规范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精神卫生法作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其调整的对象是非常特殊的精神障碍患者与从事该职业的医
5、护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政府、家庭和社会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精神障碍患者这类特殊群体,因其自身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加之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针对性的防治手段和措施,治愈率低,病残率高,社会危害性难以预料和控制,自古以来就属于社会的弱者,在世界上大多数地区受到孤立和歧视,他们中的许多人至今仍然被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在学习、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受到阻碍和歧视,即便是在当今一些较发达的国家,对于老年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发育迟滞者、慢性精神病患者的关心、照料和保护也还显得远远不够,而在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连得到有效的治疗都不敢奢望,
6、更不用说公正的待遇和人权了。豐从世界范围看,精神卫生法也只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成为专业知识和学术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关心这方面法律的人,直到七十年代还为数不多。豑 值得欣慰的是,为改变这种状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一个最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便是开展精神卫生立法,保护患者本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患者的歧视和侵害,同时保护其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大众。豒有学者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精神卫生立法的发展大致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重点是保护社会,其内容主要为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第二阶段,则为保护患者,扩大精神卫生服务,促进精神健康。豓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
7、世界各国相继对精神卫生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既往的社会防卫性的司法模式逐步演变成了治疗性的尊重人权的医学模式的精神卫生法,豔残疾人权利公约 、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健康的原则等一系列为精神卫生立法提供指导的公约和宣言奠定了保障精神障碍者权益原则、自愿原则、最小限制选择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基础,英国、日本等国家精神卫生法的修改也均体现了这些原则。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精神卫生工作第一阶段的任务尚未完成,公众对精神卫生的了解还很少,还有不少重性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合适的治疗,但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又正处在进入现代化的快速进程中,各类与社会变革相伴的心理行为问题明显增长,因而精神卫生第二阶段的
8、工作,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于基本原则的特别需要和基本原则所肩负的独特使命:首先,我国精神卫生领域长期处于基本法缺位状态,调整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零散地规定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既不健全,又不统一。精神卫生法出台大大改变了这一状况,但一部单行法显然不能穷尽精神卫生领域全部社会关系调整机制,在该法鞭长莫及之处和处理该法与原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时,尤其需要作为该法精神和价值集中体现的基本原则作为弥散剂、凝固剂和调节剂,以实现精神卫生
9、领域法制的全面、统一和协调。其次,社会对精神卫生的认识不足,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解决精神卫生问题的一大障碍。豖在我国,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尤为严重,确立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便于倡导科学合理的精神卫生理念,凝聚政府、患者、家庭、医疗机构等对精神卫生问题的共识,有利于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再次,精神卫生法在我国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必然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文本的缺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相对于法律规则的自主性和总括性,理性化模式和最佳化模式的法律原则,在遇有规则漏洞的疑难案件裁判中,作为“裁判规范”可保证基于法律原则的判决推理,豗从而有效地填充法律规则体系中的漏洞,成为解释法律、完善法
10、律和克服法律僵化的重要路径。复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加快,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这些都给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精神生活质量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精神疾病患病率也呈上升趋势,以有限的立法资源和智识去预测无限广阔的未来,法律规则的确定性须让位于原则的稳定性,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牢牢把握住作为精神卫生法根本和精髓的基本原则,就能以不变应万变。 二、确立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一)确立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我国属大陆法系,主要采法典法模式,基本原则一般在法律文本中通过法律条款作明确的列举。这些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是基本原则的主要
11、载体,也是研究基本原则的出发点。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相关条款无疑是我们研究实然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依据,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性组织通过的公约、宣言等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也是我们探寻应然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法律和规范性依据。 (二)确立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曾系统研究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周佑勇教授提出:“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来源于它是行政法根本价值的体现;作为行政法的特殊原则,则主要来源于它是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反映。”豘如果将这一研究成果推演至精神卫生法领域,那么,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
12、论点: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决定于精神卫生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在法的各种价值中,正义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他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豙是“法价值系统内部的枢纽和统领” 。豛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作为精神卫生法根本价值的载体,其承载的正是法的正义价值。诚如学者所言,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应当旨在建立一种衡平的正义,其核心价值诉求在于衡平精神障碍患者和从事该职业的医护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法正当利益,使其正当利益在衡平之后被公正的表达,从而实现衡平正义的现实求解,谋求作为弱者的精神障碍患者利益和强者利益的衡平。豜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豝精神卫
13、生领域也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也必然存在各种矛盾和冲突,而其基本矛盾在于精神障碍患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目的就是对上述各种矛盾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努力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益自由和保护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态行为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在患者的自尊与大众对精神健康的关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而无论是正义的实现还是利益的分配最终都要通过权利这一重要的载体。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倾向归结为一点就是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人权。这正是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正当性基础所在。 三、确立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现实因
14、素 法律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豞也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模式,法律的发展更非单线进化,而是与不同社会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各国、各个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民俗风情、传统习惯、自然条件等的不同,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也必然会有差异,豟因此,讨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立足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实。同时,知识的地方性丝毫不意味着在空间上的封闭,而意味着开放性。豠在现代社会中,一国的法律不可能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生存下去,而必须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与其它国家的法律在相互对话和交流的过程中形成共识。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还必须考虑当今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潮流和发
15、展趋势,尊重各国精神卫生立法中达成的普遍共识和带有规律性的基本价值与理念。 (一)正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展滞后形势堪忧的严峻现实 1999 年中国/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宣言公布:自80 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总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儿童行为问题、酒与药物滥用、海洛因等毒品成瘾、自杀发生率均明显上升;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人群中的比例逐年增高;大、中学生心理卫生问题的发生率也有上升的趋势。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和竞争压力加大,精神障碍的发生率还会随之上升,精神卫生问题对人民健康的影响将越来越突出。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 年初
16、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总人数在 1 亿人以上,其中,各种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 1600 万。豤目前,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这一负担率到 2020 年还将上升至四分之一。豥有人概括当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是:精神卫生问题严重;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认识不足;精神卫生资源极为短缺;财政投入不足;法律政策不健全。有官员有官员有还有人将我国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资源不足和浪费并存;社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精神卫生知识匮乏,偏见严重;原有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等五个方面。豦总之,精神
17、障碍的预防和治疗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回应我国社会实践对精神卫生法的强烈需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精神卫生立法必要性的说明指出:目前实践中存在着诸如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 “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等突出精神卫生问题,因而,为了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和保障精神卫生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精神卫生
18、工作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有必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豧而民间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黄雪涛律师等研究人员则通过对大约 100 多个真实案件、30 余件法律规范以及300 余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更为深刻和犀利地揭穿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问题。豨现状的改善,制度的改良,认识误区的厘清都亟需立法的推动。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精神卫生的法律规定零散而杂乱,在诸多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处于空白,精神卫生
19、法自 1985 年开始起草却一再推延,漫长的等待和煎熬更加剧公众的渴求,也提高了他们对这部法律的期望值。 (三)尊重精神卫生防治规律,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时代潮流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阿拉木图”宣言中重申: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良好状况。精神障碍患者较躯体疾病患者更加脆弱,他们几乎在任何社会都属于最弱势的一个群体。然而,社会同情、接纳、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历史远远短于驱赶、囚禁、迫害他们的历史。豩形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精神障碍具有不同于躯体疾病的特殊性,它们大多病因和发病机制未明,在诊断和治疗上有一定难度,导致社会功能残疾的比例较高,一些患者客观上存在对自
20、身和他人的危险性等等。不仅如此,这类障碍与社会、文化、宗教、法律等人文学科的关系也远较其他疾病来得密切。这使得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由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演变为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精神卫生领域,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从较早时期便关注到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并制定各项公共政策加以应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各国的精神卫生政策在一战时期先后经历了一场“范式转换” ,并借此与传统精神卫生政策的决裂,现代精神卫生政策也应运而生,其进步体现在废除了传统的借助于精神病院体制将患者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思维,而通过社区治疗、权利保护、家庭治疗等方式,以“融入”哲学为指导,以恢复患者健康和正常生活为目的,具体体现为“
21、去住院化”和社区护理政策,“消费者”参与和“顾客”导向,反对社会排斥等。豬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更大范围的重视,社会防卫性的立法模式逐步演变成了治疗性的尊重人权模式,同时以精神病医院为中心的医疗也开始转向以社区为中心的医疗,各国掀起了一次精神卫生立法的高潮,精神卫生法被按照“正常化生活” 、 “去机构化 、 “最小限制替代原则” 、 “自主决定”等新的理念进行了修订,并逐步走向完善。豭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既要考虑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又要有国际视野,要吸取各国立法的成功经验与历史教训,避免可能出现或可能被放大的错误,在尊重我国的现实的同时,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潮流,坚持国际立法基本准则。 注释: 豍 BlacksLawDictionary,WestPublishing,1983. 豎董玉庭.论法律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 豏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论法的模式现代法学.1989(3). 豐谢斌,杨献红,姚新伟,王祖承,张明园.精神卫生与法律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上海精神医学.2000(12). 豑美希戴(Virginia.Hidag)著.徐步衡译.金炎校.精神卫生法社会学.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