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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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新平台,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广泛性、参与性等特点,成为我国目前主流媒体话语权被权力控制下,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并通过言论自由最终实现自由、民主和人权的宪政价值的重要途径。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网络事件的传播,引发了社会甚至道德论战,使身处多元社会下的人们的思想意识更为混乱。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促进良性有序的网络社会的形成已经迫在眉睫。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网络方面的政策、法规达40多部,但是这些法律中有关网络言论自

2、由的少之又少,本文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进行分析,了解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提出完善对策。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一)言论自由与网络(二)网络言论自由规制必要性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问题(一)规定过于散乱(二)立法层次较低(三)责任追究模糊(四)救济制度缺乏三、规制我国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对策(一)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二)设置专门网络立法(三)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四)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责任2拟解决问题本课题主要是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内涵的概述、网络言论自由的积极作用及其负面影响,了解及分析我

3、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范的建议。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的方法1、文献查阅法本人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文献,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了解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研究历史与现状,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网络言论自由队社会的影响,以及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对策,通过归纳总结,获得所需的相关基础信息及资料,并由此展开对本文的研究。2、案例分析法利用现在兼职的状况实例进行剖析,总结兼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应对方式,提出对兼职过程中纠纷解决的新方法。技术路线首先从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和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了解各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总

4、结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30日,撰写好任务书上交。2、2010年11月15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3、2010年12月19日,开题答辩。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6、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交终稿。7、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82011年5月15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交学院教务办。五、主要参考文献1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晔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

5、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3李莉互联网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载大学时代B版,2006年第9期。4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5吴雪试论网络传播下的言论自由,载科技传播,2010年第17期。7杨伯淑从大众到网众的社会学理论探讨,中国传播学学会第一次会议论文。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9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10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11唐秀霞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在网络中迷失,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12王娟娟网络言论自由亟待引导与规制,载新闻爱好者,2

6、010年第5期。13汪志刚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评述,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4张文考、黄玉芬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4期。15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6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4期。17刘杨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8江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及侵权责任的承担,载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19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20刘争明网络言论自由之反思,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

7、0年第1期。21唐秀霞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在网络中迷失,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22燕金武,徐春燕网络信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0期。23YAMANAKDENIZ,INTERNETCONTENTREGULATIONUKGOVERNMENTANDTHECONTROLOFINTERNETCONTENT,COMPUTERLAWTHEN,PUTFORWARDFOREXISTINGLAWSREGULATIONSFINALLY,ONTHEBASISOFOURCOUNTRYS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LEARNFOREIGNERSRELATIVEEX

8、PERIENCE【KEYWORDS】FREEDOMOFSPEECHTHEFREEDOMOFSPEECHONTHEINTERNETLEGALREGULATION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2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2IV(一)言论自由与网络2(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3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问题4(一)规定过于散乱4(二)立法层次较低5(三)责任追究模糊6(四)救济制度缺乏6三、规制我国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对策7(一)梳理现有法律法规7(二)设置专门网络立法8(三)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9(四)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责任10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9、附录111附录2172引言2011年4月,“谣盐”成为中国最为关注的一件事情之一,大家都纷纷去各大超市抢购食盐,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然而,在权威部分发布声明,其实大家没必要购买如此多食盐甚至多吃食盐对人体有害,那些抢购食盐的又纷纷表示要求退食盐。这一些列的行为都源于一个网友在网上发表宣言,其说食盐能够防治辐射而且日本辐射泄漏导致海水制造的食盐以后将不能食用。这位网友对自己的发言没有顾及后果,随心所欲,导致了社会以及经济社会的脱序。因此,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且受到了相应的惩罚。由此可以见,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才能

10、更好的维护大家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在互联网时代,以低廉、快速和无限容量的优势占据了媒介非中重要的角色,大家可以在网上传达信息,表达情感、观点,交流思想。然而,在网络上是否享受不受限制的表达呢本文将从规范的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做一探讨,了解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意见。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一)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亦称“表达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表达自由一向都被各国宪法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及其重要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更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第一权利”。世界宪法全书登载的111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有102个国家宪法或宪

11、法性文件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和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也在宪法第3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随着计算机的发明,发展,网络成为现代社会交流必不可少的媒介。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聊天,可以建立自己的搏客,可以在众多的论坛,聊天室,BBS上交流。无论网络上出现的是文字、图像、声音,还是关于政治、经济或宗教,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从而网络言论自由这一说法也随之诞生。网络与传统的媒介,如报纸、印刷、

12、图像、音乐、3广播、电视、电影等相比有很大的区别。11网络提供了人们一个无限的虚拟空间,人们可以在这上面畅所欲言,不受空间、时间、身份等等的限制,可以以公开或者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所有言论。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传统言论自由在本质上是无区别的,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和权力,都包括文字、图像、口头等形式。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开放性、虚拟性、便捷性、隐匿性和更宽的平等性等特点,其中区别与现实社会最明显的就是隐匿性,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有其自身的特点及性质,使得言论自由实现得更宽广。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们不需有现实社会的场景,没有气氛的限制,没有特定环境的限制,只要有一台能联

13、网的电脑就能实现在网络上的言论发表。这一虚拟世界为言论自由的发表及传播带来了诸多方便,使得言语的传播力与影响力大大增强了。(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网络就像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之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当真实世界用各种检查制度和权衡措施把住邪恶之门时,人性中所有的恶魔,却在极短的时间内跳到赛博空间里重新开业。”12在网络这个“大晒台”上,有人不吝对陌生人的赞赏,有人则喜欢“出口成脏”;有人倾诉衷肠,有人则患“露私癖”,以暴露他人隐私为乐;有人大展才华,还有人无所顾忌地展示自己各种独特的行径。13由于网络是一个超脱现实社会的虚拟世界,在网络上的言论比在现实社会中获得更大的自由,但是

14、网络社会又不仅仅是虚拟世界,它无时不在影响着现实社会。这次的“谣盐”事件就是一体现,在网络上的言论传播速度之快,影响之深远可见一般。去年,“小月月”风靡于网络,一时拜月教等崇拜者四起,然而这一情况不仅仅局限于网络,人们甚至应用于现实社会,大家奋力于寻找现实社会中的“小月月”,造成很多人的困扰。然而,网络的影响力远远不及这些,人们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言论也会用于现实社会,比如现在网络上极为流传的“蛋疼”、“神马”等等的言辞都被广泛应用于现实社会中。因此,在网络上言论自由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一味的提倡言论自由,对其他权利置之不理,在网络上言论自由也是需要法律、道德的限制,不然网络社会只会成

15、为荒诞的空间而已。马克思主义理论一向认为,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同样,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有着内在的制约,即“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受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不能承认侵犯他人11薛辉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12汪志刚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评述,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3王娟娟网络言论自由亟待引导与规制,载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5期。4人权的行为是形势人权等制约。14由美国学者和新闻出版界人士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也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主张享有言论自由必须相应地履行一定的责任。15美国著名人权学家路斯亨金对权利的“绝对性”也表示出置疑,

16、他指出“一般认为,人权是基本的。这意味着人权是重要的,生命、尊严和其它重要的人类价值都依赖于人权;而不意味着人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条件下为了任何目的都不得剥夺人权如果人权不轻易的服从公众关心的事情,那么,若与人权相对的社会利益足够重要,在特定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了有限目的,在非此不可的一定程度上,可以牺牲人权”。16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网络言论自由作为特定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应当而且必须有所限制,没有无限制的权利,自由不是绝对的,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人们的行为往往与国家、集体、公民、法人等相联系,当言论的自由侵害到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时,言论就必须要限制,

17、这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权利。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问题我国宪法第51条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宪法以外,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网络方面的政策、法规达47多部,不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大量涉及言论自由的规定,而且还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言论或其他表达性行为。但是仅有这些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有些网络法律问题仍是现在法律所不能解决的。我国对于网络言论的保护和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许多不足,急需我们改进和完善。(一)规定过于散乱迄今,我国制定的互联网法律规范

18、情况是一部准法律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四部,约四十部中央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少,其中一部专门性的规章是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其他一些省市制定了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规章。至于规范性文件更多,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网上营业行为登记备案的通知及补充规定14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15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57页。16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6页。5和网站名称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19、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然而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并没有就言论自由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情况。即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下位却剥夺或限制该项权利或自由。17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范围和标准都应当是明确的。否则,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18然而我国很多法律只规定了限制性行为,但对于超过所限制的行为应处以怎样的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基本上都只是明令禁止“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19网络言论自由

20、涉及法律中的许多问题,比如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使用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已经有比较固定的解决模式和方法。然而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本可以在传统社会中能顺利解决的问题也被寓意新的困境,更不用提及那些现实社会本以难以解决的问题。网络技术的日益更新,在网络上出现的表达方式层出不穷,而法律的普遍性决定着其自身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因此,对于网络管理的法律往往带有滞后性。我国对于出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一些新的部门立法来完善,但是这是远远跟不上网络的日新月异的速度,这就导致了现在法律的多而杂,没有系统的稳定的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二)立法层次较低虽

21、然自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政策、条例、规定。但这些新颁布的与网络有关的行政法规比较多,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只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且该决定的调整范围较窄,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余的均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法规是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科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多个部门制定的。这样就容易产生立法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弊病,从而导致对互联网服务商和用户的利益的漠视。单靠一些行政性规定过于单薄,需要制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规范,并最终

22、形成相关立法,以规范网络言论,促进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立法层次的高低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有很大的关联,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省、17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18刘杨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9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6市制定的行政规章相比较,权威性和执行力度都不同。立法层次与法律的强制性是密不可分的,同样一部法律,又全国人大制定的与地方省市人大制定的强制性不同,而且适用的范围也不一致。然而,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基本上是行政规章居多,而且各省市只对其管辖范围内

23、具有约束性,其广泛性不大,权威性不够。这也就导致很多法律都得不到实施,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类似,得不到人们的重视,从而导致言论自由的过度滥用。(三)责任追究模糊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一平台上不用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可以在网上无拘束地发表言论。网络的隐匿性给了人们很大的空间,人们可以在网上发表一些在现实社会中不敢发表甚至不能发表的言论。这往往给一些投机分子良好的作案机会。由于没有人知道发布信息者的真实身份,使那些通过网络传播勤罚国家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他人隐私和个人秘密等的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和道德的责任,逍遥法外。加之网络交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便捷性,更使得找寻言论发布者的

24、工作陷入困境,这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困难。在网络上,时间、空间被割裂,人的身份、地位,甚至身体本身被消解,20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虚拟身份取代了传统世界里的真实身份。而虚拟身份往往是IP地址为基准的,然而,IP地址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地址,有时IP地址也只是一个幌子。网吧等公共性网络经营场所,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有时多个人可以使用同个IP地址,这也使得陷害他人成为可能。因此,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没有地域性的。这就使得找寻网络言论发表源头的难度很大,而且网络追究也比较难。网络这无限大的社会不想现实社会又地区跟省市之分,这使得管辖权也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跨省追捕成为现在网络侵权时听

25、到最多的一个名词之一。(四)救济制度缺乏网络技术的虚拟性,使网络行为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人们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表露自己,“因特网的扩散与应用,把大众带入一个能满足他们深层欲望的虚拟空间由于虚拟空间的隐蔽性,大众的深层欲望才有满足的可能。”21因此,当个体权利遭受不当言论时,在做出反应之前侵权人早已消失在虚拟世界中,网络中的广泛传播性导致很多情况下,在盲目20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21杨伯淑从大众到网众的社会学理论探讨,中国传播学学会第一次会议论文。7传播过程中,个体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单位个人而已,可能需要面对的是一个群体。从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

26、看,在法律责任部分强调的都是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干脆查封网站或追究刑事责任。而很少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渠道。22我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了言论自由以及其限制,但由于宪法在中国还不具有可诉性,即使发生与言论有关的争执也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民众不能归他们所认为的涉嫌侵犯他们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提出质疑,无法对执法机关查封、没收其出版物的做法从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的宪法高度提起诉讼。本来应当是写在宪法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在实践中却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司法作为大多数社会纠纷最终解决办法的现代社会,仅仅规定公民在宪

27、法上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应当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救济方法,写在纸上的宪法权利,才能够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才能够变成对普通人有意义的权利。三、规制我国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对策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突破了4亿大关,手机网络也在进一步扩大中,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扩大是必然的,为了能更好的发挥网络的作用,并且联系我国现在国情,从以下几点谈论规制我国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对策。(一)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法律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言论自由

28、的法律法规体系。23然而,由于网络言论自由其从属于网络这一个新型领域,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都是伴随着网络这一方面的法律所制定的。而且,网络的制定也具有分散性,立法的性质不高等缺点。因此,由于众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具有相似性,可以根据类似规定分类,总结成法律群,以群体分类,可以更好的查找及补充。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级别来分门别类,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归为一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归为一类,国务院各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归为一类,各省市制定的规章归为一类,一次类推。这可以提供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强弱来区分,可以使人们在行使权力时候知道22张庆虎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载法制

29、与社会,2010年第8期。23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8自己的行为的轻重缓急。对于上文提到的我国的立法层次较低者一缺陷,我们可以用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弥补宪法上说明不足的缺陷。我国宪法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的稳定,动摇宪法的权威,面对社会的发展,不妨用宪法解释的方式说明。24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解释的强制性较高,能够有效的形式法律的警示作用,使人们充分了解到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能够更好的保障网络活动的顺利有序的进行。(二)设置专门网络立法法律是对公民权益的基本保障,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

30、实现秩序稳定和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网路立法相较于其他国家并不完善,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主要是从属于一些法律法规,其自身的专门立法暂时未有。对于一个新型领域来说,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大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几乎都是由宪法来规范的。但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其权威性不能动摇,我们可以制定宪法解释的同时也可以设置专门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对于那些违法行为的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这里所指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

31、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牵涉到限制和剥夺公民言论自由这样的重大问题,这样的规定只能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做出。25“人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因而立法是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26网络立法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应当根据其自身网络这个特殊环境,决定适合其用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由于网络自身开放性和隐匿性的特点,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应该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对于所有网络言论涉及权利侵害的内容实施立法。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很多,但是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单独立法确还未有,网络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网络上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的同时,也可以散布不利于国家安全、

32、集体利益、侵害其他公民的人格和隐私的言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承担,法律上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制定一个全新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是当今社会的一个迫切需求。这对于网络上的其他权利的实现,以及网络言论自由24唐秀霞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在网络中迷失,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25刘争明网络言论自由之反思,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26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9自身价值的体现提供有力保障。(三)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由于网络在中国起步较晚,各国对网络的法律制定较我国来说较全较先进,因此,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向各国借鉴。我们大

33、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借鉴1立法原则上的借鉴各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原则各不相同,主要原则有公共利益原则、明确即可危险原则、平衡原则、事后审查原则。由于我国大陆法系,以及全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这一国情,我国对于网络的技术性也不高,预先规避比较难,因此我国立法原则上可以借鉴公共利益原则,即不得违法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我国通过公共利益原则来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能够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益,能有效的抑制现存有的问题,法律的应用性能够比较广泛。2立法模式上的借鉴美国是“绝对模式”的代表,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普通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美国国会通过的有段网络管理的法案

34、几乎都有被法院认定为违宪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美国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仍是以保护言论自由为基础,公众也普遍认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不能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27德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体现为“宪法的直接保护与特别立法的保护、限制相结合”,一方面基本法直接规定基本权利有直接效力,并将网络言论自由纳入到言论自由范围内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颁布特别立法多元媒体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具体化。28新加坡政府对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教育提高公众对使用互联网的积极方面和潜在危险的全面认识;鼓励互联网业界的行业自律;在磋商的基础上实现内容控制,促进互联网成长”。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采取技术中心

35、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的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即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和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业的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改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责。293对于规定网络服务商规定的借鉴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着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美国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就规定“权利人只要向ISP发出通知,告知在这个ISP27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28邢璐德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立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德国研究,2006年第3期。29朱理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与冲突,载网络法律评论,2001

36、年第1期。10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她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30由于我国网络起步较慢,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规定也不是非常具体,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内容来强化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四)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责任这里的行业主要是指网络服务商,即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传统媒介的眼里,如果有人在报章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业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在网络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却非常清楚,他们往往对网络传输内容有一定的控制权,所以,可以适

37、当赋予其一定的审查权限,一旦发现不良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或是删除或是限制访问,防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加强网络服务商是指加强网络服务行业对其网络平台上言论自由的责任,使网络服务行业自觉规范其平台上哪些言论需要限制,哪些不需要限制。对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性可以大致分为三类(1)对于非法的言论是必须要限制,如对国家、集体、他人、法人等有侵害性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违反国家法律可允许范围的;(2)对违反道德的言论是可以限制,如辱骂他人,在聊天过程中的辱骂性、非道德性言语等;(3)对正常的言论是不能限制,即正常的网络交流、发表言论

38、等。严格网络服务商对自己平台上网络言论的责任,能够针对网络隐匿性这特性带来的责任追究困难。网络服务商可以了解在其自身平台上网络言论发表者是谁,可以帮助执法机关追究责任。我国很多网络服务商如新浪、搜狐等,联合共同制定了一些列的规范性文件,各服务商自己对本网络区域有一定的规定,我们就需要监督其文件制定是否合法以及其是否按文件规定的执行。我国互联网协会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也针对互联网中某一具体行业的,如网络服务业者自律公约、网络广告公约、网吧自律公约等。我国可以通过这些公约来加以管制网络服务商对其自身平台言论的责任。结语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自由从来不是绝

39、对的,网络言论自由绝不是放纵的自由,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必须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30吕晓霞,廖丹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1由于网络这个特殊环境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制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规制方式,应根据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性及我国社会性质来解决网络言论自由过限情况,以更好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由于我国网络起步晚以及网络技术不完善,我们可以学习外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保护与限制的方式、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创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本质是相同的,权利不是绝对的,限制网络言论

40、自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权益的实现。参考文献1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晔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李莉互联网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载大学时代B版,2006年第9期。4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5吴雪试论网络传播下的言论自由,载科技传播,2010年第17期。6张俊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HTTP/WWWDOCINCOM/P69781701HTML。7杨伯淑从大众到网众的社会学理论探讨,中国传播学学会第一次会议论文。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9路易斯亨金权

41、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10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11唐秀霞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在网络中迷失,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12王娟娟网络言论自由亟待引导与规制,载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5期。13汪志刚美国法上的网络匿名发表言论权评述,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4张文考、黄玉芬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4期。15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6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4期。17刘杨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

42、006年第2期。18江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及侵权责任的承担,载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19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20刘争明网络言论自由之反思,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21唐秀霞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在网络中迷失,载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22燕金武,徐春燕网络信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0期。23YAMANAKDENIZ,INTERNETCONTENTREGULATIONUKGOVERNMENTANDTHECONTROLOFINTERNETCONTENT,COMPUTERLAWSECURITYREPORT,VOLUME17,JULY,200124KEREMBATIR,REGULATINGHATESPEECHONTHEINTERNETUNILATERALISMVMULTILATERALISM,TECHNIQUEVLAW,SCIENTIFICCOMMONS,APRIL,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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