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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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民商法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诞生的,并逐级成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定义始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详细的保护。至今我国已建立了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在内的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但是相比现实不断出现的新型侵权类型,我国这一保护体系仍有许多不足并且有待完善之处。选题意义当前如何在网络环境中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引起了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视。我国已为此建

2、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但与层出不穷的新型侵权方式相比现行体系仍存在许多不足。寻求合理的途径弥补这些不足,以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成为必须的事情。因此综上所述,该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现状(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出现(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历程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缺陷(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模糊(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归责原则模糊(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数额低(四)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制度缺失(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管辖制度简单2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完

3、善的建议(一)区分不同主体,完善规则原则(二)提高赔偿数额,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三)增加权利限制情形,完善权利限制制度(四)借鉴经验,完善侵权管辖制度拟解决问题通过审视当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体系,结合实践问题思考其存在的不足,在参考外国相关规定及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给出自己的建议。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各学者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方面的学说理论,总结归纳这一问题上的争议焦点,探讨问题、解决问题,有的放矢。2案例分析法利用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的剖析和研究,总结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障碍,探讨解决的方法。3比

4、较分析法通过介绍美国、日本、我国港澳台地区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方面提供借鉴。技术路线本题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分析,比较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规定,并进行综合分析,针对一些疑点问题着重思考,对其中的不足之处则自己展开论述,寻求适合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式。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确定选题以班级为单位报学院教务办。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3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

5、、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362011年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8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92011年5月7日,第二轮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王迁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乔生信息网络

6、传播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吴汉东、曹新明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郑成思版权法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10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从立先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3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14梁志文论版权法之简介侵

7、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15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侵权认定,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16朱萍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载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1期。17张广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问题,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2期。18王一飞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19王德全INTERNET引起的国家司法问题,载知识产权研究,2005年版第5期20张瑞浅谈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21张今、宁静技术变迁中的个人使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22梅术文信息网络传播

8、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23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3期。424范军六作家状告网络详情调查,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7月5日。25李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26马锐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27孙萌、韩楠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期。28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29ROSSDANNENBERG,DAVIDGERKDMCACOPYRIGHTPROTECTIONSUNIQUELYAMERIC

9、ANORCOMMONUNIFORMABROAD,JOURNALOFINTELLECTUALPROPERTYTECHNOLOGYLAW,2009530LAWRENCEROBERTESTABLISHINGANINTELLECTUALPROPERTYPROGRAM,JOURNALOFINTELLECTUALPROPERTYTECHNOLOGYLAW,201135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关于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

10、法模式(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国际立法模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为一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伯尔尼公约自1925年以后赋予了作者“公开传播权”,但是它只包括传播意义上的表演权、朗诵权、放映权和广播权。”1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问世。它们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制者的权利而制定的重要条约。“根据WIPO的相关解释,一般认为,无论是发行权还是向公众传播权,都不能用传统的概念直接套用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去。就发行权而言,多数国家将发行的概念定位在转移可以直接用手触摸到的复制品的所有权和占用权

11、。而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制则不问传播行为是否完结。只要将作品或表演置于公众可以解除的环境中,即使没有传播,也视为该传播行为成立。”2“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各自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就是“交互式”网络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针对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3“WCT和WPPT使作者的著作权覆盖到网络空间,有效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空缺。由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层面,以国际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形式确定下来。”4但是这并不是要求成员国在著作权立法中增加一项被称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权利类型,实际上这两个国际公约并没有为这种权利提供具

12、体、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换言之,只要是能够将这种“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其中,采用何种“专有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2胡云红试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界定,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3期。3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4李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6权利”的名称都是符合立法目的的。例如“美国采用了扩大版权法中现有的“发行权”、“表演权”、和“展示权”来共同控制这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5而欧盟一些国家则增加了“向公众提供权”作为“向公众传播权”的子权利来控

13、制这种行为。(二)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6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定义始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具体详细的保护。二、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的争议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理论界对定义中“个人选定的

14、时间和地点”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应该是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行为。”7“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各自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就是“交互式”网络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针对的行为。”8正如著名知识产权学者王迁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而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用语只是为了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已。因此,任何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应当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而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绝对的理解为个人可以随意选择24小时内任意时刻和世界上任何一

15、个角落。以公众任意选定地点获得作品为由,否认经营者在网吧等局域网内提供作品点播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无法成立的。因此,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各自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就是交互式网络传播,仍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针对的行为。”9交互式点播不应该是不受限制的任意点播,而应是在著作权人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点播。”10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应该是使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意时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6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载维普期刊,2008年第4期。7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

16、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31页。8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9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10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版,第21页。7间和任意地点都能任意点播获得作品。”11从当前理论界的发展来看,多说学者还是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重在其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定义中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任意点播行为,其仅仅是在表述交互式传播的行为。”12三、对上述研究的评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兴权利,这一权利的确立对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产

17、生了重要影响,使其权利顺利的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也正因如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较发达国家起步晚,理论研究水平和保护水平都不及发达国家,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不少的争议。如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上在理论界中就存在分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争议的存在是必须的,也是暂时的,顺应世界发展大势,我国必将愈发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保护力度也将加大。当然,理论界的研究工作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进而得到更加深入的研究成果。届时,这些理论界的争议也会随之减少。四、个人观点阐释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界定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18、,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根本要旨在于控制“交互式”的点播行为。该语句中的“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只是为了描述这种“交互式”的行为而已,而并不是将其定义为使公众在任意的时间和地点都能获得作品。这种公众点播的行为应该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即公众在传播者划定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再在此基础上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将“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排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之外这一立法失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而非立法者有意为之,这一点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背景资料中可以得到印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是针对所有作品的网上传播行为,但由于当时的网络技术主要表现为“点对

19、点”的“交互式”网络传播方式,因此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控制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就控制了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在我国“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方式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而且当时我国还未加入版权条约,也谈不上违反国际条1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12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和商标,2010年第3期。8约的问题。但是在各型我那个罗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版权条约的背景下,重新反思八年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正不仅是著作权保护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因应未来传播技术发展的主动应对。13参考文献1王迁知识产权

20、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王迁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李响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吴汉东、曹新明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郑成思版权法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李雨峰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10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1、2004年版。12从立先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3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侵权认定,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14梁志文论版权法之简介侵权责任以网络信息传播权条例为中心,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5期。15朱萍网络空间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载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1期。16张广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问题,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2期。17王一飞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载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18王德全INTERNET引起的国家司法问题,载知识产权研究,2005年版第5期19张瑞浅谈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

22、第1期。20张今、宁静技术变迁中的个人使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21梅术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13焦和平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922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3期。23范军六作家状告网络详情调查,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7月5日。24李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载经济与法,2010年第4期。25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载维普期刊,2008年第4期。26ROSSDANNENBERG,DAVIDGERKDMCACOPYRIGHTPROTEC

23、TIONSUNIQUELYAMERICANORCOMMONUNIFORMABROAD,JOURNALOFINTELLECTUALPROPERTYTECHNOLOGYLAW,2009527LAWRENCEROBERTESTABLISHINGANINTELLECTUALPROPERTYPROGRAM,JOURNALOFINTELLECTUALPROPERTYTECHNOLOGYLAW,2011(03)10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之完善II摘要【摘要】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但目前也已初步形成了法律保护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

24、关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的分析,发现其中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当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现状,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现象产生和我国的立法历程做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存在的不足,而第三部分则直接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权利保护【ABSTRACT】ALTHOUGHWEARELATERINTHEPROTECTIONOFTHERIGHTTONETWORKDISSEMINATIONOFINFORMATIONTHANOTHERCOUNTRIES,WEHAVEBUILTAPRO

25、TECTIONSYSTEMNOWINCLUDINGTHECOPYRIGHTLAW,THEREGULATIONSONTHEPROTECTIONOFINFORMATIONNETWORKTRANSMISSIONRIGHTANDRELATEDJUDICIALINTERPRETATIONTHISPAPERMAINLYANALYSESTHISPROTECTIONSYSTEM,FINDTHEDEFICIENCYANDPUTFORWARDITSOWNPROPOSALSTHISPAPERCANBE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ISABOUTCURRENTLEGISLATION

26、STOPROTECTTHERIGHTTONETWORKDISSEMINATIONOFINFORMATION,INCLUDINGTHEAPPEARANCEOFRIGHTINFRINGEMENTANDTHEPROCESSINESTABLISHINGOURPROTECTIONSYSTEMTHESECONDPARTWILLWRITETHEDEFICIENCYINOURCOUNTRYSPROTECTIONSYSTEMANDTHETHIRDPARTISDIRECTLYAIMEDATPUTTINGFORWARDSOMESUGGESTIONS【KEYWORDS】THERIGHTTONETWORKDISSEMI

27、NATIONOFINFORMATIONTHERESTRICTIONOFTHERIGHTPROTECTIONOFRIGHT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4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现状4(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产生4III(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历程5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缺陷6(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不足6(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规则的不足7(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7(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制度的不足8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9(一)修改定义,扩大调整范围9(二)细化侵权认定原则,防止“避风港规则”的滥用9

28、(三)细化赔偿标准,提高赔偿数额10(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制度10结语11参考文献11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4引言“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诞生,并逐级成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定义始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之后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更具体的规定。至今我国已建立了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在内的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但是相比现实不断出现的新型侵权类型,我国这一保护体系仍有许多不足并且有待完善之处。本题就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存保护体系的不足与完善入手进行论述。

29、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现状为解决网络环境中不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时也为了顺利国际立法的潮流,我国开始关注“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创立了名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立权利,由此拉开了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序幕。(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产生早在我国正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涉及该权利的司法案件。实践中对于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法院或相关部门都是参照民法通则或是适用著作权法的类似规定、基本原则来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因此形成一些至今仍有影响的司法解释,“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30、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4这种司法判决走在立法前的现象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此案件的司法判决对之后立法最大的影响就是对“网络作品”的解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的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

31、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将作品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有不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公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15上述司法判决对我国之后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实质上是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时,肯定了这种权利归属于著作权人,从而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到了网络环境中,同时这对我国采用何种方式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具有重

32、要的借鉴意义。14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6页。15范军六作家状告网络详情调查,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7月5日。5(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历程2001年我国于修订著作权法之际新增了一项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立权利,由此开始了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历程。直至今日,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日臻完善,笔者将这一漫长而曲折的立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中新增一项“向公众传播权”,其内容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该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

33、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16。在如何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选择上,不同的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例如“美国采用了扩大版权法中现有的发行权、表演权、和展示权来共同控制这种交互式的传播行为。”17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一些国家,他们选择增加一项新权利“向公众提供权”作为“向公众传播权”的子权利来控制这种双向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于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之际则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与“发行权”、“复制权”相平行的独立权利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4、。”2新增界定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网络服务者分为两种即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分别规定其侵权责任,根据该解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18也即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适用美国的“避风港规则”。3新增信息网

35、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诞生与2005年4月30日,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更加完善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一办法是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颁布的。该办法仅19条,主要内容有四部分即适用范围;执法机构及管辖;通知与反通知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及协助义务。这些规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加切实可行的保护,使得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但是从其实施情况来看仅靠这19条内容是难以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全面的行政保护的。4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初步形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2006年5月9日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

36、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共27条,是在2001年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初步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由此初步形成了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为引人注意的地方就是它没有承认“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可以将此条做如下理解(1)将作品上传到网1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6年版,第75页。17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7、第152页。18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9页。6络上进行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2)将作品转载到其他网站上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即不管该作品之前是否已经发表或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对该作品所进行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缺陷(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不足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模糊我国在著作权法中以新增权利类型的方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行为其实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为适应国际环境被动作出的,当时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不足,对国际条约的研读也不深入。在确定定义时则直接截取了WCT第8条的后半段而将“信息网络传播

38、权”定义为“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字面含义看,“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只是与用户有关,而与著作权人没有任何关系,即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任意时间和地点。但是,深入研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理论就会发现这种理解方式显然是错误的。“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点播其实质是对交互式行为的表述。而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点播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19出现这种错误理解的原因就是我国这一定义的笼统性,其直接截取了WCT第8条的后半句,而第8条前半句则是“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

39、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20加上前面这半句,即可看出著作权人是有权利划定一个时间和地域范围,而后由用户在此范围内选定时间和地点。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过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是控制“交互式”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即公众不是被动接受信息而是可以主动的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即为一种双向传播行为。所谓的“任意时间和地点”也只是为了描述这一行为的特征而已,而非上述理解的24小时的任一时间,世界上的任一地点。2009年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北京时越网络技术公司诉北京悠视互动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指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

40、的是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即网络用户对何时、何地获得特定作品可以主动选择,而非只能被动地接受传播者的安排。本案中,悠视网提供的针对涉案电影作品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网络用户只能在该网站安排的时间才能获得特定的内容,而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该种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限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此可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仅仅局限于“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而对“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则采取用“广播权”来控制。但是笔者认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和“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信息传播,同时这两种方式都可以

41、使大量的网络用户获得作品,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都是十分相似的。由此,基于两者性质上的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这种“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更适合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19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21页。20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维解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3期。7(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规则的不足1主观过错难以认定我国理论界通常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者。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法规对网络用户侵权人适用何种侵权认定规则做出明文规定,而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具体阐述了网络服

42、务者的侵权认定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使用过错责任,而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则适用避风港规则。”21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过错”毕竟仅仅只是一种主观心理,这种主观状态是难以从外部为人所感知的,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以至于使这种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在具体的案例中真正得到运用。2“避风港规制”与我国法律体系不相称我国司法实践中借鉴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而“避风港规则”其实是在美国特殊的国情下诞生的,根据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活动的义务。”22它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极大的免责空间,目的是鼓励网络服务者提供网络服务进而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美国的

43、“避风港规则”是与其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相配套,网络服务者可能因“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责任,但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在其他方面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远远达不到美国对权利人的保护水平。如若也效仿美国的“避风港规则”,那么著作权人因网络服务者免于承担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面更加完备的保护来弥补,这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足1侵权赔偿计算标准缺乏操作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著作权侵害赔偿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

44、得计算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无法确定时,才能按法定50万限额确定赔偿数额。”23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有三种赔偿计算方法,并且这三种方法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而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其实是很难通过具体数字金额的方式来计算的。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作品在网上被浏览、下载的次数以及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因此,实践中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很少采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两种计算方式,而大部分司法判决是采用法定赔偿金的方法。2侵权赔偿数额过低我国著作权领域存在的另一个棘手问题就是赔偿数额过低。如一些学者所言“侵权成本量化后赔偿数额较低,

45、相对于侵权成本而言维权成本较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易受侵犯的原因之一。”24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使得任何网络用户都用可能成为侵权人,如任何人在搜索网站上输入“免费音乐下载”关键字,都会获得成千上百个网页,进而进入这些网站下载这21石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7页。2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23许超从德国法看我国著作权赔偿制度,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24马亮浅论信息网络传播权,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73258247330918OO28236,2011年5月2日。8些音乐。而在

46、这一行为中音乐著作权人却得不到任何报酬,纵使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其赔偿数额也是微不足道的。如2004年华纳唱片公司诉上海榕树下全球中文网站在其音乐原创网上的音乐传播行为是侵权行为。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上海榕树下全球中文网站的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其赔偿华纳唱片公司15万元赔偿金。笔者认为15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华纳唱片公司在这场侵权行为中所受的损失,“赔偿数额偏低除了难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之外,更不能抑制侵权和引导促进正常的市场制度的形成。”25(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制度的不足1合理使用边界模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但考虑到网络

47、环境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将其中的9项规定在网络环境中作了合理延伸,并将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单列一条规定,在这9条情形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6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不明确,以至于实践中常发生争议。例如“个人使用”的性质如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个人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改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的控制,他人不能根据合理使用而随意实施。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用户上传文件,共享互换文件的规模越来越大,已不合理地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2

48、7如果按照这种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就大大缩小了。此外,我国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批量下载”等一些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建议及时填补这一空白,明确合理使用的边界。2法定许可规定含糊我国2000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根据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

49、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而在2006年我国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的规定却只有两条,即“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而将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排除在外。基于立法上的这种变化,理论界针对网络转载、摘编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些观点认为“网上传播作品的全面法定许可制度将有可能成为今后世界通用的交通规则和新的国际惯例”。28也有人认为“网上传播作品不应当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而应规定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制度。”29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考虑到了网络环境中行为的复杂性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这一谨慎的立法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将这一问题留给理论界争议也并非长久之计,建议立法尽早对网络转载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5卢亮、张今从KTV侵权案件赔偿谈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载中国版权,2010年第5期。26黄剑锋论信息网络传播权,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3页。27张今、宁静技术变迁中的个人使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28陶鑫良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使用探讨,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5期。29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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