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公证原则摘 要 公证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人员应该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公证原则,即是法律制度本身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同时,也是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出现差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证质量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 公证原则 公证机构 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肖萱,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27-0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证实践,公证机构应遵守的公证原则有以下六项。 一、独立原则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公证证明权,公证活动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一样,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这是国家授予公证机构的权利。因此,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必须坚持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二、真实、合法原则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 “公证是国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一规定表明,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如对所公证的事项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证的意义。所以,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是公证
3、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原则。 所谓真实,就是公证机构所证明的公证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件。真实,无论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讲,还是从维护和确保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讲,都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又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 ”由此可见,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一是要按照公证程序对所公证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对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应当坚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拒绝公证;三是要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细致。尤其是公证书的证词,一定要用词得当,反映准确,否则,就会影响公证文书的效力。 所谓合法,是指公证的事项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公证的合法性,也是公证的生命所在。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证程序合法;二是公证的事项要合法。否则,公证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公证的事项就得不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公证预防功能的角度讲,只有真实、合法的事项,公证才能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从公证
5、的目的讲,公证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公证的行为和事实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以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前提,依法办证,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公证申请,应予以驳回和拒绝。同时,还要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一切违法违纪活动进行坚决斗争。 在坚持真实、合法的同时,还要注意灵活性。一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也可以灵活掌握。如对一些当事人要求按文字使用国规定的格式,语言出具公证书,在不损害我国主权的原则下,可适当照顾文书使用国的要求。 三、回避原则 我
6、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当事人有要求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本条是对回避的条件、适用范围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所作的规定。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回避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原则之一。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对
7、案件的公证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回避的条件 回避包括三个条件:第一是指公证人员是本人所办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就是说,公证人员不能为自己办理公证事项,也不能为自己的近亲属办理公证事项。所谓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解释,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这些亲属,公证人员不能为他们办理公证事项;第二是公证人员与本人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是指公证人员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可能会对本人的利益有一定影响时,公证人
8、员应当回避。例如,买了福利彩票的公证人员办理中奖号码的摇奖公证,其公证的结果会对本人利益有一定影响。那么,为了避嫌,维护公证机构信誉,买了彩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回避办理摇奖公证;第三是公证人员与本人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应当回避。其他关系范围包括很广,主要指:(1)当事人是公证人员的近亲属;(2)除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如姑嫂、叔侄、媳婿、堂兄弟及其配偶、配偶的近亲属等;(3)除亲属关系以外的其他有较亲密关系的人。如老同事、老邻居、老乡、老战友、老上级、老下级等。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回避,要以这些关系是否影响正确办证为条件。 (二)适用范围 回避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办证中
9、直接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因为这些人都可能会影响到公证活动的真实、合法、正确,所以,必须执行回避原则。 (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 由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之前提出。公证证书作成之后送达当事人,整个公证活动就完结了,这时再提出回避已没有意义了。如确实因此而引起公证书的不真实、不合法,可按公证监督程序即复议或申诉程序去解决。 四、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0、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这是由于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从公证机构来讲,公证活动过程就是执法过程。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当涉及到有关国家机密的事项,公证人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从公证机构的职业性质来讲,公证机构是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所信任的机关,有些公证事项,必须为当事人保密才能
11、达到公证的目的。如遗嘱、继承权、赠与、收养以及保全证据、保管文件等。一旦泄密,就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公证机构的信誉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坚持保密原则,既是公证员公职上的责任,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 所谓便民原则,就是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方便群众,既是我国公证机构一贯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说来有几点: (一)为当事人着想,从实际出发提供方便 公证事宜一般在公证处办理。但是,如果遇到因疾病、残疾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时,为方便群众,公
12、证应到当事人的住所或医院就地办理公证事项。另外,遇到一些大批量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也可以上门公证。如商品房的预售契约公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公证、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公证。这类公证一般数量多,而且时间集中,故安排在售楼部、企业等地点,在签约的时候公证员上门现场公证,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方便当事人。 (二)对一些公证事项,在不违反公证程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一些手续 如办理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抵押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等公证事项时,应考虑到它们是常年公证户,所以,不需每次办证都提供有关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金融许可证以及房屋销售许可证等资料,而将这些资料在公证处备案存查。这既不违反公
13、证程序,又适当简化了办理手续,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要确保办证时效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我们对发往域外的公证文书,要做到简便、及时、迅速。否则,就会失去公证时效,就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香港当局规定,凡申请劳工赔偿的有限期限为两年,逾期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处理,资方亦因此而拒绝赔偿;法国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需每年年初办理一份生存证明书。这都说明办理公证文书的时效是很强的,如果出具的公证文书不及时,就会失去使用时效,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六、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 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例,这是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我国的通用文字是汉字,称中文。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需要,也是体现我国民族政策的需要,又是为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