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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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1994年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均继续沿用“法人财产权”概念。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县官规定并未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1准确把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性质,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作用。关于我国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学术界的研

2、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公司财产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财产的概念人们在多种场合使用公司财产这一概念,如“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等等。然而公司财产具有不同的范围狭义上的公司财产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包括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机器等;而广义上的公司财产则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上述的有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还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债务。公司财产主要由两类财产构成1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即公司财产的韧始形态。这类财产由全体

3、股东出资组成,包括实物等有形财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财产。如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欹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公司成立后取得的财产,即公司生产、经营中所增值的部分,包括资金、实物、债权、知识产权及商誉等。这类财产在性质上没有任何特殊性所以本文对公司财产的论述仅限于其初始形态。(二)公司财产的法律特征1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是公司独立享有的。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要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其次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

4、有1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2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最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出资者的财产尽营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就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在出资者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形成出资者人格与公司人格相分离,这是出资者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逻辑前提。(2)公司财产具有统一性。在全体出资者出资组成公司财产后,不再区分各个出资者的财产部分,即使是该出资财产在具体物质形态上仍然不变也是如此。公司根据其经营目标和性质将出资财产集合起来,形成公司特定的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依

5、公司的统一意志在生产经营中加以运用。2二、关于公司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的研究现状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财产包括货币、食物等有体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收益,以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目前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第一,双重所有权说。欧洲封建时期的日尔曼法承认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低级财产权或地权。3这一所有权概念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完全对立的所有权观念。然而,一方面我国没有日耳曼法的传统,另一方面这一观点也难以自圆其说。首先,它违反了传统民法“一物一权”

6、的物权法原则。既然认为公司财产权为所有权,那么根据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之客体必定是物。广义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无体物包括财产性权利(物质性财产权利和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和利益。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法系的其他国家之法典均采用广义上物之概念。按物权之“一物一权”法则,对于一个物,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公司财产作为集合物可以将其“视为一物”,但亦不应同时是公司“股权(终极所有权)和财产权(相对所有权)”之两项权利的客体,公司对公司财产已享有所有权,股东就不得再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次,与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不相符合。所有权可以依法变动,是一个处于动态中的相对静止之概念。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

7、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导致破产清算或者公司依法解散导致清算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便受到限制,公司对外即不再处于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而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当公司财产由清算组织接管,此时公司法人(相对所有权主体)已丧失对公司财产权之客体一公司财产“的控制能力;按照公司财产双重所有权观点,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是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人,理应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控制)权能;4但是,股东却不能行使其”终极所有权“,只能眼睁睁地让公司财产从”清算组织处转入公司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成为他人之权利的客体,而不需经过“终极所有权人股东”的同意。即使公司财产经清算组织清算,在偿还公司清算费用、工人工

8、资、劳保费用、公司应缴税款以及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2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3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4孔祥俊民商法热点滩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3财产(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股东也只能向清算组织请求偿还其出资或者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收益。但是,此时股东是向清算组织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公司法人主张权利,故也不是对公司财产行使终极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格格不入。5传统民法认为,”继受取得应当是以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是按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接

9、受原所有权人转移之所有权。在这一理论中,取得所有权是以原所有权人同意转让所有权之意志为前提。而公司作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公司在正常运作期间,有权处分全部的公司财产而不必经过任何个人或组织(股东)的同意。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本身对公司财产享有一种类似于物权之所有权的权利。在非常时期(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的处分权由清算组织独立行使,也不必经股东同意。因此,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终极所有权,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也不是相对所有权。6第三,该说违反公司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

10、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独立于其他法人以及法人股东,独立于自然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依法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股东不能也不应当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放弃了所有权,而取得了另一种非所有权的权利。若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那么至少有以下两个弊端一是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可以对公司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这必然排斥公司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依附于股东,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必定影响公司作为法人依法对公司

11、财产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减弱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甚至丧失公司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7第二,分割所有权说。这一学说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分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性质不相符合,使股东与公司的权责混淆,这样公司也就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其实坚持这一学说的人,她们将作为公司内部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当做了全体股东的权利,进而就推导出即是股东个体的权利,从而得出了公司与股东对公司的财产都拥有部分权能,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权。8第三,“经营权说。”经营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它物权而已,只享有经营权远远不能确立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法人地位。依据公司法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

12、法人财产权。根据理论上的通说,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亦就是公司财产权,即公司对其全部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经营权(他物权)亦是不妥的。首先,我们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6漆多俊论股权,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7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8扬紫炬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4从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上看,经营权概念在我国出现之初是用宋表述国营企业的财产权的。所谓经营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

13、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广义上的经营权是指一切他主经营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授权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9由此可见,“经营权”这一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术语,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所有权的变相形式,其实质并非是新型的权利类型。其次,从经营权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上看。在世界范围的立法中,18

14、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均无”经营权“概念。经营权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为了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存在的新层次矛盾”而创设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政策产物,是对所有权存在形式的扭曲。在经营权理论下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已产生巨大的弊端。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权力在瞬间迅速膨胀而缺乏及时、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穷庙富方丈”的现象不能不归结为“经营权理论”所结的苦涩果实。第三,从经营权和非国有公司的关系上看。就国际范围而言,一般来说公司仅指非国有公司。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国

15、有企业(国有公司)的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很小。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20世纪70年代不包括美国在内的近50个混合经济国中,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8。英国、法国,瑞典三国在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的就业人数仅分别占总就业人数的71、6、5。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数量上相比较,前者是绝对的少数。而非国有公司不存在“经营权”这个概念。10英、美、法所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如个人独资公司,若系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在投资者和公司董事长两种身份重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身份对公司财产享有财产权。如以投资者身份解散公司,或者以公司董事长身份代表公司法人,两者

16、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制度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该制度就是针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之承担问题而设立的。在此,若我们把个人独资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定为经营权(他物权)显然不妥,因为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而个人独资公司是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11第四,准物权说。我国在立法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准物权这一概念,也没有哪一步法律有对“准物权”的规定,所以准物权不是法定权利。实证主义法学只承认法定的权利,任何自然权利是否定的。奥斯丁说过“权利的含义就是法律权利,即严格的或者简单的又所谓法律规定的权利。”所以,9佟柔中国民法,法

17、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10陶希晋、佟柔主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页。11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5不能用模糊的语言来界定公司法人财产权。再次,准物权一说仍然没有正确区分股东权利、公司权力、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关系。12第五,综合性权利说。它非常清晰的说明了公司拥有的财产权到底包括什么,但是它还是没解决股东权力、公司权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关系,没有反映出公司财产的性质。13第六,法人所有权说。公司财产是公司法人成立的前捉条件,是其存续的物质基础,其范围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

18、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财产(如商誉权名称权)。这里,财产的范围类似于英美法中有关具体物和抽象物的综合。在英美法中,具体物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抽象物则是指具体物以外的、不能被人感官观察到只能通过人的思维去想象的物。如果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客体必定是物,则公司中的无体物将被排斥在财产的范围之外。因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是指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尸所有权的客体为有体物。但财产则不同,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在英美法国家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在大陆法国家,财产是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总和。”14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有体物和无体物的集合体,统一性、整体性之经济

19、价值是公司财产的主要特征。公司财产中的某一物单独脱离公司财产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从而使其价值随之大减;或者公司财产因缺少该物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但是,有体物与无体物成为公司财产的组合,便具有系统性的经济价值,即整体的价值大于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可见公司财产权并不等同于公司各有体物之所有权之和与无体物权的简单相加。若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所有权,那么对无体物的权利便会被排除在外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可包括他物权侦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权。“这种状况便形成了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与他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相并列的权利体系

20、。”15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依法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财产的法定权利。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了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因此,将公司财产权定性为所有权,就无法解释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财产,也是不可取的。三、关于公司财产权性质的小结要界定“公司财产的性质”,我们首先应该解决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法人财产的构成、结构。发起人的出资即形成了公司的最初财产,这种出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它会引起财产权利的何种得与失发起人实际上向公司转让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因而公司法人财产权最初也就应由这些部分的权利组成。因此,公司法人财12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

21、规定刍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13康德茁、林庆苗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14李平企业法人财产权探讨,载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15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1994年版。6产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是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在内权利群组。16其次,股东出资后,公司对出资财产取得的究竟是什么权利,股东对该出资财产权利是否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即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权不能再回复。再次,公司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由其意思表示机关决定,股东个人意志不能再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从

22、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后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股东出资后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可认为该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已转为公司法人的所有,股东的对出资财产的权利转变为股份,也就是对公司财产的间接权利。17而股东拥有公司福分所享有的权利即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及股份。四、个人观点简述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综合的民事权利,而且公司一旦成立后即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公司的财产也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法人及享有对出资财产的独立、完整的权利。参考文献1马俊驹、余延满民格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钱明星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

23、股东股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3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1994年版。4吴建斌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5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6扬紫炬论公司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7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论上,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8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10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11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

24、学出版社,2006年版。12朱福娟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判断标准探析,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4期。13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15陶希晋、佟柔主中国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6马俊驹、余延满民格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7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16康德茁、林庆苗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7孔祥俊民商法热点滩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18田士诚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9佟柔中国民法,法

25、律出版社,1994年版。20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1漆多俊论股权,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22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2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4李平企业法人财产权探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25MARILYNBCANE,RECENTDEVELOPMENTSCONCERNINGPREFERREDSTOCKERHOLDERRIGHTUNDERDELAWARELAWVIRGINIALAWBUSINESSREVIEWASSOCIATION201126JOHNHJACKSON,THEJURISPRUDENCEOFGATTANDWTO,CAMBRIGEUNIVERRSITY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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