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身体抗争”现象的类型分析摘要 当前我国的“身体抗争”现象分为常规型和非常规型两种,常规型“身体抗争”主要有底线选择型、策略选择型、泄愤型,而非常规型“身体抗争”则主要有政策触发型、影响政策议程设置型。所有的“身体抗争”都是以肉体以及依附肉体的个人生命或人格尊严为载体,通过抗争来维护和捍卫自身或群体利益。不同的是,常规型“身体抗争”大多是围绕个人问题展开的,而非常规型“身体抗争”更进一步,由于所呈现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所以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及政府决策者的关注,在解决特定抗争问题的同时,促使政府解决同类社会问题。 关键词 常规型“身体抗争” ,非常规型“身体抗争” ,类型 中图分类号D6
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064-05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群体性事件呈现激增的态势。根据中国社会蓝皮书 (2013 年)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 1 (P9 ) 。在众多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一种极端的、追求惨烈效果的身体抗争行为,而且此类极端行为的普遍化与策略化已成为社会抗争的新趋势。所谓“身体抗争” ,顾名思义是将身体作为抗争的“武器” ,是指2在转型社会利益冲突过程中,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身体的运用和强调来实现权利保障、利益申诉、维护与增进的特定行为。综观众多案例,
3、当前的身体抗争现象已经不同于早期的“被逼无奈的底线选择” ,而是出现了策略性需要、情绪化表达、政策问题触发以及影响政策议程设置等诸多方面的行为指向。正如有学者所言, “身体成为一种带有支配性的权力,血淋淋地卷入统治或某种政治支配领域,活生生的肉体被附加了抗争性的政治权谋” 2 。 按照理性人假设,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动机所支配,动机是一切行为的强大驱动力量,而一切的行为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其目标。当前形式多样的身体抗争行为具有其明确的目标指向性,背后也大多隐含着复杂的行为驱动过程。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及典型案例,笔者发现,由于诸多个案所处环境不同,行为动机差异很大,身体抗争现象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其中有
4、很大比例的身体抗争现象都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增进自身利益的利己倾向。此类身体抗争现象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吸引舆论关注、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然而,由于其行为的利己倾向,在行为指向的目标方面较为明确,行为特征与个体利益诉求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本质上属于个体行为的范畴。与此相对应,还存在另一类的身体抗争现象,此种类型的身体抗争行为,利益诉求较为多样,目标指向超越了常规的、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公共性,在问题聚焦、社会影响的持续性与深远性方面,与前一类身体抗争出现了诸多不同。 这样,如果以抗争行为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影响力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增进程度作为标准,可以将当前身体抗争行为划分
5、为常规型身3体抗争与非常规型身体抗争。那些以维护个人权益进行的身体抗争较为常见,故而称之为常规型身体抗争。另外,有些虽不以维护个人利益但也是较为常见的类型,也可以归入此类。按照行动者的目标指向进行进一步细分,常规型身体抗争主要有底线选择型、策略选择型、泄愤型,而非常规型身体抗争则主要有政策触发型、影响政策议程设置型。在具体的案例中,上述几种类型的身体抗争行为时常呈现相互交织的状态。不同类型的身体抗争呈现出不同的演化逻辑,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分析,可以理清当前身体抗争现象的发生机理。 二、常规型“身体抗争” 事实上,我国的身体抗争现象由来已久,例如古代的“下跪告状” 、“拦轿伸冤”等行为,相
6、对弱势的民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囿于资源及秉性的限制,通常会借助身体作为武器进行抗争,以期维护自身的利益。正如笔者所强调的,理解常规型身体抗争现象的发生机理,核心在于梳理其行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且具有较为强烈的利己倾向。 1.底线选择型的“身体抗争” 。通常是抗争主体自身权利受到无视、自身所能凭借的资源尽失,在抗争过程中感受到强烈的屈辱感与被压迫感,采取正常的表达方式已经难以起到相应效果等情况下,从而只能用对个人身体支配权来进行“最后的、底线型的”利益申诉,是一种迫于无奈捍卫个人尊严的被动选择。底线选择型的身体抗争行为是民众广泛认知的行为指向,也是传统身体抗争行为的主体。由于身体是个人生命
7、安全及人身健康的承载,非万不得已,没有人愿意以自身健康或生命为代价作为抗争的筹码。在现实案例中,不少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4后,也曾试图通过正常的、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这样一些常规手段或程序难以得到应有的回应,或是在当事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的背景下根本不值一提,最终迫使利益受损的一方不得不通过夸张的、极端的方式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轰动全国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唐福珍以自焚抵制强拆事件都属于此类情况。 在底线选择型身体抗争的具体案例中,往往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当事人自身权利受到无视、自身所能凭借的资源尽失,二是正常的表达方式难以起到相应的效果,三是抗争过程中抗争主体具有强烈的屈辱感与被压迫
8、感,四是与当事人的个体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此类型的身体抗争通常是抗争主体无法得到应有的回应或无法找到解决办法时,当事人只能用对个人身体支配权来进行“最后的、底线型的”利益申诉,这是一种迫于无奈捍卫个人尊严的被动选择,具有强烈的底线型行为指向特征。因此,行为爆发过程是非理性的即时作为,结果难以控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个性以及对峙过程的激烈程度。由于此种抗争行为过于悲壮,能够引发民众强烈的视觉冲击,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情形,瞬间就会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继而吸引更多民众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事件进程,从一开始相对温和的大规模坊间议论、网络“围观” ,到网络“论战” ,再到普通民众群情义愤,最终酿成
9、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暴力事件。因此,此种类型的身体抗争通常会成为后续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 2.策略选择型的“身体抗争” 。通常是抗争主体在行为主体理性权衡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巧妙地运用自己的身体,或是只需运用依附于身体而存在的人格尊严,有时甚至仅5仅只需作出佯装,不需作出任何实质性的代价,从而“绑架”政府、官员个人以及社会舆论的同情心,达到吸引公众关注、施加压力的目的,实现以小搏大,迫使对峙方作出让步、达成妥协。除了当事人确属走投无路,最终被迫选择身体抗争行为之外,在诸多的身体抗争行为中,明显渗透着抗争主体积极的、策略性的行为指向,笔者将之称为策略选择型身体抗争。在此
10、类的身体抗争中,当事人通常会跳过正常的维权环节,直接选择更具有震撼效果的身体抗争。由于我国底层民众长久以来具有信奉“青天”的文化传统,从内心认定上级政府及官员都是“爱民如子”的,他们渴望能够通过自身的身体抗争行为,带来相应的“道德震撼” ,吸引社会民众及公众媒体的眼球,引发上级政府及官员的关注,从而给对峙方(或基层政府)带来压力,迫使其作出让步。加之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如果身体抗争行为一旦发生,很容易上升至道德谴责层面,将地方政府或相对强势的对峙方置于道德对立面,民众或社会媒体的关注点也多集中于地方政府及官员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最大限度地寻求“官逼民反”的证据。在这种情形下,时常会出现公
11、众舆论一边倒的情形,在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局外人很难熟知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而只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评判,质问地方政府或相对强势对峙方的所作所为,使其遭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借以增加自身与政府或对峙方讨价还价的底气和筹码。绝大多数的此种类型抗争行为与其利益诉求高度关联,抗争进程往往也是“见好就收” 。一旦对方出现妥协,其抗争或伤害行为也就立即终止。当前全国各地多次出现的“民众给政府下跪” 、 “跳楼秀” 、 “跳桥秀”等行为,都是此种发生机理与逻辑。6至此,身体抗争已经从一种单纯的“道德震撼”异化为一种“道德绑架” ,通过自残等激烈的行为绑架政府、官员个人以及社会舆论的同情心,实现以
12、小搏大,成为人人皆可模仿的有效的策略选择型行为。 3.泄愤型“身体抗争” 。通常发生在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当民众长期以来积压了大量的怨气,种种质疑无处释放,往往会由一件微不足道的琐事引发后续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过程中,当事人行为往往指向不明显,也无直接的利益诉求,仅仅只是借题发挥的情绪化表达。无论是底线型身体抗争,还是策略型身体抗争,其本质上都是抗争主体选择的行为结果。在当前众多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身体抗争行为中,还有一类身体抗争,其行为指向不明显,也无直接的利益诉求,参与者仅仅只是借题发挥的情绪化表达,属于典型的泄愤型身体抗争。如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福
13、建南平医闹事件都属于此类情况。此种类型的身体抗争案例中,出现了诸如“公务员仗势欺人” 、 “官商相护” 、 “医生冷血、失职”等极易引起普通民众情感共鸣的因素。以万州事件为例,此次事件发生与当前民众普遍存在的“仇官仇富”的社会心态有关,并将普通公务员与特权阶层画上了等号,使得事件的当事方谎称自己是公务员后成为众矢之的,众多围观者对“公务员仗势欺人”充满愤怒,继而导致打砸烧毁公务车辆等一系列暴力行为发生;而云南孟连事件,表面上是村民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去围攻警察,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仍然是长期以来当地胶农与企业、与基层政府间矛盾纠纷严重,基层政府公信力受到村民的广泛质疑,致使出现导火索之后,普通胶农
14、夹杂着极大的怨恨情绪参与其中,通过暴力行为7发泄自己的怨气。在当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不同阶层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利益关系日趋紧张的时代背景下,此种泄愤型身体抗争现象的触发较为偶然但数量将会不断增多。 三、非常规型“身体抗争” 常规型身体抗争尽管也能在特定时期内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然而由于其行为难以摆脱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和追求,因此常规型身体抗争行为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影响力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增进能力较为有限。而非常规型的身体抗争由于触及诸多社会热点问题,涵盖诸多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拓展性与广泛性,因此,非常规型身体抗争行为的政策影响力以及推动政策问题的视野聚焦、扩散能力都远远超越了常规型身体
15、抗争。但是,在众多身体抗争现象中此种类型较为少见。 1.政策触发型“身体抗争” 。通常发生在社会转型期的利益结构调整、社会结构消解、阶层差异增大等背景下,一批人生经历相似、生活压力相同、容易产生情感共鸣的“失利群体” ,在自认为利益受到损害时结成同盟,采取集体行动,以一种原始而悲壮的身体抗争方式,想方设法把问题反映出来。这种群体行为,往往会随着群体规模增大、利益相关人增多、抗争势能增强,使诉求最后往往成为政策问题而引起政府的关注,从而促成相关领域法制不断健全、更广泛的相关群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政策问题的触发通常需要将人们普遍感知到的、然而却比较分散模糊的日常问题通过某种行动加以显现化,从而造成
16、显著的、最好是积极的公众反应,可以说,这个触发过程能否成功取决于情感动员的顺利与否。 当前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着一批“失利群体” ,从这部分“失8利群体”的情感逻辑来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延续多年的社会结构被消解,现实存在着的巨大的阶层差异使得过去被当做社会榜样的群体失去了往日的对自己身份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取而代之的是由于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巨大心理落差与自卑感,以及认为自己是“改革的代价”而衍生出来的强烈怨恨、剥夺或压迫感。社会地位的转变、物质利益的受损、个人尊严的落差都使得他们每当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格外敏感,倾向于想方设法把问题反映出来,然而受社会资源与个人认知的双重局限,他
17、们很难选择更加理性、更有技术含量的抗争行为,而身体抗争作为一种原始而悲壮的行为方式与这一群体的情感模式不谋而合。2009 年爆发的通钢事件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相似的人生经历、相同的生活压力使得“失利群体”内部的成员在情感上有了天然的联系、更容易产生共鸣,从而在面临共同的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时,能更快地结成同盟,并采取集体行动。而在群体行为中,群体的规模越大、利益相关者越多,其抗争的势能也就越大,其诉求也就越容易被认定为政策问题。 这种触发机制常常引起政府关注相关领域问题、促成该领域法制机制不断健全、保护更广泛相关群体利益。如:孙志刚非正常死亡事件直接促成了中国收容遣送制
18、度的废止,并引发国务院出台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汉源水库移民静坐事件的结果是中央政府于 2007 年决定每年给水库移民人均 600 元的生活补助;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92.影响政策议程设置型“身体抗争” 。通常是当基层普通民众对政府或官员存在质疑、抱怨、利益诉求时,受当前我国维稳工作机制的影响,民众试图与政府“正常”的沟通无法实现,于是当事人直接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以身抗争” 、 “以死相逼”等行为方式,营造出一种类似于“官逼民反”的表象,促使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浮出水面,以吸引上级政
19、府部门的关注,帮助他们将现实问题呈现到政策制定者的面前,使其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成为可能,最终影响政策议程的设置。 议程设置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决策者为何更加关注某些问题而忽略了其他问题,而在将现实社会生活中普通百姓眼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抽象概括、继而使之成为政策制定者眼中有价值的问题的过程中,真正直面这些问题的普通百姓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因为长久以来,议程设置的主体主要是权力精英、知识精英和利益团体,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则是“天高皇帝远” ,能解决他们问题的人根本看不到他们的问题。一方面是其切身利益的确受到了损害,而另一方面又是这种损害难以得到伸张、吸引不到政策制定者的关注,面对这样的困境,
20、利益受损的普通民众必须主动出击,甚至需要更多地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持与施压,来帮助他们将现实问题呈现到政策制定者的面前,从而影响议程的设置。 首先,从身体抗争行为发生的过程来看,正常情况下民众的利益受到侵犯必然会有所抱怨、希望政府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内部层层下达的维稳压力,关于维稳工作“一票否决”的评价机制都使得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如同惊弓之鸟,唯恐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其他足以吸引起10上级领导部门关注的事件。正是这种对于维稳问题的“体制性过敏”状态,使得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在面对普通民众正常的质疑与抱怨时,首先想到的是推诿、打压,也就是
21、说,无论当事人选择屈服于政府的权威与否,其利益诉求基本上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根本不能有效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野。既然与政府的“正常”沟通无法实现,那么当事人就认为不如直接采取非正常的“以身抗争” 、 “以死相逼”来迅速、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公平缺失、基层政府所面临的官民矛盾比较激烈的语境中,身体抗争行为给当事者及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属于弱势的一方容易博得舆论的同情,很容易就营造出一种类似于“官逼民反”的表象,既能帮助抗争主体迅速获得广泛的舆论声援,也使得其行为具有了一丝正义性的色彩,而这些恰恰是在普通民众影响议程设置过程中非常有利的筹码。以颇具影响力的瓮安事件为例,表面上看是女生的非正常死亡以及由此引发的流言招致民众的不满、继而爆发大规模集会和打砸烧等暴力事件,然而事后经过调查发现当地长期以来存在着黑恶势力活动猖獗和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等社会问题,正是通过身体抗争及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才使得深层次的矛盾最终浮出水面。可以说,通过身体抗争的方式成功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从而促使相关问题得到重视,继而被责令妥善处理,成为影响政策议程设置的重要方式。 其次,如果说身体抗争是一场博弈,抗争主体的成本是其肉体以及依附于肉体的个人生命、人格尊严,其收益则是通过抗争捍卫自身眼前的利益、可能得到的超出预期的收益以及通过影响议程设置而带来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