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及其“三传”所见建筑原则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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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春秋及其“三传”所见建筑原则探析今本春秋是春秋时期诸国史中唯一的幸存者,一般认为是鲁国史官的集体创作,孔子晚年曾对此进行过修订。作为我国最早的编年体史书,它以鲁国十二公为顺序,记载了公元前 722 年(鲁隐公元年)至公元前 481 年(鲁哀公十四年)共 242 年间以鲁国为主的周王朝时期的历史,史学家也因此把这一时期称为春秋时期。但春秋纪事简略,故后人为之作传者颇多,今唐代以前者仅存左传和公羊传 、 ?粱传三种,史称春秋 “三传” 。 左传详于纪事,但纪事年代迄鲁哀公二十七年(公元前 468 年) ,书末并附有鲁悼公四年(公元前 464 年)及智伯灭亡(公元前 454 年)事,超过春秋 ,所

2、记事项也并不与春秋完全对应,因此有学者倾向于其为独立成书。据杨伯峻推测, 左传约作于公元前 403 年至公元前 389 年之间,在春秋 “三传”中历史价值最高。其书自刘歆以来多以为出自孔壁藏书。作者旧题为春秋末年左丘明所作,当代学者多认为是战国初年人的作品,取材于王室档案、鲁史策书、诸侯国史等,鲁春秋当为其中之一。与左传为古文经不同, 公羊传和?粱传都是今文经,分别传自公羊高与?粱喜,约写定于西汉时期,文字确与春秋成对应关系,多阐述义理,为释经之作。 但不论春秋及其“三传”的作者是何人, “三传”是今文经还是古文经,成书于春秋、战国还是汉代,创作的出发点如何不同, 春秋2及其“三传”都反映出鲜

3、明的儒家思想特点,并在剧烈的时代变革中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历史倾向。从建筑制度来看,尽管诸子时期的儒家与汉儒在思想的独立性上有所不同,但皆宗于周公、孔子,在维护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前提下,讲究建筑大事“必须公命” ,恪守等级。同时从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又时刻保持民本立场,非“当时有急” ,在建筑时间上务求不妨农时。在王者为争霸大业或享一己之利而兴造时,强调以德为上、以德保民。就其制度的时代性而言,由于鲁国为姬姓国,遵周制,而周人制度的创始者周公正是儒家追慕与供奉的始祖,因此“三传”不论是否独立成书,成书时代是否各异,思想是否独立于春秋之外,其推崇和主述的都是姬周制度却是不争的事实。然其虽向往周人礼仪

4、制度,却并不迂腐。他们在站定民本立场和渴望安定统一的心理状态下反对战争,但却并不一味否定诸侯争霸的行为,而是持一种当下的,甚至是发展的历史观看待诸侯战争,对围绕战争而发生的筑城行为不予置评,甚至加以理解。其所展现的时代人文思潮与道德意识奠定了后世政治理想的根基。 古人为春秋及“三传”研究,其中专论建筑者只有清人沈淑的春秋左传宫室一卷,但类似索引,语焉不详。今即以一经 、三传的相关记载,详述其中所展现的建筑之基本原则,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时代特点与思想倾向。 一、 建筑时间要求及其权变原则 延续上古传统,为保证农耕社会的稳定发展,若非特殊情况,营造一般在农闲时进行,即遵循“使民以时”的原则。 左传庄

5、公二十九年3“冬十二月,城诸及防。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一段, 左传正义 (以下简称正义 )引杜预春秋释例 (以下简称释例 )曰:“都邑者,人之聚也,国家之藩卫,百姓之保障,不固则败,不修则坏,故虽不临寇,必于农隙备其守御,无妨民务。 ”实际上不仅都邑,其他建筑事项一般也遵循这一原则。而且不仅周人,这个“使民以时”的原则也是整个古代中国一直遵守的基本准则,历来被视为立国之本。 刘雨婷:春秋及其“三传”所见建筑原则探析至于农闲的具体时间,上引传文中说得很详细:“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 ”古者观象授时, “传

6、曰龙见而毕,务戒事也 ,谓夏之九月,周之十一月,龙星角、亢晨见东方,于是纳其禾稼,三务始毕,而戒民以土功事也。 火见而致用 ,大火星次角、亢而晨见,于是致其用也。 水昏正而栽 ,谓夏之十月,定星昏而中,于是树板干而兴作焉。 日至而毕 ,谓日既南至,微阳始动,故土功息。冬至之后,当更修来年农事,不得复兴土功也” (左传庄公二十九年正义引释例 ) 。据新唐书?历志三上:“以岁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见。立冬,火见营室中。后七日,水星昏正,可以兴板干。故祖冲之以为定之方中,直营室八度。 ”冬至日在正月。也就是说,周人以周历仲冬十一月(夏历即今阴历为九月)霜降日至来年孟春正月(夏历十二月

7、)冬至日之间为建筑季节。其过程大致是:以霜降日为农事完毕、兴作开始的标志,立冬以后准备兴作的材料,七天后,定之方中,开始树板以作,至冬至土功完毕,开始准备4来年的农业生产。凡在此期间的建筑事项皆为得时,否则为不时。故左传以桓公十六年冬城向,庄公二十九年冬十二月城诸及防,文公十二年冬十二月城诸及郓,宣公八年冬城平阳,成公九年冬城中城,昭公九年冬筑郎囿,皆为得时;而隐公七年夏鲁城中丘、隐公九年夏城郎,庄公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厩,僖公二十年春新作南门,成公十八年(八月)筑鹿囿,定公十五年秋城漆此段经 、 传皆记为:“冬,城漆。 ”但传又云:“书,不时告也。 ”故知城漆本为不时,但因知为不时,不敢于修建之

8、时告庙,拖延至冬日,故仍以告庙日记为“冬” 。 ,皆为不时。但事实往往与常例并非完全吻合,时与不时还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必恪守常例,教条行事。如左传襄公十三年:“冬,城防。书事,时也。是将早城,臧武仲请俟毕农事,礼也。 ”孔颖达即认为,此条经、 传皆不书具体月份,乃是因为事在“火见而致用”之前,但“此岁农收差早,虽天象未至,而民事已闲,故云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闲为时 。言时节未是时,而事以得时,故言书事,时也 ”。也就是遵循了杜预注为“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间为时”的原则。襄公十七年十一月, 左传记宋皇国父为平公筑台,曰“妨于农功” ,不书是否得时,恐当时时令已到而农事未毕,故有后文“子罕请俟农

9、功之毕,公弗许” 。 即使得时,兴作也应按程序做好准备,以有备无患是为合适。 左传庄公二十九年, 正义对“凡土功,龙见而闭务”进行解释时引释例曰:“传既显称凡例,而书时书不时各重发者,皆以别无备而兴作,如书旱雩之别过雩也。若城西郛, 传特曰惧齐 ,此其意也。然则5此发例者,止谓预备御,非有当时之急,故择闲月而为之。若当时有急,则不拘此制。 ” 从左传记述的情况看,所谓“急”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启塞从时 左传僖公二十年:“凡启塞从时。 ”杜预注云:“门户道桥谓之启,城郭墙堑谓之塞,皆官民之开闭,不可一日而阙,故特随坏时而治之。 ”否则便失去了城为保民的意义。 左传记成公九年冬十一月楚伐莒

10、时,就是因为渠丘城与莒城、郓城三座城池均恶而莒人不修,故顺利取胜。 左传引君子曰:“恃陋而不备,罪之大者也;备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而不修城郭,浃辰之间,而楚克其三都,无备也夫!诗曰:虽有丝、麻,无弃菅、蒯;虽有姬、姜,无弃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匮。 言备之不可以已也。 ”也就是说,城郭是重要的战争防卫前沿,必须做到“备豫不虞” ,故当随坏随修,使之能启塞从时,不必拘于兴作的时与不时。 2. 因战筑城 ?粱传隐公七年:“城为保民为之也。 ”说的是城池实际上是因战争而修建的,故为备战修城、临战修城和战时修城都是理所当然,也就无所谓得时与否。 由于春秋无义战,故左传的作者对于因战筑城的行为

11、本身并不加评论,即使谎言,也不论是否正义。而对临寇筑城,则视为可以理解的权变,并加以解释。如左传僖公六年记:“夏,诸侯伐郑,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 ”也就是说, 左传的作6者认为,郑城新密虽不时,且是因有错在先而备战,但其在被讨伐时筑城的行为本身却情有可原,是正常的。但更多的时候, 左传对这种情况下的筑城行为并不作合时与否的评判,仅记述筑城的原因。如左传记僖公十二年春:“诸侯城卫楚丘之郛,惧狄难也。 ”僖公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 “迁杞焉” ,杜预注为“辟淮夷,迁都于缘陵” 。 经:“成公四年冬城郓。 ”从当年秋的记载来看,是因为成公欲叛晋,尽管后来听季文子之劝而罢,但仍

12、“城而为备” (杜预注) 。这些左传都不书时与不时。又如襄公七年经曰“城费” , 左传于此仅客观叙述了南遗修建费城的真实原因,是隧正叔仲昭伯为接近季氏而谄媚于费宰南遗,要他“请城费” ,自己“多与而役” 。 正义推断正是因为其不言合时与否,杜预才知“南遗假事难而城之” 。这样为备战筑城的例子很多,如襄公十九年冬鲁城西郛和武城,因为惧齐;定公六年鲁为晋侵郑,惧而“城中城” (无传) ;定公十四年公因叛晋助范氏,惧而“城莒父及霄”(无传) ;后来哀公三年“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哀公四年夏“城西郛” ,哀公五年春“城毗” ,哀公六年春“城邾瑕” ,据杜预注都是“备晋” 。 至于当战时筑城更

13、是理所当然。如宣公十二年春,郑人在楚人围困中退师的间隙修城;襄公十五年夏,齐侯伐鲁围成, “鲁季孙宿、叔孙豹帅师城成郛” 。正义与否并不是评判筑城的理由。如宣公十一年夏, “楚左尹子重侵宋,王待诸?。令尹?艾猎城沂” ,即仅记述建城的过程,强调筑城人孙叔敖的统筹与管理能力,而不对筑城行为本身做任何评价。又如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楚公子燮与子仪作乱城郢;昭公十三年越大夫常寿7过作乱, “围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 ;等等。 左传对其筑城本身也都不做评价。襄公六年,齐因莱恃谋而灭莱,据杜预注,为灭莱,晏弱早在襄公二年就已开始修筑东阳城,至五年四月“复托治城” ,终于次年十一月灭之;晋为在哀公八年入曹,于

14、哀公七年宋伐曹时就“筑五邑于其郊,曰黍丘、揖丘、大城、钟、邗” 。其他战时筑城为春秋及“三传”所记者还有:文公七年春,鲁因伐邾“遂城?” (无传) ;襄公十八年冬楚师伐郑,以“右师城上棘” ;昭公四年冬,吴为报朱方之役而伐楚,楚为了防卫而修筑钟离、巢和州来;定公六年,郑伐周, “六月,晋阎没戍周,且城胥靡” ;等等。 由于筑城与战争之间带有非常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若没有正当理由,无事筑城必然会给筑城者带来怀疑与猜忌,进而引起战争或招致祸患。如左传僖公五年记,当初晋献公让士?为公子重耳和夷吾修筑蒲与屈,士?因不慎在筑墙的材料中放入柴草,被夷吾告发,面对责备,士?辩称:“无戎而城,仇必保焉。寇仇之

15、保,又何慎焉!守官废命不敬,固仇之保不忠,失忠与敬,何以事君?诗云:怀德惟宁,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三年将寻师焉,焉用慎?”意思是说,无战事而筑城,必招致仇敌来占领,这样筑城的实质也就成了为敌人筑城。若不筑就是违抗君命,是为不敬;筑则实为仇敌所筑,是为不忠。因此国君应以修德来稳固子孙的地位,而不是靠修筑城池。此城三年必招战火,用得着谨慎对待吗?后来果然“及难,公使寺人披伐蒲” 。同年夏,陈辕宣仲因怨恨郑申侯在召陵背叛自己,故意以“美城之,大名也,子孙不忘”为由,劝其修建僖公四年齐侯所赐之虎牢,并“为之请于诸8侯而城之” ,但一俟其完工,就在郑伯跟前告他的状,说“美城其赐邑,将以

16、叛也” ,申侯因此获罪。据杜预注, “美”实际上就是设置楼橹一类的设备,是城池防守所必备,却并非日常启塞必须之用,故对于为郑国大夫但却得大国齐赏识的申侯而言,为免招郑伯猜忌,本应谨言慎行,如今却得意忘形,听信小人之说而为“美城”之事,也就必然引来祸殃。但也正是因为筑城与战争之间明显的因果关系,使筑城行为本身带有强烈的挑衅、挑战和威慑的色彩,如左传昭公十九年秋,楚人筑州来,沈尹戌称楚必败,原因之一就是认为修建已被吴人灭掉的州来城无异于挑衅。昭公二十三年春,邾人“城翼” ,翼在鲁边境,故左传记其在返回的途中就遭到了鲁国的讨伐。但这种行为在战争中为实力强的一方所用,则成为非战而屈人之兵的一种手段和计

17、谋。如左传襄公二年,郑人久叛,晋谋讨之,诸侯于秋七月会于戚,鲁孟献子献计曰:“请城虎牢以逼郑。 ”晋知武子解释说,此举不仅仅是要威慑郑人,同时也是在试探和威胁齐人,因为这次会盟齐国未到,滕、薛、小邾三个齐的属国也从齐而未到, “寡君之忧不唯郑” ,他担心齐人的背叛,因此要将欲城虎牢之事告知晋君,请齐会盟,目的是“以观齐志” (杜预注) 。齐若至,则表示齐人同意伐郑,为同盟,郑也就没了依靠;若不至则伐之,以免后顾之忧。果然,冬天再会于戚时,齐因畏惧被讨伐,与三个附属国都参加了会盟,于是“城虎牢” ,郑人臣服。襄公十年,郑复叛,诸侯之师再次“城虎牢而戍之” ,晋师“城梧及制” ,使“士鲂、魏绛戍之

18、” ,也是为了逼郑就范,一者以为威胁,二者以为诱饵,服则归之虎牢。9左传哀公十五年春, “成叛于齐。武伯伐成,不克,遂城输” 。杜预注:“以逼成。 ” 3. 战时救患 春秋僖公元年:“春王正月,齐师、宋师、曹伯次于聂北,救邢。夏六月,邢迁于夷仪。齐师、宋师、曹师城邢。 ”左传曰:“夏,邢迁夷仪,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 ”礼为何?公羊传分别于僖公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僖公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事件中两次申述:“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 ”故虽非临战双方,但为救患而筑城,亦合于礼,故不拘时月。又如左传昭公三十年:“楚沈尹戌帅师救徐,弗

19、及,遂城夷,使徐子处之。 ”也是典型的为救患而筑城。 由以上三种可以打破“使民以时”这一建筑时间要求的权变原则来看,似乎都印证了“城为保民”的修建目的与出发点。但实际上, 春秋及其“三传”所展现出来的城池与战争之间的关系却远非那么简单,这里面有基于城池建筑等级制度的约束或违背,及其与政治、战争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同时弥漫着道义与权谋相互混杂不清的气息。在凸显城池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呈现出动荡时代思想与行为特有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二、 城池建设必待公命与建筑等级制度 由于营城多是伴随诸侯封建而来, “故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虽通其仁,以义而不与也。故曰仁不胜道” (?粱传僖公二年)

20、 。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我国的封建制确立并完成于西周时期,伴随着天命观与宗教观的世俗化和伦理化,西周社会建立了逻辑严密的人10间社会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法,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左传桓公二年) 。各阶层不可僭越。如此自上而下“封土” 、 “授民” ,为“保民”而建的城池,就必须出自公命,否则便是师出无名,不合礼法,等同作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公命的筑城行为春秋不记。 左传隐公元年:“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 ”春秋庄公三十二年春, “齐桓公城小谷” , 左传称“为管仲” ,没有评论。杜

21、预注称实际筑城的人是鲁庄公:“公感齐桓之德,故为管仲城私邑。 ”后在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提及此事时亦云:“齐桓公城谷,而置管仲焉,至于今赖之。 ”也就是说,这年春天齐桓公因对管仲的依赖而下令为其城小谷,鲁庄公感桓公之恩代为筑城。若非桓公之命,鲁为齐相管仲修建私邑这种事情是断不可能发生的。同理, 左传昭公三十年记楚子使莠尹然、左司马沈尹戌为从吴叛逃过来的掩余和烛庸两位公子修建养城,若非公命,莠尹然和沈尹戌也是不可能也不敢为叛逃者筑城的。又, 左传庄公二十五年:“(秋)晋士?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 ”晋侯围聚,除平乱外,应该也有聚为非公命而修必伐之意。 应该说, 春秋及其“三传”所反映出的这一原则,是西周社会对于政治秩序的共识在具体城池建筑制度上的一个表现。后来,随着春秋中后期礼崩乐坏,社会急剧动乱,这种政治秩序也为希望安定统一的时代愿望所认同,为经历动乱后建立起来的西汉政权在寻求政治依据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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