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一的法律”到“社会化的人的本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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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统一的法律”到“社会化的人的本质”摘要: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批判资产阶级“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政府”的国家制度。在这里,马克思继承了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话题,并赋予了新的分析范式。马克思不是要简单地反对和颠覆一种政权和法律制度,而是在追求一种代表人类社会在经济政治和国家制度方面的至高境界“社会化的人的本质” 。关键词:马克思;共产党宣言 ;统一的法律;社会化的人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3?0049?07 共产党宣言历来被认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之作,很少有人探索其法律思想。其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论述了

2、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即法律的完善, “统一的法律”对于社会主义的实践与人的全面发展或“社会化的人的本质”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的法律和社会化的人的本质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 )中谈到:“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治的集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2的民族。 ”1(36) “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政府” ,从形式上看,马克思在这里仅仅是树立一个批评资产阶级的靶子,但是实质上也是

3、对资产阶级历史进步作用的肯定。在写作宣言的具体语境中, “统一的法律”固然有其具体所指,它是 19 世纪初以来,席卷欧洲的民族国家统一的政治运动发展的真实写照2(289?292) ,也是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和贸易的发达、生产资料的逐步集中以及经济和科学技术巨大变革的真实描述。但“统一的法律”本身不是一个偶用的或临时性的概念。放到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体系中,追求国家的统一和政治共同体的建立一直是一个核心的命题,统一的法律和政府也一直是一个红线式的概念。马克思本人不能不对这个有传统底蕴的话语和叙事方式有所继承和发扬。而在马克思的整个国家、政治和法律理论体系中,无论是相对主义的具体制度设计,还是绝对主义的价

4、值理想追求,也都是在既反对“统一”又建构“统一” 。 但是,马克思反对此“统一的法律” ,并不只是要建立一个“阶级性质不同”的彼“统一的法律” ,他有更高、更具实质意义的追求。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的国家思想时就提出了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相融合的、与“社会化的人的本质”相适应的“真正的民主”制度设想。宣言中能表达马克思真正远景追求的也是“资本社会化”和“自由人的联合体”等,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更像是借以说事的工具性概念。显然,马克思要建立的“统一体”有着更深层次的意蕴。 所谓社会化的人的本质就是不把人看做赚钱的机器,而是把人看做是社会的主体,是现实的实践、生产和生活的主体,即人向社会回归,3成为社会的

5、人。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3(566)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是马克思孜孜追求的理想,马克思的解放三部曲即经济解放、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经济解放就是获得财产权,它是一切解 收稿日期:2012?11?14;修回日期:2013?03?13 作者简介:张红艳(1968?) ,女,湖南祁东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博士,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谭培文(1948?) ,男,湖南衡山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当代价值. 放的基础;政

6、治解放就是获得民主权,它是解放的过程;人的解放是向社会回归,向自身回归,这是解放的最终目的。马克思说:“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4(185)最终目的要“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是向社会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 。1(189)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社会化的人是自由自在的人, “任何人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是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

7、,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 。1(573) 为此,针对上述内容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三个追问,以便能对马克思4的法律思想提供一个全新视角的诠释和探索。第一, “统一的法律”在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中的源头性话语是什么?如能弄清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困惑在东方式的、绝对机械化的阶级斗争话语解释中;第二,马克思对这个传统的话语模式和思想体系有哪些学术范式的创新?对这个问题的厘清又会使我们能以真正的学术眼光深入探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精髓,不总是停留在“根本上”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分野上而不去挖掘更精细的内涵;第三,就是要在以上基础之上分析和挖掘马克思的既不失西方文明底蕴而又有新见地的社会、国家和法律一体化理想。 二、

8、传统和底蕴:西方政治哲学中的 “统一”话语 西方政治哲学思想体系中,统一的政体和法律制度一直是不变的追求和理想。这是因为混乱和冲突的非规则状态是人类社会首先要回避的,安全和秩序成了法律首选的价值。所以英国学者斯坦在论及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时开篇就指出:“这样的混乱,只有靠采用法律规则,才能避免。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 ”5(45) 正因为如此,西方政治史都隐藏或显露出一种对有“一整套普遍性规则”的“统一的法律”的理想设计或制度构建,直接的表现就是由“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作支柱

9、的政治共同体是政治法律思想家们一直和一致都想要的家园。无论是人性意义上的自利求存、人之本性力量,还是现实意义上的利益平衡;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普遍5强制力,还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都要靠政治共同体内“一整套普遍性法律规则”来彰显、涵盖、承载和功能化。 在古希腊,当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还处在隐暗的位置时,正义的话语体随着“理想国”的隐喻出现在我们面前。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生活于城邦衰退、动乱和战争年代,他们用理想的统一反对现实的不统一。当然,这个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权力统一,更主要是实质的正义的统一。因为“正义的人的确更聪明能干,而不正义的人根本不合作。当我们说不正义者可以有坚强一致的行动,我们实

10、在说得有点不对 头” 。6所以,正义者之间的合作能使“生活过得更好更快乐” 。于是,国家的统一体在“城邦正义”的话语体系中第一次诞生。 亚里士多德基于更现实的人性分析指出:“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有用不着相互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7(45)虽然亚里士多德也本着“谋取优良生活”的抽象目的,但他以更现实的精神注意到了平民和贵族、富人和穷人、统治集团和非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所以他主张的是有非“一致性”的“统一” ,有了非“一致性”才需要统一的宪政和法律。尽管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和柏拉图

11、之间有着很多区别,但统一的话语还是在个别服从普遍的哲理下被传承下来了。 古罗马的社会相对繁荣和安定使得西塞罗开始在现实的法律功能和契约意义上思考政治共同体问题,他说到:“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是很多人依据一项正义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关系而联合起来的6一个联合体。 ”8(35)正因为西塞罗把正义协议化和公共利益目的化,他得以完成国家的共同体的法律化构建,统一的国家开始正式实行统一的法律了,即“意识到相互的责任和相互的权利,依赖对法和权利的合意以及共同促进互利关系的意愿而联贯在一起” 。9(57)因此,共同体内的“统一的法律”不仅在于形式权威的统一性和善遍性,更在于人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权利义务的

12、联结性。 中世纪的阿奎那通过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相联系,把共同体和统一的话题传承下来。这种统一性就在于:政治权威的公益和目的首先在于构成城邦的不同部分之间维持和平与和谐,而和平取决于每个部分都适应整体。 马基雅维利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让世俗权力取代神秘的宗教信仰成为国家和谐平衡和统一的支撑力。从此,现代性政治共同体正式诞生。中世纪的混乱使人们又开始了主权国家的寻求。后来霍布斯提出的用象征的、按照理性建构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利维坦来保证政治和平与社会秩序的这种假说可以说是 17 世纪的政治革命思想的一个总结。10(66?69)霍布斯基于自然科学性质的假设和推理,立足于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卫

13、等本性,用契约方式去构筑世俗权威的国家权力,用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基石,建立了完整的现代政治共同体学说。洛克则在霍布斯的理性基础上添加了自由、平等等元素,他的政治共同体是“每个人同意”建立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经大多数人同意” 。所以,政治共同体是“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1(63)相比较于洛克,卢梭公民社会中的全体7成员的意志公意,则把建立政治国家的现代性要求推向了极致。 不但上述专业性的政治哲学专家要建立一个国家统一体,作为哲理学派的康德的道德、人性、理性原则最终也不得不落实到“文明联合体”中去。这种联合体使人们离开自然状态,使人的先验性权利法

14、律化、相互协调化,这样一来才能进入“文明社会状 态” 。12(137) 思想先驱们在建立政治共同体和统一的法律制度方面之所以有如此一致的共同语言,当然不是什么思想间传递和影响的结果,而是西方社会特定生活状态和利益结构决定的。费孝通先生对西方社会有一个描述:“在西洋社会里,国家这个团体是一个明显的也是唯一特殊的群已界线。在国家里做人民的无所逃于国体之外,像一根柴捆在一束里,他们不能不把国家弄成个为每个分子谋利益的机构,于是他们有革命、有宪法、有法律、有国会等。 ”13(29)这段话把西方社会中的国家、人民、利益、法律等关系范畴解剖得很清楚,我们于其中可以大致体会到西方政治哲学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

15、之所以要谈“统一的政府和法律”问题。首先当然在于他要面对时代赋予的现代性国家权力集中问题。因为资产阶级要实现经济现代化就会对一个分散的、组织薄弱的和封建的传统体制进行改制,这种集中必要的权力和民族国家的建立成为历史的必然。但同时,出身于西方的马克思不可不受西方政治哲学特有的“政府人民” “国家社会”“法律道德”等思维模式影响,也不会不受它的规范性语言表达的影响,所以马克思的学说中也有国家起源说、建立社会共和国说、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说和人类类生活说等。也正是有马克思思想的洗礼和影响,8韦伯的政治共同体才会立足于经济与社会的实证范畴,才会添加现实意义“阶级利益”元素。14(217?263)而哈贝马

16、斯的语言交往共同体才会注意清理卢梭、康德等人的共同体内的非实证性道德性因素和话语,并开始注重社会科学的方法。15(54?70) 三、继承和批判:马克思对“统一的 法律”的建构 如前所述, 宣言中提到的“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政府”不是偶尔和临时使用的概念,而是马克思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关于政治共同体的核心的和持久性的命题。这其中,一方面马克思继承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分析模式和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则是马克思已有的思想的一个升华。所以,马克思决不仅仅是在一般政治意识形态意义上批判什么“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简单地“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表达什么政治性观点,他要表达的是具有悠久历史底蕴的政治哲学命题

17、。只有充分了解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西学渊源和他整个法学思想体系,才会更好地理解马克思批判当时“统一的法律”制度、构建他自己的理想政治共同体的精髓和深刻之处。 马克思基于“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政府”等来为自己的现实批判和理想建构定调,恰恰表明了马克思学说与西方传统政治哲学思想的联系。例如,马克思从“统一政府”到“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脉络不能不说是他对柏拉图以降西方思想史上不断持续的政治现代化理想工程的一个延续和总结。他对“统一政府”内的阶级矛盾、统治与被统治9关系的分析又与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现实主义有着深刻的联系。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在批判现实的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以及已有的理论体系同时,也继承和

18、发展了西方思想史上关于国家统一、建构政治法律共同体等“总体性”思维模式。这一点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 “马克思仍然坚持那个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一直很重要的概念,即总体性概念Totalitatsbergriff。用法律来构成的国家秩序的显性统一性,被代之以资本的自我增值的全社会过程这种以系统方式来建立的隐性统一性。尤其是,这种统一性,作为消极的总体性,因它的对立面,即自觉建立的总体性这个残留着的这种古典观念,仍然在历史哲学上保持着联系” 。15(57) 哈贝马斯清楚地说明了马克思的理论同以前思想家的联系以及区别,即在“总体性”思维模式上“消极”和“自觉性”的区别。马克思在阶级对立、利益分裂和

19、公共权力异化的基础上阐述和剖析着“统一法律”的实质,这就区别于以前思想家在理性建构和理论推导的基础上得到的分歧消除、利益同一和个人与公共利益一体化的政治和法律共同体。所以,马克思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就说过:“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共同体的形式。 ”16(536) 可见,一旦涉及到具体的社会生产、分工和劳动,一旦考虑到实际的单个利益,那么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肯定是有现实矛盾的,共同利益是虚幻的。由此,国家这个共同体也是虚幻的。这样在拥有“统一法律”的“统一政府”内, “各种不同阶段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克服,

20、而只是屈从10于获得胜利的利益,并在许多世纪中和后者一起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甚至在一个民族内,各个人,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 ”16(576) 正像实用主义法学家波斯纳用道德观念异质化、多元化的现状瓦解了德沃金的“整体性”的法律共同体一样,17(20?23)马克思用现实的、具体的利益分化来瓦解当时“统一的法律” 。马克思在宣言中对“统一的法律”的批判固然是基于现实的、历史的、资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现状以及民族统一国家出现的实情,但也有以前的理论准备基础。例如,马克思在早期的作品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发现:本来应该是人民自由圣经、代表人民公意的

21、法律,结果变成了 “官方色彩”的政府一家之言,因为现实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第三者” 。18(113)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又指出,应然的状态是:“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 ”18(255)而实际状况是,国家的规定“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粗暴的侵犯和侮辱,对每个公民都是令人恼火的无理取闹” 。18(271) 因此,马克思早就发现“政府契约人民”模式下的国家公民一体化、法律的形式统一和其实质道德的同一都没真实的实现,而只是虚幻的存在。这样,什么“大多数同意和自愿” ,什么“同种和平等” ,什么“公意消除分歧” ,什么“成为自己的主人”以及政府和道德的统一、政治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统一等都只是形式下的存在,而实质性的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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