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概念:西方代表理论面面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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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表的概念:西方代表理论面面观摘 要:代表是政治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自汉娜?皮特金的经典著作代表的概念问世以来,西方很多学者们加入到对代表的本质和内涵的争论中。皮特金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将代表分为两个维度、五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代表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三个要素:以选区为基础的授权、责任以及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同时,由于边缘少数群体对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代表制的不满,很多学者开始集中关注非地域性的群体代表制;但是上述几种研究方式都是以议会为中心来考察代表,无法把握现实中存在着的议会领域之外的代表形式,为了统合现实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代表现象,安德鲁?雷菲尔德试图作出一种一般化代表理论的

2、尝试。为了更好地理解代表,建议应该对代表在不同领域或层次的内涵,做分类处理。这样既能体现出代表内涵的丰富性和多层次性,又能分门别类地研究不同领域或层次中的代表,不致于发生领域的混淆或错乱。 关键词:代表;皮特金;标准解释;群体代表制;一般化的代表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2-0039-06 代表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尤其在当代社会中, “代表”一词更是充斥在几乎所有的政治话语之中。作为政治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之2一, “代表这个概念如同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概念都是政治学中很重要的概念。它也同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概念一样,是西方的政治家、政

3、客与一般宣传家所喜欢使用与最常使用的概念”1(p.1) 。 “代表”这一概念之所以被西方的政治家、政客或煽动家所喜欢,是因为在当代政治生活中, “代表”总是与民主、正义或正当性等价值理想联系在一起。对代表的不同态度,尤其是西方政客们的滥用,给政治学者提出了一个任务,即澄清代表概念的内涵。对概念的澄清正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首要工作,菲利普?佩迪特指出“未经检验的言语都是不值得言说的” ,而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检讨政治讨论和合法性的语言,检查作为这些语言起源的各种假设,探究这些语言与其他语言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并探求新的、更宽广的、能够为政治争论提供框架的术语”2(p.3) 。尤其对于负载着价

4、值内涵的概念,更需要政治学者做出清晰的界定和分析。 一、皮特金对代表概念的界定 大量的学者投入很多精力参与到对代表的研究中,在众多对代表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汉娜?皮特金的代表的概念一书对代表概念的界定和分类,是最经典、最具开创性的研究。研究代表理论的学者,无论是赞成还是批判,都无法绕开皮特金,必然要以她的著作为分析或批判的起点。皮特金对代表的研究,用她自己的说法,既不是历史分析,也不是经验研究,而是运用语言哲学的方法对代表进行概念分析。她首先认为代表虽然有多种不同的用法,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内涵,即代表 Representation,意味着 Representation,使某物再现。它意味着要使某种

5、不真实在场的东西某种意义上在场,它本身3蕴含着一种矛盾:既在场又不在场3(p.9) 。其次,皮特金认为给出一个一般化的关于代表的概念,无助于我们认识代表的复杂内涵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因此,需要分别研究每个视角或语境下代表的不同涵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对代表的综合性理解。皮特金对代表的分类如下: 形式的维度:(1)授权型代表是指代表被他人授权去行动的人,这意味着代表获得了一项之前他并没有的行动的权利,而被代表者要对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一种有利于代表者的观点:代表是一个由先前之授权产生的“黑箱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责

6、任要由被代表者来承担。如果代表越过授权的范围而行动,那他就不再是代表了。以此观点来看,对代表的发问只能是:他是或不是代表,而根本不存在他是好代表还是坏代表的问题。这种代表最典型的是霍布斯论著中的主权者3(pp3840) 。 (2)责任型代表与授权型代表正好相反,它认为代表必须向被代表者回答他做了什么,代表要向被代表者负责,它认为作为代表要承担一种新的、特殊的义务,而非授权型代表那样享有某种权利或权力。这种观点主要的目的似乎是要指出代议制政府与其他政府形式的区别。但是,皮特金认为,无论是授权型代表还是责任型代表都认为代表是一种行为(Activity) ,是一种从代表产生之前或代表行动结束之后的行

7、为,而且它们都认为只有人才能是代表或被代表者。它们都没能告诉代表是什么样子的、在代表期间发生了什么、一个代表应该做什么、如何判断代表的好坏3(pp5558) 。如果我们要追问代表是什么样子的4或者代表实际是做什么的,这就涉及代表的实质性维度。 (3)描述性代表,主要针对代表应是什么样子的或看起来像什么,即代表自身的特征。它认为代表要和被代表者具有相似性,代表的功能主要是像镜子或地图一样如实地反映被代表者的特征以及社会中存在着的公众的意见。它的功能主要是如实地提供信息,它不能提供有关代表应做什么、代表应如何负责以及如何评价代表的好坏的功能,这种代表只是被动地反映情况,而非作为积极的、主动的行动者

8、3(pp8990) 。 (4)象征性代表,指代表者无需与被代表者相似,同时它认为代表者或被代表者也无需是人。如国旗代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罗马教宗代表基督,等等。象征性代表主要诉诸人们的感情或非理性的心理,而非理性可证明的因素,以激发起人们的情绪,使之产生对代表或其所代表的对象的认同心理3(pp.96100) 。 (5)皮特金认为无论是描述性代表还是象征性代表都无法告诉我们代表实际上做了什么,因此她引入最后一个维度,即:行动,它告诉我们代表实际上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行为。这一视角认为代表的存在是为了为被代表者的利益而行动的,这就涉及在代表期间,代表者应该如何行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复杂而动态

9、的关系。只有从行动这一维度,我们才能够判断代表的行为、代表的好坏3(pp112115) 。总之,皮特金认为代表是一个有着复杂内涵的概念,以上每一个视角都反映了代表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一个单一的视角都不能把握住代表的丰富内涵。代表意味着使某种东西再现, “使某种缺席的东西再现的方式有许多种,这取决于该物自身的性质”3(p.226) 。因此,必须具5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分析代表必须首先分析代表产生的语境。 二、代表概念的“标准解释” 皮特金对代表做了类型学的分析之后,其落脚点最终是代议制政府体制下应该通过何种制度设计可以使代表既具有代表性、又能够积极地行为以至于发挥引领、创造性活动的作用,同时又能够

10、保证代表负责任地行动。安德鲁?雷菲尔德将皮特金及其之后的理论家对代表的界定称为“标准解释” (Standard Account) ,它包含三个要素:授权、责任以及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这一“标准解释”成为代表理论研究者评判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是否负责任地行为、判断代表好坏的标准,事实上,研究代表的学者大多是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的。我们可以发现以此为基准来研究代表,发生了一种问题域的转换:从提问什么是代表,或代表是什么,转换为提问什么样的代表才是好的,或代表应该怎么做才是好的。学术界从对什么是代表转换为什么是好的代表或什么是民主的代表的讨论。这种转换其实从皮特金的著作中可以看出端倪,皮特金从类型

11、学的角度来研究代表开始,却以提问代议制民主下的代表应是什么为终。从皮特金对代表的分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如下几种代表:作为主权者的代表(以霍布斯的主权者为典型) 、作为议员的代表(责任型代表、描述型代表、行动型代表皆属此类) 、象征型代表(国旗、国家元首、教宗等) ,但皮特金的落脚点只是作为议员的代表。之后的研究者,也主要集中于关注作为议员的代表或者作为制度性机构的议会或作为政体的代议制政府。这种研究的视角,可以概括为是对“民主的代表”的研究。 这种研究传统将代表定义为:通过自由而平等的选举选出,以谋求6选举人的实质利益的人。某人是不是代表要通过民主标准的检验。它以如下方式来理解代表:(1)建立

12、民主制度的正当性;(2)创造制度性激励以使政府回应公民的需求4。总而言之,该传统认为唯有那些通过选举产生的、为选民利益服务的、对选民负责的人,才能称为代表。这种代表概念,有如下几个层面的内涵:(1)被代表者是以选区为单位的选民;(2)代表是指议会中的议员;(3)代表的产生方式,即授权方式是选举;(4)代表为被代表者的利益服务,向被代表者负责;(5)保证代表向选民负责的制度机制是再次选举被选下来的压力;(6)代表是一种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二维关系。对代表的这种理解方式,事实上每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对代表的理解,是以对选民的界定为前提的。 “标准解释”将选民理解为民族国家内部的、地域性的

13、,具体而言,是将选民按居住地划分为选区,从选区中选举出一个或若干个人作为该地区选民的代表。但是,历史上,存在着很多非地域性的划分选举单位的先例,如按照种族(如美国 1965 年选举权法颁布之前黑人和白人不平等投票权) 、阶级(法国大革命前的三级会议) 、政党(如“格里蝾螈”的例子)等来划分选举单位5(p.4) 。以地域性为基础对选民的理解,在当代世界更是受到了挑战,我们发现, “一方面是全球化的符号所表达的世界,另一方面是价值、文化变现和纪念场所构成的各种集合体”6(p4) ,一方面是跨国界的人员、信息、商品、资本的流动,另一方面是少数民族、族群再社群化的(Recommunautarisati

14、on)出现。这意味着“选民不再只是单一的、地域性的、固定的以及拥有明确利益的,相反, 选民是流动7的、功能性的和文化的、永久的或暂时的、边界内部的或跨越边界的、待发现的和给定的”7(p22) 。当代政治社会中出现了许多跨地区(Extraterritorial)的议题:如移民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环境议题等,这些议题不只局限于传统的民族国家内部,而是全球性的议题;同时,许多非地域性的(Nonterritorial)的议题也凸显出来,尤其以认同问题为主,如宗教的、伦理的、民族的、职业的、性别的8以及其他的许多新社会运动,这些议题根本无关地域,更多的是涉及公民的深层次的自我认同以及获得承认的需要。 三

15、、群体代表制 其中,非地域性的边缘群体对代表权的诉求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者们认识到“在西方所有民主国家,现在对政治过程缺乏代表性日益关心,因为现在的政治过程没有反映居民的差异性。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立法,都是由中产阶级-强势群体-白人统治的。人们认为,一种有代表性的政治过程,应当包括族类和种族少数群体、妇女、穷人和残障人等等。历史性弱势群体的代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9(p.46) 。因此, “鉴于没能反映人口的多样性,西方民主国家中的许多人认为,现行的选举与立法程序不具有代表性 。这使人们日益关注这样的想法:应在立法机构中把一定数量的席位留给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成员”9(p

16、.189) 。关于群体代表的讨论,学者们主要集中在群体代表的理论基础、何种群体有资格主张代表权、如何保证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如何保证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代表等。 艾莉丝?扬在基于对普适公民身份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差异公民身份8(Differentiated Citezenship) 。她认为普适性公民身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首先,公民行为所表现或者创造出来的公意,这一公意超越了群体联系、地位以及利益的特殊性,而它在实践中排除了那些被认为不能接受这个一般性立场的群体;这种表达为公意的公民观倾向于对公民强制以某种同质性其次,在群体之间存在着能力、文化、价值以及行为方式的差别,但某些群体却拥有特

17、权。如果严格遵循一种平等对待的原则,将会使压迫或者弱势状态固化。 ”10(p.276)相反差异公民身份则认为, “某些群体的成员不能仅仅被当做个体被整合进政治共同体;这种观点还要求这种整合是通过群体进行的,因此成员的权利将部分地依赖于他们的群体成员资格”11(pp.589590) 。为保证群体差异以及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就需要设计一套群体代表的机制。金里卡则主要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探讨少数群体的代表权利,以“外部保护”为根据主张少数群体的代表权,所谓外部保护是指“一个群体限定一个更大的社会对该群体实施经济或政治权力的权利,以确保少数群体所依赖的自愿和制度不会受到多数人决策的损害”9(p

18、.9) ,它旨在保护群体免受外部决定的不利影响。在金里卡看来,群体代表制是现行代议制原理和机制的自然延伸,符合自由民主制的主要要求。 “弱势群体对群体代表制的要求,可看作是针对较小地区的参议院特别代表权原则的延伸。 ”9(p.196) 何种群体能够有资格主张代表权呢?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标准。金里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和族群,但是边缘群体显然不只限于这些,其他群体如女性、同性恋者、穷人、残障人士等都可以基于某些正当理由而要求代表权。那么是基于何种理9由,使得他们能够要求得到代表权呢?艾莉丝?扬提出“受压迫”的理由,受压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他们工作或者经理的收益落入他人手中,而

19、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剥削) ;(2)他们被排除参与主要的社会活动,这意味着社会对他们而言只是个工作地点而已(边缘化) ;(3)他们在他人的劝慰下生活和工作,而且拥有很少的工作自主性以及对他人的权威(无权) ;(4)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同时又是保守陈规的,他们的经历和状态一般而言在社会里是不被人所指的,他们对自己经历表达和对社会事件的观点几乎没有多少被聆听的机会(文化帝国主义) ;(5)群体的成员们遭受着因群体仇恨和恐惧所激发的任意暴力和折磨。”10 (p.290)扬认为一个民主化的公共领域应该给这些受压迫的群体给予有效的代表权。 如何保证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呢?也就是说,如何使边缘群体有代

20、表进入议会呢?弱势群体指责代议机构不具有代表性,这种指责主要是针对代议机构中没有“自己人” ,言外之意是指,要保证代议机构的代表性,就需要与自己有相同身份特征(如语言、种族、肤色、性别等)或共同经历(阶层、阶级等)的人进入代议机构,这其实就是主张镜像代表(或描述性代表)的原则。这种主张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一是只有当人们有共同的经历或身份特征时,才能够相互理解。二是即使不同身份的人能够互相理解,但是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隔阂和压迫,使得边缘群体不信任“非我同类者”能够真正地代表自己9(pp.198199) 。对于镜像代表,皮特金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而不具有行动意义上的实质作用

21、。有学者甚至指出,议10会中弱势群体代表的存在,很多时候仅仅具有象征作用,它反而可能成为这些群体不受关注的借口。例如“在新西兰有这样的情况。在新西兰,毛利人在议院拥有受保障的席位,据说,非毛利人将这一点理解为是免除他们关心毛利人事务的责任”9(p.199) 。针对这种指责,学者们从使议会更具审议性这一角度来论证其合理性,如威廉姆斯就认为“那些来自边缘群体的代表只要能出现在立法议会的论坛上,它就会促进立法机构的审议朝着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12(p.128) 。艾莉丝?扬则从差异政治的角度,认为议会中弱势群体的特殊代表的在场为审议提供了不同的文化、社会视角,这些差异的在场应被视为是促进相互理解的

22、资源,同时,他们也拓展了沟通的形式,促使政治讨论的形式不只限于排他性的、同质化的理性论证,还应包括诸如礼节、修辞、叙事等形式13(p.110) 。安娜?菲利普斯虽然质疑镜像代表的理论前提,但是,她从反面论证到“在没有起码席位数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理解,因此不可能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9(p.210) 。其实大多数学者并不赞同完全的镜像代表制因为完全的镜像代表制的最佳实现方式是抽签选择代表而是更多地从相对务实的角度来论证某种程度的镜像代表的可行性或可接受性。另一个问题是,当弱势群体有自己的代表进入议会后,如何保证这些代表负责呢?虽然弱势群体基于共同的经历或共同的身份特征,而有着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共同利益。但是弱势群体内部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如女性群体中就有白人女性、黑人女性、中产阶级女性、贫穷女性、同性恋女性等。弱势群体特殊代表制很可能使该代表稳占席位,而无任何制度性机制追究其责任。学术界更多地指出群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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