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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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摘 要:自 1997 年香港回归以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简称“香港基本法” )对香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三次“释法”过程中,两岸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广泛争议,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问题也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和香港法律体系差异的分析,说明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制度;冲突解决. 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

2、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 1996 年 6 月 26 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 年 4 月 6 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 年 4 月 27 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2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

3、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 1999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 )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 “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

4、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两岸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大陆学者普遍不认同这一说法,在相关座谈会上有学者认为,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 后香港终审法院应入境事务处处长的申请,对于判决作了如下澄清,“我等在 1999 年 1 月 29 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 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

5、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3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终审法院的澄清实际上并没有撤回原裁决中那些有关宪法管辖权的清晰的主张,而人大常委会也不会被所谓的“澄清”所欺骗。尽管如此,中央仍然对终审法院的补充判词表示欢迎,一场可能的“宪政危机”暂时得到了缓解。 2 基本法解释程序问题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就基本法的解释程序作了相关说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6、,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根据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提请解释的主体因为香港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条件是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提请解释的时机是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回顾三次基本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三次释法的程序并非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第一次与第三次释法程序类似,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求国务院协助,国务院接受请求后,正式以提案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香

7、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征询了下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然后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立法解释。第二次释法过程,4由委员长会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基本法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汇集的香港各界对政制发展问题的咨询意见和专责小组的意见,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的意见。对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解释。 对于基本法解释程序上的争议主要聚焦于两点上: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可以成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主体;其二,全国人大

8、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释法。 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之原因探讨 1.法律解释体制不同 在中国,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法律解释权授予立法机关,其背后的法治理念是,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清楚时,应当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出面进一步说明立法的原意,而最了解立法原意的机构当然是制定法律的机关,所以最好的法律解释应该是立法机关自己所做的解释。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议会至上的宪制传统。当然,在普通法看来,这样的规定未必妥当,因为由同一个机构审查和解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是不可靠的,也不符合权力分

9、立和制衡原则。 香港在回归之前一直在英国的统治之下,其法律传统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法院。法律一经制定后,5就不再与立法机关有关。立法机关无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的主体是香港特区的各级法院,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范作出解释。 2.终审权与最终解释权的分离 正如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带有原创性的法律一样,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也极具特色,匠心独具,兼有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法律解释特点。然而基本法的制定者在设计基本法解释制度时,过分乐观地相信依靠祖国大陆强有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优势,能够在基本法的解释架构上实现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10、权威和香港特区法院司法解释传统的整合。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基本法的制定者在处理国家的司法主权时,将原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终审权完全给予香港特区法院,试图通过现行体制下的人大释法模式来控制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并力图借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来协调立法主权和香港特区法院司法终审权之间的关系。中央在协调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模式上,选择了政治协商的协调模式,不考虑中央司法主权,放弃了司法监督的协调模式,给香港回归以后的深度整合造成了根本性的障碍。 三、协调基本法解释冲突的建议 1.基本法解释司法化 香港法院对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基本法解释不信任,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

11、时不是采取司法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解释的可信度。对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通过宪政惯例逐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之程序的司法化。基本法承认香港普通6法存续的合法性,而判例法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确保司法解释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为此必须将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的程序纳入司法程序的轨道,借以消除内地立法解释主导型与香港法院司法解释主导型法律解释模式的碰撞。 2.建立经常性交流机制 争议往往是源于相互间交流缺乏而引起的不理解情绪。在解释权问题上,内地与香港本身由于法系传统的不同就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而基本法作为成文法在表述上又存在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地带,使得内地与香港双方产生很多不信任。虽

12、然基本法第 158 条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它是一个咨询机构,不可以作决定。咨询机构和权力机构性质截然不同,但两者之间有内在联系。一般而言,咨询任务可强可软,咨询活动可大可小,咨询程度可深可浅。在民主政治下,不少咨询是决议的重要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议的思路。 3.释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形成良好宪法惯例 陈弘毅教授在 2000 年曾经建议过,基本法第 158 条的理想实施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自我约束,不就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行使解释权;香港终审法院也实行自我约束,不自行解释涉及中央事务及中央!特区关系的条

13、款,对遇到此类情况时忠诚地履行基本法第 158 条第 3 款规定的提请义务,最终形成一个宪法性惯例。 在不修改基本法的前提下,解决因基本法缺陷而带来的矛盾,笔者认为创立良好的宪法性惯例是有效的解决办法。在解释权的实践中,全7国人大常委会保持充分的自我克制不主动释法,香港终审法院保持充分的自我约束,不自行解释自治范围之外条款,依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就是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理想状态,其实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终审法院在充分默契下形成的最典型宪法性惯例。 四、结语 正如西谚所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香港基本法对于香港发展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许

14、多在制定本法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基本法是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创新,要想充分发挥基本法的功效,还需要两岸法律人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发展。 (下转第 38 页) (上接第 36 页) 参考文献: 1邓敏贞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 9 月. 2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内地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1999.2.7. 3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55-156. 4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5 第二十卷第三期. 5郭天武,莫景清香港基本法

15、解释制度的分析,J当代港澳研究,第一辑. 86白晟,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若干问题辨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 12 月. 7季金华,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9 年 7 月. 8郭天武,邓文彦,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思考J 政法学刊,2008 年 8 月. 9李松峰,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 4 月. 10焦洪昌,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以居港权系列案件的讨论为例,J广东社会科学,2008 年第 3 期. 注 释: 邓敏贞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 9 月.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内地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1999.2.7. 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55-156。转引自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5 第二十卷第三期. 郭天武,莫景清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分析,J当代港澳研究,第一辑. 白晟,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若干问题辨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 12 月. 9季金华,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J现代法学,2009 年 7 月. 同注 4. 郭天武,邓文彦,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思考J 政法学刊,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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