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违约条款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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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违约条款的思考【摘 要】 本文通过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政策意图和这一计划中的违约条款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发现违约现象的发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而这项极具战略意义的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违约条款是政策设计中对“少数民族人才”存在认识误区,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与“少数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混为一谈的产物,该计划中的“约” ,既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有违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更是削弱了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需要废除或完善。 【关键词】 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违约分析 一、引言 2004 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

2、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214 号) ,国家发布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 (教民20045 号) ,文件中明确指出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2006 年,国家又出台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教民200511 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以下简称2“骨干人才计划” ,而参加这一计划的研究生

3、简称“骨干生” )正式开始实施。 今年是国家开始实施骨干人才计划以来的第 8 个年头,单从历年的招生计划来看,这 8 年已累计计划招收博士研究生 7000 人,硕士研究生28100 人,合计 35100 人。随着该项政策的持续实施,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队伍还将不断发展壮大。在看到这组可喜数据的同时,我们看到也存在骨干毕业生未按照约定回到协议地就业的现象。这似乎导致了国家政策期望的落空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成果不显。事实是否真是如此?而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违约现象,是应该严格履行协议以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还是重新审视该违约条款本身。本文接下来将从骨干人才计划的政策意图和违约条款

4、的合理性这两方面展开分析讨论。 二、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政策意图解析 通过对国家颁布的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相关政策文件的细致研究,本文对骨干计划作如下两点分析: 1、该计划既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人才,也为我国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人才 为我国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人才是该计划的现实目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国家是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视为全国人才队伍的一部分,他们既可以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更可以为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建设服务,也3就是说,少

5、数民族骨干人才理论上的服务范围应该不受限制。 2、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该项政策的重中之重 借实施该计划实现促进教育公平,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等多重目标是该项计划的长远目标,而这一长远目标的实现与否,依赖于所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数量和质量。站在国家的层面上看,在我国西部辽阔的地域内,在少数民族的人口结构中,各类专业人才比例较低,而少数民族院士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国家认为“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

6、需要” 。这充分说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需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政治意义,是该项政策的重中之重,而不能在这一政策中将培养人才和西部地区留住人才并重。 三、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违约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骨干生违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面对这一问题,我们是应该建立教育监督制度,对协议签订过程和履约落实过程进行有组织的监督,避免协议流于形式(朱志勇、向思,2013) ,还是应该重新审视这一制度设计。本文认为这样的条款并不合理,其既无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有违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更是削弱了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而所谓的违约现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

7、必然结果,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骨干人才计划中的违约条款,下面就其不合理的具体原因展开分析。 1、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 4有学者研究认为,该项政策实施效果削弱的原因是骨干生违约,并提示一旦更多的骨干学生意识到他们可以游走在无人监管的政策禁区,后果将不堪设想,政策执行者们应该反思其“仁慈的纵容”问题(朱志勇、向思,2013) 。本文认为,削弱该项政策实施效果的不是骨干生违约,而是骨干计划中的违约条款这个“约”本身,具体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1)违约条款的长期实施将不利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近年来,骨干计划已出现有些学校计划名额没有招满的情况,长期地实施违约条款,强制性地将骨干生限定在“生源地

8、”就业,将严重打击到少数民族学生继续深造的积极性。而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和不容乐观的就业前景,很多少数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将不再选择通过骨干计划继续深造,甚至放弃深造的可能。长期来看,这将减少少数民族高层骨干人才的培养数量。 (2)违约条款的存在影响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质量。强制性地将骨干生留在“生源地”就业, “逢进必考”的现状他们能否顺利就业?就业以后是否专业对口?能否得到重视和重用?这一切都是未知数。面对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择业也难免会有学生无法就业,何况是将骨干生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参与激励的竞争,这将导致如下后果:一是部分骨干生背负债务违约,到异地工作,生存压力加大

9、,人变得自卑,工作很被动,无法正常发挥其才能;二是留在规定范围内就业,但没有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这必然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能力的施展;三是留在“生源地”工作,虽有专业对口且相对满意的工作,5但是并没有针对骨干生就业和培养的配套政策措施,骨干生没有受到重视,其最终发挥的作用和其他人员无异,这说明违约条款已影响了骨干人才的有效利用,其质量已大打折扣。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违约条款客观地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影响到了骨干人才计划,削弱了该项政策实施的效果。而将骨干生违约视为削弱政策实施效果的原因,是因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认识存在误区,并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与“少数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混为一谈。应该认识到

10、,少数民族人才是国家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少数民族人才不一定就必须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少数民族人才离开了少数民族地区其民族身份仍然是少数民族,他们依然是人才。只要培养了足够多的、高质量的少数民族人才,不管他们回不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都从客观上提高了少数民族人口结构中的人才比例,他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工作,都在为国家服务。因此,他们违约与否不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而只有所培养的少数民族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才影响了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越多的优秀少数民族人才到全国各地工作,越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越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而至于少数民族地区缺乏人才,留不住人才,这是另外一个课题,需要我们

11、在用人政策等方面下功夫,而不是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与“少数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混为一谈,采用不合理的政策措施,这样的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2、无充分的事实依据 骨干计划中的就业条款明确规定:毕业生一律按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硕士服务期限为 5 年,博士 8 年。毕业生不6能按约就业者,要向培养单位和定向地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标准由违约毕业生按一次性退还培养成本并加收该费用 30%的违约金,培养成本按: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国家财政部拨付的培养成本 1 万元/生?学年、1.2 万元/生?学年计收。本文认为收取违约金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具体理由有如下三点: (1)收取培养

12、成本有失教育公平。纵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虽然很多高校引进激励机制取消了“公费生”这一培养模式,但各大高校在培养研究生时,仍是差额奖学金全覆盖,这是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现状。而骨干生在校期间虽然享受了“减免学费”的优惠政策,但是没有享受奖学金,细算起来骨干生并没有多拿国家的多少钱,可以说享受的是对等的国家研究生教育投入。如今正在强调教育公平,正在呼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面对这正常的教育投入也要讲收回成本,教育公平如何体现?因此,本文认为向骨干生收取培养成本有失教育公平。 (2) 政策执行者“违约”在先,收取 30%的违约金本身也是违约。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对政策执行方的规定比较

13、少,且不具体,但是也明确要求做好服务指导工作。事实上,骨干生就业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服务和指导,可以说是将其完全交给了市场,让骨干生在规定的就业范围内自谋出路。骨干生没有得到约定的就业服务指导,这是政策执行者的“违约”事实,既然“甲方”违约,为何还要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因此,本文认为政策执行者“违约”在先,收取 30%的违约金本身也是违约,并不可取。 7(3)违约范围的划定存在问题。骨干计划的目的包含着为西部大开发培养人才。众所周知,西部地区范围极广,跨越十二个省市自治区,但是违约条款中的地域限制却是“生源地”或者附近地区,甚至还没有跨越省界。这样的结果是,青海的骨干生去西藏工作后,虽然客

14、观上是在西部地区工作,为西部地区服务,可仍然算是违约,依然要交违约金,这限制了人才在西部地区的流动,不敢说这样的人才配置一定没有效率,但可以说这样的违约范围划定是绝对不合理的。 3、有违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才能有效利用资源,也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的效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我国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种资源,其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是必然的,让其在市场中自由流动也是应该的,骨干生违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而事实上,骨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将骨干生就业交给市场,让广大的骨干生参与市场竞争,自主择业,自

15、谋出路;另一方面又限制其自由流动,让骨干生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一做法既自相矛盾,更有违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直接结果就是资源配置无效率,这与前文分析的削弱政策实施效果是一致的,可以说政策实施效果被削弱的原因之一就是该项政策的违约条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仅对骨干计划的违约条款展开了分析,至于骨干计划的意义,已有很多研究和表述,笔者也毫不掩饰地认为这是一项具有重大的战略8意义和政治意义的人才培养计划,并期望这一政策能持续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两个政策建议: 方案一:遵循市场规律,彻底废除违约条款。废除违约条款后继续实施该项人才培养计划,将使得

16、这项政策的效用倍数扩大。因为这一方面将吸引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继续深造,大量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被培养出来,既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才结构,也为我国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了人才,更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另一方面大量的骨干人才由于不再受到就业限制,让其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将使人才的效用得到极大的展现。 方案二: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兼顾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精神,将骨干生就业范围限定在西部地区(西部大开发的范围) 。也就是说这一方案是可以适当设限,但是范围为整个西部地区。因为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省份将骨干生限制在“生源地”就业,这样的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直接导致整项政策的实施效果被削弱。因此,至少要保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在西部地区可以自由流动不受限制。 【参考文献】 1 熊坤新、吕劭男,扶持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培养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J,民族教育研究,2007.18(06). 2 朱志勇、向思,凤凰为何不还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生违约个案研究J,清华大师教育研究,2013.3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族教育司门户网站:9http:/ 【作者简介】 王晓龙(1985-)男,藏族,四川石棉人,硕士,中共达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助教,主要从事民族经济、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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