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若干思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本文以 此为题,从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备民族和睦相 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三个方面,论述了对报告的理解和体会。 关键词:十八大报告 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事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 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歼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 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主题。向全党、全国人 民昭示了中华
2、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历史经验、现实任务和未来日标。确立了在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进程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要求全党“坚持一切 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改革发展稳定、 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上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2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 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为此,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 重大关系诸领域都给予了具体的原则阐释。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政
3、府的关系,都是中 同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囚此,十八大报告专门就中国的民族事务进行了阐释: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 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 和谐发展” 。这是党对中国民族事务领域基本国策凝练和深刻的阐述,也是党在中国解决民族 各个“模块”内在关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族事务是国家的重大事务之一,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要工作领域。因此,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
4、构成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此, 报告再次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 制度”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因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本保障”的一个重要 支点。 “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共 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 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制度设计的理论倡 导,是社
5、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把握中 国国情、认知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的人民共和国进程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成果。对此,不仅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 不同历史时期都进行了精辟论述和实践推进,而且也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 4探索中”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和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实践。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载体的民族政策体系的坚持,清楚而 深刻地表明这不足“权宜之计” ,也不是模仿他国的亦步亦趋,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的自觉认 识,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6、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 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 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正是基于这一立场,党中 央对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结论,即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 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坚定信念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0 年前,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引发的冲击波,曾使西方国
7、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判断, 5诸如“共产主义大失败” 、 “民族主义战胜共产主义” 、 “历史的终结” ,以及试图超越意识形态、 社会制度的“文明冲突论”等。然而,20 年后的今天,就国际意识形态领域而言,一个基本事实 并没有改变,即“自马克思主义陷入低潮后,任何政治思想都未能提出复杂的思维和远大的目 标” 。中国也没有按照西方的预言而“步苏联的后尘” ,反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 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对此,不论西方等外部舆论是“捧杀”说还是“唱衰”论,中国共产党人 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树立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8、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做出的阐释,就是对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发展成就的解读。正是在此基础上,报告 向全党传达了一个重要的意志:“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这是中 国共产党前所未有的一种政治宣示。对中国“道路” 、 “理论”和“制度”的自信,不是抽象或口号 式的自信,更不是口是心非的自信。对共产党人而言,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对“道路” 、 “理论”和 “制度”的内涵及其生命力的自觉自信。只有建立和坚定这种自信,6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切实 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在民族事务中自觉“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 党中央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
9、要求,是值得全党高度重视的问题。 “全 面”就是不能缺失偏废, “正确”就是真实准确、因地制宜, “贯彻落实”就是使政策到位并最大限 度地实现政策效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民族政策也必须在贯彻落实中得到检验、完 善和创新。在实践中,做不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 ,就必然削弱政策效应,就会失信于民,甚至 造成对政策真实性、有效性的怀疑。对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立足于“全面正确贯 彻落实”的立场去进行审视和反省,那就难免产生对政策本身正确性、合理性的质疑。是政策 设计出了问题,还是理解与执行政策出了问题,这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必须面 对的问题。 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基
10、本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族区域自 治法保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体现民族政策的国家基本制度。所以, “坚持和完善民族 7区域自治制度”是“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要求。对这一制度的怀疑、质疑, 甚至归结为“苏联模式” ,是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选择、制度设计、政策实践的不自信。缺 乏自信,就不可能自觉;不能自觉,就不可能坚持;不能坚持,就不可能完善;不能完善,就不可 能创新;不能创新,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因此,从“道路” 、 “理论”和“制度”自信的高度去增强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是提高党和国家 民族工作的执政能
11、力的根本任务。当然,这不仅是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国家各部 门、全国各地方的共同责任,因为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自信,绝非妄自尊大,也非故步自封,而是对中国 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脚踏实地的判断, “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报告强调指出: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 8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道 路” 、 “理论”前提下的“制度”完善。世界上不存
12、在一劳永逸的制度模式,也没有什么制度一经 确立就实现了制度设计的效果或优越性。中国也是如此,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 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及其所包括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都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立足本土、艰苦探索的“中国果实” 。确立“制度自信” ,是 对制度选择的义无反顾,而不是功成名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政治理念的先进性和制度安排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践运作和 制度效应方面超越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特征,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此,报告强 调指出:“
13、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其中就包括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从道路选择和制度安排方面讲,中国共产党不仅认9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 项立足国情实际的历史性创举,而且认为它是中国的制度优势,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 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 。这里所说的“实践证明” ,包括了 1947 年内 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也包括了改革开放以来不断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党和同家始终强调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非只是
14、口头宣示,而是一个循序 渐进的行动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于 1984 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并于 2001 年进行了修订;2005 年发布了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 ,这都是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大实践。 这些实践,都是向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优越性迈出的实在步伐。因为党和国家认识到“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 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 10当然,阐释这一制度的基本理念和重大意义,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
15、明”的理论高度做出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预期实现的奋斗目标,而不是说这项制度 的功能已经充分实现。一些西方学者、政客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视为“假自治” 、 “政治花瓶”而必欲取之而后快,试图以所谓民族性的“高度自治”来取代中 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些舆论及其制造的种种危害中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事件,目的是图 谋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势力并非不懂得制度安排与制度实现程度的关系和过程 这样浅显的道理,而是不愿意接受,甚至不允许中国在改革开放中进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 善,也就是小能容忍中华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伟大复兴,所以才千方百计图谋 把中国导入效法和屈从西方制度模式的轨道。 在观察和解读中国事务的诸多国际视角中,且不论这种沉浸于“历史的终结”的梦魇还会 产生什么样的呓语。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的一些社会舆论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质疑、 诟病乃至“取消”之论也颇为流行,其基本指向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模式” ,是“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