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执法为民 践行公正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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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执法为民 践行公正司法摘 要 党的十八大再次郑重提出“公正司法”和“深化司法改革”的概念,并且首次提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要求。执法为民是我党一贯的传统,是司法的基本理念;公正司法既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又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之一。本文就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是我们司法建设应有之义的缘由,以及如何贯彻践行此理念做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 执法为民 公正司法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刘皓,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35-02 一、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性 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首先是司法的本

2、质所决定的。从法律产生的最古老时代开始,法学家便认为公平正义是对人类不同于自然的、崇高的理性集中归纳。近代以来的法学研究中,不同阵营法学家对于法律与司法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之基本价值亦没有异议,对法的正义价值绝对的信奉。对法学发展有特别贡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在法律代表阶级性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和司法应该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意志,对于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政权,这个统治阶级无疑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那么司法中各个机关的行为就是以根据法律保障其规定的人民各项利益为根据,归根到底就是执法为民。从这个意义上,现在所提倡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另外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

3、法也是我党的司法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活动是我党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它和我党其他理念与政策一样,是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我党在建设国家的过程中,曾经曲折的走过藐视法律、甚至无视法律的阶段。历史的经验教育了我们,抛弃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是与我党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们重建法制基础并且进行了数次大刀阔斧行之有效的司法改革,不仅稳固了政权基础,更配合了经济建设发展。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新的历史时期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4、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是我国法治和我党执政赢得全国人民认同、支持和配合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只有在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大环境下,人民群众才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中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和维护,进而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二、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要性 虽然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我党一直以来的重要执政理念和一贯政策,但是在数次司法改革后,我国的司法现状仍然有诸多令人不能满意之处。例如河南省政法委从 2010 年 6 月 10 日起,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为期 4 个月的“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经过各级各部门 2

5、个月的查排问题,全省市县两级政法部门共排查可能有执法问题的案件 1626 件,纠正整改 556 件,对 117 名有执法问题的干警进行了责任追究。 可是在 2013 年河南省的“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该省三级法院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 100 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 116 名被告人无罪。如果我们每个错案警示日都要有这种“政绩” ,那么错案警示的意义有何在呢?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在这 116 名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面前显得是多么无力,基层法院的司法现状可以从河南一斑窥豹。这些基层法院中出现的问题,法官的法制素养与道德修养是这些错案的首要源头,是司法公信力不强的内在原因,是执法为民、

6、公正司法的严重障碍。在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修改完善多项重要基础大法的当下,实践中的问题远比法律实体上的问题大得多。有些地方司法人员有法不依,对现行法律中已有的相对系统的规定理解不清,尤其是对处理案件使用法律的各项原则和精神不能贯彻和理解。基层法院没有做到严肃执法,就一定会造成民众不能感到公平公正,从而增加了民怨和社会矛盾,长此以往必然使司法机关和法律丧失公信力。而面对基层法院的问题,上级机关有时有错不纠,在申诉、再审、二审以及一审各个阶段,不能依法按照严格审查前期程序、对应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从而造成不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发现问题不纠正。再有有些法院的法官,在履行审判权时实际上是按照行政权的使用

7、来作为,使审判权应有的能动性和纠错性被损伤,效率和公正的缺失使我们的司法机关出现了各种腐败的机会。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使得正确的司法理念没有有效实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不能真正成为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在舆论极速发展、信息多元传播的当下,这些问题必然导致的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使人民不能相信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不能感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为了遏制这些久而未决、在某些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贯彻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更有了现实的必要性。 三、贯彻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建议 贯彻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贯彻的基本道路就是深化我们的司法改革,从理论到实

8、践、从法律到制度、从思想到行为,将执政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真正实现到各个司法环节。 具体而言,首先就是需要实现法院上下级的垂直系统管理。司法权应明确属于中央权力且高度统一,地方上不应该有独立的司法权。就目前来看,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是全国的,其他所有法院都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法官由地方产生、开支由地方支付,正因为这种人事权和财政权的制约,法院实质上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而地方政府手握财权和任命权,自然可以对同级法院视而不见,法院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扭曲了制度设置。为了使司法权集中统一来行使,必须完善国家的法院系统,全国和省级的法院法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由中央财政支付必要的开

9、支用度。在一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也要同样实现这种司法的统一,建立省(区、市)法院系统,取消各个地方的司法权,全省的各下级法官应该都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各种财政用度。这样使法院的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独立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保留了独立性,同时又赋予大的行政区域一定的自主权,在最高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避免司法系统过于千篇一律,更有利于地方司法问题的解决。 其次在内外部体制上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应当有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提高法官的级别和待遇。就当前来看从中央到地方,法院和法官的级别都太低,待遇太差,这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地位与法官自身的荣誉感、责任感。在内部,严格法官

10、的准入资格,法官队伍必须都是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法律和道德都审查良好的人,并且在日后借鉴他国制度,建立从资深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择法官的制度。通过这种从人员到体制的改变,使我们常提的“一府两院”制度真正实现,司法权真正做到和行政权的平等。 再次对于现有法官队伍必须净化整顿,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强和道德素质不高是错案的重要源头,这使司法机关长期“彷徨于法治之门,而不得入” ,使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不能真正贯彻。具体来说,其一是有法不依。很多法官对现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不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其二是行政化管理。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已逐步被庭长、院长的行政权所取代;其三是基层法院没有很好发挥支持司法

11、系统基础之作用。有些基层法院法官每人每年要承办 300 余案件,超重的工作负荷使案件质量不能保证,高强度的工作造成人为因素的错案在所难免;其四是司法系统外的干预过多。许多法院和法官一味遵从领导的批示、指示、意见甚至倾向,视之为比法律更高的执法依据;其五是不能正确把握民意和舆论。在民意沸腾和舆论大势下,法官和法院不能坚持司法的中立,轻易随波逐流受其引导,以至造成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产生误判。 就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其一是在法官队伍中确立唯法是从的理念和品德。在每一个案件、判决书、司法程序中,都要蕴含这种司法良知的执法理念。只有做到唯法是从,才是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坚持执

12、法为民;其二是严格贯彻严肃执法,坚持法官最大的政治是独立审判的方针。法是党中央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唯一代表全体国民意志利益的规范化政策,法官只有唯法是从,崇法尚法,才是真正讲政治、顾大局的具体行动;其三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随着社会转型加快与经济高速发展带来文化的多元,很多新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出现,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提高业务素质,以应对新时代的司法要求;其四是真正落实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独立审判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其五是有效尽快建立法官与律师等法律人的共同体认知,加快构建律师与法官双向的、对等的岗位流动互换制度,在促成法官与律师各司其职、互相尊重、互相体

13、谅、互相监督的同时,保证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其六是理性面对各种舆论民情。人民的意志是神圣的,但小部分人的激进诉求或者不合理呼吁,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的真正心声。对于人民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严格执法,这样才是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最后必须注意,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不仅需要各种制度的设计和理论的创新,还必须通过在实践中反复总结经验才可以真正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是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 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全实现的,我们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一些顽固的制度问

14、题严重困扰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影响了司法、政府乃至公权力的公信力;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也不是单靠理论研究就可以解决的,必须脚踏实地深入基础,尤其是深入人民之中,了解人民对于司法最迫切的期望和需求,这才能真正把握如何执法为民,真正实践公正司法。相信在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的法制建设思想引导下,新的司法改革必将和新时期其他各项改革一样,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注释: 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中国社会科学.2003(1).第 13 页. 新京报 2010 年 8 月 11 日期. 蔡枢衡.法治之路.中国法理学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5 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9 页. 参考文献: 1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2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3蔡枢衡.法治之路.中国法理学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刘同君.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河北法学.2007(2). 5占红沣,李蕾.和谐社会中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政法论丛.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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