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成本法下在途物资科目运用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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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际成本法下在途物资科目运用的思考【摘 要】本文通过对在途物资账户及原材料、应付账款使用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在途物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的拓展使用,以达到既能够满足实际需要以简化核算中会计科目使用的目的。 【关键词】在途物资;拓展运用 现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在途物资科目作出了普适性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在实物中我们还可以让在途物资科目核算更合理和科学。 一、在途物资科目及原材料科目概述 按准则的规定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

2、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 ,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 、 “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借记“在途物资” ,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

3、借记“原材料” ,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 二、在途物资、原材料、应付账款科目的不足 在概述中,我们会发现在途物资账户反映的是发票已到达企业,货款已支付供应商而没有入库存的情况,而原材料账户反映的是原材料商品已到达企业。 原材料到达企业,但是发票是否到达企业我们无法从原材料账户上直观地反映出来。根据准则的规定还需要单独设置应付账款暂估料款来反映。于是我们的应付账款的在同一个供应商情况下就存在两个明细账户。发票已到达企业,我们记入应付账款-材料款明细科目,发票未到达企业时,我们记入应付账款-暂估料款。发票到达后我们还得红冲上月所作应付账款-暂估料款,同时作应付账款-材料款。

4、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到达的材料、商品。这时我们记入“在途物资” 。如果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发票账单未到但尚未到达的材料、商品。我们记入“预付账款” 。 在实务中我们清理往来账户和在途物资需要从几个科目来进行查询。业务过程比较冗余。 三、在途物资科目的拓展运用 在实务中为了能直观地区分发票未到还是货物未到,笔者认为可仅仅通过在途物资的使用便能区分上述情况。我们把在途物资视同为一个过渡科目。 我们试着打破准则的账务处理顺序。外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我们不区分发票账单是否已到,统一作借记“原材料” 、 “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途物资” 。同理,

5、收到发票账单时我们也不区分货物是否到达统一作借记“在途物资” ,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实际支付金时,我们仍贷记“应付账款” ,同时我们借记“应付账款” ,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通过“在途物资”明细账我们可以发现相同供应商的余额有些物资是借方红字,有些物资余额是借方蓝字。借方红字事实上反映的就是发票未到的情况,而借方蓝字反映的就是货未到的情况。 我们可以设置辅助台账在途物资对账表,收料情况表,收发存明细表对上述拓展运用进行反映,并作为实务中在途物资清理的依据,格式见图 1。 在途物资对账表以供应商作为清理对象,本月数根据库存物资收发存明细表的收入栏进行填列,核销年初数及期初数在录入借

6、记在途物资,贷记应付账款-材料款凭证时根据应付账款的供应商进行录入。年初数-核销年初数=年初余额,期初数-核销期初数+本月数-核销本月数=期末余额。 库存物资收发存明细表是对原材料明细账的汇总。以大类物资作为填列对象,只对金额进行汇总,收入数按大类汇总入库材料的金额,发出数按大类材料汇总出库的金额。格式见图 2。 收料明细表也是对原材料数量金额明细账的汇总。以供应商作为填列对象,只对金额进行汇总。格式见图 3。 原材料明细账通常是数量金额式,格式见图 4。 四、上述拓展运用的理由及依据 “在途物资”核算内容根据会计准则资产确认和计量的条件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只要企业实质上拥有材料的所有权,不管材

7、料已到企业发票账单是否到达企业,或发票账单已到达企业材料是否已到达企业入库,都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和计量,就可先通过在途物资先行归集成本。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途物资科目不仅能很好地反映企业已取得发票货物尚未到达的这一状况,而且能很好地反映货物已到发票尚未到达的状态。如将其拓展运用于实际成本的核算,可取消“应付账款-暂估料款”科目的设置,达到简化的目的。 “在途物资”会计科目的拓展运用既便于学习,也便于实务操作,同时也符合会计可理解性、可比性及统一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胡梁辉,王致用.建议取消“物资采购”及“在途物资”会计科目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 3曹爱菊.对“在途物资账户”使用方法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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