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初步探索【文章摘要】 取保候审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管理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不逃避相关执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能够做到随传随到的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较轻,依法地使用这项法律制度能够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上保证被适用人的人身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但是我国目前在取保候审的工作环节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法律中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点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取保候审;制度完善;法律体系 0 前言 自上世纪九
2、十年代末我国到现在的短短十几年中,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方面,这一制度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国家有关机关的财政负担,缓和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但是在日常的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也体现出了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立法上规定的不明确就导致在进行司法操作时的不规范,这就使得被告人在此期间的行为部分不符合我国诉讼改革的要求。所以有关机关要建立一种更加公开合理和透明的取保候审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我国形式诉讼的人性化发展,还能够真正实现对罪犯的惩处。 1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 (1)取保候审制度不具有惩罚性 取保候审这项非羁押的强制措
3、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理论上来讲这项制度并不具有惩罚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形式诉讼中国家有关机构有权对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对象实施拘留逮捕等措施以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也有相对比较柔和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针对实际个案确定使用哪一种强制措施,这主要考虑到罪犯的犯罪性质以及可能的刑罚和对于社会的危险性,通过不同强度的衡量来确定对罪犯使用不同的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要保证能够顺利完成诉讼过程,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顺利完成诉讼就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2)决策机构众多,重复取保时常出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和法
4、院以及检察院均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没有对取保候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明确的分工和协调配合。这就导致了在进行实际实践过程中存在重复取保候审的情况,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两次甚至多次被取保候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阻碍了执法工作和诉讼的合理进行。 (3)执行机关无力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缺少管理和约束 我国的取保候审实际执行机构是当地所属派出所具体承担的,公安派出所承担着维护地方治安、户籍日常管理、刑事案件调查和协助侦查工作等多项工作,这就导致了公安工作系统难以将取保候审提高到工作的首要日程当中,因为执行机构的工作机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就无法
5、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虽然在法律上强调取保候审人员要在相关管理和监视下生活,但是实际上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上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2 改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措施 (1)应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在取保候审的条件界定上,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定义为主,如日本有关司法机关规定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允许保释,除此之外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做出保释的裁定,我国可以在这方面借鉴比较先进的司法执法体系,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对象列出相同条件的规定,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灵活性,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实现公正和相对公正的统一,实现对于基本人权的尊重。 (2)明确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
6、法 以为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又涉及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和被取保候审家属生活问题,因此保证金应当收取多少要由立法机关决定,不应该完全让执法机关进行单独决定,在立法上要保证保证金的上限,确保不滋生贪污腐败,同时在对于涉嫌不同类型的罪犯要采用不同类型的上限,在设定上限的过程中要保证数额设定的合理适度,以此保证被取保候审对象的合法权益。 (3)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 取保候审的批准权和决定权要按照公诉和自诉的类别由统一检察院进行行使,针对目前取保候审政出多门的现象要尽量减少各个工作机关在进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条件的理解偏差,这样有利于进行司法和执法的监督,有效地防
7、止司法腐败,仅赋予检察院和法院决定权。在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认为有条件的要将相关材料移交到当地检查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当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时要做出同意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如果不批准决定的要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在自诉类案件当中,法院有权对被告人是否进行取保候审做决定。 (4)建立起有效的对被取保候审的管理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有效的取保候审监督机制。英国在该项制度上建立十分完善,通过建立广泛的保释支持小组机构对被取保候审对象进行全民监督。而我国要从实际国情考虑,我国的政府基层组织机构健全,公安系统在各个区域和地点都设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多种自治机构,这些机构设置十分普遍
8、而且机构健全,取保候审的监督管理要以村镇为基本单位进行管理,同时要在被取保候审对象的单位、学校以及亲友设立帮教组织,通过这种民间的帮教组织来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缺陷,真正实现以民治民,减少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摩擦,帮教组织负责帮助被取保候审对象遵守规定,同时防止取保候审对象脱管或外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在现阶段虽存在不少问题,但是这种制度在日常应用中会得到不断地完善,该制度的真正的合理适用率也将得到合理地控制和提高,真正地提高对基本人权地保障,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6. 2柯葛壮.借鉴保释制度的若干思考J.英国保释制度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2012,2. 3方臻.理想与现实间的选择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报,2011,7:100-101. 4陈卫东.英国保释制度极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程序正义之路(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