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与工伤保险中—曾延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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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九章 事故特性与伤亡事故处理主讲人:曾延英高级工程师,一、事故与事故特性,原因与成因模式 1、事故,伤亡事故事故是指生产和工作中的意外事件,这个事件造成了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事故特性 1)因果性 2)随机性(偶然性) 3)潜伏性(潜在性),3、事故隐患的形成与发展 孕育形成(发展、发生)消亡(伤害) 4、事故原因的构成要素基本要素: 人(Man) 物(Machine) 环境(Medium) 管理(Management) 称为事故原因4M要素。,见P284表93(P351表93)诱发事故的主要因素4M要素,也可看

2、成是三方面因素: 劳动条件因素 管理因素 肇事者本身因素,5、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又称一次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中,有具体规定。,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中,间接原因有七个方面。主要原因是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原因。不一定是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也可能成为主要原因。,6、事故成因模式指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机理,机理的概括描述。目的在于认识事故,并可预防和控制事故。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事故成因模式:P285-P2

3、88(P352-P355) 1)事故成因连锁模式 2)轨迹交叉事故模式 3)多米诺骨牌效应模式 4)能量不正常转换模式 5)综合事故模式,二、事故处理 1、目前,涉及事故处理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008年1月1日2003年5

4、月19日公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根据493号令,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处理工作流程图 见P289 图9-7 ( P356 图

5、9-6)3、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

6、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一方面向上一级报,同时要报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重大事故省政府 较大事故地级市级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7、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安监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救援。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察。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监部门、煤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

8、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监;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安监;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监总局安监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上报,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

9、快报省级安监,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监。,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县级、市级安监接到事故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事故信息的处置 安监部门应当

10、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监部门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监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

11、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省安监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2010年2月9日,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

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

13、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二、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总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1.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总局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

14、赶赴事故现场。3.省、市、县级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安监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级安监机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3.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4.下列事故,总局、煤矿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伤或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煤矿局相

15、关司与应急指挥中心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2)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勘探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总局监管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3)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总局监管二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4)危险化学品、

16、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总局监管三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5)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总局监管四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三、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四、加强领导

17、,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级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总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将每月通报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2010年2月23 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

18、,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增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程序 见P292图910(P360图9-7)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19、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重大事故省政府较大事故地级市政府一般事故县政府,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且具有调查某一方面的专长。,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

20、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相信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

21、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2010年9月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挂牌督办程序:(一)国务院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

22、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办应将挂牌督办情况和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

23、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办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

24、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现场勘察项目 勘察前,将

25、进入现场可能磨掉的痕迹先记录、摄像 物证收集。(不准擦拭、冲洗) 现场摄影。 绘制事故图。 证明人口述材料。 事故事实材料。,5、事故分析1)事故原因分析 分析步骤一般按八项内容进行: 受伤程度受伤性质 伤害部位事故类别 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2)事故责任分析 必须弄清楚事故的性质 分析研究确定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 定性为责任事故应作责任人责任分析 划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3)事故预防措施分析,6、事故善后处理 1)伤亡者处理及赔偿 处理:一要迅速 二要统一标准 赔偿:一是工伤保险赔偿 二是民事赔偿 2)恢复生产,7、

26、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追究 1)责任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责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前三种,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因果原则:包括两类 ;行为与结果行为与心里活动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违法必究原则,3)行政责任职务过错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4)民事责任 5)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493号令规定的法律责任之重大,前所未有: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报告、组织抢救,接受调查处理方面违法的

27、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漏报;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罚上一年度收入的4080%, 若谎报或者瞒报;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证据;拒绝接受调查;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单位罚100500万。个人罚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2) 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罚款一般事故 1020万较大事故 2050万重大事故 50200万特别重大事故 200500万 对主要负责人,罚上一年度收入的3080%, 对单位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 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暂停或撤消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主要负责人如果受到刑事处罚或

28、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对政府、管理部门和调查组成员不履行职责或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

29、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93号令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30、、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493号令的认识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四年磨一剑。493号令的出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2、落实“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以“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为内容的工作制度是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 “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和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8、事故调查报告书 1)调查报告书有两种:综合报告书和专项报告书 2)调查报告书撰写要求

31、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要准确 原因分析要细 责任分析要明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要严肃 防范措施要具体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通知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三个方面 精神内涵:1、牢牢把握“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

32、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2、抓住8个重点行业领域。 煤矿 非煤矿山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冶金,3、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八个“更加”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

33、核和责任追究在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更加”要求,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十项制度创新: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6、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9、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10、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十个强化(十个方面的“完善和强调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2、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34、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7、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8、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9、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0、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三、事故建档与统计分析 1、档案 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 见P301(P37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6日 2、统计分析与统计分析方法 统计分析方法有:描述统计法推理统计法 3、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统计指标 见P302-P304(P372-374),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一些知识 1)随机事件和概率 2)随机变量的数字

35、特征数学期望方差 3)正态分布和二项分布随机变量的变化情况决定于其分布规律。大部分随机变量都遵从某些类型的分布规律。正态分布和二项分布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两种分布。此外,还有指数分布、超几何分布等,正态分布:随机变量的分布具有“中间大,两头小”的性质。适合于计量值数据。二项分布:用于独立试验序列模型。适合于计数值数据。计量值数据:可以在数轴上取所有点的数据。如长度、温度、压力、质量等计数值数据:只可以取自然数。如产品的不合格品数、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等,不论是计量值数据还是计数值数据,也就是说,不论随机变量服从什么概律分布,下述结论都成立: PEX3 X EX3 (88.89 )式中: EX为总

36、体X的均值为标准差,4)参数估计与置信度5、伤亡事故统计常用图表控制图主次因素排列图事故趋势图其他图,6、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计算 有形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清理现场费、事故罚款和赔偿费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 处理环境污染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其他损失费用计算方法见P308-P310(P379-P381),7、事故统计报表 分为企业报表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综合报表 见P31

37、1-P312(P382-P383),四、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预防对策 1、事故案例分析法 分析内容: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教训,预防措施。 分析方法:1)程序设问法。 2)流程图分析法 P314 图918 (P385386图915) 2、深圳清水河安贸储运公司化学危险物品库特大爆炸事故分析 3、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分析,4、事故预防对策:3E对策 1)工程技术(Engineering)对策 采用安全的生产工艺,不产生危害的物料 设备本质安全 建设项目三同时,2)教育(Education)对策 教育的对象:全员 教育的方法: 课堂教学 安全活动 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建立良好的企

38、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 AQ/T9005-2008 ),3)管理(Enforcement)对策 国家、政府的宏观管理: 制定法律法规 监督 企业内部的微观管理。 企业内部的管理是管理的核心,5、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与整改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隐患和危险源是两个概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重点是:打三非 反三违 防三超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对工矿企业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对交通运输业: 超载、 超限、 超负荷,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治理台帐。对重大

39、隐患项目建立档案。企业无力解决的要书面上报。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限期解决或停产。,五、事故现场抢救 现场抢救的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先救命后疗伤 1、现场紧急处理 触电 中毒 烧伤 2、创伤急救 开放性创伤急救:清洗消毒、止血 闭合性创伤急救 3、人工呼吸 4、心脏按压,第十章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原则与工伤认定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项保险它的运作,包括若干个环节: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基金管理, 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结合,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等。,1、工伤保险的作用1)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2)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

40、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3)有利于促进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4)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各国工伤保险均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3)个人不缴费原则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3、工伤认定要明确三个问题:1)实施保险的员工范围;2)实施保险的伤害范围;3)企业对员工伤亡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工伤待遇),关于1):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2):

41、工伤认定的条件及范围采取列举法;关于3):分为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公死亡待遇等五个方面。,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6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出台的背景: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施行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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