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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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三大变化摘 要:2013 年 8 月 1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全国试点,试点之前的文件全部作废,意味着企业的交税方法、会计处理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就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三大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并对企业全国试点后的正确会计处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146-01 2011 年 11 月 6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 。此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 号)

2、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差额征税”企业的会计处理。2012 年 1 月 1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13 年 5 月 24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 ,明确自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全国试点。并明确此前发布的在局部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文件作废。 “营改增”局部地区试点时,存在试点地区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区别,因此政策制定时不得不考

3、虑试点纳税人如果不能从非试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时的税负加重问题,也不得不考虑部分原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企业转换的衔接问题。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这些差别将减少,税收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将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方法趋同。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行业不再抵减销售额 1.1 “营改增”全国试点前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附件 1 对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4、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1.2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文中没有从销售额中扣除所支付款项的规定。意味着“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由于不再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纳

5、税人不能减除所支付的款项,只能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只需要按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照全部不含税价确认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未扣除支付款项前的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原财会201213 号所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 ”科目将不复存在。 2 运输发票抵扣范围标准化 2.1 “营改增”全国试点前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运输发票相关抵扣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

6、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2 “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运输发票相关抵扣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2)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

7、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可见,试点后国家只有一个原则一个例外。一个原则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取得普通发票一律不许抵扣。例外是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以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乘以 7%予以扣除。 企业账务处理过程,只能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凭票抵扣,或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3 企业购入消费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对消费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列入消费型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不得扣除。 根据“财税2011111 号”文,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8、、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337 号”文,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同时,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并且此规定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 上述变化意味着我国消费型固定资产纳税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扩大到了所有动产,我国真正完全意义上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C.2011,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C.2011,11. 3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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