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霍布斯的“身体宪法哲学”摘 要:面对古典“灵魂宪法哲学”所造成的秩序混乱,霍布斯从身体出发对宪法本性进行新的探求。宪法哲学的道德基础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它根源于对暴死的恐惧。原初的宪法是契约,契约来自立约人的意志,经过“代表”的伟大虚构,它实质上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体现是法律,它规定了主权者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由霍布斯奠定的现代宪法哲学放弃追求有德性的生活,求取生命的保存、身体的自由和舒适。由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缺失,现代人的身体面临着被国家权力既保护又专制的命运。 关键词:霍布斯 身体宪法哲学 自然权利 契约 主权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
2、330(2014)02-0132-07 一、 缘起及研究方法 由于哲学是对“事物本性(nature) ”的知识的探求,我们把探求宪法本性的知识称为宪法哲学。又由于宪法从根本上关涉的是人类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因此,对宪法本性的知识的探求必然包涵对人性知识的探求。何为人之本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由灵魂和身体自然构成(natural constitution) ,在灵魂与身体的自然秩序中,灵魂高于身体,前者为人的统治部分,后者为人的被统治部分,因此,人的本性主要体现在灵魂部分。在这种人性基础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宪法哲学从不把身体欲望的满足作为其追求的目标,而是追求一种有德性和善好的生活(
3、good life) 。实现这种生活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教育即对公民德性的培养,它构成了国家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世纪的宪法哲学与古希腊宪法哲学一脉相承,它在灵魂和身体二元论基础上提出了上帝与自然、精神与世间(或彼岸与此岸) 、精神或圣灵的权力(spiritual power)和世间权力(temporal power)的二元划分。同时认为,这两级之间存在着一个善恶的等级秩序,善的顶端是上帝,恶的末端是世间或世俗政府。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宪法哲学导致了当时国家秩序的混乱,如有学者所解释:“正是基于这种善恶的等级秩序,教会以上帝和精神权力的名义肆无忌惮地干涉世俗政治,甚至煽动普通基督徒对抗世俗统治者
4、,从而使一个国家陷入无休止的内战和战争。”面对这种危机,霍布斯急需探求一种新的宪法哲学以消除基督教教会和世俗政府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确保国家秩序的稳定。新宪法哲学的建立必须首先对中世纪和古希腊的宪法哲学进行彻底批判,而批判的关键在于推翻它们共同的前提身体与灵魂的二元论。霍布斯针锋相对提出了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自然界是所有物体的集合,其中无一部分不是物体(body) 。物体也就是实体,它们只是同一个东西的不同名称而已。因此, “无形实体”和“无形物体”就像“圆四角形”一样自相矛盾。霍布斯认为,古希腊哲学和中世纪经验哲学中的灵魂(soul)和灵(或精神,spirit)就是这样的“无形的物体”或“无
5、形的实体” ,这些词语都是“荒谬而无义”的。霍布斯把他的自然哲学运用到对人性的分析,人唯一存在的是身体,更具体来说,是运动的身体,身体由物质组成。因此, “如果灵魂可以像空气和液体一样被观察,那它们也是物质,但霍布斯没有断定有没有这样的灵魂” 。霍布斯从这种新的人性观展开了对宪法本性的探求,这种宪法哲学与古希腊和中世纪的宪法哲学形成了明显的决裂。为了凸显他们由于在人性认识上的差异所导致的古今宪法哲学的巨大变化,我们把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奠定并延续到中世纪的古典宪法哲学称为“灵魂宪法哲学” ,把由霍布斯所创立的现代宪法哲学称为“身体宪法哲学” 。如果说古典宪法哲学面对的是人类灵魂的秩序如何可能
6、的问题,那么霍布斯现在面对的是人类身体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自然状态下一个个原子式的身体何以统一到政治体(bodies politic)或国家。 哲学在霍布斯那里不是关于事物是什么的知识,而是关于事物何以如此的知识,即事物成因的知识。对这种知识的探求霍布斯借鉴了伽利略物理学中的“分析综合法” ,分析方法是从结果到原因的推理,综合的方法是从原因到结果的推理。霍布斯认为,分析综合的方法应用在自然哲学领域,我们得到的只能是假设性、猜想性的知识,因为自然物真实的成因,我们无从得知。但当分析综合的方法应用到政治哲学或宪法哲学领域,我们得到的却是可证明的、确定性的知识。因为政治物体就像几何图形
7、一样,它们都是人造物体,对它的成因的探究,完全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它“不过是推演我们自己运作的结论”而已。依照分析综合法,对国家这一最大人造物体的成因分析就必须先将国家“分解” ,也就是把国家由“公民状态”还原到“自然状态”中去,然后又从自然状态下身体的基本要素(欲望或意志)出发,将其重新组合(合成) 。 二、道德基础: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根据身体的激情(passion)作出的推理。对激情的理解要从“意愿运动(voluntary motions) ”开始,意愿运动指的是身体内的主动性运动,这种运动的开端称为意向(endeavour) 。“当这种意向是朝着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
8、求(appetite)或欲望(desire) ”, “而当意向避开某种事物时,一般称之为嫌恶(aversion) ”。在霍布斯那里,欲望与爱、嫌恶与恨,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对每个人来说,欲望或爱的对象就是善(good) ,嫌恶或恨的对象就是恶(evil) ;对善的感觉便是愉快,对恶的感觉便是痛苦。欲望和嫌恶、爱与恨、快乐与痛苦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组合,就构成了激情的谱系。激情是身体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上述激情在一个人心中交替出现的现象便是斟酌(deliberation) ,所谓意志就是“在斟酌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或反感” 。 个体的身体在自然状态下最重要的特征是平等,即使一
9、个人的体力和脑力比另一个强,但也不会强得足以永远控制别人, “因为就体力(strength of body)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有足够的力量(strength)来杀死最强的人” 。霍布斯所称的平等指的是每个人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毁灭另一个身体的平等,换言之,也就是每个人无法进行自我保存的机会是平等的,因而它是一种“致命的平等(fatal equality) ”。偏偏有些人不承认这种平等,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自认为高人一等,并强使他人的承认,从中体验自我愉悦和自我满足,这就是虚荣(vain-glory) 。正是虚荣导致“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
10、” ,因为虚荣而对彼此之间的平等缺乏清醒的认识时, “就会为了竞争、猜疑、荣誉而走上危险的道路:不惜性命进行斗争、先发制人、主动扩张、要消除一切轻视从而无顾忌地摧毁他人乃至残忍报复,这种激情是导致战争状态的根本原因” 。“物体一旦处于运动之中(in motion) ,除非受到他物阻拦,就将永远运动” 。对虚荣所引发的身体运动进行阻拦的是恐惧(fear) 。对死亡的恐惧,更准确地说是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让自然人认识到了人性的困境并寻求摆脱这种困境的办法。如果说虚荣是一种“眩惑的力量” ,那么恐惧则是一种“发蒙启蔽的力量” 。身体的恐惧首先唤醒人性中倾向于和平的激情,它包括“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
11、活所需要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 ,正是这些激情或欲望成为制约虚荣的有力武器。身体的恐惧还召唤着理性(reason) ,理性协助激情为人们指出了和平相处的条件自然法(laws of nature) 。 自然法在霍布斯那里属于道德哲学研究的范畴,它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precept)或一般法则(rule) 。自然法的内容简而言之就是“保全生命” 。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right of nature) ,它的具体含义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as he will himself)运用自己的力量(his own power)保全自己的天性
12、(of his own nature)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of him own life)的自由(liberty) 。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 自然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即实现自我保全,也就是自然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权利的中心词是自由,自然权利的本性即自由。自由在根本上是意志的产物,具体来说,暴死造成的身体恐惧作为“意志”产生了自我保存的自由,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一再强调“恐惧与自由是相容的”的根本意图。由意志决定的自由行为还须接受判断和理性的帮助,它们是发现何种手段最适合这种行为的有效工具。意志和理性的关系其实就是激情和理性的关
13、系,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分析最终落脚于对人性的分析,自然权利体现了他对人性新的理解。古典哲学家柏拉图是从灵魂出发来分析人性,在灵魂的内在秩序中,理性的地位最高,它统领着激情(spirit)和欲望,B11 也是区分善恶的唯一标准;激情和欲望严格区分,欲望地位最低,激情居中协助理性对欲望进行控制。霍布斯从身体出发来分析人性,在身体的内在秩序中,激情和欲望其实是一回事,欲望成为了激情的一部分,柏拉图的“理性激情欲望”三分法由此变成了“理性激情”二分法。人的内在秩序最大变化在于,激情现在超越理性处于统治地位,理性不再能够控制和约束激情,与之相反,激情是比理性更为基本和强大的力量。霍布斯在颠覆了理性和激情
14、的关系之后,还把理性作为更好实现激情的工具,充分发挥理性的强大作用。施特劳斯把理性在激情面前这种状态提炼为:“既孱弱无力,又无所不能” 。自然权利之所以是自由,在根本上是源于激情推翻了理性的统治而变得自由, “激情以自由为目标对理性的造反在霍布斯哲学中变成了现实” 。B12 作为身体内在秩序的自然延伸,在外部秩序方面,霍布斯反复强调自由先于义务,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这种转变对道德哲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施特劳斯作了清晰的总结:“如果自然法必须得从自我保全的欲望(desire for self-preservation)中推演出来,如果,换句话说,自我保全的欲望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
15、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义务都源于自我保护这一根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 ”B13 霍布斯以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为标准,对古典的道德德性进行了否弃或简化。由于要实现自我保护,首要的前提是和平,霍布斯的道德法则因此简化为为获得和平而必需的社会道德。勇敢、节制和智慧因为无助于和平,在霍布斯的自然法或道德哲学中无立锥之地。在柏拉图的四种德性之中,唯一受到霍布斯肯定的是正义,但正义不再因为它自身的高贵而作为最高的德性,而是因为它有助于人类和平而成为众多德性之一种而已,它的本性也由此被化约为“遵守有效的信约”或“履行义务” 。三、原初的宪法:契约 由自然法产生的自然义务只能及于身体内
16、在的良心,而不及于身体的外在行为。唯有通过建立主权或国家把自然法转化为法律,由法律产生的义务才对身体的外在行为具有约束力。主权或国家的产生方式是契约(contract) ,契约就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约(covenant) ,指的是允诺在未来必须履行的契约。契约的表示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推测的。但无论哪一种表示, “都充分表明立约者的意愿(will)的任何东西” 。B14 我意愿(I will)含义有“我愿意”和“我将”之分, “我愿意”是契约中的意愿表示, “我将”是信约中的意愿表示。因此,无论是契约还是信约都是意志的产物,它们的区别仅在于实现这种意志究竟是现在还是将来。霍布
17、斯说:“信约的内容和主题始终是深思熟虑中的事物,因为订立信约就是一种意志行为(act of the will) ;它是一种行为且是通过深思熟虑所决定的最后一次行为(last act of deliberation) 。 ” 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契约无疑是与建立主权或国家相关的契约。这种契约通常又有两种类型:政治契约(或统治契约)和社会契约。前者指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立约,后者指的是在政治契约之前人们之间相互订立的契约。B16 霍布斯分别使用了这两种契约,论述了两种主权按约取得的主权和按自然之力获得的主权的产生方式。无论是哪种取得主权的方式,它们都体现了契约的本性意愿或意志。我们非常熟悉的以
18、社会契约取得的主权指的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voluntarily)服从(submit to)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 。B17 以力取得的主权包括两种:根据世代生育的关系取得的“家长制(paternal dominion) ”和由征服而取得的“专制统治(despotical dominion) ”。霍布斯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统治权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的自然事实,而是因为子女“自愿”同意(consent)的信约。在表达同意的形式之中,除明确表达意志的言辞和行动以外,子女本能的表现(例如恐惧、需要和叫喊等等)也算是表达意志的“充分”形式,它也能订立有效的
19、信约。在取得专制统治权的过程之中, “战败者为了避免眼前的灭顶之灾,以明确的词语或其他充分表示意志的形式订立信约,规定允许他保全生命和人身自由(liberty of body)时,战胜者可以任意加以使用” 。B18 霍布斯就此认为, “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权不是由战胜而来的,乃是由于他自己的信约而来的” 。B19 人们为什么愿意签订这样一个在自己身上建立统治的契约?霍布斯又从身体的恐惧中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在论述两种取得主权的方式中,除了强调身体的意志因素以外,霍布斯同样强调了身体的恐惧,并认为它们的唯一区别在于:一个是恐惧他们按约建立的主权者,另一个是相互间的恐惧。在以社会契约取得主权的方式中,
20、人们首先出于对自然状态下暴死他人之手的恐惧,理性地选择自我保存之道“自愿”同意(consent)订立信约。但在自然状态下,当立约的任何一方存在对对方是否履行信约的合理怀疑,也就是存在对对方失约的恐惧时,该信约就是无效的。必须有一种更加强大的恐惧以强制人们对信约的履行,这种恐惧的来源就是主权者。对主权者这一特定对象的恐惧胜过了在自然状态下每时每刻对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恐惧,用约翰麦克里兰的话来概括是:“一种对一切人的恐惧,非常普遍的恐惧,换成盖过一切的、对主权者的恐惧。 ”B20 概言之,正是对主权者的强烈恐惧最终确保了履行信约的意志。家长的统治权和专制的统治权都是在人与人之间“自然之力”非常悬
21、殊的情况下立约产生:一种情况是婴儿完全在父母的权力掌握之下,他的父母可以养育他,也可以抛弃他;另一种情况是战胜者完全支配了战败者,前者对后者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面对“自然之力”的过分悬殊而产生的恐惧使得子女同意了父母的统治权,战败者允诺服从战胜者。在霍布斯看来,无论是按社会契约取得的主权,还是按政治契约取得的主权,说到底都是人们由于恐惧而“同意”形成的,因而,它们的本性都是一致的。B21 主权可谓是现代宪法哲学的拱顶石,霍布斯当之无愧地是率先对主权的产生和本性进行论证的人。主权问题在古典宪法哲学中就是“谁应该统治”的问题,当时的答案是:由于人的天性(灵魂)不平等,有些人宜于“治人” ,有些人宜
22、于“受治于人” ,前者指的是理性的人或智慧的人,后者指的是身体强壮而灵魂低俗的人。因此,由前者统治后者最合乎自然正义,换言之,最好的宪法乃是智慧者(哲人)的绝对统治。通过契约产生主权,表明了霍布斯在“谁应该统治”的问题上与古典宪法哲学相决裂。主权者之所以为主权者,不是因为他的智慧,而是因为他的意志。进而言之:主权的本性即意志。这里预设的前提是,依据自然,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自我保存的自由,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我保存的最佳裁决者,最愚蠢的人在事关自我保存的方面比最智慧的人更善于斟酌与选择。正是自然状态下的这样一群人,为了自我保存而“自愿同意”签订信约,他们共同向一个“公共的人格”授权:让每个人的意志都服从于他的意志。主权者一旦产生,它就取代了“公共的人格” ,并由被动变为了主动:他的意志代表所有人的意志和每一个人的意志,或者说他的意志就是所有人和每个人的意志。霍布斯通过契约的大胆构想,实现了一群人之间的联合:全体的意志统一到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是国家的“灵魂” , “灵魂一旦与身躯(body)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 。B22 因此,利维坦从根本上说也是人类意志创造的产物。把契约作为国家合法性的根据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才是合法的,这是霍布斯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