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型、模式及其选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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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型、模式及其选择研究摘要:文章以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为主线,构建了家族企业契约治理三环模型,建立了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方格理论,得到 9 种契约治理模式,并对其中 5 种常见模式的特征和优缺点进行分析;然后从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视角探讨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选择问题。研究表明:代理理论指出管理者为“经济人” ,强调显性契约治理;管家理论指出管理者为“社会人” ,强调隐性契约治理;事实上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是完全可以融合的,管理者是“复杂人” ,同时具有代理和管家两种行为,因此不仅注重显性契约治理,也要注重隐性契约治理;短期而言,家族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而采取相应的治理模式,但长远来说

2、,强隐性契约治理、强显性契约治理,即“强强模式”是中国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方格理论;家族契约;代理理论;管家理论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3)05-0005-08 一、引言 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包括显性和隐性契约,因此企业契约治理也相应包括显性和隐性契约治理。显性契约治理指利用明确的契约条款处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关系,隐性契约治理指利用信任、情感、声誉及文化等弹性机制处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关系。企业依靠显性契约治理的刚性能够明显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概率,而隐性契约治理的弹性增强了契约治理的适

3、应力。显然,家族企业治理是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的双边治理。 目前,关于家族企业契约治理的研究成果不多,相对来说,国外起步较早。Macneil 等(1978)指出契约治理包括正式治理和关系治理,前者表现为企业内和企业间制定的正式契约,后者表现为依赖各种关系性规则来进行交易。Gmonez-meijia 等(2001)认为,关系契约是家族和非家族契约的结合,其中,家族契约可能为强关系契约,也可能为弱关系契约。Baker 等(2002)认为,因难以明确规定代理人的工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关系契约。MustakaUio 等(2002)指出,关系治理是契约治理的补充。Lorraine 等(2007)从企

4、业主承诺视角实证了家族企业治理与绩效的关系问题,得出关系契约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国内学者主要研究了治理模式的作用及其选择。胡军等(2002)提出,华人家族企业关系治理为儒家文化积淀及当前环境下的最小交易费用安排。王志明和顾海英(2004)认为,家族企业的契约治理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基础,关系治理只会在早期有积极作用。李新春和陈灿(2005) ,马丽波和付文京(2006) ,汤小华(2008)等的研究表明,家族企业是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的结合,建议采取强关系一强契约治理模式。皮建才(2009) ,何轩(2010)提出,家族企业存在关系治理、契约治理两类治理模式,应对两类模式合理动态权衡。 综上,现有

5、研究几乎把关系契约等同于与正式契约相对应的非正式契约,实际上两者差别较大。我们认为,关系契约是依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情感等关系纽带而形成的行为范式,而非正式契约除关系契约外还包含依赖文化、习俗等社会规则而形成的行为范式。因此,关系契约和正式契约难以成为企业治理的全部内容。基于此,根据契约的约束能力,本文把契约划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即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以此为主线,创新性构建家族企业契约治理理论模型,及家族企业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组合模式,分析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的优缺点及治理模式的选择问题,意欲为研究者和家族企业决策者提供有益参考。 二、家族企业契约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首先厘清企业各

6、种契约治理要素,构建一般企业的契约治理理论模型,进一步引入家族契约这一特有契约,构建家族企业的契约治理理论模型。 (一)一般企业的契约治理理论模型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狭义的企业治理主要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广义的企业治理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市场监督约束机制对企业董事会、职业经理人等的作用和影响,其核心是通过市场对企业的治理来保护所有者利益。企业治理实质上是通过一套包括内部与外部、隐性与显性契约的合理安排,以此平衡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障企业的科学决策,最终实现既定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各企业所面临

7、的宏观环境(文化环境、政治环境、市场环境等)不同,其治理模式必然有所区别,特定条件下宏观环境甚至起主导作用,是企业制定契约的契约。比如,倡导“家文化”的中国企业具有强烈的情感治理倾向, “人治”较为突出,而崇尚“个人主义”文化的美国企业,以“法治”为手段,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综上,本文从企业内部、外部及契约治理宏观环境三维视角出发,以契约(隐性、显性)为主线,构建出一般企业契约治理理论模型(图 1) 。 如图 1 所示,企业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治理宏观环境,三者构成一个三环模型,其中,内部治理是企业治理的核心,处于三环模型的内环;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外延,处于三环模型的中环;宏

8、观环境犹如无形之手,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内外部治理,处于三环模型的外环。从企业内部看,企业正常经营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制度安排,本文称之为组织契约,如业务运营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后勤保障服务体系等。组织契约是企业内部治理的基本前提,产权契约,即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问题则是内部治理的核心。内部治理不仅包含产权契约、组织契约等显性契约治理,同时还存在文化契约、关系契约等隐性契约治理。在显性契约无法发挥作用时,隐性契约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企业外部治理包括市场契约治理(显性契约治理) 。市场契约可分成产品市场契约和要素市场契约,其中要素市场契约又包括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

9、市场契约;其次,外部治理还包含关系契约治理(隐性契约治理) ,即与政府、银行、投资人及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处理,在政治性较强和注重关系网络的中国更是如此。总之,我们认为,企业契约治理是特定宏观环境条件下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共同作用的双边治理。 (二)家族企业的契约治理理论模型 与一般企业不同,家族企业是家族资本与非家族资本共同组成的复合契约体。家族系统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大部分,其中硬件系统包括家族的财务资本、人力资本、设备资本等,软件系统包括伦理规范、认知模式、行事准则等。家族软硬件系统的嵌入使得企业内部充满家族特色,并形成特有的家族契约,家族企业和一般企业治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特殊性利益

10、集团(家族)的介入,使得家族企业治理发生质的变化,即家族参与甚至主导企业治理,因此家族企业契约不仅包含一般企业的所有契约,还包括家族契约这一特殊契约。本文在图 1 中引入家族契约进一步构建家族企业的契约治理理论模型如图 2 所示。 由图 2 可知,家族企业内部包括产权契约、组织契约等显性契约,以及关系契约、文化契约和家族契约等隐性契约,外部有市场契约(显性契约)和关系契约(隐性契约) ,同样最外围也是契约治理的宏观环境。家族企业契约治理也是特定宏观环境条件下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的双边治理。 和一般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有其特殊性。首先表现为保留控制权基础上的收益最大化。Poutziouris(200

11、1)指出家族企业主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不仅关心财富的创造,而且还注重保留控制权,保持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所以不管家族企业采取何种行为,前提都是以保留控制权为中心,以家族治理权至上为重心;其次是保证家族成员的安全与发展。家族企业初创期,家族成员往往投入了主要财务和人力资本,因而在权力分配和融资上也会优先考虑保证家族成员的治理控制地位。在中国传统“家文化”影响下,相比国外,中国家族企业家族契约治理倾向更为明显,家族契约治理处于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家文化气息浓厚;注重家族内部成员的关系治理;决策权被家族成员牢牢掌握;家族产权处于统治地位。 三、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构建:方格理论 为简化研究,下文涉

12、及的家族企业契约治理主要为内部治理。家族企业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治理模式,学者们和企业家们各有看法,是家族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学者在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时,提出很多治理模式,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家族(制)治理模式,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主要由血缘、姻缘和亲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控制,强调隐性契约治理;二是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是指家族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外来职业经理人持有主要控制权和部分股权的一种治理模式,强调显性契约治理。可见,家族企业契约治理包括隐性契约治理与显性契约治理,但这两种治理手段的运用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侧重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不均衡模式。本文以显性契约治理强度与隐性契约

13、治理强度为二维指标,将契约治理强度从低到高区分为弱、中、强三个层次,构建出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方格图(图 3) 。 如图 3 所示,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有 9 种,即弱隐弱显模式(1.1) ;弱隐中显模式(2.1) ;弱隐强显模式(3.1) ;中隐弱显模式(1.2) ;中隐中显模式(2.2) ;中隐强显模式(3.2) ;强隐弱显模式(1.3) ;强隐中显模式(2.3) ;强隐强显模式(3.3) 。我们认为,9 种模式都普遍存在不太可能,家族企业隐性契约治理倾向明显,弱隐性治理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而言,现实中家族企业的隐性治理为中等强度以上,因此 5 种治理模式较常见,即弱显强隐、中显强隐、中显中

14、隐、强显中隐及强显强隐模式。 四、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特征及优缺点分析 (一)弱显强隐模式特征及其优缺点 弱显强隐契约治理模式重视非正式控制机制而忽视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企业非常注重家族文化的培育和家族成员内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企业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管理随意性强,强调家族决策;产权契约模糊;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市场开放程度低。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低。鉴于家族内部人员之间的人格化关系契约,利他行为明显,相比外人,家族人员代理风险小,正如贝克尔(1992)所说:只要企业家(家长)权威不被置疑,那么家族成员即使没有给予明确的物质或精神激励,也会主动将企业(家族)利益与个人利益视为一致

15、。这种家族内部成员高度一致性目标,大大降低了企业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但隐性契约治理的作用有限,因为“家族成员的可信赖程度是有条件的,同时,血缘纽带可承载重量也是有限的,一旦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冲突超过此限度,血缘纽带即会绷裂” (张维迎,2003) ,现实当中,很多家族企业正是因为家族信任与利益问题,产生内部冲突,导致家族企业解体甚至死亡。此外,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决策成本呈高度增长趋势。 (二)中显强隐模式特征及其优缺点 中显强隐契约治理模式在重视正式控制机制的同时更注重非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企业同样非常注重家族文化的培育和家族成员内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但相比弱显强隐模式而言,虽然强调家族决策,但

16、职业经理人能够参与其中;企业基本制度相对完善,产权契约相对清晰,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高,仍然是隐性契约治理占主导地位。该模式和弱显强隐模式具有相似性,区别在于由于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提高了对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之间双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效率。但由于家族企业家与职业经理是一种明显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因此,这种约束作用对家族外部人员而言相当有限。 (三)中显中隐模式特征及其优缺点 中显中隐契约治理模式比较重视正式控制机制和非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相比中显强隐模式而言,该模式实质上就是显性契约治理强度增强,隐性契约治理强度减弱,两者趋向平衡状态。企业基本制度安排比较合理到位,建立了比

17、较正式的治理结构,部分家族成员退出,家族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决策,家族决策为主。企业开始向泛家族文化转变,并寻求外部关系拓展,同时逐步开放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开始向外借贷,部分关键岗位开放。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的相对平衡,能够产生较好的协同性,同时,由于职业经理人的引进,一方面给家族成员带来压力并促使家族成员提高自己,另一方面企业决策成本将有所降低。问题在于:第一,由于家族内部关系的弱化,家族内部凝聚力受到影响,使得原本具有的代理成本优势大打折扣;第二,由于隐性契约和显性契约治理强度均不大,必然存在较多的治理漏洞,治理作用有限;第三,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协调成本随着企业成员关

18、系由“亲”变“疏”而呈现上升趋势。 (四)强显中隐模式特征及其优缺点 强显中隐契约治理模式在重视非正式控制机制的同时更注重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企业的基本制度安排合理到位,形成了正式的治理结构,家族成员不断退出,家族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决策,家族决策为主,但授权力度大。企业开始倡导二元混合文化,加强外部关系拓展和内部关系改善;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开放度高,大胆进行借贷与股票交易,关键岗位基本开放;同时开始注重产权契约的明晰,显性契约治理开始占主导地位。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建立了完善的正式控制机制,对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之间双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作用大大提高;此外,由于职业化管理程度更高,企业决策成本将

19、大大降低。但由于家族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仍然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很难有效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协调成本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家族内部成员利益冲突可能加剧,家族代理成本优势丧失。 (五)强显强隐模式特征及其优缺点 强显强隐契约治理模式非常重视正式控制机制和非正式控制机制的建立。企业的基本制度非常完善,形成了正式的治理结构,家族成员基本退出,家族与职业经理人共同决策,强调共创事业和共赢。企业全面开放市场,大量聘请职业经理人甚至准备上市,企业的产权契约非常明晰;同时,企业注重现代企业文化建设,时刻注意建立与维护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注重政府、银行、社会等外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此时,

20、隐性契约治理与显性契约治理重新达到平衡,但层次更高,即相对中显中隐模式,契约治理强度更大。该模式优点在于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实现了更好的平衡,能够产生很好的协同性,对职业经理人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双边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力最强。家族外部成员往往被赋予了家族特性,甚至具有超家族地位,而且由于强调共创事业和共赢,真正形成共同愿景和价值观,更容易建立信任与合作,大大降低了代理成本和协调成本,同时又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即降低了决策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一定要防止因授权过度而造成失去控制的风险, “国美之争”事件是前车之鉴。 五、家族企业契约治理模式选择 (一)代理理论视角 威尔森(Wilson,1

21、969)率先提出了代理理论,之后罗斯(Ross,1973) 、霍姆斯特姆(H。Lmstrom,1979)及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等相继予以了丰富。该理论假定了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并认为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拥有的内部信息优势损害所有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所有者为降低该代理成本,避免利益损失,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采取高薪、赋予股权等手段满足管理者经济需求,达到激励的目的;二是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对管理者实行强力控制。代理理论指导下的家族企业治理实践强调显性契约治理手段,将管理者看作机会主义者,即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所有者)利益的“经济人” ,体现了为防止代理人(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采取经济激励与严格控制并举的精神(Eisenhardt,1989) 。对于家族企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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