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完善摘 要 在司法审判中,我国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量刑的轻重关系到是否真正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我们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平衡的观念。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定罪量刑程序出发,分析了其不足,构思了我国的量刑程序应使用的模式,论述了相对独立的量刑诉讼模式中诉讼当事人应该充分参与,以及这种诉讼模式中的证据适用等问题。 关键词 量刑程序 模式建构 司法审判 作者简介: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王颖,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青岛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
2、92(2014)02-131-02 一、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程序存在缺陷 “许霆恶意取款案”已渐从人们视野中淡去,但其原一审量刑(无期徒刑)的社会影响却至今仍存。原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且有加重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了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一审量刑判决作出后,人们反响强烈,普遍认为这一处罚量刑过重,是一个不合理的量刑。而在刑法理论界,不少人虽然也认为这样的量刑不合理,但肯定其合法,因为按照当代的刑罚理念,各种罪名的量刑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虽然每个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刑种、刑期等方面都不能超过该规定。可是,本案重审量刑后,在并没有修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原一审同样定
3、性的情况下,因依法提取和适用了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了 5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与原一审量刑判决相比,这个量刑判决相对合法又合理,受到刑法理论界、实务界及民众较为普遍的赞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量刑权威和司法权威。 刑事案件的量刑是一个带有技术性的非常复杂过程,法律提供了较大的幅度空间,法官也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由法官独自行使量刑权的制度设计,使得刑期可以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任意的决定,法官可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进行量刑,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进行量刑,而这中间的刑期差距高达数年。由于没有低于或者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在有些案件中会不合理,法官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由此
4、看来,量刑的过程中仅仅凭借法官的实践经验和内心良知,会非常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对量刑程序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3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一次明确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当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但在定罪与量刑混合诉讼程序上并没有什么突破,没有对量刑程序作出具体规定。201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对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2012 年 3 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量刑程
5、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国量刑的立法现状仍不容乐观,我国社会对定罪与量刑的态度差异明显,对量刑的地位、作用及量刑程序的认知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完善我国量刑程序的模式建构 相对独立的量刑诉讼模式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使定罪的程序与量刑的程序一定程度的分离,控诉方和辩护方共同参与,先由控诉的一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再由辩护方提出具体的答辩意见,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就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展开相对自由的质证和辩论,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实现对法官定罪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量刑模式。相对独立性是体现在定罪和量刑是由同一组织作出的,同时不管被告人是否
6、认罪,都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设计为二元化模式。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对被告人是否认罪的量刑程序作了框架式的规定,虽仍有不足之处,但这一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来构建我国的量刑模式。以下我们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分界线来介绍一下相对独立的量刑诉讼模式的构建。 (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已经承认,因此不存在定罪的争议,所以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这种案件的量刑可以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定罪证据后应提出
7、影响量刑的证据,被告方对公诉方提出的量刑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发表量刑建议后,被告方也可以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并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进行辩论;在最后被告人陈述阶段,被告人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 对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了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控诉方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进行辩论,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也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量刑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可以参考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的量刑庭审程序。 (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 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比前文论述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庭审程序复
8、杂,对于这类案件,其量刑庭审程序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定罪庭审和量刑庭审完全分离,即庭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在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再进行第二阶段,开庭审理关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种模式无疑可以达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完整性,但又如英美分离式那样缺点明显,程序冗杂,成本高。另一种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过程中分别进行定罪和量刑程序,这是相对独立的量刑法庭审理模式。笔者认为,对于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适用第二种模式也完全能实现公正和效率,量刑庭审程序的设计可以参照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只是由
9、于被告方不认罪,因而在庭审的每个阶段都要先针对定罪问题进行,然后再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审理,庭审中,控诉方和辩护方的程序与简化审程序相比,更为复杂一些。 三、完善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 (一)贯彻落实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比较普遍,我国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3 条也规定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但有的学者认为,控诉方提出量刑建议有“有罪推定”的嫌疑,有诱使法院误判的可能性,还会使被告人的抵触情绪增加。现在看来,在解决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之后,这些担心已属多余。通过强化量刑建议的效力可产生一些积极的程序效应,法院的量刑程序不
10、再主动启动,而是通过公诉方先提出量刑建议,然后控诉方和辩护方围绕着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辩论,不管法院是否采纳控诉方的量刑建议,都应对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进行说明。同时,也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强化被害人参于量刑程序的权利 我国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4 条也规定了“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这使得被害人有机会亲自出庭,公开说明犯罪给自己和家庭造成的痛苦,可以使法官更加准确的判定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程度。但也有人担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量刑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可能会二次伤害被害人,因此反对被害人参与
11、到量刑的程序中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而且在有些时候公诉人的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是不统一的,因此被害人有资格也有权利参加侵害自己利益的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三)在法律上确立量刑辩护的独立性 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相对分离,为辩护方针对量刑问题进行陈述和辩护提供了可能,当然庭审法官对此应当进行引导,保证各方尤其是被害方在量刑方面的程序性权利,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应在法律上确立量刑辩护的独立性。这个问题上,德国的魏根特教授认为“法庭审判同时处理罪与罚的问题,辩护方在作出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地:辩护人如果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
12、信度。 ”另外,可针对部分案件建立量刑听证程序,尤其是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法院可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进行审理,在认定有罪后,再组织有关人员,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听证。 (四)证据规则的合理适用 定罪与量刑毕竟是不同的两个过程,二者的证据适用规则也应不同,量刑程序在证据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方面有其特点。第一,量刑证据的范围。定罪判刑所要求的证据范围是严格的按照构成要件,严格的证据规则来确定,而量刑的证据范围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所以要宽泛的多。某些在严格证明中不具备证据能力之证据,例如: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等在量刑阶段仍可使用。第二,举证责任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
13、求,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在量刑问题上,控辩双方有权提出各自的诉讼主张,对各自的量刑主张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当然,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与现实的国情相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被告人往往被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这极大的限制了其收集证据的能力,且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有能力委托辩护人。对此,应规定法官可以主动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加强法官对量刑事实的调查权。第三,证明标准。依据刑事案件性质和证明客体的不同,量刑的证明标准也有不同,对于死刑案件,应以排除一切怀疑为标准,在从重、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与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相当的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对于罪行严重的案件,证明从
14、重、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证明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达到优势盖然性的程度;对于轻罪案件,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即可。 参考文献: 1叶青.再论庭审中设置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法学杂志.2010(3). 2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李玉萍.构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人民司法.2009(3). 4余镇德、张婷.量刑庭审程序的制度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2). 5蒋晨.多此一举的“量刑建议”.江南时报.2003(6). 6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中国法学.2009(1). 7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钟佩森、李海峰.论我国量刑引入诉讼化之路.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0(4). 9苏小聪.量刑庭审改革的价值定位与技术设计.法律适用.2010(5). 10陈卫东、张佳华.量刑程序改革语境中的量刑证据初探.证据科学.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