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摘 要 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并普遍适用于维护市民社会秩序中,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对其他规范方式,法律具有某种内在理性和逻辑,使人们得以掌握并反复适用,由此得到的纠纷解决结果因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制度,当然也有其运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语境下可以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予以精准表述。以怎样的事实为依据,以哪些法律为准绳是解读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 审判逻辑 事实依据 法律准绳 请求权规范 作者简介:姚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7-06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理分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人们耳俗能详的一句关于法律适用的标志性语句,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性规定豍,同时,还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理论基础。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深受苏联民事诉讼法影响,苏联民事诉讼法是在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中资本主义私有制思想批判的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因此,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离不开大陆法系罗马法传统的历史轨迹豎。 罗马法不是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
3、部法律豏,狭义的罗马法指公元前 5 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 6 世纪的国法大全之间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以 actio(诉权)豐为其核心,actio(诉权)兼具现代法律语境下实体法上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及程序法上的诉权双重涵义豑,公民的权利以“可通诉讼方式予以救济的某种利益”的形式被赋予,以至于罗马法时代“人们经常用说有没有诉讼权利或诉权,来表示有还是没有权利”豒。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载的“判例”可以很好地描述这一诉讼模式:某人就他人砍伐其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因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树”(vites)这个词,结果招致败诉,因为作为其诉讼依据的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砍树”的 actio(诉权)而未
4、规定“砍葡萄树”的 actio(诉权),故而他在诉状中应当使用“树” (ar-bores)这个名词,否则将因缺少法律规定的 actio(诉权)依据而败诉豓。 由此,这一时期的诉讼模式是,纠纷当事人对其争议的纠纷必须根据依法享有的 actio(诉权)提出并进行诉讼,并只能得到 actio(诉权)包含的结果,因而罗马法时期及后世受其影响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皆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其审判的前提和依据。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逻辑基础 民事诉讼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将法律应用于解决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它往往需要解决相互对立的观点和主张,需要对纠纷事实进
5、行推理和判断豔,而推理、判断运用的是一种逻辑思维,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学就是关于推理的学问豖,因此,这一过程常常伴随着运用逻辑规律进行的推理和判断。 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开始专注于对法律概念、体系的构筑,形成了有别于同时代其他法律体系的“actio(诉权)法”体系,事实和法律成为诉讼的前提和依据。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概念法学派将这种适用法律模式归纳为“法律推理过程就是普通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豗,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具体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法院的判决或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由此推导出的结论。 虽然,概念法学派的这种将法律适用逻辑简单化的观点很快就遭到来自各方的强烈批判构成法
6、律推理过程中的大、小前提本身都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由此推导结论的过程,必然不可能是简单的、纯粹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豘,但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的三段论式的推演过程,迄今为止仍是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得到裁判结论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豙,作为大、小前提的事实与法律的识别问题转而成为审判逻辑的核心问题。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思 虽然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可以通过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三段论”演绎方式予以概括,但司法实践中,这种纯粹的概括并不足以指导民事诉讼得以一种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反复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纠纷案件。一方面,在诉讼对抗中,作为小前提的纠纷事实
7、往往充斥着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中又包含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仅通过“以事实为依据”并不能说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将纠纷事实中的哪些信息作为案件审理的内容,应当如何将对立或差别性观点进行筛选并最终认定为案件裁判的小前提。前者系何者得作为法院审理内容的事实问题,属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讨论的范畴,后者系证明责任等证据法学理论讨论的范畴,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法律概念常常伴随着模糊和不确定性,成文法在法规的交叉地带和边缘领域又存在法律漏洞和法条竞合问题,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类结合的特点豛,还存在因立法主体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渊源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面对上述种种问题,仅通过“以
8、法律为准绳”并不能解决法院如何正确选择作为诉讼审判标准的法律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对纠纷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衡量豜。前者系哪些法律应当被选择作为裁判准绳的问题,属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讨论的范畴,后者系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问题,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因此,后文将通过对作为民事诉讼审判内容的事实范围和作为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来推导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二、民事诉讼审判的事实依据 作为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事实并不是具体发生的纠纷事实,而是依法归纳的“法律事实” ,究其根源,仍需追溯至罗马法传统的诉讼思维模式。 (一) “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 早在罗马法时期,诉讼就已形成依纠纷事实是否
9、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审判思维,由于这一时期法律的一大特点是“事实与规范不分” ,公民的权利并未抽象为现代法律语境下的权利概念,而是以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纠纷简单概括的形式表述豝,因此,这一时期的诉讼只需要将纠纷事实概括表述为相应的 actio(诉权)后提交给裁判官即可得到相应的裁判。继受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在保留罗马法原有逻辑体系的基础上对罗马法进行体系化规范,使得事实与规范开始分离,权利被抽象为特定的法律概念,从而在纠纷发生后,纠纷事实必须以相应的抽象实体法律规范为“模板”进行归纳,并以归纳后的事实作为法院审理对象,进而展开整个诉讼程序,这便是大陆法系“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 (二)民事诉讼
10、审理的对象 在“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中,作为“模板”的抽象实体法律规范被称作请求权规范,它是指具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实体法规定而言豞,其中,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又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豟,前者指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后者指关于权利的规定豠。法院不能对导致争议发生的纠纷事实不加梳理地直接进行审理,而需要将纠纷事实按照请求权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进行归纳。纠纷事实经归纳后被分解为若干层次:其一,与构成要件相对应,能够直接导致一定法律结果发生的事实部分为“要件事实” ,它是纠纷事实的主体;其二,不能直接导致法律效果发生,只用来推导要件事实真伪或存否的事实部分为“间接事实” ,它往往与证据
11、紧密相关;其三,说明证人的性质、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能够用来推测证据可靠性或证明力的事实被称为“辅助事实” ;最后一个是“背景事实” ,凡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当事人的动机等等背景情况,都包含其中。法院以要件事实为对象进行审理,其他纠纷事实中所包含的信息只有在能够证明要件事实存否时才能作为证据进入诉讼豣。 (三)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以要件事实为审理对象,但基于相同要件事实进行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因其争议的具体事项不同或主张实现权利保护的内容不同,其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效果诉讼请求也大相径庭。 诉讼请求又称诉之声明或诉讼目标,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就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作出具体判决
12、的要求豤,质言之,诉讼请求就是纠纷当事人基于特定请求权规范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 由于组成请求权规范的法律效果并不是单一或具体的豥,在将纠纷事实归纳为要件事实提交给法院的同时,纠纷当事人还必须明确其要求达到的法律效果以及该法律效果实现的方式和范围豦,这一要求由纠纷当事人在要件事实对应的法律效果范围内作出,是将其诉讼目标具体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决定了法院审理事实的范围,即法院需要审查要件事实的范围是能够引起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 三、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法律规范因其制定主体或规范内容不同而存在差异,包括外部性差异法律位阶和内部性差异法律条文,作为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范畴的法律准
13、绳只能是某一位阶法律中的某类条文。 (一)法律的外部性差异选择法律位阶 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中,法律体系会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不但各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各法律渊源在纵向上也要保持协调一致。虽然一切法律渊源具备的形式效力并不存在差异,但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存在纵向等级,下位的法律渊源必须服从上位的法律渊源,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服从最高位的法律渊源,这种纵向的法律渊源的差异就是法律位阶。 在一元两级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下,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依法律位阶(立法主体)不同至上而下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判例、政策、法理学说等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14、仅具有辅助说明作用,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是其他位阶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的作用在于规定国家各项根本制度和原则,而不在于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公民具有规范效力自不待言,但该种效力应当是一种间接效力,通过宪法的下位法而非宪法予以实现豧。虽有学者提出“可以以民事程序为基础,在受理以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为由的诉讼中发展宪法程序”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仅与宪法作用相违背,也有损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 “宪法司法化”应当是将宪法应用于立法、司法、执法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中,而非将宪法适用于个案审理。 作为法律渊
15、源意义的法律是指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该部分“法律”豨包括刑事、民事等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准绳。 其他位阶法律由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有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解释、适用“法律” ,因此,其他位阶法律同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依据。 (二)法律的内部性差异选择法律条文 在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律内部,构成其主体的法律条文可以被概括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前者是对法律目的和价值的抽象评判,后者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规定,后者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定义性规范、补充性规范、准用和拟制性
16、规定以及请求权规范豩。法律原则之于法律系因公平、正义或其他价值层面要求,为弥补成文法相对现实生活的滞后性而进入法律体系,虽现实存在于法律体系内部,但与法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完全不同。 “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要求诉讼应严格遵守蕴涵权利、义务的模式和后果的规则,以达到得出相应法律效果的目的,因此, “法规”仅包括法律规范中蕴含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效果的请求权规范,其他法律规范只能辅助对纠纷事实之于请求权规范的契合方式和程度予以认定。法律原则的价值则在于审查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本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在为了弥补法律漏洞等引起的依照法律规范文义将得出与现有价值观不符的裁判结果或仅通过文义难以匹
17、配到适当的法律规范而又存在诉之利益等情况时,才得结合法律原则适用法律规范,但最终作为审判依据的仍是请求权规范。 此外,即便对法律原则参照适用也应当十分严格甚至苛刻,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过度使用法律原则,势将增加案件审判的任意性和降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同时造成法官探寻法律的惰性豬,更重要的是,原则断案与“法规出发型”诉讼思维背道而驰豭。 (三)不同裁判的差异选择实体法与程序法 对要件事实进行认定后,法院将适用法律作出不同类型的裁判,其裁判类型通常包括: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基础上的判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判决和诉不合法时的裁定。裁判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准绳亦有区别,除了民事实体法中的请求权规范外
18、,民事程序法豮中的某些规定也可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准绳。 首先,如果法院审理的结果系认定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程序条件或当事人虽参与诉讼,但无法提供基本证据证明产生争议的纠纷事实存在,对此类欠缺程序要件或权利保护要件的诉不合法案件,法院无法继续审理,应作出将纠纷排除在诉讼之外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是不涉及纠纷事实实体的程序上的认定和判断,其适用的法律准绳是民事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豯。 其次,如果案件系属于法院,但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存否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真伪,致使纠纷事实真伪不明,法院无法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案件已经系属,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因而
19、应作出不利于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其判决的法律准绳是民事程序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及相关规定豰。 再次,诉讼系属后,如一方当事人就要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或超过高度盖然性豱,法院对要件事实真伪作出认定后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其判决依据的法律准绳是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中的请求权规范。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在分析作为民事诉讼审判范畴的事实和法律后,本文进一步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流程为视角,将以事实和法律为核心的民事诉讼审判逻辑进行梳理。 (一)根据“法律”审查诉求是否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准绳 法院审判的内容是以一定请求权规范为依据概括的要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因此,在诉讼系属前,法
20、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须根据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审查其是否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为依据。 在当事人主义思潮影响下,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将纠纷事实概括并提交给法院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基本证据材料后依前述方式进行审查,当且仅当起诉内容有适当的请求权规范依据时,法院才将当事人的起诉内容概括为相应的民事案件案由豲,纠纷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所表述的纠纷内容和请求事项没有请求权规范作为依据,或概括所依据的请求权规范不当时,法院应当作出告知和建议,并要求更正,如果当事人拒绝更正,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禁止其进入诉讼,因为这样的诉求即便进入审判程序,也只能在耗费司法资源后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